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支款项管理规定
垫支款项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与往来单位的资金管理,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1、垫支款项指为实现某项经济业务,预先为其他法人垫付或有关电位的专项押金、保证金,并确信在将来某一时间能够收回的款项。
2、凡公司与其他法人之间签订的涉及资金往来业务的合同与票据均须将合同原件存公司财务部备案。
3、财务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按合同、单据的性质归档整理,并按合同涉及的对方单位、收付款时间、收付款金额、方式等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进行管理。
4、在出现收付款情况时,财务部应根据付款审批认真与统计台帐相核对,确信无误后方可办理收付款手续。
5、在出现收付款情况后,财务部应立即登记、变更统计台帐,以确保统计台帐与合同的统一性。
6、垫支款项回收时必须以货币形式入帐,不能抵帐或对冲,以确保现金收付的完整。
7、财务部应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对账,发现逾期款项及时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