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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29 17:00:02 查看人数:39

晶华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的规定

晶华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的规定

根据保定市教育局颁发的《人事管理规定》、《关于对行风建设中的几种违纪违规现象的处理意见》、《关于对不能正常上班人员管理若干规定》三个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广大教职员工的教育教学行为,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我校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本着引导、教育、预防为主,批评与惩戒为辅的原则,经校领导研究对出现以下违纪、违规现象和问题的教职工,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望广大教职工自觉遵守。

一、无故不上课的教师。

二、多次上课迟到、早退的教师。

三、经常不辅导自习的教师(尤其是高考科目)。

四、工作懈怠,在教学各环节中,学生、教师等各方面意见反映强烈,经学校领导调查属实,且多次批评教育无效者。

五、科室、教学服务人员、工人无故不上班,经常不能按时签到上班,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班,不能认真履行本职工作者。

六、经常不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会议,教研活动及其他活动的人员。

七、只强调个人利益,不服从领导,不能够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任务的人员。

八、教师、科室人员、工人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其他工作疏漏,对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因工作素质低,工作成绩差,广大师生反映强烈,且批评教育转化工作效果不明显的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对在校内外,做出违***公德,影响教师整体形象的事情,社会及广大师生反响强烈的教职工。

对发生上述违纪违规现象的个别教职员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或造成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责成有关人员检讨反省自己的行为。

2、适当扣除其奖金或补贴,情节严重的直至扣除其工资中活的津贴部分。

3、待岗考察3-6个月。待岗期间,将扣除其工资中活的津贴部分。

4、调离一中,由教科局另行分配岗位。

5、其他违规违纪者,按照教科局有关处理意见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晶华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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