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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管理规定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7

安全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第1篇 安全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1为了在施工现场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国电科技环保集团公司根据原电力部《火电工程安全施工设施规定》的通知中“对容量在200mw及以上机组工程是强制性的,必须采用”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2国电科技公司将严格执行《火电工程安全施工设施规定》,按照《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根据施工承包商所承担的工程任务有计划、按比例的将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补助费拨付各施工单位,并监督执行。

3 安全设施设置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 安全设施补助费主要用于购置或制作《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附录h规定的安全设施,不得挪做他用。

5施工现场的标准化安全设施,由各单位安监部门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挪做他用,如因工作需要拆除的,必须经安监部门同意,工作完毕立即恢复,不得留下隐患。如安全设施损坏,应主动修复或立即报告单位安监部门。

6 安全设施一经拆动,拆动单位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7 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在工程移交下一道工序之前,一律不得拆除,在移交期间应加强协调,加快移交过程,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一经接收该工程,应根据现场情况,上道工序拆除安全设施的过程也就是下道工序施工单位设置安全设施的过程。拆除多少设置多少,不得留下任何隐患。

第2篇 安全设施及防护器材管理规定

1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安全设施及防护器材管理、使用、维护、保养。

本标准适用于唐山旭阳化工有限公司各类安全设施及防护器材管理。

2定义

2.1安全设施.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设施(防护罩、安全阀、液位计、限位器、联锁报警、电气设备的过载保护装置、静电和避雷防护装置、起重设备的行程限制装置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设施。6

2.2防护器材

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材,如:防尘口罩、防毒口罩、过滤式面具、氧气呼吸器、防护眼镜、防护服、绝缘用品等均属防护器材。

3职责分工

3.1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制器等装置)、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设施(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电机接地线等)、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位联锁报警设施,由机动车间负责管理。

3.2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装置、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由总管理部(消防队)负责管理。:

3.3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由安环部负责管理。

3.4使用单位对安全设施、防护器材进行合理使用、检查、维护。

4安全设施的维护管理

4.1各种安全设施要有专人负责,定期巡回检查、维护管理,保证灵敏好用。

4.2分管安全设施单位要建立档案,编入设施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4.3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理的安全设施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和校验结果载入档案。

4.4安全设施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恢复。

4.5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防护器材的使用与保管

5.1根据各车间的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工具。

5.2各种防护器材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

5.3各种防毒面具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熟知各种面具的结构性能、使用和保养方法。

5.4各种防毒面具在使用前、后应仔细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严禁使用失效的防护器具。

5.5凡空气中氧含量低于18%(体积)、有毒气体含量高于2%(体积)的作业场所,要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代替空气呼吸器。

5.6使用长管面具应将呼吸气口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头,严禁折、压软管,管长不得超过15m,否则强制送风。

5.7空气呼吸器的空气气瓶压力应保持在20mpa以上,在使用中如压力降至5mpa 时,应及时撤出现场,使用中严禁碰撞、接近火源。

5.8岗位配备的事故柜和各种防护用品必须纳入每班的交接班内容。

5.9各车间对个人使用保管的各种面具应建卡造册,定期检查,过期的面具及时更换。

5.10气防站内备用的各种防毒防护用品,是用于事故处理所急需的,必须妥善保管,时刻处于备用状态。: p5 v4 m! u$ y& y& w! @# *- *

5.11安全带使用前要仔细检查,使用后要检查有无损坏之处。安全带应放置在自然通风良好的库房内,防止受潮霉变强度下降。安全带每年应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5.12对常用的电气绝缘工具,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具进行电气作业。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要建立帐目,并履行出库手续。

第3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一、目的和依据:为贯彻“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健康和安全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包括挖潜、革新、改造的建设工程项目及劳动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凡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生产类别为甲类、乙类、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包括承揽加工、运输等项目)由控股公司安全部门审批、验收。

三、具体规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职业健康和安全技术设施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公司主管建设的职能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实施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的“三同时”。

(1)在组织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职业健康和安全论证内容并将论证结果载入论证文件。

(2)在编制或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计划任务时,应编制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相应采取的技术措施和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项目概算。

(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在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有安全部门、工会参加,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4)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认真贯彻本规定,并在项目管理的有关文件中做出相应的规定。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五)公司主管建设职能的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中实施“三同时”全面负责。

(1)在编制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职业健康和安全方面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2)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将有关图纸资料报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3)建设部门对项目设计、施工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公司安全部门、工会对项目“三同时”实施督促检查。

