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1 目的
保证灭火器材的完好,确保初期火灾的及时扑救。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移动式灭火器材的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处负责灭火器材的监督管理。
3.2 各单位负责辖区内灭火器材的申报、配置和日常管理。
4 定义
5 工作程序
5.1 各单位按规范要求配置灭火器材;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灭火器材的配置执行“三同时”原则。
5.2 灭火器材应固定摆放,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室外手提式灭火器统一放入器材箱;器材箱内整洁、无杂物。
5.3 灭火器材管理责任到人,落实日巡查与月检查,每月检查情况在《消防器材检查表》上标明,检查人签名确认。
5.4 各单位不得挪用、拆卸、损坏、丢失灭火器材;不同种类的灭火器材不得混放。
5.5 新购置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正常使用期为5年;到期灭火器必须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放空药剂。
5.6 各单位灭火器材到期更换,需报安全环保处备案。购买灭火器材应向有专业资质的灭火器材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购买。使用灭火器材,需向安全环保处书面说明使用原因,然后进行购买补充。
5.7 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5.8 违反上述规定按公司《三基及岗检工作管理细则》进行考核。
6 相关文件
6.1 《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达标规定》
6.2 《三基及岗检工作管理细则》
6.3 《消防管理考核规定》
7 相关记录
《防火档案》
8 附加说明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2篇 消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灭火器有下列情形的必须更换相应的零配件。
1.灭火器的橡胶、塑料变形、变色、老化、断裂的;
2.压力表有变形、损伤等缺陷的;
3.喷嘴有变形、损伤、开裂等缺陷的;
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变形、损伤、锈蚀、顶针有肉眼可见缺陷的;
5.密封片、密封垫等不严密的;
6.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有损坏的;
7.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堵塞、损伤、裂纹等缺陷的;
8.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有裂纹等缺陷的;
9.泡沫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的;
灭火器报废年限。
消防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2.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3.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4.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5.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6.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7.手提式co2灭火器----12年;
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11.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12.推车式co2灭火器---12年。
第3篇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管理,保证在灭火实战中发挥应有的效能,杜绝挪用、损坏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现象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免受损失。
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特制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包括应急灯、火灾报警装置、消防安全指示标志、以及用于灭火的各类灭火器、消火栓、水炮、消防枪头、水带、灭火砂箱、防火锹、消防喷淋系统等各种工具、设备。
第二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损坏,不得压埋、圈占消火栓;违者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处以200 元--500 元罚款。
第三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于特殊情况用于非消防方面,必须由主管副总115
经理批准,并报安全保卫部备案,否则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动用。如未经请示、批准而随意动用、挪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对当事人处以200 元罚款。
第四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经批准用于非消防方面,使用部门必须说明使用时间、数量,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完毕后刷洗干净(水带要晾干)收回原处,
并通知安全保卫部,消除备案。所使用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完好无损,如有损坏或丢失,罚部门、车间负责人200 元、安全员50 元。
第五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日常管理由各部门、车间负责,定期检查、保养、落实责任,并掌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配备时间。按灭火器的使用年限提出更换申请。对于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检查、保养不细,造成后果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200 元、安全员50 元。
第六条:消防灭火器材应当放置在通风、阴凉、干燥、明显以及便于取用的地方,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检查保养记录卡,不应放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方,
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材应有保护措施,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七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调配、更换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安全保卫部按规定定期检查、检测,建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档案。
第八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有效期满或没有压力需要更换、充气、检测的,
使用部门需提前一周向安全保卫部提出申请,并填报灭火器材更换审批单,由安全保卫部进行现场检验,确定无法使用需要更换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由安全保卫部负责收回。送公司物管辅料库存放,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统一更换。特殊情况的及时更换。
第九条:安全保卫部不定期对公司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使用、维护、保养、
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召开安全员会议,研究、总结、布署公司安全工作,每季度将安全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于能认真贯彻执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规定,对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能定期检查、保养,消防设施完整好用,灭火器材无丢失、损坏、挪用现象的部门、车间,要给予奖励。
第4篇 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为做好井下防灭火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防灭火管理制度
1、井下及井口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烟火下井。
2、井下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其他焊接。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巷道内进行焊接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填写烧焊报告,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批准。
3、井下录像、摄影必须提前制定专门措施,报矿长审批。
4、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皮带运输机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必须备有灭火器、沙箱、消防锨,数量不得少于2个。
5、井下所有防火密闭都要悬挂说明牌和检查牌,定期检查密闭前有害气体,当测定结果出现异常时,要立即汇报调度室,分析出现异常的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6、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和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二、井下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1、供应部门统一进购的灭火器包括需要维修和更换药品的灭火器必须有公安局的检验合格证标签否则不准使用。
2、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器必须放在玻璃箱内或上架吊挂好,不准放在地上或沙箱内,否则每处罚款50元。
3、各单位要加强对灭火器的使用管理,落实专人负责,灭火器保持卫生清洁。否则每处罚款20元。
4、各单位、各地点使用的灭火沙箱、防火锨必须保持完好,沙箱充满,防火锨、沙袋摆放整齐。否则每处罚款20元。
5、安监处、调度室对井下灭火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灭火器通知有关单位及时更换。
三、井下消防材料库管理规定
1、消防材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出入库,上台摆放整齐,悬挂管理牌板,并做好材料台帐。
2、消防材料库必须上锁,钥匙由综合工区负责统一管理,另一把钥匙置在调度站内。
3、井下消防材料库库存材料按规定配备,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动用。
4、消防材料库由综合工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清扫,不能有积尘,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5篇 火药库等硐室配备防灭火器材管理规定
为确保井下火药库安全,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火药库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火药库严禁烟火,严禁将打火机、火柴等容易引起燃烧的物品带入火药库。
2、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钉子鞋、化纤衣服进入库区
3、库房内必须备有2条20m的的消防软管、4个4kg的干粉灭火器及相配套的消防砂箱、防火锨、消防桶等消防设施和工具,并保证完好。
4、库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并设有良好防爆和接地设施。
5、库房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和独立风流。
6、具备专用的矿用防爆通信电话。
7、火药库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每班清理纸箱、木箱等杂物,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存放杂物处要有灭火器,存放的杂物要及时升井。
第6篇 火药库等硐室配备防灭火器材的管理规定
为确保井下火药库安全,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火药库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火药库严禁烟火,严禁将打火机、火柴等容易引起燃烧的物品带入火药库。
2、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不准穿带钉子鞋、化纤衣服进入库区
3、库房内必须备有2条20m的的消防软管、4个4kg的干粉灭火器及相配套的消防砂箱、防火锨、消防桶等消防设施和工具,并保证完好。
4、库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并设有良好防爆和接地设施。
5、库房必须有2个安全出口和独立风流。
6、具备专用的矿用防爆通信电话。
7、火药库内严禁存放易燃物品,每班清理纸箱、木箱等杂物,并存放在指定地点。存放杂物处要有灭火器,存放的杂物要及时升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