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轮机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电动砂轮机工具(以下简称工具)的设计、制造、管理、使用、检查与维修的一般安全要求。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电动砂轮机。
第三条 本标准不适用于气动机械设备。
第四条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22682-2008直向砂轮机国家标准》
第二章 设计、制造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 工具及其附件、配件的设计应符合《gb3883.3-2007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砂轮机、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和《gb755-2008旋转电机 定额和性能》的规定。
第六条 工具出厂应附有使用说明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附件、配件的规格及要求;维护、保养说明;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工具的噪声与振动数据。
第七条制造工具所选用的材料不得对人体的健康产生有害影响。
第八条工具应具有可靠、耐用的结构,以保证在不同安装条件下能正常工作。
第九条 砂轮机的安装
(一)砂轮机的开口方向应尽可能朝向墙,不能正对着人行通道或附近有设备及操作的人员;
(二)如果砂轮机已安装在设备附近或通道旁,在距砂轮机开口处1-1.5m处应设置高1.8m金属网加以屏蔽隔离;
(三)砂轮机不得安装在有腐蚀性气体或易燃易爆场所内;砂轮机安装场所应保持地面干燥;砂轮机使用现场应保证足够的照度;
第十条 砂轮机防护罩
(一)砂轮机防护罩要有足够的强度(一般钢板厚度为1.5-3mm)和有效的遮盖面.
(二) 悬挂式或切割砂轮机最大开口角度小于等于180度;台式和落地式砂轮机,最大开口角度小于等于125度,在砂轮主轴中心线水平面以上开口角度小于等于65度;
(三)防护罩安装要牢固,防止因砂轮高速旋转松动、脱落;防护罩与砂轮之间的间隙要匹配.新砂轮与罩壳板正面间隙应为20-30mm,罩壳板的侧面与砂轮间隙为10-15mm.
第十一条 砂轮机挡屑板
(一) 挡屑板应有足够的强度且可调;挡屑板应牢固地安装在防护罩壳上,调节螺栓齐全、紧固。
(二) 挡屑板应能够随砂轮的磨损,而调节与砂轮圆周表面的间隙,两者之间的间隙小于等于6mm;
(三) 砂轮机防护罩在砂轮主轴中心水平面以下的开口角度小于等于30度时可不设置挡屑板。
第三章设备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砂轮片要求
(一) 砂轮必须完好无裂纹、无损伤。安装前应目测检查,发现裂损,严禁使用;
(二) 禁止用受潮、受冻的砂轮;
(三) 选用橡胶结合剂的砂轮不允许接触油类,树脂结合剂的砂轮不允许接触碱类物质,否则会降低砂轮的强度;
(四) 不准使用存放超过安全期的砂轮。安全期以制造厂说明书为准。
第十三条 托架安装牢固可靠;托架要有足够的面积和强度;托架靠近砂轮一侧的边棱应无凹陷、缺角;
第十四条架位置应能随砂轮磨损及时调整间隙,间隙应小于等于3mm;托架台面的高度比砂轮主轴中心线应等高或略高于砂轮中心水平面10mm;砂轮直径小于等于150mm时可不装设托架;
第十五条法兰盘与软垫:
(一) 切割砂轮机的法兰盘直径不得小于砂轮直径的1/4,其它砂轮机的法兰盘直径应大于砂轮直径的1/3,以增加法兰盘与砂轮的接触面;砂轮左右的法兰盘直径和压紧宽度的尺寸必须相等;
(二) 法兰盘应有足够的刚性,压紧面上紧固后必须保持平整和均匀接触;法兰盘应无磨损、变曲、不平、裂纹、不准使用铸铁法兰盘;
(三) 砂轮与法兰盘之间必须衬有柔性材料软垫(如石棉、橡胶板、纸板、毛毡、皮革等),其厚度为1-2mm,直径应比法兰盘外径大2-3mm,以消除砂轮表面的不平度,增加法兰盘与砂轮的接触面;
第十六条砂轮机运行
(一) 砂轮机运行必须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不超标,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二) 砂轮机架子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和稳定性(装在紧固的地基上以防振动);砂轮机运行时,应无明显的径向跳动;
(三) 砂轮磨损到一定程度后必须更换;
第四章砂轮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使用者必须遵守《金属切削加工安全技术操作通则》
第十八条使用者必须熟知砂轮机构造、性能及维护保养知识。
第十九条 根据砂轮使用的说明书,选择与砂轮机主轴转数相符合的砂轮。 新领的砂轮要有出厂合格证,或检查试验标志。安装前如发现砂轮的质量、硬度、粒度和外观有裂缝等缺陷时,不能使用。
第二十条 砂轮机必须安装牢固可靠,紧固螺丝不准松动或损坏。
第二十一条 砂轮法兰盘必须大小一致,其直径不准小于砂轮直径的1/3,砂轮与甲板之间必须有柔性垫片。
第二十二条 拧紧螺帽时,要用专用的板手,不能拧得太紧,严禁用硬的东西锤敲,防止砂轮受击碎裂。
第二十三条 砂轮装好后,必须装防护罩。
第二十四条 新装砂轮启动时,不要过急,先点动检查,经过5分钟到10分钟试转后,才能使用。实习人员不得更换砂轮。
第二十五条 砂轮开动后,空转2-3分钟,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砂轮抖动,没有防护罩,托刀架磨损,装卡不牢固时不准使用。砂轮与托刀架距离必须小于3mm。
第二十七条 磨工件或刀具时不准用力过大或撞击砂轮。过大过小手控困难的工件及有色金属、非有色金属等,禁止在砂轮机上磨削。
第二十八条 在同一砂轮上禁止两人同时作业,也不得在砂轮侧面磨工件。
第二十九条 磨削时,工作者不准站在砂轮正面,必须戴防护镜及防尘口罩,磨削时间较长的工件,应及时进行冷却,防止烫手,禁止用棉纱等裹住工件进行磨削。
第三十条 经常修整砂轮表面的平衡度,保持良好的状态。
第三十一条 砂轮磨削损耗到规定尺寸时要立即更换,否则禁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 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砂轮片是否有裂纹、异常声音、摇摆、跳动等现象,如发现应立即停车报告部门领导和安全员。。
第三十三条 砂轮机必须配备良好的吸尘设备,安装位置便于操作,并必须有良好的照明装置,禁止在阴暗狭小的操作环境下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用砂轮机必须设置专人管理,所有砂轮不准潮湿。砂轮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使用后必须切断电源,清理废削,保持工场清洁卫生。。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检修部制定,安全监察部审核通过,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