(4)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职业健康和安全设备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安全部门对其效果做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要有职业健康和安全的内容,并制订完整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制度。

(5)项目验收前二十天,建设部门应将试生产中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效果、检测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采取的措施等有关资料送安全部门审批后,再报送上级有关部门最后审批。

(6)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安全部门。

(六)设计单位要对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设计负责。

(七)施工单位要对建设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严格按图和设计要求施工。

第4篇 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安

全生产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22】34 号) 及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煤监安【2022】222 号)要求,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 一般规定

(一)集团公司成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领导

组下设办公室在集团公司安监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二级公司相应成立预验收领导组,负责组

织协调相关工作。

(二)二级公司组织预验收和集团公司组织专家组验收实行专业人员和组长签字负责制。

(三)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

2、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3、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

4、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敝致灾因

素的建井地质报告;

5、安全验收评价合格;

6、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一)煤矿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后,向二级公司书面上报申请验收。

(二)二级公司要严格遵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

家局令第 6 号)的条件和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对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内容进行预验收。

(三)二级公司预验收提出的隐患问题整改合格后,向集团公司提

出所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检查报告(包括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申请表、煤矿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清单表并签字盖章。

(四)煤矿在验收前负责上报煤矿安全设施汇报材料(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安全评价机构五部分汇报材料)。

(五)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收到二级公

司上报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合格后,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六)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要协调二级

公司及煤矿,按照规定选聘专家,通过同专家组组长认真沟通编制验收方案。

(七)二级公司及煤矿在验收活动开始之前,按照要求提前将验收

方案抄送相关各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受监督。

(八)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要按照编制的验收方案认真组织验收。

(九)选聘验收专家组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煤矿安

全规程》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等相关规章和标准,以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验收结束后应形成验收意见。

(十)二级公司对专家组验收提出的问题负责监督,煤矿负责落实

整改,经验收专家组或二级公司进行复验,出具复验意见,上报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

(十一)集团公司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办公室根据验收

专家组或二级公司复验合格的意见,拟定煤矿安全设施通过验收的批复,经领导批准后下发二级公司,二级公司及煤矿收到批复后及时报所在市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三、其他规定

(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表执行 (煤安监监察[2009]9 号、 [2022]32 号)的要求。

(二)应从企业外部聘请技术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与建设、设计、

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回避),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专家组应由地质、采矿、 “一通三防” (露天边坡) 、

机电运输、职业病危害防治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各专业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 2 人(大型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其中应有监测监控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技术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煤矿企业、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煤矿现场管理,或在设计、评价、科研院所等单位从事煤矿设计、评价、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或在其他单位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满三年以上;

2、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部分中级职

称人员,但其人数不得超出专家总人数的 30%;

3、与被验收单位及承担验收项目的设计、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

(三)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煤矿竣工验收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工作,做到“一矿一档” 。

(四)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领导组办公室:

电话:0351-4074359(4073982)

邮箱:

第5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术语

建设项目“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职责

1. 安全部:

(1)安全部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负责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审查验收有关工作;

(3)负责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审查验收有关工作;

(4)负责职业卫生验收有关工作;

(5)负责试生产方案(安全、消防、职业卫生部分)的审查工作;

(6)负责试生产方案备案的有关工作;

(7)其他有关工作。

2. 项目部:

(1)负责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2)负责安全设施建设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

(3)负责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安全设施的检测检验工作;

(5)负责联系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设计工作;

(6)参与安全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竣工验收各阶段的审查验收工作;

(7)负责试生产方案(工艺操作部分)的审查工作;

(8)其他有关工作

3. 建设项目所在车间:

(1)负责组织有关生产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

(2)负责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试车规范》编制工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试车方案、事故应救援预案等,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

(3)负责编制试生产方案;

(4)负责试生产前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确认工作;

(5)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控制程序

1.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1)安全部参加全过程“三同时”监督管理,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负责在《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2)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安全部委托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石油石化行业有较好业绩的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职业卫生等预评价。预评价报告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政府认可的专业评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审定后的预评价报告和审定意见由安全部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项目部负责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文件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安全部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③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④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⑤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部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①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②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③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项目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4)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由安全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安全部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③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⑤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⑥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7)安全、职业卫生、消防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安全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建设项目专业验收。

第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解释

3.1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 管理职责

4.1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对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2安全监察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5 管理内容

