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部煤气工段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有效防止或尽可能减少煤气中毒、着火、爆炸及氧气管道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煤气工段区域内的高炉煤气柜、转炉煤气柜使用、回收、输配、设备的施工、运行、维修等。
3 管理内容
3.1凡有煤气设备的场所,应设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本工段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
3.2煤气设备的焊接必须由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焊工担任。
3.3煤气设备动火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对作业程序、步骤作出具体的安排,并标出动火部位示意图。
3.4煤气作业必须提前三天办理《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严格按照申请票内容认真填写,安全科、动火申请人、动火监护人、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动火人、安全生产部、主管副总经理等签字,化验完毕,化验人签字,煤气防护站确认签字后,由现场动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作业。
3.5《煤气设备动火作业申请票》一式三份:安全生产部、安全科、动火申请单位各一份。
3.6煤气防护站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到现场对煤气进行监测、化验、分析,对监测数据负责、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救护负责。
3.7在动火作业现场要挪走5米以内的易燃物品。要根据情况准备必要的灭火工具。
4 动火作业
4.1动火作业申请人必须由段长担任,申请人必须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全责,相关人员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具体责任。
4.2在办理了动火作业申请票后,实际动火作业的部位与申请票不符或其中主要项目有变动,申请票作废,停止动火作业,继续动火作业属违章动火。
4.3未办理动火作业申请票或手续不齐全的属违章动火。
4.4动火作业过程中,经检查发现未落实安全措施的属违章动火。
4.5动火作业时必须可靠的切断煤气来源,必须打开吹扫段人孔、放散,对设备进行吹扫,吹扫介质为蒸汽或氮气。
4.6动火作业时对煤气设备吹扫合格标准为:
4.6.1用氮气吹扫,高炉、转炉煤气中co含量为0。在氧气管道内动火,氧气含量不能大于23%。
4.7在运行的煤气设备上动火(只用于电焊焊补),煤气中氧含量不得大于0.8%;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严禁在负压情况下动火。
4.8进入煤气设备内动火作业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伏,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前半小时,动火作业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分析,作业中断后,恢复作业前半小时,也要重新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防止死角。当煤气比重大于空气时取中、下部各一气样,比重小于空气时,取中、上部各一气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