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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99

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

第1篇 安全监护人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作业现场安全监护人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保障作用,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防止发生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危险性较大施工项目安全监护人的管理工作。

各企业应根据本规定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对船舶建造工程作业内容进一步进行细化,落实具体施工项目专职安全监护人的控制办法。

3 管理要求

3.1 所有涂装作业、重点部位明火作业、大件吊装作业、立体交叉作业以及清油、化学清洗等高危作业,施工部门必须指派专职安全监护人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工作。应至少包括下列作业项目:

3.1.1 在生活区、机舱、泵房、管弄、物料间、油漆间、电瓶间、桅房及附近易燃物清除不彻底(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无法拆除的)部位进行的明火作业。

3.1.2 密闭舱室油漆作业(包括预涂)、化学清洗过程中及作业后通风期间(测氧测爆合格之前)。

3.1.3 大舱、密闭舱室、驾驶台、烟囱等区域钢管脚手架的搭拆作业。

3.1.4 锚链收放作业作业。

3.1.5 救生艇、克令吊吊臂、克令吊塔身、发电机、辅机、大型分段、螺旋桨、舵叶、舵杆、机舱内轴系等大型物件在吊运及安装、移位作业。

3.1.6 救生艇的脱钩试验、救生艇艇架压重试验、舱盖开关试验。

3.1.7 克令吊的调试及吊重、自卸设备、输送设备、主机辅机的盘车、锅炉等重要设备的调试。

3.1.8 上方作业,下方可能有人员经过,存在物体打击隐患。

3.1.9 油舱(油柜)、主机扫气道、曲拐箱内进行清洁作业及配电瓶清洗作业。

3.1.10 同一作业场所,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或不同作业的。

3.2 非高危作业,施工部门可以指派兼职安全监护人进行监护,兼职安全监护人在做好监护工作的同时可以进行施工。

3.3 安全主管有权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危险程度提出落实专职安全监护人的要求。

3.4 对新进厂的施工队伍,工区/车间应委派专人(外管员或部门有经验人员)加强对施工队的管理,并对新进队伍里需要做安全监护人的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相关记录要有档案备查)。

3.5 专兼职安全监护人应选派熟悉公司相关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责任心,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作业天数不得少于3个月的人员担任。

3.6 专职安全监护人必须经公司安监部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7 安全监护人岗位职责

3.7.1 正确宣贯公司有关安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安全、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协助安监部、船舶建造组(项目组)、部门管理人员纠正和制止现场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按照《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监护基本要求》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3.7.2 安全监护人在岗期间必须佩戴安全监护人袖标、哨子,进入密闭舱室或密闭空间必须按规定携带好手电筒。

3.7.3 安全监护人在作业前必须接受现场带班或队长的安全交底,交接班时,将监护要领、注意事项向下一班人员交接清楚。

3.7.4 专职安全监护人在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安全监护无关的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7.5 安全监护人因故确实需要离开监护现场的,必须提前向现场带班讲明情况,在确认另外安全监护人到位并进行交接以后方可离开。

3.8 各部门工程主管在工程开工前要向施工队队长或带班、部门安全员进行安全交底。各施工队在每天的班前安全交底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落实好安全监护人并在安全交底表上做好相关记录。

3.9 各部门、施工队的现场管理人员应对各施工区域安全监护人的指派、安全监护人职责的履行、监护措施的落实、安全监护人的监护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不适任安全监护人的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整。

3.10 对不按规定落实安全监护人制度、违反监护规定或不服从安全监护人管理的,将按照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2篇 监护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炼化公司生产装置、油品罐区等危险场所检维修工程和一体化项目新、改、扩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现场监护安全管理工作,减少和杜绝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失误和事故,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和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福建炼化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在公司内承包工程项目、进行施工作业的所有承包商。

3术语或定义

3.1岗位安全监护人:经福建炼化公司和属管单位专业培训、取得装置岗位操作证的福炼员工,自动取得相应装置或区域监护人资格的人员。

3.2专业安全监护人:经福建炼化公司和属管单位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装置或区域监护人资格、并已与劳人处签定劳务协议的人员。

3.3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人:承包商现场负责人、持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并经福建炼化公司专业培训合格,环安处备案认可的人员。

4职责

4.1属管单位:根据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的实际需要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报劳人处和环安处审查批准;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负责对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涉及本单位的专业知识培训,负责专业安全监护人的日常管理。

4.2劳人处:负责审查各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负责组织对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和hse教育,负责与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签定劳务合同,负责对专业安全监护人实施经济考核。

4.3环安处:负责制定专业安全监护人的培训计划,负责审查各属管单位提出的专业安全监护人名单,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进行一级安全教育,负责对选定的专业安全监护人实施hse业务指导和业务考核。

5工作程序或要求

5.1属管单位根据本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的实际需要,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报劳人处,劳人处在接到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计划三天内,作出书面批复。

5.2属管单位根据劳人处书面批复,提出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名单报环安处,环安处在接到属管单位专业安全监护人用人名单三天内,作出书面批复。

5.3劳人处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对拟录用专业安全监护人公司级专业知识培训和hse教育,考试和考核合格后交属管单位进行继续培训,考试和考核合格后名单报劳人处签定劳务合同。

5.4工程项目用火和破土作业安全监护分级

5.4.1正常运行的生产装置、油品储运系统的罐区和泵房、正常作业的油品装卸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以及环安处指定区域的用火和破土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2其它有可燃液体和气体工艺的区域,污水处理场1.2.4区及表曝池和循环水场凉水塔、全厂下水系统、氧气充装站、液化气装瓶站,储存化学危险品的罐区和仓库,距上述场所15米(运行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30米)以内的区域的用火和破土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也可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3其他区域、一体化项目围墙内的用火和破土作业,全部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人;

5.5工程项目其他作业安全监护分级

5.5.1正常运行的生产装置、油品储运系统的罐区和泵房,正常作业的油品装卸装车栈台和码头泊位的其他作业,由属管单位岗位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也可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5.2除上述区域外,所有其他作业由专业安全监护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5.3生产区管廊、装置界区外、一体化项目围墙内的其他作业,可由承包商现场安全管理人担任安全监护工作。

5.4属管单位、各级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工程公司、一体化项目施工管理部、机动处)、一体化项目hse部、环安处应分工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违章行为,按公司规定实施处罚。

6相关文件

《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02]194号

《hse管理工作反“三违”实施细则》 qms/fl-09-gl-04-2004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0-2004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ms/fl-09-gl-02-2005

《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1-2004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29-2004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3-2004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ms/fl-09-gl-32-2004

《生产区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ms/fl-09-gl-27-2005

7 相关记录

8附加说明

8.1本办法编写部门:环保安全处

8.4本办法编写人:张志雄

8.4本办法审核人:刘旭晨

8.6本办法批准人:

8.7本办法解释部门:环保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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