5.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5.1.1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5.1.1.1储存(包括长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5.1.1.2重点建设项目。

5.1.2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对本规定确认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1.2.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5.1.2.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5.1.3 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1.4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2.1 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5.2.2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2.2.1设计依据;

5.2.2.2建设项目概述;

5.2.2.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5.2.2.4建筑及场地布置;

5.2.2.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5.2.2.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5.2.2.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2.2.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5.2.2.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5.2.2.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5.2.2.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5.2.2.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5.2.2.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5.2.2.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2.3本规定确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2.3.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2.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5.2.3.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2.3.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2.3.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2.3.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

5.2.4.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5.2.4.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5.2.4.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5.2.4.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5.2.4.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5.2.4.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经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5.2.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5.2.5.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5.2.5.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5.2.5.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2.6本规定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安全技术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5.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3.2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5.3.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3.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5.3.5 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安全技术监察部备案。

5.3.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安全监察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3.7 本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3.7.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5.3.7.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3.7.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3.7.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3.7.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3.7.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5.3.7.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3.8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3.8.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5.3.8.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5.3.8.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5.3.8.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3.8.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5.3.8.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5.3.8.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3.8.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3.8.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5.3.9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10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5.3.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监察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4法律责任

5.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监察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2建设责任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3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5.4.3.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5.4.3.2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3.2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4.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5.4.5.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5.4.5.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5.4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上述情况视情节严重酌情考核。

6 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察部决定。安全监察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7 附则

7.1本制度提出部门:安全监察部

7.2本制度归口部门:安全监察部

7.3本制度起草人:***

7.4本制度初审人:***

7.5本制度审核人:***

7.6本制度批准人:***

7.7本制度自2023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

7.8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7篇 安全设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设施管理,明确车间安全设施的管理分工、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具体工作,保障各类安全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条 安全设施是指为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与控制事故,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抢险救灾而设置的设备、设施、器材及安全附件等。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具体分类见附件1)。

第三条 安全设施应按照公司要求的格式建立完善安全设施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名称、数量、管理责任人和维护保养记录。

第四条 各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设施的技能,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

第五条 装置运行期间严禁擅自摘除安全联锁系统,确需摘除的,使用单位应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并经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审查,报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摘除;其他安全设施的报废、拆除、停用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安全设施维护保养频次:

⑴检测、报警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压力表、液位计,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数据分析的设备、仪器等。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机泵防护罩,防雷防静电接地线,电器过载保护设施,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器等。

⑶防爆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等。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作业场所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⑸安全警示标志每季度至少一次。如“上风向双人作业”、“登梯前请释放静电”警示牌,包括各种指示、警示作业安全和逃生避难及风向等警示标志。

⑹泄压和止逆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安全阀、止回阀等,包括用于泄压的阀门、爆破片、放空管等设施,用于止逆的阀门等设施,真空系统的密封设施。

⑺紧急处理设施每月一次。如ups备用电源,esp联锁停车系统,包括紧急备用电源,紧急切断、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却等设施,紧急停车、仪表联锁等设施。

⑻防止火灾蔓延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爆(门)等隔爆设施,蒸汽幕、水幕、防火材料涂层等设施。

⑼灭火设施每月一次。如水喷淋、惰性气体、蒸气、泡沫释放等灭火设施,消火栓、高压水枪(炮)、消防车、消防水管网、消防站等。

⑽紧急个体处置设施每月一次。如洗眼器、喷淋器、应急照明等设施。

⑾应急救援设施每月一次。包括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抢救装备。

⑿逃生避难设施每季度至少一次。如应急直梯等逃生和避难的通道、场所。

⒀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每月一次。如焊工面罩,空气呼吸器,防化(护)服等,包括头部,面部,视觉、呼吸、听觉器官,四肢,躯干防火、防毒、防灼烫、防腐蚀、防噪声、防高处坠落等免受作业场所物理、化学因素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装备。

第七条 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要求:

(1)按照规定的频次和具体要求认真落实。

(2)维护保养完毕后,责任人应认真、详实记录维护保养内容,并签字。

(3)维护保养期间发现的具体问题应立即处理或汇报班组长。

第八条 安全设施定期检查要求:

(1)安全设施应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安全设施检查表》,存在问题整改按要求填写隐患整改表。检查记录包括检查内容、检查标准和发现问题处理情况,检查人员都应签字。

(2)行程限制器、限速器、制动器等使用说明要求作业前进行检查的,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前进行一次检查,确认无问题的方可开始作业。

