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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58

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

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

1.生产技术部门在设计采区或工作面时,必须认真考虑防火问题并遵循下列原则:

⑴.尽量采用能够避免对井巷煤柱进行过多切割的开采工序。

⑵.留足保护煤柱,采取采区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区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风设施位置,尽量避免井巷与采空区贯通。

⑷.尽量减少穿层溜煤井的个数,尽量避免区域角联通风系统的出现。

⑸.实现集中生产,尽量缩短生产战线,对旧采区实行逐步收缩,逐步封闭。

2.采用沿空留巷的开采方式推进的工作面,通风科要制定专门防火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3.采煤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作业,不向采空区丢煤或少丢煤,采高必须严格控制,不留顶煤或底煤,端头及工作面的浮煤应清扫干净,不得遗留到采空区。

4.加强巷道支护,尽量避免冒顶、漏顶事故发生。万一发生冒顶、漏顶事故,必须将冒顶、漏顶区域的浮煤、虚煤清除干净,并采取措施将冒顶区接实、封严。

5.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各种设备必须回收干净,保证采空区顶板能够充分垮落密实,尽量消除采空区漏风;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在进入采空区以前,应将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区回采结束后,必须尽快砌筑永久性密闭(防火墙),最迟不得超过45天。

7.采空区密闭(防火墙)必须保证质量,严密不漏风,施工时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涌水的地点施工永久密闭(防火墙)时,还应设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

8.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只有经过取样化验确认无自然发火时,方可启封。

9.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必须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术措施。

10 启封已封闭的工作面或采区后三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份。只有确认无自燃发火后,方可恢复生产。

11.井下所有的机电硐室、火药库都要备有干粉灭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数量为:灭火器4个、砂子0.4m3。

12.皮带头应备有不少于2个的灭火器,附近15米范围内消防管路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并备有不少于10米的消防软管。

13.井下消防材料库设在井底车场,并装备消防列车,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备有明细台帐,矿长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4.各处消防器材由机电科、运输队、各采掘队组进行管理。过期的灭火器材必须及时更换,板结的砂子应及时疏松或更换。

15.因处理火灾消耗的器材,必须在24小时之内由管理单位补充到规定数量。

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设置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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