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安全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要求,不断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意识,保证奥运期间在店宾客人身、财产及企业财产安全,台湾饭店特制定如下安全制度。
第一章安全组织
第一条:饭店安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由饭店总经理担任主任,由保安部经理和工程部经理担任副主任,饭店各部门经理担任安委会成员。
第二条:各部门经理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对本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条:饭店安全小组:组长由主管安全工作的总经理担任,组员由保卫部经理组成。
第四条:劳动生产安全小组:组长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担任,组员由保卫部、工程部正、副经理组成。
第五条:交通安全小组:组长由前台部经理担任,组员由前台部副经理及车队队长担任。第六条:饭店义务消防队:队长由保卫部消防主管担任,副队长由保卫部消防副主管担任,队员由各部门派员参加。
第二章 安全管理总则
第七条:总经理作为饭店经营管理的总负责人,对饭店安全负全责,由1名高职经理协助总经理专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事务。
第八条:各部门经理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意识和安全责任作为对员工考核、评比、调资、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对新入店的员工,未经安全、消防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条:饭店每月组织两次安全检查,根据每次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复查。对检查出的各种安全隐患应立即改正。属于本职范围内不能解决的,应在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时,做好文字记录,每月报店安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