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的必需环节。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验教学目的
实验教学是以实验室为教学场地,以仪器设备和实验教材为媒体,以学生按实验方案与步骤、操作仪器、控制条件、观察现象、测量记录、处理数据、总结规律、分析结果、得出结论并撰写实验报告为基本内容的实践教学环节,其目的是通过实验教学,使学生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以及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作风。
第二条 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
(一)实验教学大纲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课程(指独立实验课程或理论课程内实验课程)都应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由承担实验教学单位安排具有该门课程主讲资格的教师编写,经实验教学单位批准,教务处备案后实施。实验教学大纲按照学校统一的格式要求规范编制,并根据教学改革的内容和发展需要及时修订,以适应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修订教学大纲须经教学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二)实验指导书
所有实验课程都应具备实验指导书,并在开课前发售给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选用公开出版的高质量实验指导书,在无可选用适用的实验指导书的情况下,可组织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教学人员编写实验指导书。自编实验指导书应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具体办法按《z理工大学z学院教材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珠院发[2009]38号)执行。
验证性实验指导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仪器原理和使用方法、实验内容、实验步骤、注意事项和数据处理方法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指导书,则仅指出实验目的、能提供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对实验的要求,具体方案由学生自己设计,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完成实验。
第三条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一)实验指导教师须经试讲、预做实验等环节的考核(由教学单位负责),并且考核合格;
(二)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组织实验教学,确保实验项目的教学质量;
(三)认真备课,提前向学生布置实验预习要求;
(四)提出实验设备及耗材需求,并在课前检查准备情况;
(五)对于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要与学生认真讨论实验方案,预计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 对学生的要求
(一)必须按教学计划按时完成实验课学习任务;
(二)实验课前按教师要求认真预习实验教材与实验指导书并熟悉实验仪器;对于设计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要事先做好实验设计方案并经教师审核批准;
(三)实验课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实验室规定,注意安全;
(四)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耗材;
(五)做完实验,要恢复所用仪器设备的初始状态,并清洁实验场地;
(六)课后按实验教学要求,独立、及时完成实验报告。
第五条 实验教学运行管理
(一)实验项目的开设必须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一致,有条件应适当加入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二)教学单位依据教务处安排的实验课程表,再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分组实验课表》,报教务处备案;
(三)每次实验之前,实验指导教师与实验员应检查实验仪器设备及耗材,以保证实验的正常开出。此外,实验指导教师应要求学生预习实验内容,使学生对实验的全过程有基本的了解;
(四)在实验过程中,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
(五)实验结束后,学生必须撰写《实验报告》,并按指导教师规定的时间上交。
第六条 考核
(一)凡缺做实验项目数累计达到或超过总项目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其理论课程内的实验成绩不计;而对于独立实验课程,则不能参加考核。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补做实验,可以计入实验成绩(理论课程内的实验)或参加补考(独立实验课程);
(二)独立实验课程必须进行期末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按一定比例确定。对理论课程内的实验可以不进行单独考核,但实验成绩应占课程总成绩的一定比例。以上比例由教学单位作出规定,报教务处备案;
(三)独立实验课程成绩以五级制记。
第七条 实验教学安全管理
(一)实验教学单位要根据实验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实验操作安全规程》,并挂在实验室的适当位置;
(二)在进行实验操作之前,实验指导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八条 实验教学文档资料管理
实验教学的文档资料可以体现学校和实验教学单位实验教学工作及管理的水平与质量,是考核和评价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实验教学单位应保存以下实验教学文档资料(至少保管四年):《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课表》、《实验报告》。
第九条 实验教学检查
(一)实验教学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教学检查、督导机制,加强对实验教学环节的检查与督导工作,每学期至少对开出的所有实验课程进行一次检查性听课,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载。
(二)为了更好地促进实验教师投入更多的精力到实验教学中去,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对实验教学要进行“学生评教”活动。其办法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附则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z理工大学z学院分组实验课表
2、z理工大学z学院实验报告
3、z理工大学z学院实验教学检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