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财务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房地产财务部控制准则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一、目的
通过加强货币资金管理,保证货币资金业务工作的合理开展。
二、适用范围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
三、批准和解释
★本规定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裁批准后生效;
★本规定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四、内容
(一)现金管理
1.本规定所称的现金是指存于公司财务部门,用于日常零星开支的现钞。
(1)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动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5)总经理批准的其他支出。
2.凡是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应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
3.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过此限额的部分,应在当日送存银行。
4.公司的现金收支业务由财务部门的现金出纳办理。
5.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收入,支出业务,要取得或填制合理、合法的凭据,单证。出纳人员每日应及时地登记现金日记帐。
6.会计人员应根据出纳人员提供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收款、付款凭证,并据以登记现金总帐。
7.出纳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在取款凭证上写明具体用途,并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并交开户银行审核。
8.出纳人员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坐支现金。所得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
9.财务部门应由会计主管检查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总账,并核对是否相符。
10.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现金盘点。
11.内部审计人员可以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突击盘点。
12.现金盘点后,应及时编制现金盘点报表,列明现金账面余额、现金实际余额,差异额及其原因。对无法确定原因的差异,应及时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
(二)银行存款管理
1.本规定所称的银行存款是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
2.公司的一切款项,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以外,都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3.支票、汇票:出纳依据付款凭证开出支票和汇票,支票必须填全日期、金额、收款单位及用途,收款单位必须与签定合同及提供发票单位相一致。原则上本公司人员不得代领、代转支票,外单位人员领取支票时,必须携带单位章或单位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盖于支票头背面或于支票头签名。
4.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月份终了,公司账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其他货币资金管理
1.本规定所称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2.外埠存款,是指公司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将多余的款项及时转回当地银行。
3.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如有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4.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版次:A/02/2KHREC/CW-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