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防护、警戒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企业安全防护、警戒管理工作,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施工操作行为。
2、范围
公司所属各项目部。
3、职责
3.1安全管理科、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
3.2各部门配合执行。
4、实施
4.1认真贯彻、落实、熟悉并掌握国家和省颁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工程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4.3坚持安全自检制度,搞好隐患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4.4新工人及特种操作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并经安全技术培训,测试合格,持证上岗。
4.5施工现场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6严禁穿高跟鞋、拖鞋作业,严禁穿裙子和嗽叭裤,禁爬架子和乘坐吊盘上下。
4.7 “四口”、“五邻边”必须有严密,牢固的安全防护措施,任何人不许改动和破坏。
4.8电工必须持证上岗,非电气工作不准乱接乱动。
4.9机械设备防护及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专人操作。
4.10非施工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5、对违反规定项目部,公司停止拨付工程款,终止工程决算,并予以相关处罚。
第2篇 电梯井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降低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加强对安全防护措施的管理,特制订电梯井安全防护规定,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一、井口防护
1、电梯井口必须设置固定栅门,栅门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栅门必须用焊接的方式进行固定,不得使用铁丝进行绑扎。
2、栅门安装在井口两侧的墙壁中间,高度为1.2m,栅门左右两侧距墙10cm,下方距地面10cm。
3、栅门的固定可在浇筑混凝土前预埋钢筋,然后将焊制成型的栅门与钢筋焊牢。栅门必须随层安装,并粉刷红/白油漆。
4、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栅门,严禁将电梯井作为垃圾运输通道。
二、井内防护
1、在电梯井内,沿电梯井长度方向等间距预留直径14mm螺栓,数量不少于3个,预留螺栓应低于板面结构标高10cm,螺栓外露长度不短于10cm,在螺栓上用燕尾卡固定架管,将防护安装在架管上。
2、防护必须随层安装,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电梯井内防护,严禁在电梯井防护上存放任何材料、物件。电梯井内防护设施需要拆除或变动的,需要上报安全保卫科现场勘查后再做决定。
3、在电梯井口处要设置醒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安全保卫科人员要加强对电梯井口安全防护措施的审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电梯井口安全防护方案认真加以落实;对电梯井口防护措施不到位,不按标准设置,或无防护措施的违章行为,要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职业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进一步促进职业卫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部门及职员。
第三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协调、专业管理、所属部门负责、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和公司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方式。
第四条:公司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各部门主管是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由工会、人力资源部、行政部(医务人员)、安全管理、生产管理、制造等部门组成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管理职业卫生工作。
第七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尘毒检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治理费、职业病防护用品设施配置与维护费、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调查费、工伤保险、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年度职业卫生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八条:建立职业病危害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急性中毒事故时,及时向公司领导及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第九条: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公司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第十条:公司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三章 职业病危害告知
第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新进、在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内容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第十三条 :行政部负责提供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给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的部门,所在部门及时将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报告张贴到公告栏。
第四章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方式: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由医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或聘请专业机构的专家授课。
第十五条:培训内容: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及相关职业病防治等内容。
第十六条:培训对象:公司所有从业人员、岗位变动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五章 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公司工会负责全员定期体检的组织,管理干部、女员工和特殊工种人员每年一次、其他人员每两年一次,体检后的结果需告之本人。
第十八条:所有新招聘的人员,录用前必须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验。体检报告由行政部医务室审定,对体检结果不适合入职者不予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九条: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离职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通知办理离职体检,离职体检完成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二十一条:有关职业病防治、职业病体检的档案资料均由行政部医务室负责保管。
第六章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
第二十二条:行政部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检测和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公司,向全体职工公布,并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并做到持续改进,重大问题纳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在涉及职业危害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和应急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在涉及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职业危害告知卡或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八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九条:为员工个人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医务人员负责指导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行政总务应急救援的医疗设备、器具、淋浴、洗眼器等设备的维护;设备部门,负责对通风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保存记录。
