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中学生社团活动室管理规定
总则:为保障各社团日常活动,维护社团活动室活动秩序,保持活动室卫生环境清洁,加强活动室管理,保证活动室财产安全,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社团活动室的使用与分配由校团委总负责,校学生会社团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各社团明确使用地点和时间,安排值班人员进行日常清理和维护。
二、社团活动室使用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17:00-18:10,各社团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开放时间进行活动,不得擅自延长活动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规定时间以外进行活动的,必须提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使用。
三、社团活动室是校内各社团活动的主要场所之一,原则上不对外开放,如需邀请校外人员参加活动,必须经社团部向校团委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时间进行活动。其他组织或个人如需借用社团活动室,必须向校团委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规定时间进行使用。
四、凡到社团活动室进行活动的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活动室管理规定。
五、社团活动室使用规则:
1、活动时间不得超过开放时间,不可以影响学校教学及个人正常的学习的时间。
2、讲文明、懂礼貌,活动期间不大声喧哗(社团活动需要除外)。
3、保持活动室卫生,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社团活动室内不可放置与社团活动无关的物品(如个人衣物和书籍等)。
4、注意用电安全,每天的活动结束后由活动人员注意检查,消除用电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离开时关门关窗关灯。
5、爱护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社团负责人对所分配的活动室负相应责任,安排值日生进行卫生清理工作,责任到人。
六、为不断完善活动室管理,也为了使活动室更好的服务于社团,各社团负责人须积极配合社团部的管理与监督。
七、处罚条例:
如有违反以上管理制度者,违者第一次予以警告,取消违规社员本年度评优资格;第二次违反者,取消违规社员本年度评优资格,同时取消该社团本年度评优资格,该社团停止使用社团活动室一个月,;第三次违反者,取消违规社员本年度评优资格,同时停止该社团一切活动,取消该社团下一年度注册资格。违反情节严重者报学校给予相应处分;由于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本规定(试行)即日起施行。
九、本规定(试行)最终解释权归海珠市第一中学校团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