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各类证照及个人证件管理规定
房地产公司各类证照及个人证件管理的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证件管理,适应集团公司的发展,满足企业资质审验及工程的需要,公司对各类证照及个人证件实行分层统一管理。
一、公司证照管理
㈠证照分类
1、法人证照: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费证、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旅馆业特行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2、建设项目前期证照:立项文件、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预售房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
㈡证照实行分层管理
1、公司行政工作部对所有证照原件(除必须亮证经营的证照)实行统一管理,并设证照管理员负责管理,保证证件的及时性、连续性、有效性、安全性。
2、公司综合管理部档案室负责集团公司各类证照(除必须亮证经营的证照)的复印件的管理。各部门因业务需要证件复印件的,指定专人统一到档案时领取,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续。
3、各子公司的证照由各子公司负责办理年检、升级等工作,集团公司证照管理员负责督促、指导、咨询、检查。
4、集团公司和新注册单位的营业执照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办理。
5、借用原件须办理借用手续,用完及时归还。
二、个人证件管理
㈠证件分类:分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和执业资格证两类,具体包括:
1、专业任职资格证:
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会计系列: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
2、执业资格证: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国家级监理工程师、省级监理工程师;造价师、造价员;物业管理师、物管员;安全工程师、安全员;设备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等。
㈡报名考试(以满足公司发展及资质需求)
1、各类执业资格证
随时掌握考试动态,根据报考条件,由本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及资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初审并负责组织报名工作。报名费及考务费先由报名者本人缴纳,考试合格,人力资源部确认并提供合格人员名单,经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到公司财务部门全额报销。人力资源部从上级机关取回证件统一管理。
2、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
按照太原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由员工本人提供相应的证件及资料(包括计算机模块合格证、外语考试合格证、学历、论文、总结等),经员工所在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统一汇总上报太原市职改办。评审通过,评审用表及评审费由公司负担,否则费用自理。
㈢证件管理
1、所有公司需要的人员证件原件由人力资源部设专人保管。
2、人力资源部根据本人任职岗位与任职标准确定其任职证件,在收到证件的同时须给证件持有人开具统一印制的证件收据作为收证凭据。
3、外单位人员证件、公司员工第二个及二证以上证件,若公司需要,经本人同意,由人力资源部设专人统一收取,并开具收据,按(五)款规定予以补助,同时通知所需证照的子公司经营部。
3、证件的存放
⑴公司出资取得的证件,要求必须至少在公司存放五年。
⑵员工个人取得的证件,离岗时可凭证件收据取回。
4、证件的退还
⑴公司出资取得的证件,要求在公司存放五年,退还时凭证件收据退还本人;不满五年的按出资费用的比例由本人承担。
⑵员工个人取得的证件,在办理离岗后,持离岗通知单、证件收据退还本人。
5、期间的继续教育、培训及年检等工作
⑴此项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统一办理。
⑵继续教育费、培训费等费用由公司负担。
6、各子公司负责取得的证件原件须交回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
㈣执业资格证的注册
1、按上级文件精神及要求,按行业业务归属,由各子公司负责具体的注册工作。
2、证件持有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证件管理工作,按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真实有效的证件及资料,并对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3、注册费用由公司统一缴纳。
4、根据国家政策,员工个人持有的所有证件(一人多证)必须在同一单位注册。
㈤证件费的补助标准、发放时间、补助范围
1、计发时间:从收到证件的次月开始计发证件费。
2、补助标准(单位:元/月)
⑴专业技术职称:高级职称300元,中级职称200元,初级职称100元。
⑵执业资格证件:
一级建造师元,二级建造师200元。
国家级监理工程师300元,省级监理工程师100元 。
造价师400元,造价员50元。
物业管理师房地产评估师(待注册时确定)
⑶补助标准随市场行情,按市场价进行调整或按约定执行。
3、发放时间
每半年发放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6月底、12月底,由各子公司经营部造表,集团公司行政工作部证照管理员审核,经理审批,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发放。
4、补助范围
⑴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公司证照年检需要的个人证件。
⑵员工拥有一个证件并与所在岗位对口的证件费,已核定在工资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证存放在公司行政工作部的按标准发放证件补助。
⑶公司出资并通过培训取得的证件不计发补助。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