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拔、招收运动员管理规定
选拔、招收运动员管理规定
1、选拔招收工作依据国家教育部、天津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我校制定的体育特长生招生办法执行。
2、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校纪检、招生办公室及体育部等部门领导组成。
3、运动员的选拔、招生是根据各运动队的实际需求与发展状况,并参照各队教练员的意见侧重选拔;由测试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报请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招生办按招生计划并组织进行录取工作。
4.测试、选拔工作程序:
(1)参加测试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来我校进行体育专业测试。
(2)测试工作在校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招生办组织相关人员组成专项组进行测试打分,每个专项组由2-3人组成(测试人员一律带证上岗)。
(3)测试工作结束后,由各专项组组长将测试成绩单及排名情况(需两位以上测试教师及专项组长签名,否则无效),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招生办备案。
(4)经体育部领导班子研究后,将每年拟招收的体育特长生名单及原始成绩和排名情况,报校招生领导小组研究,按招生计划比例最终确定拟录取名单。
(5)经体育测试合格的考生,可报考我校,我校按教育部高水平试点校的有关政策、文件执行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