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装置、要害部位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入生产装置装有催化剂、氮气(如果有)及有危险性、有特殊要求的塔类、封闭设备作业;以及凡在生产区域内或试车期间进入或探入炉、塔、釜、罐、槽车以及管道、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作业统称进入设备作业。
第三条 凡进入设备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样式附后)。
第四条 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员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第五条 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设备作业负责人向设备所属装置提出申请。
2、装置安全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安排对设备内的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的浓度进行分析:安排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安全措施逐条检查、落实后向作业人员交底。在以上各种气体分析合格后,将分析报告单附在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存根上,同时签字。
3、装置领导和hse管理部门在对上述各点全面复查无误后,批准作业。
4、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装置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5、进入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内作业时,应将安全措施报本单位领导审批,本单位hse管理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 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 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 作业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不是同一单位时,双方应各派一名监护人;
(3) 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设备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暂不进行作业;
(4) 作业监护人应清楚进入设备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5) 作业监护人员要随时携带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第七条 进入设备作业人员的职责:
(1) 持批准的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方可作业;
(2) 进入设备作业的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得作业;
(3) 作业监护人员不在监护场所不得作业;
(4) 劳动保护着装和器具不符合规定不得作业;
(5) 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或安全措施没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6) 进入设备作业应控制进入作业人员人数和连续作业时间;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应一天一开,当日有效。全面停车大修期间,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天,间断作业应重新分析。
第九条 进入设备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与该设备相关的试车、试压、试验等工作及活动。
第十条 施工期间对进入装有催化剂、氮气(如果有)及有危险性、有特殊要求的塔类、封闭设备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要经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特别批准;其它一般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可由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批准,公司hse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