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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厂煤气防护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27

炼钢厂煤气防护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炼钢厂煤气防护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确保煤气区域作业人员日常工作和检修期间的健康和安全,的安全,依据科学预防的原则,正确合理安装、配备使用煤气检测及固定式报警装置,避免煤气造成的伤害,特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炼钢生产过程中煤气泄漏,设备设施检修及区域煤气含量日常检测。

3、责任区域:转炉塔楼老区12米、24米(新区30米、36米、43米)平台固定式报警器由除尘运行负责;转炉塔楼区域老区18米(新区19.5米、24.5米)平台由该炉座负责;转炉塔楼区域老区30米(新区47米)各平台固定式报警器由上料工段负责;未涉及区域固定式报警器按照设备设施划分明确标识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4、相关规定

4.1设备科负责对防护器材的资源配备做好计划申报工作,做好防护器材定期校验工作。

4.2安环科每班掌握煤气岗位配备固定式co监测情况,每周对防护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超标或故障,及时联系辅助维修处理;

4.3工段每天对煤气报警器进行检查,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器材。

4.4、各班组岗位每班至少检查两次确保报警器电源、声光、数值等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4.5各转炉、连铸主体生产单位及除尘运行、钢包、混铁炉各岗位配备便携式煤气检测仪一部,用于本区域日常例行监测或检修作业时的煤气含量监测;

4.6各生产单位有煤气设备设施的岗位班每天对所属区域和煤气管网、设备进行监测,发现煤气超标应及时查找原因,按程序上报处理。

4.7各单位对煤气岗位所配置的co检测仪器、氧气检测仪、氢气报警仪、固定式煤气co检测仪建立健全台账,进行日常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清灰,设备确保表面干净,显示器清晰可读,做好相关检查记录。

5、使用规定

5.1各区域使用的co检测仪不能用水、酒精擦拭、不得接近火源和热源;同时严禁用烟头等试报警器;不能频繁开关电源,不使用时关闭电源。

5.2使用便携式报警器时应用链子(或带子)拴好防震防摔防坠落。

5.3各单位不得私自设定、调整煤气报警器的参数,严禁在作业场所拆卸,出现故障或缺电,上报安环科。

5.4便携式煤气报警器在煤气区域点检、抢、检修期间检测co含量,严禁在高温、高湿及潮湿场所连续使用,必须使用时要采取防高温、高湿措施。

5.5各单位定期检查报警器合格证,确保报警器在有效期内使用。

5.6各单位便携式检测仪不得转借,损坏、丢失。

5.7辅助维修应日常巡检、检查报警器系统的运行情况,对电缆线接头、传感器的反应灵敏度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告知相关单位及安环科。

5.8检修作业使用便携式报警器在未做工艺性理论评估吹扫合格的情况下,不得用报警器反复进行检测。

5.9除尘运行负责应急器材:长管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管理工作,确保各装置符合安全要求,出现故障及时上报设备科、安环科。

5.10所有防护救护器材必须放置在班组显眼位置,摆放整齐,整洁,背板气瓶压力充足,各连接部件密封灵活可靠,并确保时刻处于完好的备用状态。

6、煤气危险作业监测及审批规定

6.1按照分厂煤气危险作业分类标准,危险作业分为三类:

一类危险作业:由分厂安全环保科申请,分厂安全部门监测并审批;

二类危险作业:由分厂安全环保科监测并审批,主管厂长同意;

三类危险作业:由所属单位安全员监测并审批,单位主管同意。

附:区域煤气含量及工作时间标准:

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0mg/m3(24ppm),可较长时间工作;

一氧化碳含量在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一氧化碳含量在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

一氧化碳含量在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5-20分钟。

炼钢厂煤气防护器材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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