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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1-04 22:00:02 查看人数:83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规定

第1篇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规定

一、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网、洞口盖板、护栏、防护罩、各种限制保险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因施工确需移动时,应经过项目部责任部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设施,才能移动。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外,危险部位还应悬挂反光标牌。

2、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项目部安全防护设施状况进行检查,其检查内容是:

施工队/施工段应按照已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各项安全设施,如:脚手架、井字架、模板、塔吊、安全网、临边等搭设及其防护装置经责任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应经常性地检查与维修;

各施工作业完成后,安全设施、其他防护装置确认不需要时,经过批准后方能按规定的方案进行拆除,并派安全员监护,必要时对危险地带设立警示标志。

3、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或责令责任部门/人员进行整改。

二、施工现场交通管理规定

.1、场内道路应经常维护并保持畅通;载重车辆通过较多的道路弯度与宽度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急转弯、陡坡地段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靠近河流和陡坡处的道路,应设置护栏和明显警告标示。

2、机动车装载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设专人指挥交通;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的设施/设备,在低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

4、机材部/综合部按工作职责范围负责对驾驶员、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制订车辆安全管理措施。

5、驾驶员负责对本人驾驶的车辆情况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6、发生场内的交通事故的处理:

如发生场内交通事故,按长大公司的《事故处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存放位置进行标示,以便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找到。

3、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易于取用的地方,对消防器材建立档案、对消防器材的配置的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填写〈消防器材登记表〉。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对使用的消防器材必须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和保养,制定消防器材分布网络图。对使用的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夏季要采取防晒措施,并经常检查喷嘴是否堵塞。

6、干粉灭火器应存放在温度在-10~45度之间,每年检查灭火器的压力是否达标,如果超过规定的范围,应及时补充。

7、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是消防专用器材,不得挪作他用。要经常检查消防栓的阀门是否完好,使之处于良好的战斗状态。

8、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设施检查。

四、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3、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具体控制。

4、种类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而我公司项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汽油、柴油、氧气、乙炔、液化气、环氧树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采购

项目部机材部门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需用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按其规格数量等要求,选择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予以采购,产品必须具有“三证一票”。

6、运输

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工具;要选择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供应商承运;轻拿轻放,不能撞击,严禁抛、拖、掷等野蛮装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装运和人货混载。

7、储存

1)、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收发流水台帐和三联领料单、出入库登记制度。

2)、设置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并根据物体种类、性质,设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热、防晒、防潮的“五防措施”的仓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

3)、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的物品,严禁出入库。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所保管的物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物品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仓库内不能超量储存,要求物品与梁、柱、屋顶距离不少于0.3米,与墙、灯的距离不少于0.5米,物品之间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5)、库房周边严禁明火作业,不得将物品露天存放及曝晒,在库区设置适当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用水水压充足。库房安装固定的防爆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移动的灯具作照明。

6)、对储存场所的安全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到几个坚持:

(1)坚持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2)坚持教育员工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3)坚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

(4)坚持严格管理火源、电源;

(5)坚持加强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6)坚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进行科学管理;

(7)坚持对储存的物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8)坚持用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9)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事入库人员应交出火种(如:bb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严禁在库内吸烟。库区外要张挂警示标志。每天工作结束后须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人员离开仓内。库房仓间内不准住人。

8、使用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如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2)、乙炔气瓶

(1)、禁止震动撞击瓶体。

(2)、禁止接近高温、明火和电器设备。与明火作业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3)、禁止气瓶卧放,装运时不能横向装运。

(4)、使用时,必须要装回火停止装置,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米3/小时瓶,使用压力不超过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其剩余压力不低于0.15兆帕。

(5)、不准与氧气瓶混合和运载。

(6)、气瓶仪表必须完好无缺,并装置回火阀。

3)、液化石油气瓶

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储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或倒放。

4)、氧气瓶

(1)、不准放在烈日下曝晒,不准接近高温、不准与乙炔(或石油液化气)气瓶放在一起,间距不少于5米、离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禁止卧放。

(2)、不准全部用完瓶内气体,必须留有0.15兆帕压力。

(3)、气瓶上尤其在钢瓶阀门处严禁沾有油脂。

(4)、开关阀门不能太快。氧气流速不能过快,以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5)、焊距点火时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使用完毕应将焊炬挂在安全的地方,并关闭所有的阀门。

(6)、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均是压力容器,使用前要经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

9、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管理

1、施工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落实对本项目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日常维修保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施工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废气、废液、废渣及噪声污染。

2、机械设备的大、中修管理

1)、公司机材部负责汇总分公司报送的机械设备大、中修计划,并据此编制公司大中型施工机械年度大、中修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分公司实施,并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2)、分公司机材部根据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编制本分公司的年度大、中修计划,并报送公司机材部审批。

