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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品公司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3

医疗用品公司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医疗用品公司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义乌市捷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职责分工

3.1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3.2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3.3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

3.4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3.5财务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3.6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人事部及上级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

4.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4.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患职业病的;

4.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4.3.1故意犯罪;

4.3.2醉酒或者吸毒;

4.3.3自残或者自杀;

4.3.4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4.3.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工伤事故处理

5.1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护现场并在10分钟内通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分管厂长。由分管厂长和副总经理根据伤情判定去向。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在公司进行包扎处理,稍重及重伤由行政人事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情况紧急时班组长可直接拨打120电话联系专业救护车辆运送受伤人员至定点医院。

5.2副总经理指定厂长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5.3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分析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事故调查报告表》经3名以上证明人签字并填写联系方式后交行政人事部。

5.4行政人事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事故应在三日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完成所有申报程序。

5.5行政人事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交市人社局作工伤认定(重大事故3日内填写上报)。

5.6行政人事部负责拟定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经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5.7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地点进行治疗。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5.8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上报行政人事部(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人事部询问结果,配合行政人事部办理所有工伤结案手续。

5.9工伤认定材料

5.9.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5.9.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5.9.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5.9.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审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9.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5.9.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

6.1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凭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人社局相关规定确定。

6.2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的月标准工资。

7.工伤事故赔偿

7.1符合国家《工伤管理条例》规定可由工伤保险支付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支付。

7.2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7.3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7.4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

7.5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8工伤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8.1公司保留追究工伤员工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较大的,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批示执行。

8.2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部门各级负责人进行处理。

义乌市捷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2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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