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噪音污染管理规定
YSD噪音污染管理规定
目的
通过对生产和生活产生噪音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公司产生噪音达到法律、法规及当地环保部门、劳动部门的要求,并确保员工、周边社区居民的身心健康。本规定按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国标GBZ1GBZ2.1GB/T3947执行。
适用范围
本规定对公司生产和生活所产生噪音的预防、监测等活动做出了明文规定。
职责
办公室负责噪音预防、监测等事宜。
定义
噪音是指使人烦躁的、讨厌的、不需要的声音。
运作流程
5.1噪音管理和控制范围包括
a、生产设备噪音等;
b、汽车噪音;
c、工程施工噪音;
5.2噪音管理和控制原则
5.2.1噪音污染源应视条件采取隔音措施,以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办公室负责监管。
5.2.2噪音标准为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稳态噪声限值为85分贝(A声级),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分贝(A声级:也就是说在正常的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情况下,稳态噪声不能超过85分贝,如果超过85分贝,就应减少工作时间,最高不能超过115分贝)。
5.2.3当厂区有施工项目时,办公室负责监管施工噪音,以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5.2.4公司用汽车力求少用喇叭。
5.2.5各噪音污染源应设立醒目标识。
5.2.6各噪音标准参见国家相关噪音标准。
5.2.7生产部负责配合办公室监测各噪音污染源声值,每周对车间进行一次监测,并记录检测结果,若监测不合格,则应依据《纠正预防控制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