3)、分公司机材部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施工机械大、中修计划,负责机械设备的大、中修组织工作,确保机械设备大、中修质量。

3、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验收

1)、由公司统一采购的机械设备,一般设备由使用分公司组织验收并向公司机材部提供相关的原始验收资料,公司机材部办理入帐手续;大中型机械设备的验收由公司机材部主持,分公司参与验收。

2)、施工机械设备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后,由项目部机材部门对施工设备/设施的配套完好情况进行验收,包括施工机械设备的机容机貌及全机完好状况、随机的“使用说明书”、“检测合格证”、“安全操作规程”及其它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等,并组织操作手等相关人员对施工机械设 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

4)、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组织本项目所使用机械设备的管理。

5)、专用/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拆卸,须在机械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专业操作人员负责,非专业操作人员不得从事专用/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6)、公司/分公司机材部参与主要施工机械的大、中修竣工的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修理厂出具的大修项目详细资料、准予出厂合格证明书、双方签署的修理竣工验收文件等,竣工验收文件和修理技术资料等原件送公司/分公司机材部存档备案。

4、施工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操作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由分公司机材部会同施工项目部共同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

2)、施工项目部根据项目施工情况,负责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岗前教育和技术交底,落实对项目部所用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保证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达到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3)、在施工机械设备/设施旁或其附近,要悬挂该机的“机械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施工项目部机材部门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4)、施工项目部机材部门按照维修保养计划,负责对项目部使用的施工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机械设备处于正常和安全的状态。

5)、施工机械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油要进行回收、集中处理,不能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6)、专用/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局部故障或损坏,为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应停止运行,不得带病作业,并及时报告分公司机材部组织维修人员修复,必要时要报告公司/分公司机材部审核维修方案。

7)、严禁机械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作业。

8)、使用专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按照《公路筑养路机械保修规程》做好日常各项例行保养工作,确保机械设备处于正常、安全的使用状态,逐日填写机械使用记录。

9)、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实行“定机、定人、定岗”的机械操作“三定”制度。

10)、多人操作、多班作业的施工机械设备应设固定机长,实行机长负责制。

5、机械操作人员上岗条件

1)、主要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劳动培训部门特种作业项目技能的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能上机操作。

2)、小型施工机械设备、手提电动机具的新操作人员,应在熟练操作人员的带领或指导下才能上岗操作。

6、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检查

1)、公司项目部机材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的机械设备配置是否能满足施工安全、质量和环保的要求,设备是否处于可用状态。监督检查应留下记录。

2)、分公司机材部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和起重提升机械设备、压力设施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并向公司机材部报备上述设备/设施的相关质量检验资料。

3)、分公司机材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所属施工项目使用机械设备的大检查。

4)、公司机材部每年组织一次施工机械设备大检查,并对一年来的机械管理作出总结。

5)、项目机材部每月组织一次对项目使用机械设备的大检查。

广东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广清高速扩建工程流溪河项目部

2023年11月20日

第2篇 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光伏电站安全设施管理,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变电站标准化管理条例》、《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结合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实际制定,适用于光伏电站。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光伏电站负责本规定的编制和修订。

第四条 上级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对所属光伏电站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光伏电站是本规定的执行单位,负责本规定的落实。光伏电站应按照本规定进行自查,对不满足本规定的安全设施进行整改。

第三章 标准化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标志、标牌

(一)所有生产用建筑物、设备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

(二)设备命名应有统一规定,与设备一一对应;

(三)设备标志应定义清晰,能准确反映设备的功能、用途和属性;

(四)光伏电站应结合生产实际和企业文化设置一定数量的安全文化标志。

第七条 升压站部分

(一)屋内装设的油量大于100kg和屋外装设的油量大于1000kg的高压电气设备(均指单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贮油(或挡油)和排油设施;

(二)水泥构架应无严重龟裂、混凝土脱落、钢筋外露等缺陷,钢构架应无严重腐蚀;

(三)屋外电瓷外绝缘爬电比距应符合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防污闪技术措施;

(四)各类电气设备失灵、非全相和110kv及以上线路保护装置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并正常投入运行;

(五)高压配电装置应实现“五防”。sf6开关室还应配置sf6气体检漏仪仪和排风装置;

(六)升压站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5m全封闭固定围栏,进出升压站大门应设置门禁系统或上锁;

(七)升压站内爬梯应有可靠的接地设施;

(八)升压站入口应设置标明电压等级、名称的标志牌。标志牌按电压等级分区设置。升压站进、出线杆塔每相导线旁应悬挂相色标志牌。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控制箱、端子箱等设备应设置设备标志牌,分相操作的应标明相别。

(九)升压站入口应设置“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必须戴安全帽”标志牌。围栏上应悬挂“止步 高压危险”标志牌。站内高压线下方两侧通道入口处应装设“×××kv设备区限高”标志牌。升压站爬梯应设置“禁止攀登 高压危险”标志牌。

