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统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产统计工作的准确、及时、全面和真实的为公司各级领导提供了解生产情况,掌握生产进度,正确指挥生产的依据。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 生产保障部设一名生产统计员,负责全公司生产活动的统计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的生产统计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统计计划期的规定:根据我单位生产实际,为统一口径,规定每月28日至下月27日为统计计划期。
第四条 车间、班组以及个人必须在做好日清、旬查、月盘点的基础上逐及向上报送生产报表。
第五条 车间实行生产日报制度。每个生产工人或班组必须记好岗位记录,并查点核对实际完成量与原始记录是否相符。班长或班组统计员汇总全班人员原始记录,并于当日下午下班前向车间统计员报送本班当天生产日报。
第六条 车间统计员汇总各班日报,并检查核准,记入生产车间台帐,然后编制生产日报。
第七条 公司实行生产月报制度。各生产单位在月底盘点的基础上,由统计员根据盘点情况,汇总全月投入、转出、结存数据,并与各种凭证、生产台帐核对,确认无误后,编制生产月报。
第八条 车间生产月报报表为《产品产量计划完成情况月报表》(01表)和《装配车间生产报告表》(02表)。两种表在每月的29日报送生产保障部。
第九条 生产保障部管辖的成品库和半成品库,每月要对收、付、存情况进行统计并报表。
第十条 各单位统计员必须建立与生产报表相适应的统计台帐,统计数字达到准确清晰,不得迟报、拒报。严禁估数、虚报、瞒报等行为。对不按规定执行,工作马马虎虎,弄虚作假的统计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