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空气供应及使用管理规定
SDBL16-05企业标准
压缩空气供应及使用管理规定
版本号:1修订号:0修订日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耗能工质压缩空气生产、供应与使用管理职能。
本标准为SDBL16-18《能源控制程序》“5.2,5.3,5.4,5.5,5.6”条款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
2目的
规范压缩空气生产供应过程管理,及用气部门的使用要求,达到正常供气,合理用气,减少泄漏,节约资源目标。
3职责
3.1生产保障部负责本企业压缩空气的生产、供应管理。
3.2制造部负责压缩空气的供应调度,负责紧急情况停供用气方案实施。
3.3各用气部门设置责任人负责安全用气、计划用气、合理用气、节约用气的内部管理。
4压缩空气的生产管理
4.1生产保障部所属压缩空气站是压缩空气生产部门。
4.2压缩空气站为受压容器、安全防范单位,应具有政府或企业认可的许可证或合格证书。
4.3压缩空气生产过程应具有完备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4.4操作者必须具备岗位操作证,并按期接受培训。
4.5空压机设备及附件应采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产品。供应商必须具有政府认可的资格生产证书和产品质量保证书。
4.6压缩空气质量指标,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提供,以满足园区生产生活的需要。
4.7接受上级专业机构的对口检查指导,建立友好合作关系。
4.8建立压缩空气站断水断电应急处理防灾预案,建立定期模拟演练制度。
4.9压缩空气站运行效率单耗指标达到节能先进水平。
5压缩空气供应管理
5.1制造部根据企业生产作业计划负责压缩空气的供应调度。
5.2生产保障部按制造部调度计划保质保量,供应管道压缩空气。
5.3生产保障部按生产计划编制用户压缩空气分解指标。指导监督用户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控制消费支出。对小容量用气的用户,生产保障部实行租借小压缩气机办法,满足用气需要。
5.4各用户定期编制压缩空气消费需求计划上报生产保障部,做到合理平衡、有序供气。
6压缩空气使用管理
6.1本企业用汽部门按规定周期办理用汽申请单
6.2凡因意外,用户申请期不用气,应及时通知生产保障部或压缩空气站中止供气,避免空载运行,造成浪费。
6.3未经批准同意,不准在蒸汽总管道上私开头子,或私开阀门,因违章操作引起的后果,追究肇事者责任。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企业管理部提出。
本标准由生产保障部起草。
本标准由生产保障部解释。
编制
生产保障部
会签
制造部
审核
生产保障部
标准化检查
企业管理部
审定
企业管理部
批准
副总经理
部门
姓名
日期
部门
姓名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