(十)升压站内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标志制作应符合有关交通法规的要求。

第八条 变压器、配电室及配电装置(包括高、低压开关室、ups配电室及外围生产场所的配电室、动力箱、成套配电装置)部分

(一)各类变压器、配电装置故障、失灵、非全相、110kv及以上线路保护装置的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并能正常投入运行;

(二)110kv及以上主变压器中性点过电压保护应完善;

(三)变压器及套管油位指示器应指示正常;

(四)各级电压的变压器及其套管绝缘油气相色谱应合格;

(五)变压器等各类套管及瓷套爬电比距应符合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采取防污闪技术措施;

(六)变压器、配电室防火间距、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配置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要求,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应正常投用;

(七)室外独立安装的变压器、开关区域,应装设高度不低于1.5m全封闭固定围栏,围栏或隔墙与变压器本体距离不小于3m,区域大门应设置门禁系统或上锁。室内变压器、配电室出入口门应能向外开启,并选用室内开门不用钥匙的自动门锁,高压带电部分的固定遮栏尺寸、安全距离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 408-1991)》要求;

(八)变压器室及低压动力中心、配电室内应无漏雨、漏水或沙尘污染等现象,并有防小动物措施;

(九)配电室入口设置标明电压等级、编号和名称的标志牌。配电室母线应涂刷相色(软母线只标明相别);

(十)高压配电装置应实现“五防”。变压器室、配电室应安装配置事故通风设备,通风机启、停操作按钮应在室外;

(十一)安全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独立安装的变压器围栏四周应设置“止步 高压危险”标志牌,入口处设置“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必须戴安全帽”标志牌。室外油浸式变压器围栏上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牌。室外变压器本体上下爬梯上应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标志牌。无防护围栏的室外变压器,在变压器本体上悬挂“当心触电”标志牌;风机箱变高、低压室门上分别设置“止步 高压危险”标志牌;

2.室内变压器室、配电室入口处设置“禁止烟火”、“必须戴安全帽”、“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标志牌;

3.在通往变压器中性点步梯上应设置“止步 高压危险”标志牌。变压器放油门上应设置“禁止操作”标志牌;

4.各类屏柜应满足安全要求。

第九条 蓄电池室及直流系统部分

(一)蓄电池室应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正常投用。

蓄电池室应装有通风装置,通风管道应单独设置,不应通向烟道或建筑物的总通风系统。离通风管出口处10m内(含10 m)有易燃易爆物质场所时,则通风管的出口至少应高出该建筑物屋顶2m;

(二)蓄电池室照明、排风机和空调机应使用防爆型,开关、插座、熔断器应安装在蓄电池室外面;

(三)蓄电池室的照明线应采用耐酸导线,并用暗线敷设;

(四)直流系统各级保险定值应满足选择性动作要求;

(五)直流系统绝缘监察装置的测量部分和信号部分应正常投入。直流母线电压监测装置应正常投入;

(六)蓄电池室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注意通风”、“禁止烟火”标志牌。蓄电池室内应设置“当心腐蚀”标志牌。

第十条 屏柜、开关柜部分

(一)交直流配电柜(开关柜)屏前1m应标注安全警戒线;

(二)交直流配电柜(屏)、开关柜、成套式开关柜前、后门均应有设备或柜(屏)名称、编号标志牌。安装于操作柜面板上的组合电器,应标有单元设备名称、编号的标志牌。交直流配电柜(屏)盘面上的仪表、操作按钮、操作把柄,均应有名称标志牌;

(三)屏柜、开关柜内线路编号清晰、识别标记齐全;

(四)屏柜防火封堵应严密。屏柜的地面备用间隔应用盖板盖住,并在盖板上标注禁止阻塞线。

第十一条 动力电源箱、检修电源箱部分

(一)箱、柜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二)箱、柜体接地线连接可靠。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箱、柜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与负载匹配合理。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三)线路编号清晰、识别标记齐全,并配置有接线图。

第十二条 电缆及隧道、夹层部分

(一)电缆桥架、隧道、夹层的防火门、防火墙、防火间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配置应符合《火力发电场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要求;

(二)每个防火隔段应用合格的防火材料封堵。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穿越墙壁、楼板、柜、盘等通往控制室、开关室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与电缆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合格的可塑性强的防火材料(如:有机胶泥)严密封堵。电缆穿墙进出的两端和防火隔断前后至少1m范围内应涂刷合格防火涂料或其它阻燃物质,防火涂料应涂刷均匀,涂刷厚度符合要求,并保证其有效性。靠近充油设备的电缆沟应有防火阻燃措施,盖板应密封。在多个电缆头并排安装的场合中,应在电缆头之间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

(三)电缆夹层入口应设置 “禁止烟火”、“必须戴安全帽”标志牌,出入口处应设置防小动物挡板;

