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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射线探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72

x射线探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第1篇 x射线探伤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对*射线探伤的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身心健康,减少环境污染,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射线探伤装置使用、防护等安全环境管理。

3 定义

3.1*射线现场探伤

在室外、生产工区/车间或船舶建造现场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射线现场探伤装置对物体内部缺陷进行*射线透照检查的工作过程。

3.2探伤室

放置*射线装置和被检物体进行*射线透照检查并具有一定屏蔽射线作用的照射室。

4 放射防护管理要求

4.1使用*射线装置必须先取得“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射线装置工作操作证”方可上岗。

4.2必须加强对现场探伤作业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操作人员应携带个人计量仪或射线报警器。

4.3加强个体防护和对放射源的屏蔽措施,个体防护用品应采购国家定点的专业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4.4*射线探伤工作前,应指定操作负责人,工作中必须集中思想,严守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准直器的探伤仪探伤时不得去掉准直器,严禁手持球管探伤。

4.5工作前,应认真检查设备防护设施性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设备的接地和接零必须可靠,发生器压力表应符合标准值,低于0.34mpa时禁止使用。

4.6*射线探伤机不应使用与焊接机及其他动力设备相同电源的电路。特别是在使用焊机时,不应使用*射线装置。

4.7*射线装置接地时应单独直接与地面连接,不应连接在建筑物钢筋钢结构物或焊接机的共同接地端上。

4.8*射线探伤机应以间歇方式工作,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为1:1,发生器和焊接等钢材之间一定要绝缘,控制器不得在受潮状态下使用。

4.9*射线发生前在接通电源的情况下,应确认冷却风扇(控制器和*射线发生器)是否在运转。

4.10*射线探伤照相作业尽量在作业人员较少的夜间进行,并实施作业许可制度,作业前必须填写《射线探伤申请单》进行申请和审批。

4.11*射线装置使用前,要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落实现场安全防范措施,现场由作业部门负责拉好警戒绳、设置电离辐射标志并派人监护。

4.12当操作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设备控制器上安全锁钥匙转到off的位置上,然后取下,以避免非专业人员进行误操作射线伤人。

4.13对正在使用中的便携式工业*射线探伤装置,每年监测1次;对固定式工业*射线探伤装置至少每2~3年监测1次,由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测。

4.14工业*射线探伤室应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

4.15移动式*射线探伤机应用专门的贮存室,并有专人保管。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射线探伤机运行、维修和交接班记录。

4.16*射线装置存储期间(包括长期停用期间)必须每月训机一次,训机电压达到额定kv的70%即可。

5 射线探伤作业场所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5.1*射线专用探伤室探伤

5.1.1专用探伤室的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的放射安全,探伤室必须与操作室分开。

5.1.2探伤室屏蔽设计应充分考虑有用线束照射的方向和范围、装置的工作负荷及室外情况,确保室外人员年有效剂量小于其相应的限值。

5.1.3探伤室门的防护性能应与同侧墙的防护性能相同,并安装门-机联锁安全装置和照射信号指示器,必须在门关闭后*射线装置才能进行透照检查。

5.1.4探伤室的窗口必须避开有用线束的照射方向,并应具有同侧墙的屏蔽防护性能。

5.2*射线现场探伤作业

5.2.1进行透照检查时,必须考虑控制器与*射线管和被检物体的距离、照射方向、时间和屏蔽条件等因素,以保证探伤作业人员的受照剂量低于剂量限值,并应达到可以合理做到尽可能低的水平。

5.2.2进行透照检查时,以*射线发生器焦点为中心,半径30米内为禁区,不得有人员滞留,边界附近也不应有经常停留的人员。在控制区边界上必须设警示标识(警戒绳、警示灯),并悬挂清晰可见的“正在进行射线作业,无关人员禁止入内”警告牌,并设专人警戒。探伤作业人员应在边界外操作,否则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5.2.3探伤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属于危险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固体废物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收集和处理,禁止直接排放。

6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2篇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射线探伤作业

