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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2-17 10:08:16 查看人数:35

医院职工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医院职工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医院职工各类假期管理暂行规定4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格各项请假制度,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各项假期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病假

1、病假需经本院保健科医师或专科医师诊治后,严格掌握,根据病情出具诊断书,并注明建议休假天数,由患者申请,当天逐级办理病假手续。急诊病人、住院病人凭疾病诊断书或住院通知单在二日内补办病假手续。

2、经批准外出人员在外患病,回院后须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及就诊病历补办病假手续。

3、凡需转往市内或外地市以上医院诊治者,由专科医生提出意见,并经院内会诊确需转诊者,报医务科、医保办审核,再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4、病假待遇:病假超过一周的,扣发星期六加班费、优质服务奖;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含浮动工资300元)。

⑴、一年内累计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⑵、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扣发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聘用制人员为综合补贴)。

⑶、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并享受病假工资者,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次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二、事假:

1、确需请事假者,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在一日前具报告说明理由,经逐级审批同意,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一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7天。

2、事假待遇:事假在3天以上者扣发当月优质服务奖、星期六加班费,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三、丧假:

凡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系指父母亲、配偶、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岳父母),准予丧假一至三天,路程远的,酌情给予路程假。

四、婚假:

1、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年龄,经组织批准同意结婚者,给予婚假一至三天。实行晚婚者(即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给婚假十四天,如一方不符合晚婚,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待遇:以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星期六加班费、优质服务奖和绩效工资。

五、探亲假:

1、凡进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但探亲假不得提前。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批准同意可办理探亲假手续。

5、部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一年中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三十天。

6、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探亲假中包括法定节假日;根据探亲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7、探亲假待遇:以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星期六加班费、优质服务奖和绩效工资。

六、产假:

1、生产:产前产后,给假九十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十五天,晚育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又在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于产后四十二天(最迟不超过六十天)上环后,给产假一百零五天,男方给护理假七天。(包括星期天和法定假日在内)

2、流产假:对有生育计划的女职工,如需要终止妊娠,经会诊后确认需终止妊娠,三个月内可行人流术,假期作病假处理,一切费用自理。不满四个月流产给假期二十天。如带环怀孕者,经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随同检查确认为带环怀孕者可享受人流假二十天(只能享受一次),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产假四十二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原则上不允许行引产术,如胎儿确有缺陷,需经权威部门鉴定,经院、局及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作引产术。凡擅自引产及未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流产、早产,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产假待遇:以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星期六加班费、优质服务奖和绩效工资。

七、节育假:

1、凡本院一胎育龄妇女,上环者给工假三天,取环者给工假二天,换环者给工假三天,假期均于当天起执行。

2、凡落实绝育措施者,女扎假期三十天,男扎假期二十天。

八、有关事项:

1、假期批准权限:三日内(含三日),由科部负责人审批,但不得连批连休,三日以上一律报院部审批。科、部负责人请假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凡婚假、产假、带环怀孕人流假,一律由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及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2、请假程序;本人填写《请假报告单》(在院办公室领取),由班组、科室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到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三日以上者再经分管院长审批,到办公室换取准假通知单,方可休假,如不到办公室办理准假手续,则按旷工处理(卫技人员请假必须经医务科、护理部签署意见后到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3、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由院部领导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4、各种假期结束后,由科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上班时间,到办公室及时办理消假手续。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5、凡新调进本院职工或请过婚假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6、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经过批准,并到办公室办理手续,可以用探亲假抵冲病、事假的天数。

7、探亲假谁享受谁使用,不得互相借用。

8、凡住在院外本院职工,在家患病不得以带口信、打电话的方式请病假(急危重患者除外)。

9、如发现弄虚作假请病假者,按旷工处理。

10、如发现有人请假,科室不上报院办公室的,扣除全科当月优质服务奖。

11、本规定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不符者按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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