第三十二条: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三十三条: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公司综合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第三十五条:遵守并执行职业卫生法规、标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擅自拆除、故意毁坏、停用职业防护设施设备的部门或个人,除原价赔偿损失、恢复外,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发生急性中毒事件未及时如实按级报告的,尚未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的,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未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或未做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即直接上岗作业或办理离职手续的,责令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补办手续外,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录用有职业病人员上岗,或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作业的,除追究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的责任外,并处相关责任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降职、降级、开除。
第四十条:未经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直接安排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上岗作业的,对相关责任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并根据实际上岗作业人数,每人处50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责令相关责任部门及时整改,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拒不接受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为骗取从业资格,对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弄虚作假的,给予清退,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未及时提供和张贴检测和评价结果报告的,对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故意毁坏安全警示标识、危害识别标识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警告、原价赔偿警示标识,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采购“三无”、劣质或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设施设备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或开除,并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5000元以上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给予警告,并可对责任部门或个人,每人处5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其他职业健将防护要求的,处300元以上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劳动保护监察领导小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第4篇 工器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
1.目的
保证施工工器具、设备状态良好、无缺陷,防止设备事故发生;保证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可靠。
2.施工机具的管理
2.1安装人员在施工中,应按施工规定选用机具,并利用施工间隙对所用机具进行检查、保养。
2.2指定专人负责机具的维修工作,以保证各种机具出于良好状态。
3.工器具、设备的日常检查
3.1对起重工器具、设备,如吊车、吊装带、手板葫芦、钢丝绳等必须在每天使用前进行外观检查。
3.2板手、梯子、手持电动工器具等,每日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
3.3个人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器具,如: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高处作业工具包等,每日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
4、安全防护用具管理
4.1安全防护用具应统一采购,统一发放,统一管理。
4.2脚手架、安全防护网应经常检查加固。
第5篇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网、洞口盖板、护栏、防护罩、各种限制保险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因施工确需移动时,应经过项目部责任部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设施,才能移动。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外,危险部位还应悬挂反光标牌。
2、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项目部安全防护设施状况进行检查,其检查内容是:
施工队/施工段应按照已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各项安全设施,如:脚手架、井字架、模板、塔吊、安全网、临边等搭设及其防护装置经责任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应经常性地检查与维修;
各施工作业完成后,安全设施、其他防护装置确认不需要时,经过批准后方能按规定的方案进行拆除,并派安全员监护,必要时对危险地带设立警示标志。
3、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或责令责任部门/人员进行整改。
第6篇 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的术语、管理分工、安装、检验、维修、使用与拆除 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的管理。
2 术语与定义
2.1 凡配置在机械、设备上,用于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所有装置,称为安全防护装置
2.2 凡为保护人身安全,防止事故而设置的所有设施,称为安全防护设施。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分类
a、检测装置(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及超限报警装置等);
b、泄压装置(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易熔塞、放空管等) ;
c、防止火灾蔓延措施(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提、防火墙、防爆墙、隔断 墙、蒸汽幕、水幕等);
d、紧急处理装置(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分流、紧急排除液体、紧急冷却、紧 急通惰性气体装置);
e、组份控制装置(气体、液体、组份控制装置、混合比例控制装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 掺入惰性气体等装置);
f、防护装置(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装置、限速装置、电器过 载保护装置、防静电装置、防雷电装置、防噪声装置、防暑降温装置、排风除尘排毒装置以 及防辐射装置、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装置等);
g、灭火装置(自动喷淋装置、墙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灭火装置、固定式空 气泡沫装置及化学泡沫装置、高压水枪等。)
3.2 管理与使用
3.2.1 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由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按照以下分工进行管理:
3.2.1.1 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起重 设备上的负荷、行程限制装置等均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3.2.1.2 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防护装置,如继电保护装置、避雷装置等由电气部门 负责管理。
3.2.1.3 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料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 部门负责管理。
3.2.1.4 凡生产区域中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 由防火部门负责管理。〖lm〗
3.2.2 各类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使用单位要设专人 负责管理。
