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管理和使用等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文)以及结合扬巴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述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1、按保管方式分为个人保管和部门保管两类。部门保管类是指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拆箱或其它危险作业时,根据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质、作业条件和防护措施而向部门领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当作业完毕后交回部门保管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按国家规定和标准划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置与验收:
1、计划
1.1项目部根据个人劳动用品配备要求以及根据各类作业的实际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1.2技术部定期对物资仓库存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统计、盘点,并根据库存情况编制适量补充计划。
2、审批
项目部的采购计划和技术部的适量补充计划必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批。
3、购置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经审批后,由技术部统一采购。技术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1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1]65号)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定点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书、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专用发票。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通过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的厂家生产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获得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放的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必须到有特种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证的单位购买。在确定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以及满足施工现场需要后方可购入,同时对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资料以及供应商的经营资格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备案。
4、验收
技术部应对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个人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1项目部应根据员工的实际工种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填写领料单,经项目经理签名确认后,向物资仓库领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2物资仓库应建立台帐和登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附表二)并存档。
1.3从事多工种混合作业的,按其每年工作时间最长的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需临时增发的或一次性使用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和购置计划,由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核后购置。
1.4由于生产业务发展或生产工艺流程的变化,原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数量、品种或使用年限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人力资源及安全部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部门的意见并参考有关标准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修订,并按发放程序发放,原先发放的不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停止使用,由各部门回收后交回物资仓库统一处理。
1.5员工从事的工种改变必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在其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上盖章证明,新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发放程序发放。
1..6员工离开生产岗位半年以上(请长假、病假或休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的确认,其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按离开岗位的实际时间相应延长;员工辞职、调离的由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经理签名确认,技术部物资仓库凭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的确认资料,注销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
2、部门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部门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办法与员工个人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