(3)检查发现故障或问题不能处理的,应做好记录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预防措施或管理措施,避免引发其他问题。

第九条 责任追究:

(1)未按规定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设施台账的,扣单位安全员1分;发现问题限期内未整改完毕的,扣5分。

(2)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查的,扣管理责任人1分。

(3)安全设施发现问题未处理、处理无效果的,扣管理责任人2分。

(4)安全设施维护保养、检查无记录的,扣责任人2分,维护保养和检查记录不全的,扣责任人1分。

第8篇 盘区运输安全设施管理规定

1、绞车的基础必须起底0.3m深,砂浆石子浇筑,出地面0.15m,40kw绞车基础面积2*3m,20kw绞车面积2*2m或2*2.5m。

2、绞车距离轨道外侧0.85m。

3、40kw以上的绞车(包括回柱车)必须钻机队打孔,预埋22mm锚杆,凝固35天。

4、地滚轮间距平巷15m/个,变坡点设3个。

5、道接头前后安装两根钢枕,道岔合严,缝隙不大于0.5mm。

6、道必须平直,道木间距不大于50cm。

7、绞车护罩必须螺丝齐全且紧固,地锚上两个平垫,外漏3—5扣。

第9篇 采区轨道安全设施使用交接管理规定

为加强提升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标准化水平,理顺生产内部各方面关系,适应我矿生产发展的需要,针对运输存在的问题,经矿研究做出以下采区轨道和安全设施使用及交接管理规定:

1、采区轨道和挡车设施实行“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挡车设施实行挂牌管理,在每一个挡车设施上挂上责任牌版,牌版上必须明确维修负责人和使用负责人,以便及时落实责任。

2、掘进迎头的轨道和挡车设施由掘进单位按提升运输技术管理规定要求负责安装、使用和维修,出现问题按提升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考核。

3、综采工作面上平巷的轨道和挡车设施由安装工区按提升运输技术管理规定要求负责安装,经验收合格后交与综采单位,综采单位必须明确负责人负责管理,出现问题按提升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考核。

4、采区轨道上下山的轨道和挡车设施的管理,由矿领导平�,凡是多家单位使用的轨道和挡车设施(由机电机运队安岗位工的)由机电机运队负责管理、维修,凡是一家单位使用的由机电机运队按提升运输技术管理规定要求负责整改,经验收合格后交与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和维修,出现问题按提升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考核。

5、综采工作面在正常推进中其轨道和挡车设施由本单位自己拆除,机电机运队负责运送上交,双方办好交接,如有丢失或损坏对责任单位按原值的20%—100%罚款。

6、当掘进单位施工完毕后,其轨道和挡车设施不得私自撤走,必须经矿领导平�后方可撤除或与综采队进行交接,否则每撤除一处轨道和挡车设施罚款1000元,不合格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在工作面交接时与其他设备一起交与综采单位,不合格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如在安装期间损坏轨道和挡车设施由安装单位负责整改,否则按上述规定委托其它单位处理。

第10篇 现场安全设施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宜化维护项目部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疆宜化维护项目部现场作业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行业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3  职责

3.1  作业部门是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3.2  安全生产部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临时电源管理

4.1.1  日常生产或机组检修、施工用电(包含外包工程施工用电),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措施。临时使用电源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并应在申请中注明使用容量、电压等级、地点、期限等。申请必须经设备管理部批准(特殊情况应由分管生产总经理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接用临时电源,严禁超过申报容量用电。

4.1.2  导线敷设应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的绝缘导线室内架空高度应大于2.5m,室外大于4m,跨越道路大于6m(指最大弧垂)。架空的导线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并要采取固定措施。

4.1.3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持让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带来的荷重。

4.1.4  严禁架空线敷设在氢管道、油管道、高温管道或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危险场所。

4.1.5  严禁将导线不加绝缘捆绑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4.1.6  穿越建筑物、构成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电缆及引出地面从2m高度至地下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4.1.7  电缆在室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应不小于0.6m,并应在电缆上、下各均匀铺设不小于50mm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等硬质保护层。

4.1.8  电缆使用时,过墙过道须设置保护管。其外附套须满足要求,电缆埋地时应在地上插有标志,以示警告。

4.1.9  用电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总容量小于20kw负载,如电焊机、排水泵等,电源必须接在固定检修盘内,严禁接在运行专用盘及其它非生产电源盘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

