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印信使用管理规定
中北大学印信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介绍信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冠有“中北大学”字样的校印、各二级单位印章、各种业务专用章、校领导的名章以及介绍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四条 党委公章
学校党委公章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北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党组织的凭信和职责。学校党委公章名称为“中国共产党中北大学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公章
学校公章代表学校的法定名称,代表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学校公章名称为“中北大学”。
第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公章
学校所属各职能部门、各学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各基层党总支,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其印章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学校常设非编制机构印章。
第七条 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科研合同专用章”、“军品科研合同专用章”、“注册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整个机构权力,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范围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校领导名章
校领导名章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学校法人代表名章具有法人效力;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名章在财务范围内具有规定效力。
第九条 学校钢印
专指印有“中北大学”的钢印,只能用于证书、证件。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与注销
第十条 学校各类印章要按照国家和公安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刻制与注销。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行政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发或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刻制。
第十二条 学校法人代表印章和签字章、校领导名章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负责刻制。
第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印章的刻制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由党办校办负责刻制。各二级单位内部一般不刻制印章,因特殊情况需刻制印章的,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由党办校办负责刻制。
第十四条因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印章受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党办校办出具便函,到指定地点刻制。
第十五条 印章刻制完成,必须第一时间在党办校办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全校各部门印章的刻制、注销均由党办校办管理。各部门注销的印章均应于15日之内交回党办校办并办理注销手续,并上缴公安机关。不得自行转让及销毁公章。
第十七条 各部门均应自觉遵守上级及学校有关印章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利用其他渠道非法刻制部门印章。
第四章 用印程序及范围
第十八条 用印批准权限
使用学校印章必须根据用印件的内容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使用校领导名章,须经本人或本人委托的其他领导审阅印件内容和批准;
根据校领导授权,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主管的日常业务范围内可签发用印。
第十九条 使用学校印章须填写《中北大学用印用章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并经校领导或授权的职能部门负责人签批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中国共产党中北大学委员会”印章的用印范围:
1.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
2.以学校党委名义颁发的聘(证)书、奖状、请柬,出具的介绍信、证明等;
3.各类申报材料、出国政审等以党委名义签署的重要文件;
4.经党委批准的新党员入党志愿书;
5.其他事由用印。
第二十一条“中北大学”印章的用印范围:
1.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报表等用印;
2.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用印;
3.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证明等用印;
4.学校介绍信用印;
5.其他事由用印。
第二十二条“中北大学”钢印的用印范围:
1.工作证、职称证、离退休证、学生证等用印;
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进修证书等用印。
第二十三条“中北大学合同专用章”的用印范围:
1.基本建设项目、维修工程项目等合同用印;
2.购置教学、科研设备等合同用印;
3.科学研究、科技服务项目等合同用印;
4.其它涉及资金往来的项目合同。
第二十四条 法人代表和校领导签名章的用印范围:
1.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用章;
2.由法人代表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用章;
3.以校领导名义颁发的各类公文、函件及有关报表的用章;
4.校领导本人许可的其它用章。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党办校办负责“中国共产党中北大学委员会”、“中北大学”、“中北大学”钢印、“中北大学合同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和签字章的管理和使用;
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学校常设非编制机构印章,由责任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印章要专人管理、专人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不在岗时,指定人员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印章使用应在学校办公室内,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以外使用。
第二十八条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不错盖。
第二十九条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要认真核对用印凭证,登记用印情况。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用印种类、用印人、用印数。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严格照章办事,自觉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1.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2.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3.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4.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三十一条 不得在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三十二条凡申请使用已报废并存档的旧印章,须由本部门报请党办校办负责人批准,与学校档案馆接洽用印。
第三十三四条 印章若有遗失应立即向党办校办报告,并按规定办理遗失启事、重制等事宜。
第六章 介绍信的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党办校办负责介绍信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公务活动需出具学校介绍信的,须填写《中北大学介绍信使用申请表》(见附件2),并经各单位负责人签批后由党办校办开具介绍信。
第三十六条 介绍信必须填写清楚,存根需记载开据介绍人员的单位、姓名、事由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 不得私自开空白介绍信,不得邮寄介绍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对于印章、介绍信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介绍信丢失的;对于审批部门把关不严,用印后造成错误和损失的;对于违法违规使用印章、介绍信的,根据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法律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为校内业务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用印时,如果原件上已有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则不必办理用印审批单,但需做好用印登记。用印需持完整资料,仅持盖章页不予用印。
第四十一条 二级单位可以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工作业务制定二级单位印章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北大学用印用章使用申请表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