(四)电缆隧道,以及电缆夹层高度低于2.5 m时,照明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应另外加一路灯罩保护接地线)或采用36v及以下的安全电压;

(五)电缆隧道入口应设置“必须戴安全帽”、“注意通风”指令标志牌、“防火重点部位”文字标志牌和整个电缆隧道走向图。电缆隧道人口处盖板上应设置禁止阻塞线。电缆隧道内有效高度低于1.8m且低于隧道其他位置处应标注防止碰头线,并设置适量“当心碰头”标志牌。电缆隧道主隧道、各分支拐弯处应设置整个电缆隧道走向图标志牌,并在电缆隧道走向图上醒目标注所处位置及各出入口位置。电缆隧道内安全出口附近应设置指向安全出口处的导向箭头。

电缆隧道应装有自动的排水设施,并保持良好的可用状态。电缆隧道不应有渗漏水现象。电缆隧道、电缆沟内部应保持干燥,无积水,无杂物堆积;

(六)电缆隧道应设置带有爬梯的人孔,相邻人孔间距离不应大于75m,人孔直径不应小于700mm;

(七)电缆两端应悬挂标明电缆编号、型号、始点、终点的名称标志牌。

第十三条 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通讯室部分

(一)风力发电场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计算机室、通讯室的耐火等级、安全出口,以及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配置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要求;

(二)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三)电子设备间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置巡视、检修、试验等工作的“安全须知”文字标志牌;

(四)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通讯室应设置、“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禁止烟火”标志牌。电子设备间入口还应设置“禁止使用无线通信”标志牌,并有防小动物措施;

(五)电子柜应可靠接地,箱门和柜体均应与接地体连接。

第十四条 逆变器部分

逆变器室应设置、“有电危险 禁止入内”、“必须戴安全帽”、“当心落物”标志牌。

第十五条 油品库

(一)油品库防火间距、消防通道、火灾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配置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的要求;

(二)油品库入口应设置“未经许可 不得入内”、“禁止烟火”、“禁止携带火种”标志牌以及“油品库管理制度”文字标志牌;

(三)油品库应有可靠的防雷设施,油品库内孔洞、沟上部应设置盖板,盖板应采用不产生静电、火花的材料制作;

(四)油品库内照明灯具、开关、电源箱等一切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五)油品库内应按要求设置灭火沙箱,配置的灭火器材应符合扑救油火灾要求;

(六)油品库应有通风、排气设施。

第十六条 消防和生活水泵房入口应设置“必须戴安全帽”标示牌。

第十七条 管道、阀门

(一)消防专用管道应遵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1992)》的规定,并在管道上标识“消防专用”识别符号;

(二)阀门应有标志牌,并标明开启、关闭操作方向。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执行由上级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依据本规定和上级公司相关奖惩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光伏电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22.01.15)起试行。

第3篇 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的落实,确保投运的项目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中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控制和管理内容。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设施: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

3.2 “三同时”制度: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 组织机构与职责

4.1 工程技术部

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委托,并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工程监理的委托,负责施工质量控制;

负责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的组织。

4.2 安全质监部

负责参与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

4.3 管线所

负责安全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及维修。

5. 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安全设施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伤害的种类,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5.1 安全设施设计

工程技术部委托项目设计时同时委托安全设施的设计。

工程技术部负责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核,当设计方案中安全设施不完备时应督促设计单位进行完善补充,保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重大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方案须邀请安全质监部共同审核。

5.2 安全设施施工

安全设施设备的采购遵照物资采购相关制度执行。

工程技术部组织安全设施的施工,委托监理单位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进行监理,对施工过程的质量进行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5.3 安全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由工程技术部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质监部、管线所共同进行。

安全质监部负责在项目联合验收时对安全设施进行专项验收。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健康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5.4 安全设施投产使用

项目联合验收合格后,管线所负责安全设施与项目同时投产和使用。

管线所负责安全设施的投产和运行,并对其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

5.5 单独立项的项目需要进行安全预评,并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办理”三同时”审批或备案手续。

6. 相关文件

6.1《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4篇 采区轨道安全设施使用及交接管理规定

为加强提升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标准化水平,理顺生产内部各方面关系,适应我矿生产发展的需要,针对运输存在的问题,经矿研究做出以下采区轨道和安全设施使用及交接管理规定:

1、采区轨道和挡车设施实行“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挡车设施实行挂牌管理,在每一个挡车设施上挂上责任牌版,牌版上必须明确维修负责人和使用负责人,以便及时落实责任。

2、掘进迎头的轨道和挡车设施由掘进单位按提升运输技术管理规定要求负责安装、使用和维修,出现问题按提升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考核。

3、综采工作面上平巷的轨道和挡车设施由安装工区按提升运输技术管理规定要求负责安装,经验收合格后交与综采单位,综采单位必须明确负责人负责管理,出现问题按提升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考核。

