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防护急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急性职业中毒和加强对急性中毒患者的救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企业都要落实急性职业中毒的防护、急救措施,必须做到组织领导、专业人员和急救所需的仪器设备、药品器材的落实。
第三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尘毒监测、巡回检查、专业人员培训教育、药品器材使用、维护以及模拟意外事故演练等规章制度,并纳入安全制度体系。
第四条 各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气体防护急救站,并配备救护车等必要的设备。气体防护急救站最好建在水防队。
第五条 气体防护急救站的主要任务:
1. 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护和急救预案;
2.对可能产生意外事故的有毒有害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的巡检;
3.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时组织现场救护,将伤员抢救出中毒现场并送往医院救治;
4.对新入厂职工进行预防职业中毒知识教育,对有毒作业职工进行现场自救、互救培训;
5.监督各种防护急性中毒的设施、器材、药品的使用情况,对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对有毒作业岗位提出应配备的防护用品种类和数量,落实专人保管。
7.应编制气体防护急救人员培训考核大纲,并付诸实施。
第六条 各级安全和工业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