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总部出差人员补休假管理规定
某集团总部出差人员补休假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职员出差期间如适逢休息日,出差职员可在回总部后按相应天数向集团公司领导申请补休,并及时通知行政管理中心,以便于工作的统筹安排。擅自休息的人员按旷工处理。补休后上班时须及时填写《请假条》,并注明为补休假期。
第二条职员返回后如直接上班,未休的假期可以积攒,待需休假时可通过申请补休。程序如下:
1.上班当天到行政管理中心填写《假期补休统计表》以做备查。
2.待需要补休时须提前到办公系统填写《请假条》。
3.补休相关的规定同《总部人事制度》中事假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休息日为总部统一放假的各类假期,如星期日及节假日等。
第四条如存有补休假期而未休的离职人员,包括调转工作关系,辞职、辞退(不包括开除人员)按未休假期时的同等标准日工资乘以未休天数计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