4、采区轨道上下山的轨道和挡车设施的管理,由矿领导平衡,凡是多家单位使用的轨道和挡车设施(由机电机运队安岗位工的)由机电机运队负责管理、维修,凡是一家单位使用的由机电机运队按提升运输技术管理规定要求负责整改,经验收合格后交与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和维修,出现问题按提升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考核。

5、综采工作面在正常推进中其轨道和挡车设施由本单位自己拆除,机电机运队负责运送上交,双方办好交接,如有丢失或损坏对责任单位按原值的20%—100%罚款。

6、当掘进单位施工完毕后,其轨道和挡车设施不得私自撤走,必须经矿领导平衡后方可撤除或与综采队进行交接,否则每撤除一处轨道和挡车设施罚款1000元,不合格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在工作面交接时与其他设备一起交与综采单位,不合格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如在安装期间损坏轨道和挡车设施由安装单位负责整改,否则按上述规定委托其它单位处理。

第5篇 现场安全设施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宜化维护项目部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宜化维护项目部现场作业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行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  职责

3.1  作业部门是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3.2  安全生产部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临时电源管理

4.1.1  日常生产或机组检修、施工用电(包含外包工程施工用电),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措施。临时使用电源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应在申请中注明使用容量、电压等级、地点、期限等。申请必须经设备管理部批准(特殊情况应由分管生产总经理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接用临时电源,严禁超过申报容量用电。

4.1.2  导线敷设应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的绝缘导线室内架空高度应大于2.5m,室外大于4m,跨越道路大于6m(指最大弧垂)。架空的导线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并要采取固定措施。

4.1.3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持让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带来的荷重。

4.1.4  严禁架空线敷设在氢管道、油管道、高温管道或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危险场所。

4.1.5  严禁将导线不加绝缘捆绑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4.1.6  穿越建筑物、构成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电缆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4.1.7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4.1.8  电缆使用时,过墙过道须设置保护管。其外附套须满足要求,电缆埋地时应在地上插有标志,以示警告。

4.1.9  用电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总容量小于20kw负载,如电焊机、排水泵等,电源必须接在固定检修盘内,严禁接在运行专用盘及其它非生产电源盘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

4.1.10  所有临时电源电线,必须使用橡胶套缆线,(试验用线除外)电线不应老化,破损,绝缘部分不应外露。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电缆线要尽量减少中间接头,使用中要加强检查防止破损漏电。配电盘内的设备要完整牢固,线间接头或连接应紧密牢固,导线剥头不该过长,各设备上的压接导线应牢固压满,不能有带电体明露,不能存在严重烧蚀等现象。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在插座内和直接钩挂在闸刀上使用。

4.1.11  使用的临时电源,必须配置保护跳闸装置(触电保安器),自动空气开关定值应合理,熔丝配置要与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禁止使用其他导体代替。每天使用前进行保护装置跳闸试验。用于切断电源的开关、闸刀均应完好,不得破损、残缺。

4.1.12  所有使用临时电源(箱体)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可靠接地或接零保护。

4.1.13  露天使用的电源箱应设有遮雨装置,箱门可关闭。

4.1.14  临时电源应注明设备负载名称、编号,现场应悬挂安全警示牌。

4.1.15  临时负载接用的最大负荷不得超过开关所标注的额定功率,使用中应检查接头处,不得有发热及烧红现象。

4.1.16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门的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器直接控制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能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4.1.17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不能两者合为一条线。零线上不准加设开关及熔断保护。零线不能串联,电焊机,行灯变压器保护零线中间不能有接头,不准利用螺栓等当导体使用。

4.1.18  零线与设备及端子板连接需牢固,不能虚接,要满环360度。无正压式接线鼻子时,一定要缠绕紧实线端,并加垫压满,端子板的每个螺丝只允许压一个设备的保护零线。

4.1.19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相的保护零线,不能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保护零线。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1.20  保护零线宜使用多股铜线,严禁使用独股铝线,单相制的零线应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保护零线不少于相线截面的1/2(使用电缆的除外)。

4.1.21  电焊机电源的控制装置必须是独立的,容量符合焊接电源的要求,控制装置应能可靠地切断设备的最大额定电流,以保安全。接地线必须有固定的接地点,严禁利用金属结构、电缆管、管道、电缆金属外皮、吊车轨道作为电焊地线,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电焊机的接线柱、极板和接线应有防护罩。使用插销孔接头,接线板上各接线端子应统一编号,且应于电焊机的编号一致。电焊线不能有裸露。各拖地线路路经处不能与钢丝绳索交叉和金属的尖锐边角接触,与通车道口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遮、垫措施。