3.2.3 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装置及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
3.2.4 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运。发生故障,主管部门应立刻组织 检修,使其恢复正常。
3.3 安装与拆除
3.3.1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
3.3.2 新设计或经过改造的安全装置,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技术鉴 定,合格后方准使用。
3.3.3 选用新型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安全及主管部门同意,通过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
3.3.4 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3.3.5 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安全及主管部门审 定同意后方准拆除。
3.4 维修和校验
3.4.1 主管单位及部门要指定人员对安全防护装置负责校验(检验)与维修。
3.4.2 主管部门、单位和使用单位对安全防护装置均要建立档案,随同主机纳入设备 升级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按有关规程进行维修、校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并将检查、校验(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3.4.3 破坏性、消耗性安全措施(如爆破片等)动作后,要及时安装、补充使其恢复 正常状态。
3.4.4 安全防护装置,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乱动。
3.4.5 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时,主管部门、单位必须将安全防护装置作相 应调整,并经安全部门审定认可。
第7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设施。
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绝缘鞋、绝缘手套、电工工具、防护镜等个人防护用品;
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
3、电气设施,包括各级电控箱、漏电保护器、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
二、施工现场应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必须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台帐,完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三、在采购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时,应当验证销售单位的经营资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备案留存:
1、销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2、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3、产品的有关检验标准或检验报告;
4、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5、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四、采购回的安全防护用品须按规定试验、鉴定且合格后方可发放;进场的旧安全防护用品必须提供采购日期、保存和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并经项目部检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项目部、分包单位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一律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带
六、项目部必须按规定对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并记录,及时报废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
七、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八、安全工程师必须对使用中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九、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基层公司专职安全工程师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不能自行检验的,可以委托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验,对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责令其停止使用,清理出施工现场。
十、违反该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8篇 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标志管理规定
1、为了使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得到有效使用和布置,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及外来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施工安全设施和标志使用的归口管理。负责检查施工现场是否按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使用安全设施和标志。
3、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设施使用计划、安全设施、标志产品的采购、收存、保管、使用,对安全防护设施和标志的使用、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环保部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编制工程安全防护设施计划,并上报项目经理部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当施工安全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由安全环保部提出整改要求。
5、各施工单位负责自身施工区域内所需的安全防护设施的领取、设置及维护管理,公用区域大型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困难位置的设施)的设置任务由项目经理部调度安排。
6、 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要完善,做到“在边就有栏,有洞就有盖,交叉作业隔离,安全通道有封闭,高空作业下方有安全网”。
7、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后,安全环保部应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组织定期检查,将查出的问题对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复查整改结果。
8、.安全防护设施谁使用谁负责维护。常用安全设施被损坏不能使用,由使用该设施单位负责进行维修。
9、因施工作业需要移动、拆除或局部拆除公用安全防护设施或其它施工作业单位设施的,应事先上报安全环保批准后实施。施工完毕或停工后时,施工单位负责安全设施的恢复。
10、配合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设施在作业完成后,施工队上报安全环保部同意后,施工队应该及时拆除设施,并清理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完好的应交安全环保部收藏备用。
11、安全环保部负责根据使用安全标志的标准,提出安全标志的制作委托计划或采购计划,上报项目经理批准。有触电风险的场所应当使用绝缘材料制作安全标志牌。
12、采购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2894-82《安全标志》的要求,不得在安全标志牌上加企业标志或其它文字、图案、符号。发放时要建立发放登记台帐。
13、安全标志应重点考虑在风险场所及风险作业区域的使用(包括生活区)如道口作业、特殊风险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带电区、带电或运转设备处等。
14、安全标志应设在醒目、与安全有关的地方,并使人们看到后有足够的时间来理解它所表示的内容。
15、如发现安全标志变形、破损或图案脱落、变色,使用单位负责修整或更换。
16、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使用、维护进行监督、指导。
