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mulu--]
第1篇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以下简称石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是指对石油管道的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运行、检测和报废等全过程实施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石油管道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制定有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监督石油企业贯彻执行。
第五条石油企业负责所辖石油管道的安全运行,落实安全职责,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管道受到外界破坏的情况。
第二章管道勘察设计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并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规定范围内从事石油管道勘察设计工作,同时承担石油管道安全的勘察设计责任。严禁无证、越级勘察设计。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在石油管道工程的设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设计责任制,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和设计文件负责,同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
第九条工程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通过安全卫生预评价评审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条新建的石油管道在勘察选线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地质及社会环境等情况对管道安全可靠性的影响,以及石油管道跨越公路、铁路、航道时对有关设施安全可靠性的影响。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同时审查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和环境保护专篇,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钢管制造
第十二条钢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证,并取得相应的石油管道用的钢管生产许可证。严禁无证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
第十三条钢管生产企业在生产石油管道用的钢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钢管生产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钢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钢管生产、试验与检测条件。生产、试验、检测设备的精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钢管用的原材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一律不能使用。
第十六条钢管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按照钢管制造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钢管生产企业生产钢管应当严格按照钢管检验标准进行试验和检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须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钢管制造应当实行监理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监制。凡未经监理单位监制的钢管,不得用于输送石油天然气。
第四章管道施工
第十九条承担石油管道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颁发的资质认证,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施工,不得越级或超范围承接工程。
第二十条石油管道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一条石油管道施工质量应当实行施工单位领导负责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施工管理负责人等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二条石油管道施工应当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压力试验,经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第二十四条石油管道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资料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五章管道运行
第二十五条石油企业对新建或停运后再启用的石油管道,在投入运行前应当编制投产方案,并严格按投产方案组织投产。
第二十六条石油企业对运行中的石油管道,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在生产指挥系统的统一调度下安全合理地组织生产。
第二十七条石油企业应当根据输油(气)量的改变和季节变化,及时准确地调整管道运行的各项工艺参数。
第二十八条石油企业应当与管道途经地区的城建规划、公路、铁路、气象、水文和公安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避免或减轻因建设施工、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对管道安全运行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石油企业对石油管道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条石油企业应当制定石油管道事故预案。对影响管道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或发生管道破裂、断管等重大事故时,应当组织力量立即处理。
第三十一条石油企业依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对所辖石油管道定期组织巡查。
第三十二条石油企业对封存或报废的石油管道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管道检测
第三十三条从事石油管道技术检测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其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石油企业有权选择检测检验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为石油企业指定检测检验单位。
第三十四条石油管道应当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新建石油管道应当在投产后三年内进行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确定检测周期,最多不超过八年。
第三十五条石油企业应当定期对石油管道进行一般性检测。新建管道必须在一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一至三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六条石油企业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路段,应当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石油企业应当建立石油管道检测档案,原始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妥善保存。
第七章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八条石油管道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告。
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特别重大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石油管道引发人员伤亡事故,石油企业应当按各地政府有关规定报告。各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石油管道发生凝管、爆管、断裂、火灾和爆炸等生产事故时,石油企业应当立即上报到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发生跑油污染事故时,在报当地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当报当地环保部门,任何企业不得瞒报、迟报。
第四十条石油企业发生生产事故后,应当按照分管权限组织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一条石油企业发生事故后,应当查清事故原因,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石油管道,是指将油气田、炼油厂、储备库、码头等的原油、天然气、成品油输送到用户或接收站的管道及将油气井生产的油气汇集、运输、集中储存的输送管道。
本规定所称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及管理的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本规定所称石油企业,是指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销售、加工的企业。
第四十三条石油企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2篇 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管道运输是石油、天然气最经济、最合理的一种运输方式。由于石油、天然气的易燃、易爆和具有毒性等特点,管道的安全运行非常重要。油气输送管道长时间服役后,往往因外部干扰、腐蚀、管材和施工质量等原因发生失效事故,引起火灾、爆炸和周围人畜中毒,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在油气管道失效事故发生后,及时对失效模式、机理和原因进行分析和诊断,对于减少管道失效事故、防止类似事故的重演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国外在继续重视油气管道失效分析工作的同时,提出了管道完整性管理的理念,并制定了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国外的研究与实践认为,通过油气管道完整性管理不仅可以大大降低管道事故发生率,而且能够避免不必要和无计划的管道维修和更换,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怎样才能加强油气管道风险预控及安全管理措施?必须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规章制度,以执法监督、专项整治、事故查处、警示教育为手段,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科学技术、舆论导向等多种方式,促进相关单位依法、科学、超前进行安全管理,加快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负责、分工合作、责权统一”管道设施保护工作责任制,“全员参与、权责明确、措施落实、管理科学”的管道企业安全生产氛围,“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优质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体系,促进石油天然气管道工业的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一、贯彻落实油气管道法制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鼓励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生产经营单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另外,《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已经于2023年10月颁布,对涉及的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责任、权力和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界定清楚;依法打击油气管道占压、打孔盗油、破坏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犯罪行为。同时,加强从事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生产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规范管理,严格评价、检验,增加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
二、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协调和沟通
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是法律、法规明确的油气管道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管道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而各级政府则承担着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各级政府与管道运营企业应明确安全责任,统一协调解决油气安全管理上的重大问题,建立长输管道安全联防制度,进一步加强涉及管道企业纵横向间的联系与沟通,并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管道完整性管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我国在油气管道检测、适用性评价、风险评价等领域已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明显的差距。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管道运行中推行“完整性管理”,保障管道运行安全。管道完整性管理主要包括:①含缺陷管道本体完整性管理;②管道地质灾害与周边环境完整性管理;③防腐有效性完整性管理;④输气管网生产运行各专业完整性管理。
完整性管理涉及的重要工作包括:①对油气管道定期进行智能内检测,对所发现的缺陷进行评价和补强;②加强自然地质条件恶劣地段管道的安全防护,对管道途经地质条件恶劣地段每年进行实地勘测和调查;③定期进行管道、站场设备的内外防腐检测和评价,强化设备监测、评价和完好率管理;④对管网运行工况进行优化模拟和分析;⑤开展水合物抑制、管道泄漏监测等专项课题研究。
四、加强隐患排查,定期巡线管理
由于我国检验法规不全、检测手段落后等一系列原因,使得管道定检率较低,埋下了较多事故隐患。定期检测是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主要措施。如中原分公司,对大量高后果区、施工开挖活动频繁这些管段加强巡线管理,并开展管道标识整治工作。有效避免了施工开挖破坏管道的情况发生。
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应急预案
管道企业要围绕完善组织、制度、责任、监督、体系以及资金等各方面的保障,健全岗位责任制,并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职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操作技能,提高应急抢险业务能力,加强应急演练。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重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提高管道及铺设质量。
六、加大管道保护宣传力度
管道企业的工作人员应配合当地政府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的法制意识和自觉性。编制油气管道安全宣传读本,通过发放宣传品,加大管道保卫工作。
七、结束语
要最大限度地挖掘自身潜力提升管道的检查检测能力,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治理管道打孔盗气违章建筑等行为,只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石油天然气管道一定能够实现平稳安全运行。管道完整性管理是对影响管道完整性的各种潜在因素进行综合的、一体化的管理。通过完整性管理,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杜绝或减少管道事故的发生,而且可以避免不必要、无计划的管道维修和更换,获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