4.1.22  采用临时照明时,照明线应相对固定,灯具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临时电源线不能在地面上拖挂。行灯严禁接用220v电源及灯泡。行灯电压应是安全电压,灯泡应有保护罩。临时照明线路不准接绑挂在金属结构上。在锅炉燃烧室内,凝器内设置临时固定式工作照明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并认真执行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1.23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及行灯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但拖用软线不应超过10m,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4.1.24  应使用标准规格的熔丝(片),对低压电动机可取额定电流的1.5~2.5倍。照明、电热器可取额定电流的1.1倍,不能使用铜丝、铝丝或其他金属代用。

4.1.25  电气设备的停电,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有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

4.1.26  安装、维护或拆除临时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或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担任完成。安装,

维修拆除是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搬迁后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每天使用前必须检查完好后方可用电。

4.1.27  临时用电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4.2  脚手架管理

4.2.1  工作需要在离地面2.0米以上高处进行作业,须搭建(或拆除)脚手架,除严格执行《安规》第十三章规定外,还应按本标准执行。

4.2.2  凡需搭建脚手架的班组或部门(下称使用单位)负责人(委托人)应先填写“脚手架搭建委托单”(一式二联)。填写内容:包括工作项目、搭建地点、荷重量、搭建日期、预计拆除日期等。一联由委托人送搭建单位,另一联由委托人留存。

4.2.3  搭设的脚手架荷载重量,必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工作人员和放置小型工具、零星材料的总重量。严禁将设备零件放在脚手架上。脚手架的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公斤,严禁超载。对特殊要求的脚手架,委托单位提出具体要求,与搭建单位协商,制订措施,经搭建部门专职技术人员审核,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搭建。

4.2.4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拆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

搭建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5  搭建脚手架时要避开通道、楼梯口,不能避让时要采取防碰撞的保护措施或设警告标志。搭建的脚手架必须具有工作人员上、下的梯子。严禁用管道或护栏做支撑物。

4.2.6  脚手架搭设在离导电体和运行中的管道、容器附近应做好防触电和其他保安措施,由委托方派专业人员向架子工交待安全措施和系统情况,并进行连续监护,直至搭设工作全部结束为止。

4.2.7  脚手架搭建在过道、有人工作或运行设备的上方,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防护措施。

4.2.8  高层钢管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在电气设备周围搭设的金属脚手架,应有可靠接地。

4.2.9  现场搭建脚手架用料,如脚手板、毛竹、钢管、铁丝、夹子等均应定位妥善保管,堆放整齐。

4.2.10  脚手架选用的材质和搭建质量,应符合《安规》第十三章第二节规定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二章的规定。由于脚手架的搭建质量或用材不符合要求,发生断裂、倒塌事故,由搭建单位或搭建工作负责人负责。

4.2.11  不符合要求的搭建材料、脚手板必须作报废处理,不得与合格的搭建材料、脚手板堆放在一起。

4.2.12  脚手架搭设后,搭建负责人应自检,提出验收申请,请上一级安全人员进行验收,结构比较复杂的脚手架,应申请公司安监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签发《合格证》并挂在脚手架醒目处。使用中的脚手架搭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使用单位安全员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2.13  脚手架搭设后的验收项目按《安规》要求进行(工作区域有1.05米高扶栏,断开处应有封头措施,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绑扎脚手架的铁丝采取环头措施)。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在使用中发生问题应分析原因落实责任。脚手架材料任何人不得移作他用。脚手板不得作垫木使用。违者应予赔偿损失。

第6篇 安全设施及防护器材管理规定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设施及防护器材管理、使用、维护、保养。

本标准适用于唐山旭阳化工有限公司各类安全设施及防护器材管理。

2定义

2.1安全设施.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设施(防护罩、安全阀、液位计、限位器、联锁报警、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限制装置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设施。6

2.2防护器材

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材,如:防尘口罩、防毒口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防护服、绝缘用品等均属防护器材。

3职责分工

3.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设施(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电机接地线等)、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位联锁报警设施,由机动车间负责管理。

3.2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由总管理部(消防队)负责管理。:

3.3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由安环部负责管理。

3.4使用单位对安全设施、防护器材进行合理使用、检查、维护。

4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4.1各种安全设施要有专人负责,定期巡回检查、维护管理,保证灵敏好用。

4.2分管安全设施单位要建立档案,编入设施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4.3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理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和校验结果载入档案。

4.4安全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

4.5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防护器材的使用与保管

5.1根据各车间的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工具。

5.2各种防护器材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

5.3各种防毒面具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知各种面具的结构性能、使用和保养方法。

5.4各种防毒面具在使用前、后应仔细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具。

5.5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要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代替空气呼吸器。

5.6使用长管面具应将呼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头,严禁折、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15m,否则强制送风。

5.7空气呼吸器的空气气瓶压力应保持在20mpa以上,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5mpa 时,应及时撤出现场,使用中严禁碰撞、接近火源。