第9篇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投标方报价的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第七条 (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措施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项目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 (费用支付与施工许可证关系)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义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专业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专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施工单位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实施细则)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0篇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公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检查标准》顺利实施,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并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包括施工现场的基坑、沟槽防护、施工现场的各类洞口、建筑工程的临边防护,各种脚手架、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及“三宝”的使用和高处作业防护。
3、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防护措施。
4、施工现场开挖的基坑,深度在5m以内时,应按安全防护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防护,深度超过5m时,必须编制专项支护方案,并经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5、基坑除应进行可靠支护以外,应指派专人负责对边坡进行检查和监测。
6、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必须符合规定,搭设必须牢固,凡要求设两道防护栏的防护设施,上一道栏杆必须能够承受1000n的外力。
7、施工现场的基坑防护栏、楼层临边防护栏、楼层内1.5×1.5m以上的洞口防护栏,楼梯防护栏、电梯井口防护门等专用防护栏和防护门,均应涂红白相间的安全色。
8、防护设施任何人不准擅自拆改,因施工需要必须改动时,必须经安全负责人同意,但应采取临时措施。
9、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产品,购置新的防护用品时,应对产品和有关的证件及相关的安全技术资料进行检查验收,产品的许可证、合格证应存档备查。
10、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应佩戴正确。
11、安全帽应经常检查,不合格的安全帽不准佩戴且应定期检测,塑料安全帽自出厂之日起超过二年半、玻璃钢安全帽超过三年半时,应按购置的批量进行抽样检测。
12、安全网应按安全防护检查标准的要求进行支设和张挂,在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安全网不准使用,当无法准确认定安全网是否符合负载要求时,应进行负荷试验,做负荷试验的人形砂包的重量不得小于100kg,水平安全网的试验冲击高度不应小于10m,立网的试验冲击高度应不小于2m。
13、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
14、安全带在使用前对各部位的零部件应认真进行检查,破损、变形、霉变或零部件不全的安全带不得使用。
15、在正常情况下,安全带的使用期为3-5年,当使用满二年之后,应重新对安全带进行冲击试验,试验时,使用的模拟人形的重量不应小于100kg,冲击高度不得小于1m。
16、脚手架在搭设前应制定搭设方案,高大异形脚手架应进行专项设计和计算,并报技术部门审批后,报安全部门备案。
17、脚手架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验收,普通脚手架验收时,应由项目经理部组织验收组,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主管生产工长、架子搭设负责人等人员参加。
18、高大异型脚手架在投入使用前,由工程处组织检查验收组,验收组应由工程处的技术、安全等部门或负责人组成,同时会同项目经理部的相关人员进行合验。
19、当脚手架随施工层搭设时,可根据搭设和使用情况以一层或一段为一个验收单元,随搭随验收。
20、外挂架、吊篮架等工具式脚手架,在组装后,必须进行荷载试验,并将试验过程和结果详细记录。
21、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必须严格限制使用荷载,结构使用的承重脚手架不得超过2646n/㎡,装修架不得超过1960n/㎡,外挂架、悬挑架及吊篮等脚手架的荷载量不得超过1176n/㎡,经专项设计的脚手架不得超过设计荷载,并应按设计的荷载量,悬挂限制荷载量的警示牌。
22、施工现场内凡采用钢管扣件搭设的脚手架,钢管应喷桔红色油漆防锈。
23、施工现场的各种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的搭设、安装或拆除,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4、凡搭设、安装或拆除各种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前,必须根据架子的特点,向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5、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各种脚手架及井字架(龙门架),应经常进行检查,检查应分为定期,不定期及特殊情况检查等三种形式。
26、工程处应至少每月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做一次定期检查,检查情况应填入“北京市施工现场检查评分记录表(安全防护)”部分中。
27、项目经理部每半月应对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填写自检记录。
28、工地安全员应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各种脚手架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情况应填写“北京市施工安全日检表”。
29、大风、大雨、雪等恶习劣天气过后,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和各种脚手架进行认真检查。
30、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脚手架检查,无论采取何种检查形式,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都必须及时组织整改,并应制定整改的期限,责任人及整改措施。
第11篇 锅炉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使用锅炉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取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合格证才能独立操作。
2、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2.1、操作锅炉及阀门时,操作人员应佩戴好耐高温手套,以免烫伤。
2.2、操作人员加入碱时,操作人员应佩戴好耐腐蚀手套,并注意不让碱洒出,灼烧操作人员。
3、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锅炉安全技术锅炉工作。
4、防止超压
4.1对安全阀——防止日久失灵。应当每半月试拉一次,定期自动排汽一次,保持其灵敏、可靠性,如发现动作呆滞,必须及时修复。
4.2对压力表——在锅炉运行时,应经常把标准压力表装中作对比,定期送到到计量单位测试核准。如不准确或动作不正常,必须及时修理核准。
5、防止过热
对水位表——应当每班冲洗并测试所显示的水位是否正常。应当定期把旋塞及边通管清通,防止堵塞。如果发现不正常,必须及时修好。
6、对水垢的处理
6.1、防止结垢——这是积极的措施,要设法不让主锅炉内结水垢,必须配置有效的水处理设备和建立必要的制度。
6.2、防止积垢、积油脂——应当每班对锅炉进行排污,积极的办法是防止油脂进入炉内。
7、防止腐蚀——对内部的腐蚀,应当用水处理的方法,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对氧腐蚀则另用除氧设备解决,对外部腐蚀应当从维护保养上加强。
8、防止槽裂——平时操作,应注意不使锅炉骤冷骤热。此外,定期检验锅炉,重点检查锅炉内部槽裂,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修理并加注意。
9、防止水锤——主要注意平时的操作,勿使锅炉的水位骤升、骤降;避免锅炉满水、吊水、汽水共腾等情况发生。
10、在工作时间内要样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努力提高操作技术和判断事故、处理事故的能力。
第12篇 煤矿井下监理人员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一、应严格执行安监总煤监[2022]153号文《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22)等文件的规定。
二、必须遵守现场的有关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下井时必须随身佩带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以及便携式瓦检仪。
三、监理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撤到地面,同时监理人员应立即撤到地面,确保自身安全。
四、矿井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在安全隐患消除后才能下井开展监理工作。
五、监理人员应充分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非从事井下监理工作人员严禁下井。
七、监理项目部新进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并定期参加有关培训学习。
八、对体检后身体不适宜高危工作岗位的监理人员,监理项目部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防止意外发生。
九、院为监理项目部人员统一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