用x光射线、超声波、γ射线等对金属材料或部件内部进行质量检查的一种作业。

二、管理职责

1. 射线探伤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对射线使用过程中的作业地点、作业时间、安全措施、警戒设施的检查确认,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及有可能造成各类伤害的射线探伤作业进行制止。

2. 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地点的确认、放射源种类的确认。

3.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负责对射线探伤作业现场的安全、警戒措施的落实;负责对探伤作业人员的全面管理;负责对射线探伤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4. 项目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射线探伤作业的全过程监督、协调。

5. 公司生产调度负责射线探伤作业过程中的生产协调,并将射线探伤事宜通知各相关单位。

6. 项目部负责射线探伤作业单位的资质审查。

7. 射线探伤作业受影响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人员做好监督管理,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射线探伤作业区域。

8. 安全部负责射线使用过程中事故的调查、处理。

9. 项目部是本次射线探伤作业的第一安全责任部门。

三、作业安全措施

1. 严禁使用铭牌模糊不清或安全锁、联锁装置、输源管、控制缆、源辨位置指示器等存在故障的探伤装置。

2. 探伤作业时,至少有2名操作人员同时在场。

3. 每名操作人员应配备1台个人剂量报警仪和个人剂量计。

4. 每次探伤工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探伤装置的安全锁、联锁装置、位置指示器、输源管、驱动装置等的性能。

5. 探伤装置必须专车运输、专人押运,押运人员须全程监护探伤装置。

6. 室外作业时,应设定控制区,并设专人进行监护。

7. 要在作业区域设置明显的警戒线、警示灯和辐射警示标识。

8. 作业时必须专人看守监测控制区的辐射剂量水平。

9. 射线探伤作业人员要穿戴符合本作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10. 作业结束后,必须用辐射剂量监测仪进行监测,确定放射源收回源容器后,由检测人员在作业记录上签字,方能携带探伤装置离开现场。

四、《射线探伤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1. 按照施工管理部门的射线探伤作业安排,由作业单位具体负责办理《射线探伤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见附件8),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要积极协助办理。

2.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证》上的项目认真填写,严格按照申请的作业时间进行作业,不得无故延长。

3. 按照《作业证》上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其他安全要求,由作业负责人逐一进行落实实施,并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4. 按照《作业证》上的要求,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负责人、作业单位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项目部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监理单位负责人、安全部依次签字审批。

5. 《作业证》办理完毕,现场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实施作业。

6. 射线探伤作业单位要将本次射线探伤作业受影响区域在《作业证》上画出平面示意图。

7. 审批人员接到《作业证》后,要到作业现场对各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8. 一个作业点办理一份《作业证》,有效期限是8小时,尽量安排在夜间进行作业。

9. 《作业证》一式四联,射线探伤作业所属区域责任单位、射线探伤作业单位、工程部、项目部、安全部各持一联。

10. 《作业证》由工程部、项目部保存,保存期为1年。

第3篇 射线探伤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目的

加强公司所属各单位射线探伤作业管理,明确管理职责,保证人员安全。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所有的射线探伤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

3.1 gbz117-2006 《工业*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3.2 gbz132-2008 《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

3.2 国务院第449号令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3.3 gb18871-2002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3.4 hse-01-04-26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3释义

4.1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包括探伤放射源和密封(放射)源。

4.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4.3 射线装置:是指*射线机、γ射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4.4 射线探伤:是指用射线进行的探伤作业,包括*射线,γ射线探伤,高能射线探伤和中子射线探伤。

4.5 《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5 职责

5.1 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2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3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3.1作业人员职责

a) 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射线探伤作业;

b)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c)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射线探伤作业;

d)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e) 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3.2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对施工单位和特殊工种资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的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3.3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

5.3.4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必须到现场了解射线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射线探伤作业。

6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作业前,申请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情况按如下要求进行审核并登记在案:

a) 施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以及作业人员的资格证(环保部门的《辐射培训合格证》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等;企业射线检测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b) 对于使用放射源的异地施工单位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的要求,持有迁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审批的《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表》和所用放射源身份编码及活度证明材料,并将这些材料登记备案留存,没有办理放射性同位素异地使用备案的单位严禁开展放射源异地探伤作业。

