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晋煤瓦发【2014】200号《关于下发煤炭企业附属洗(选)煤厂瓦斯管理规定的通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选煤厂职工在生产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杜绝瓦斯事故发生,保护国家财产和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提高选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煤厂必须设置瓦斯防治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瓦斯管理人员和装备。建立、健全各级瓦斯管理责任制、岗位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制。
第三条 专、兼职瓦检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以上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国家统一印发的“瓦斯检查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允许上岗作业。
第四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域范围:原煤仓及上下皮带走廊、缓冲仓及上下皮带走廊、产品仓及上下皮带走廊、封闭式储煤场、返煤地道或其它有瓦斯积聚情况的封闭区域。
第五条各区域瓦斯浓度超过设定值时必须及时采取通风应急措施处理;采取措施后仍降不下来,应立即停止除排放瓦斯外的一切生产作业行为,待处理恢复正常后,再继续生产。
第六条 本规定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选煤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选煤厂成立专门瓦斯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覆盖厂内所有存在瓦斯的区域。选煤厂负责在矿瓦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制定瓦斯管理制度以及制度的培训学习和落实工作。制度中须包括:厂内瓦斯巡检路线、巡检图表、巡检时间、地点、频次和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通风死角、风机进、出口瓦斯浓度的检测周期等。
第八条选煤厂须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瓦检员,重介车间配备兼职瓦检员,必须保证每班有瓦检员对瓦斯进行检测。基本职责:
(一)在正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按规定的巡检路线、巡检图表以及规定的时间、地点、位置进行瓦斯检查,做到检查、填写、汇报“三对口”。
(二)专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对原煤仓、产品仓、缓冲仓(受煤坑)上下的隅角及通风死角进行为期一周的检测,对风机进行一次进、出口瓦斯浓度检测。
(三)重点瓦斯区实施电火焊作业前和作业中的瓦斯检测工作由专职瓦检员负责,一般瓦斯区实施电火焊作业前和作业中的瓦斯检测工作由车间兼职瓦检员负责。
(四)发现瓦斯浓度超限,须立即停止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范围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运转,及时汇报并协助采取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同时作好瓦斯超限及设备设施故障记录。
第三章监测监控设备管理
第九条矿相关部门负责选煤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有设备的管理,制定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操作技术规程,按设备检修要求,制定设备定期检修计划,按计划进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同时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
第十条选煤厂负责按照操作技术规程使用,同时做好设备运行状况记录,并将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矿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四条中界定的重点瓦斯区域必须配置瓦斯传感器、现场显示仪表和通风设施,同时数据能够实时传输至选煤厂调度室。
第十二条选煤厂的瓦斯传感器要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数据实时上传。
第十三条通风设施与监测系统实现闭锁关系,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报警临界值时,能够自动开启风机强制排风降低瓦斯浓度同时启动声光报警系统,矿、厂调度室和生产现场要能够同时收到报警信号。
第十四条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危险临界值时,系统必须立即停止20米范围内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同时启动声光报警系统,矿、厂调度室和生产现场要能够同时收到报警信号。
第十五条选煤厂重点瓦斯区所有电器设备必须为防爆型,设备、设施、管路系统防雷、接地良好。
第十六条所有用于瓦斯抽排的通风口、通风设施,任何人、任何单位未经许可严禁随意封堵、停运和毁坏。
瓦斯、风机自动监控系统的电缆、元件及专用电源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移位、拆除、停运和毁坏。
第十七条瓦检仪由矿负责按规定进行充电、发放、收回、保养、维修、校验、报废等管理,选煤厂专、兼职瓦斯检查员,要按矿、厂有关规定,按时到矿瓦检室领换瓦检仪,以保证瓦斯检测的质量,并负责领用后的正确使用和做好检测记录。
第十八条 对现场安装的瓦斯探头、风机传感器、电源、电缆以及通风设施,严禁用水冲洗,出现故障要及时进行抢修处理,保证监控排放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加强瓦斯区电气设备的管理,防止电气受潮产生短路和电火花等。
第四章通风管理
第二十条所有煤仓上、下除自然通风外,必须有抽出式机械通风设施和系统。并能够实现各仓独立控制风量,风门要有明显的开关标识。
第二十一条仓内瓦斯排放所使用的风机必须安装在仓外,严禁安装在仓内、仓口或走廊内。
第二十二条产品仓上下、原煤仓上下、及缓冲仓(受煤坑)上要配备必要的移动风机,用于局部瓦斯积聚、检修等特殊情况时的通风需要。
第二十三条严禁任何人随意封堵排风口、进风口;严禁任何人破坏瓦斯排放管道及设施;严禁任何人随意停止仓上风机运行,当排风设备、设施出现异常时,岗位人员或发现人必须及时汇报厂调度室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生产或装车时,原煤仓下、产品仓下放煤口的通风闸板应全开,不放煤仓口的通风闸门应全关闭。缓冲仓(受煤坑)下、原煤仓下、产品仓下通风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时严禁放煤。
第五章应急响应程序
第二十五条矿负责制定完善可行的瓦斯管理应急响应预案同时储备充足有效的应急物资,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选煤厂负责应急预案的培训学习和配合矿参与应急演练以及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区域、空间瓦斯浓度达到危险临界值时,洗煤厂必须立即停止除瓦斯风机和监控设施范围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运转,疏散现场人员,同时上报矿相关部门,由矿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