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
1.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2.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3.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确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考虑安全技术方案,考虑本公司的财务、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员工和相关方的意见,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的作用,以及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控制效果。
4.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采购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选择有相应资格的供货单位,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产品应有供货厂家的合格证书。
5.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监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过程,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符合相关验收准则的要求,避免或减少安装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6.安装单位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应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7.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危险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下,临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常用的安全防护设施有:
a)防护屏(网):设置在距离危险源一定距离的地面上,根据需要可以移动,主要适用于金属切削机床、砂轮机、电焊机、电气维修等处,可防止物体打击、机构伤害、触电、灼烫、其他伤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b)围栏、栏杆:固定在距离危险源一定距离的地面、扶梯、走台、工作台上,必要时临时设置在设备维修、高处作业等处,主要用于防止物体打击、机构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其他伤害等,制造尺寸、放置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c)安全网:架设在高处作业的脚手架上,主要用于防止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其他伤害等,安全网的强度、尺寸、架设距离等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安全装置的配备
1.设备应根据其危险源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置、安装、验收、投入使用。
2.隔离防护装置
设备上的运动部分应配备隔离防护装置,以保护人身安全。隔离防护装置有的装在机械设备上,如防护罩、隔离档板等,防止相关人员接触机械运动部分;有的置于机械设备周围一定距离,如防护屏、防护栅栏等,防止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a)罩、隔离档板等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结构、布置合理,并应牢固地固定在设备或基础上。除了检修等情况外,一般不得随意拆下。
b)罩、隔离档板等与机械运动部分之间应留有足够的间隙,防止相互接触、干扰机械运动、碰坏机械零件。
c)罩、隔离档板等的形状、位置应适当,不能给生产场所带来新的危险。防护罩应表面光滑,不得有毛刺或尖锐棱角。
d)罩、隔离档板等的设置不应影响操作者的视线和正常工作,并便于设备的检查、保养和维修。
联锁防护安全装置
a)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应配备联锁防护安全装置,防止操作者的误操作引发事故、事件。
b)防护安全装置应使设备的控制部位、操纵部位等能够可靠、有效地联锁,真正起到关联、制约、协调、安全控制的作用。
制动装置
a)证运动设备能够停到预定的位置,在设备运行出现异常或危险时能够紧急停止、终止运行,应在运动设备上设置必要的制动装置。
b)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制动力,操作方便,制动灵敏。使用部门应经常检查、调整制动装置,确保其制动的效果。
c)起重机械、机动车辆上配置的制动装置,以及其他安全装置,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
超压安全装置
a)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设施上应设置压力表、安全阀、防爆膜、卸压膜等超压安全装置,当设备设施内部的流体介质超过规定压力限值时,应能够泄压,防止发生泄露、爆炸等事故、事件。
b)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压力表、安全阀等超压安全装置,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定期校准、检查。
钢瓶安全装置
a)存各类压力气体的钢瓶上,应配置防护帽、减震圈等安全装置,以防止钢瓶在运输、储存、使用中发生碰撞而造成泄漏、爆炸。
b)钢瓶上的安全装置,应按标准规定的要求予以控制。
防触电安全装置
a)类电气设备设施中,为了保证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应采用断电保护装置、电容器放电装置、接地保护、电气箱/柜/盒等防触电安全装置。
b)电气设备设施中的各类防触电安全装置的形式、配置等,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并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控制。
监测控制与警示装置
a)类设备设施中应配置必要的检测控制与警示装置,以便在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人处于危险区域内时,向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发出危险警报信号。
b)监测控制与警示装置的形式、配置等,应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并同设备设施一同维护、检查。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运转
1.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开、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挥安全防护作用。
2.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指定必要的操作人员,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转。
3.防护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应按规定操作,适时运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按规定做必要的运转记录。
4.设备设施上配置的安全装置不得随意拆卸、报废和闲置不用,确保安全装置的安全防护作用。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1.护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应制定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计划,定期组织实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2.护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发现设备损坏,要立即向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维修,保证正常运行。
3.置是设备设施的重要组成部份,设备设施使用部门在对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时,应同时对所属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装置的有效性。
4.规、规范、标准对安全装置规定定期校准、检验时,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按规定实施校准、检验。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装置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应急预案
1防护设备设施所在部门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应急预案,以便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部门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1.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2.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应符合标准的各项规定。发现违反本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予以处罚。
3.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的配备、运行、维护保养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标准及相关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2篇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所属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备)的管理,防止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工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防护设备是指:配置在作业环境中或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设备安全、环保、职业危害防护作用的所有装置和设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全厂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管理、安装调试及维修等工作,建立完善管理台帐,与安全环保质量部共同负责对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实际配置情况、使用效果以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工厂存在安全、环保、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规划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负责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调研及选型。按照国家规定应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由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按规定联系具备资质单位进行校准、检验,并建立台帐进行管理。其中按规定应当定期进行校准、检验的配电房项目、防雷击防护设施,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负责送检及台帐管理。
第六条 物资公司按照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选型要求,负责组织招标办对安全防护设备供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并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产品。在购置防护设备设施产品时,应当审查产品检测报告是否达标等资料,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等资料存挡。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达标检测报告的防护设备设施产品。
第七条 新购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到达工厂后,由生产运行部动力站组织物资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研究所、党政办公室、使用单位有关人员,按要求进行验收,同时应检查、核对生产厂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并做好相应记录交党政办公室入档管理。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购置计划申请、使用、检查及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负责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风险制订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负责编制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报生产运行部组织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章配备范围及安全技术要求