6.1.2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划出控制区和管理区,并在管理区外采用警戒绳加以圈定,四周设置放射性危险标志、警示灯等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6.1.3 申请单位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作业现场进行射线检测和索取有关资料,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和隐藏。在射线作业期间,施工单位应指派监护人员,在放射防护区入口处进行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6.1.4 采用移动式*、γ射线机探伤时,控制区外生产区域现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防护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和《工业*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执行。

6.1.5 施工单位每次作业完成后立即将放射源送到其单位的源库中,不得存放在公司范围内,更不能存放在作业现场。当遇到生产或其他情况需要终止作业时,必须迅速将放射源收回到源罐。存放到安全地方。

6.1.6 申请单位如发现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可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健康安全环保部汇报,以便作出相应的监督处理。

6.2 管理内容

6.2.1作业安全措施

a) 施工单位实施的电离辐射防护措施主要有:

1)屏蔽防护:施工单位应制作一定数量简便易行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加厚定向*机壳铅板,尽量减少42度角以外其他方向的漏射剂量。对离生产区域较近的探伤作业点,经测定射线剂量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必须在现场增设铅防护屏。

2) 时间防护:应尽量利用工休、晚上时间,撤离一切可以离开的人员,熟练运用操作技巧以减少照射时间。

3)距离防护:辐射强度与距射源之间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利用距离的“平方反比律”减少辐射接触,防护距离的确定由施工单位根据源强度计算出控制区和管理区距离,实测为准。一般情况在使用管电压大于200kv,*射线定向机42度角范围内,43米内为控制区,100米范围定为管理区,其它角度25米以上为管理区。γ射线拍片按照射线种类及活度计算控制区和管理区,以实测为准。

b)探伤距离应严格按照作业票内安全措施限定在控制区内,以免生产装置现场作业人员和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严禁超作业票许可区域和时间的透照。射线探伤期间施工单位应在控制区外设置警绳或明显的警示标志,晚上作业时还应在各路口行人可能误入的地方设警戒灯和警戒绳,新建项目射线探伤主要路口须设置射线探伤公告牌,必要时应有专人警戒,在现场操作室内监护。整个探伤过程必须保证探伤作业人员通讯设施畅通。

c) 射线探伤作业人员应按作业票上的内容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发现异常情况时应接受作业点或邻近装置当班班长以及值班干部的指挥,停止射线作业。

d) 施工单位应具有与所从事的射线工作相适应的监测仪器、设施和装备,有专、兼职的射线防护管理人员负责现场辐射剂量监测,作业过程应符合职业卫生辐射标准的要求。

e) 申请单位在射线作业前要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作业过程中要利用便携式射线监测仪器加强监测与检查,发现超标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作业。

f) 发生辐射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应立即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7 工作程序

7.1 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携以下资料到所在单位hse部门办理《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

a) 探伤作业内容,影响范围说明;

b) 作业区域平面图:平面图要标明周围环境设施名称、距离和安全防护距离;工艺流程示意图(必要时);

c)施工方案或hse计划书(含应急预案)。

7.2 作业前,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环境、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7.3 射线作业申请批准后,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受射线作业有影响的单位进行射线探伤作业告知,完成书面会签后,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经确认无误后,签发《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

7.4 每天下午16:00之前,由申请单位将“射线探伤作业告知书”和“作业区域平面图”以复印件的形式送达射线影响区域管辖单位,并由管辖单位通知本区域内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单位和人员。

7.5 为确保安全生产,凡在公司生产装置区域内射线探伤作业时间规定在0:00-6:00时间段内进行作业。

7.6 星期六、日(包括其它节假日)射线探伤作业,原则上应在星期五(或节日前一天)下午公告。

7.7 作业票管理

在生产装置区,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1天。新建项目若不影响其他单位所辖区域,χ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7天、γ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3天,若影响其他单位的,χ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3天、γ射线探伤作业票最长有效期为1天。

8 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9 附件

《射线探伤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射线探伤作业告知书》 (保存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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