5.8岗位配备的事故柜和各种防护用品必须纳入每班的交接班内容。

5.9各车间对个人使用保管的各种面具应建卡造册,定期检查,过期的面具及时更换。

5.10气防站内备用的各种防毒防护用品,是用于事故处理所急需的,必须妥善保管,时刻处于备用状态。: p5 v4 m! u$ y& y& w! @# *- *

5.11安全带使用前要仔细检查,使用后要检查有无损坏之处。安全带应放置在自然通风良好的库房内,防止受潮霉变强度下降。安全带每年应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5.12对常用的电气绝缘工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进行电气作业。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建立帐目,并履行出库手续。

第7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术语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职责

1. 安全部:

(1)安全部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负责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审查验收有关工作;

(3)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审查验收有关工作;

(4)负责职业卫生验收有关工作;

(5)负责试生产方案(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部分)的审查工作;

(6)负责试生产方案备案的有关工作;

(7)其他有关工作。

2. 项目部:

(1)负责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2)负责安全设施建设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

(3)负责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

(5)负责联系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工作;

(6)参与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审查验收工作;

(7)负责试生产方案(工艺操作部分)的审查工作;

(8)其他有关工作

3. 建设项目所在车间:

(1)负责组织有关生产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

(2)负责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试车规范》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试车方案、事故应救援预案等,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

(3)负责编制试生产方案;

(4)负责试生产前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确认工作;

(5)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控制程序

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1)安全部参加全过程“三同时”监督管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2)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安全部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石油石化行业有较好业绩的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职业卫生等预评价。预评价报告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政府认可的专业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审定后的预评价报告和审定意见由安全部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项目部负责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文件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安全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③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④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⑤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部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①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②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③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由安全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安全部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③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⑤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⑥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7)安全、职业卫生、消防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建设项目专业验收。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安全设施检查试验管理规定

1、各单位区域内所有安全设施,必须明确分管科队并固定维修人员。

2、所有安全设施,都必须实行日检制,并认真作好记录。

3、严格执行检修制度,按照检修周期,由固定维修人员进行认真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设施灵活可靠。

4、发现安全设施失灵时,必须立即进行修理,否则不准生产。

5、凡因漏检、失修造成重大事故或重要损失时,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6、对斜井的警铃必须每班检查试验一次。

7、对斜井内防跑车装置必须每班试钩一次;每日全面检查一次;每半月对装置试验一次,内容包括断绳保护、上下限位保护、下头挡车栏动力电源断电保护、通讯电缆故障保护等。所有以上试验、检查必须建立记录,并认真如实填写。

第9篇 安全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设施管理,明确车间安全设施的管理分工、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具体工作,保障各类安全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条 安全设施是指为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与控制事故,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及安全附件等。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具体分类见附件1)。

第三条 安全设施应按照公司要求的格式建立完善安全设施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名称、数量、管理责任人和维护保养记录。

第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设施的技能,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

第五条 装置运行期间严禁擅自摘除安全联锁系统,确需摘除的,使用单位应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并经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审查,报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摘除;其他安全设施的报废、拆除、停用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安全设施维护保养频次:

⑴检测、报警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压力表、液位计,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数据分析的设备、仪器等。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机泵防护罩,防雷防静电接地线,电器过载保护设施,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器等。

⑶防爆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等。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作业场所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每季度至少一次。如“上风向双人作业”、“登梯前请释放静电”警示牌,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⑹泄压和止逆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安全阀、止回阀等,包括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每月一次。如ups备用电源,esp联锁停车系统,包括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爆(门)等隔爆设施,蒸汽幕、水幕、防火材料涂层等设施。

⑼灭火设施每月一次。如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每月一次。如洗眼器、喷淋器、应急照明等设施。

⑾应急救援设施每月一次。包括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⑿逃生避难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应急直梯等逃生和避难的通道、场所。

⒀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每月一次。如焊工面罩,空气呼吸器,防化(护)服等,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高处坠落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第七条 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要求:

(1)按照规定的频次和具体要求认真落实。

(2)维护保养完毕后,责任人应认真、详实记录维护保养内容,并签字。

(3)维护保养期间发现的具体问题应立即处理或汇报班组长。

第八条 安全设施定期检查要求:

(1)安全设施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安全设施检查表》,存在问题整改按要求填写隐患整改表。检查记录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检查人员都应签字。

(2)行程限制器、限速器、制动器等使用说明要求作业前进行检查的,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前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无问题的方可开始作业。

(3)检查发现故障或问题不能处理的,应做好记录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或管理措施,避免引发其他问题。

第九条 责任追究:

(1)未按规定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设施台账的,扣单位安全员1分;发现问题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扣5分。

(2)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查的,扣管理责任人1分。

(3)安全设施发现问题未处理、处理无效果的,扣管理责任人2分。

(4)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检查无记录的,扣责任人2分,维护保养和检查记录不全的,扣责任人1分。

