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广东省邮电物资供应采购管理规定
根据邮电部邮部[1994]558号文关于“邮电器材供应采购权要适当向部、省两级集中,组织批量进货,降低通信企业的工程造价,保证设备质量“的要求,为加快省邮电通信网的建设,提高全网运行质量,保证通信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配套的质量,节约建设投资,实现批量进货和规模效益,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邮电物资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省邮电物资供应部门的支撑作用,更好地服务于通信生产和通信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部管工程项目由省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委派省邮电器材公司配合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集中订货,并负责省内段的物资供应的全部服务工作,包括订货、催货、清关、运输、结算和售后服务的协调工作。
(二)根据邮电部[1994]776号文的精神,省管项目的建设、更新改造工程所需的进口物资将根据不同情况,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有关处室或省局指定的单位与厂商谈判引进或招标。国内配套的主要物资,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负责集中供应采购。
(三)为了保证全网的通信质量,便于集中监控维护管理,发挥全省邮电规模订货的整体优势,邮电物资实行省、市(地)两级管理,重要和关键的邮电通信设备和器材(见附件)由省邮电器材公司会同省局有关处室管理并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组织集中采购、统谈分签或统购分销。
(四)为确保通信网的安全运行提供质量可靠的通信产品,根据全省邮电通信网络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由省局技术部门、业务部门和物资部门一起,不定期地对符合国家、邮电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主要设备进行择优选型,并对有关厂家产品的技术性能、质量、价格、生产能力、服务、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择优选定生产厂家。
(五)为强化宏观调控,切实保证邮电物资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实施,对集中采购的物资货款,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款及时付给省邮电器材公司。
(六)为调动各邮电部门参与规模订货的积极性,做到利益共享,应发挥整体优势,在互利的原则下,全省邮电通信器材设备采购采用统谈分签或统购分销的办法。由省邮电器材公司规模订货而得到的优惠,除少部分用于省邮电器材公司用作流通费用外,其余大部分归各邮电部门,达到利益共享、提高邮电整体经济效益的目的。
(七)省邮电器材公司作为全省邮电物资供应的主渠道和协调全省邮电物资供应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场导向、技术导向、组织批量进货、提供信息等工作,要定期发布器材质量、技术标准、价格等方面的信息,把好省邮电物资的价格、渠道关和型号、质量关。各局也应对统购器材的质量、价格进行监督,要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省邮电器材公司反馈信息,保证统购器材质优价廉。省邮电器材公司要进一步改善服务,加强全省邮电物资管理的宏观调控,理顺物资供应渠道,做好对各邮电局加强物资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
(八)各级邮电企业要重视和加强邮电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一名领导分管物资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加强邮电物资管理的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要建立和健全物资管理机构和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地市局物资供应部门应独立分设。省直属单位及县(市)局的物资供应部门是否分设,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加强物资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并报省局物资管理处备案。领导要经常过问和检查物资管理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协调做好本单位的物资供应采购工作,杜绝多头采购、盲目采购的现象发生。
(九)为杜绝在邮电物资经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改变分散、多头采购造成浪费的现象,促进廉政建设,对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1.各级邮电部门领导不准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用各种方式为其亲友或关系户推销邮电通信器材提供方便,各级邮电部门的主要领导不得亲自订购和采购通信器材。
2.各级非邮电物资职能管理部门(处、科、股)不得直接采购通信器材。对技术性较强的邮电通信设备,邮电物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与建设单位或相关专业部门(处、科、股)配合,共同进行技术谈判、设备选型,邮电物资部门负责商务进货、商务结算等工作。
3.从事购销活动的邮电物资人员,不得采购无“入网证“的通信终端设备及不符合国家、邮电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邮电通信器材,违者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任何人不得在物资采购过程中私下收受回扣或酬金。按规定收取的佣金各单位应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加强管理。
(十)上述规定的执行列入纪检和审计的范围。省局对各级邮电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违纪进行处理。
(十一)本规定由省局物资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集中管理的通信产品目录
1.市话通信电缆:400对以上;
2.通信光缆;
3.长途及市、农话局用程控交换机;
4.光电传输设备(含SDH、PDH设备);
5.数字交叉连接设备;
6.分组交换设备;
7.数字数据通信设备;
8.通信电源设备(含开关整流器、免维护电池、柴油发电机组、交流稳压电源)、空调设备;
9.电报设备;
10.通信测试仪表;
11.邮政机械、车辆及邮政营业自动化设备;
12.数字微波设备;
13.会议电视设备;
14.移动通信主要设备(基站、交换机);
15.移动电话机;
16.计算机;
17.配线架(含DDF、MDF、ODF);
18.调制解调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