第九条 各类设备应根据其可能产生风险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与设备同时购置、安装、验收、投入使用。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均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单位,应按“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毒、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组织制订、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二条 生产作业区
(一)凡生产作业区易发生伤害事故的设备,应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二)安全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应保证设备在工作状态下防止操作人员的身体任一部分进入危险区,或进入危险区时保证设备不能运转(行)或作紧急制动。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单独或同时采用密闭罩、屏障、联锁、自动、手动、紧急停车、限位、防止误操作、警告或警报等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 可动零部件
(一)凡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易造成伤害事故的运动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封闭、隔离、限位、限速或防逆转等防护装置。
(二)以操作人员所站立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以内的各种传动装置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高度在2m以上的物料传输或带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装置。
(三)为避免挤压伤害,直线运动部件之间或直线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安全标准及要求。
(四)机械加工设备根据需要应设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五)机械加工设备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
第十四条 工作位置
(一)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二)机械加工设备的工作位置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梯台、通道必须防滑、防高处坠落,必要时设置踏板和栏杆。通道、梯台和栏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机械加工设备应设有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 紧急开关
若存在下列情况的可能性之一时,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开关:
1.发生事故或出现设备功能紊乱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
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
2.不能通过一个开关迅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3.由于切断某个单元会导致其他危险;
4.在操纵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貌。
第十六条 高速旋转与易飞出物
运动部位的紧固件或被加工物料应有防松脱装置,产生飞溅物的生产设备应安装安全防护挡板、网、罩等装置。
第十七条 过冷与过热
若生产设备的灼热或过冷部位可能造成危险,则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和警告标志。
第十八条 粉尘和毒物
(一)凡工艺过程中能产生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毒物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和密闭装置,并应设置吸收、净化、排放装置或能与净化、排放系统联接的接口,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二)尘毒作业场所和产生粉尘、金属蒸汽和挥发易溶性溢出等设备的开口部位应采用除尘、通风、排风装置;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应采用事故通风及联锁自动报警等装置;易燃易爆气体部位应采用阻火和泄爆等装置。
(三)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设计、安装可靠的事故处理装置及应急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噪声和振动
能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各类生产设备,应明确噪声、振动指标限值,对固有强噪声、强振动设备,宜设置隔离或遥控装置。如超过规定限值,应配备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适当减少员工接触噪声、振动的时间。
第二十条 防火防爆
使用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或作业区域,应按使用条件和环境的需要,根据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不同性质,应采用密闭、隔离、通风、上锁挂签、静电消除、防爆泄压、安全标志等防火防爆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电气装置
生产设备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及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有害物质
生产设备产生烟雾、闪光、辐射、激光等有害物质的,应采用屏蔽、监测、报警和联锁等处理及防护装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安全防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应结构简单、布局合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和突缘;
(二)应具有足够的可靠性,在规定的寿命期限内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耐腐蚀性和抗疲劳性;
(三)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启动或能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四)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五)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六)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源;
(七)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可靠性指标要求。
第二十四条 购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查验设备的醒目位置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安全防护设备经安装、调试后,需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需要,在进行危险作业、设备维修、非常规作业等特殊情况下,应配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备及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应设有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提示操作人员注意。安全标志和安全色执行国家标准规范。
第四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启动,按规定做好运转记录。
第二十八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各使用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人,组织员工进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操作规程、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培训,指导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按照厂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具备“三好”、“四会”、“四项要求”、“五项制度”的基本技能和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设备员、安全员和操作人员应在日常巡查时对防护设备设施完好性和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修。
第三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设备员要建立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有关标准或规定,需对安全防护设备定期校准、检验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环保质量部,实施校准、检验。经校准、检验不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应及时予以维修或更换。
第三十三条 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卸、拆除、报废、停用或闲置不用。
第五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第三十四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具体要求如下:
(一)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二)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三)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一)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经确认不能自行修复的,应通知设备管理部门处理。
(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
第六章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技术资料挡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不能满足职业危害防护设计要求、不能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且无法修复的应予以报废。
第三十七条 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报废,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 安全防护设备报废后,应当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九 安全防护设备技术资料档案管理,按照厂《设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七章 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安全防护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对故障停机制定应急措施,以便安全防护设备故障停机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一条 当安全防护设备出现故障停机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实施响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必要时应停产检修,防止出现事故、事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生产运行部、安全环保质量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包括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等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解决,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生产、安全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不按时间节点和要求整改的,依据工厂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成压厂发〔2022〕15号)《成都压缩机厂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