第10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解释

3.1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 管理职责

4.1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对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2安全监察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5 管理内容

5.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5.1.1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5.1.1.1储存(包括长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5.1.1.2重点建设项目。

5.1.2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对本规定确认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1.2.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5.1.2.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5.1.3 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1.4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2.1 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5.2.2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2.2.1设计依据;

5.2.2.2建设项目概述;

5.2.2.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5.2.2.4建筑及场地布置;

5.2.2.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5.2.2.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5.2.2.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2.2.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5.2.2.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5.2.2.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5.2.2.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5.2.2.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5.2.2.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5.2.2.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2.3本规定确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2.3.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2.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5.2.3.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2.3.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2.3.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2.3.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

5.2.4.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5.2.4.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5.2.4.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5.2.4.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5.2.4.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5.2.4.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经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5.2.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5.2.5.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5.2.5.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5.2.5.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2.6本规定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安全技术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5.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3.2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5.3.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3.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5.3.5 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安全技术监察部备案。

5.3.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安全监察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3.7 本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3.7.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5.3.7.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3.7.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3.7.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3.7.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3.7.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5.3.7.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3.8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3.8.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5.3.8.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5.3.8.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5.3.8.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3.8.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5.3.8.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5.3.8.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3.8.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3.8.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5.3.9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10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5.3.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监察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4法律责任

5.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监察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2建设责任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3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5.4.3.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5.4.3.2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3.2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4.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5.4.5.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5.4.5.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5.4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上述情况视情节严重酌情考核。

6 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察部决定。安全监察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7 附则

7.1本制度提出部门:安全监察部

7.2本制度归口部门:安全监察部

7.3本制度起草人:***

7.4本制度初审人:***

7.5本制度审核人:***

7.6本制度批准人:***

7.7本制度自2023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

7.8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11篇 盘区运输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1、绞车的基础必须起底0.3m深,砂浆石子浇筑,出地面0.15m,40kw绞车基础面积2*3m,20kw绞车面积2*2m或2*2.5m。

2、绞车距离轨道外侧0.85m。

3、40kw以上的绞车(包括回柱车)必须钻机队打孔,预埋22mm锚杆,凝固35天。

4、地滚轮间距平巷15m/个,变坡点设3个。

5、道接头前后安装两根钢枕,道岔合严,缝隙不大于0.5mm。

6、道必须平直,道木间距不大于50cm。

7、绞车护罩必须螺丝齐全且紧固,地锚上两个平垫,外漏3—5扣。

第12篇 安全设施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作业环境的可靠性,规范各类安全设施,公司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情 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及《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化手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管理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化手 册》、《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火力发电厂保温 油漆设计规程》和本规定,做好本单位的安全设施规范化的管理工作,为员工提供安全、文明、舒适 的劳动作业环境,安全设施应做到标准规范、齐全。

第三条 电力生产安全设施应纳入生产设备管理范畴,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发现不符合要求的 安全设施,要及时修复或补充。

第四条 各单位组织定期性安全检查工作时,必须将安全设施作为一项常规检查内容。

第五条 《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化手册》实施标准、管道色环、介质名称及介质流向箭头标 志规定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二章 标准要求

第六条 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设施规范化是采用不同图形、色彩及文字组合的各种设备标志、安全 警示牌、安全警戒线、安全遮栏等规范的形式,给员工提供一个准确、清晰的现场安全生产环境;对 生产现场的安全工器具、消防设施等实施规范的定置管理,以加强和促进现场安全装备配置和管理水 平的提高,最终达到保证现场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七条 安全设施主要有安全标志、设备标志牌、色标、介质流向、安全工器具、安全警示线和安 全防护等。

第八条 安全标志主要有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消防标志和安全标志宣传挂 图等;安全警示线主要有禁止阻塞线、减速提示线、安全警戒线、防止踏空线、防止碰头线、防止绊 跤线等;安全防护主要有安全帽、安全工具箱、固定防护栏、临时防护栏、临时提示栏、孔洞盖板、 爬梯遮拦门、防小动物挡板、输煤皮带防护遮拦及输煤滚筒防护网等。

第九条 所有安全标志、设备标志牌、色标、介质流向、安全警示线的制作必须符合《电力生产企 业安全设施规范手册》的要求,对部分不符合现场实际尺寸的标志牌,可以按照比例进行适当放大或 缩小,不得随意规定尺寸。

第十条 所有标志牌安装要牢固、美观、醒目,需要使用固定支架进行固定的,固定支架的尺寸应 与标志牌尺寸相符。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照本标准附录配置安全设施;对本规定未涉及的设施、 设备,应检查该设施、设备对有关安全设施配置要求,并按照要求进行配置。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规定(十二篇)

一、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1、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网、洞口盖板、护栏、防护罩、各种限制保险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因施工确需移动时,应经过项目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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