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工种保健管理规定
为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的辅助性保护措施,加强生产现场的管理,消除跑、冒、滴、漏,改善劳动条件,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健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划分保健等级,主要根据生产现场各类有毒有害因素性质,监测浓度(强度)、接触时间和方式,按四个等级划分,一等:10元/日、二等:9元/日、三等:7元/日、四等:5元/日。劳务公司保健不做调整。
2.实施细则
2.1因技术改造、工艺、原材料、产品发生变化,需调整保健等级时,必须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2.2因公外出、外勤(如兰州办事处、河口南货运站等),已支付差旅费补助的不再支付保健。
2.3因故离开工作岗位仍在公司者,如:文体活动、脱产学习等按四等保健发放。
2.4不出勤(病假、事假、公休假、产假、探亲等)从离开岗位之日起停发保健。
2.5生产车间因故停产后继续按原保健等级发给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根据实际情况,由系统领导认可,降1-2个等级;中小试验结束后或中断时,继续按原保健等级发给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一律降一个等级发放。
2.6借调到其它车间、部门工作,由借调单位考勤,按借调单位保健等级发放。
2.7干部参加化工岗位倒班者,按该岗位保健等级发放。干部值班不提高保健等级。
2.8二十四小时以内的加班加点,不另发保健。
2.9除生产部、机械工程部、安全环保监察部、技改办、建安公司、电气车间、仪表车间、质检中心及各生产车间外,其它单位和部门在双休日加班不支付保健(经公司批准的法定节假日出勤除外)。
2.10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在住院期间,支付伙食补助费的不支付保健,无伙食补助费的支付保健,在家休息期间,按原保健等级发放。急性中毒与工伤患者,在住院期间,支付伙食补助费的不支付保健,无伙食补助费的支付保健,出院后凭出院证(通知书)准许的休息天数发给保健,急性中毒未住院者,按第一张诊断书准许的休息天数发给保健。
2.11专职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者,在调整或停止工作后,按原保健等级发给三个月,三个月后按所调岗位保健等级发放,休假不足三个月的按正常出勤发放保健,超过三个月停发保健。
3.各级领导根据本规定严格管理,不得任意改变,如发现弄虚作假,违犯本规定者,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4.各单位应责成专人负责享受保健岗位人员、天数的考勤,保健发放电子版报安环部留存,并经安环部审核认可后报资产运营部。
5.独立法人的子分公司参照此规定及等级标准调整本单位岗位(工种)保健等级,并报安环部审核、备案后执行。
6.保健费不得与其他津贴、奖金捆在一起再行分配。
7.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之日起执行,原有的保健制度同时废止。
8、本规定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