4.1.10  所有临时电源电线,必须使用橡胶套缆线,(试验用线除外)电线不应老化,破损,绝缘部分不应外露。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电缆线要尽量减少中间接头,使用中要加强检查防止破损漏电。配电盘内的设备要完整牢固,线间接头或连接应紧密牢固,导线剥头不该过长,各设备上的压接导线应牢固压满,不能有带电体明露,不能存在严重烧蚀等现象。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在插座内和直接钩挂在闸刀上使用。

4.1.11  使用的临时电源,必须配置保护跳闸装置(触电保安器),自动空气开关定值应合理,熔丝配置要与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禁止使用其他导体代替。每天使用前进行保护装置跳闸试验。用于切断电源的开关、闸刀均应完好,不得破损、残缺。

4.1.12  所有使用临时电源(箱体)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用可靠接地或接零保护。

4.1.13  露天使用的电源箱应设有遮雨装置,箱门可关闭。

4.1.14  临时电源应注明设备负载名称、编号,现场应悬挂安全警示牌。

4.1.15  临时负载接用的最大负荷不得超过开关所标注的额定功率,使用中应检查接头处,不得有发热及烧红现象。

4.1.16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门的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器直接控制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能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4.1.17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不能两者合为一条线。零线上不准加设开关及熔断保护。零线不能串联,电焊机,行灯变压器保护零线中间不能有接头,不准利用螺栓等当导体使用。

4.1.18  零线与设备及端子板连接需牢固,不能虚接,要满环360度。无正压式接线鼻子时,一定要缠绕紧实线端,并加垫压满,端子板的每个螺丝只允许压一个设备的保护零线。

4.1.19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相的保护零线,不能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保护零线。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1.20  保护零线宜使用多股铜线,严禁使用独股铝线,单相制的零线应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保护零线不少于相线截面的1/2(使用电缆的除外)。

4.1.21  电焊机电源的控制装置必须是独立的,容量符合焊接电源的要求,控制装置应能可靠地切断设备的最大额定电流,以保安全。接地线必须有固定的接地点,严禁利用金属结构、电缆管、管道、电缆金属外皮、吊车轨道作为电焊地线,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电焊机的接线柱、极板和接线应有防护罩。使用插销孔接头,接线板上各接线端子应统一编号,且应于电焊机的编号一致。电焊线不能有裸露。各拖地线路路经处不能与钢丝绳索交叉和金属的尖锐边角接触,与通车道口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遮、垫措施。

4.1.22  采用临时照明时,照明线应相对固定,灯具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临时电源线不能在地面上拖挂。行灯严禁接用220v电源及灯泡。行灯电压应是安全电压,灯泡应有保护罩。临时照明线路不准接绑挂在金属结构上。在锅炉燃烧室内,凝器内设置临时固定式工作照明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并认真执行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1.23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及行灯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但拖用软线不应超过10m,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4.1.24  应使用标准规格的熔丝(片),对低压电动机可取额定电流的1.5~2.5倍。照明、电热器可取额定电流的1.1倍,不能使用铜丝、铝丝或其他金属代用。

4.1.25  电气设备的停电,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有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

4.1.26  安装、维护或拆除临时用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或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担任完成。安装,

维修拆除是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搬迁后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每天使用前必须检查完好后方可用电。

4.1.27  临时用电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4.2  脚手架管理

4.2.1  工作需要在离地面2.0米以上高处进行作业,须搭建(或拆除)脚手架,除严格执行《安规》第十三章规定外,还应按本标准执行。

4.2.2  凡需搭建脚手架的班组或部门(下称使用单位)负责人(委托人)应先填写“脚手架搭建委托单”(一式二联)。填写内容:包括工作项目、搭建地点、荷重量、搭建日期、预计拆除日期等。一联由委托人送搭建单位,另一联由委托人留存。

4.2.3  搭设的脚手架荷载重量,必须能足够承受站在上面的工作人员和放置小型工具、零星材料的总重量。严禁将设备零件放在脚手架上。脚手架的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公斤,严禁超载。对特殊要求的脚手架,委托单位提出具体要求,与搭建单位协商,制订措施,经搭建部门专职技术人员审核,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搭建。

4.2.4  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拆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

搭建作业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周围应设围栏或警告标志,并由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5  搭建脚手架时要避开通道、楼梯口,不能避让时要采取防碰撞的保护措施或设警告标志。搭建的脚手架必须具有工作人员上、下的梯子。严禁用管道或护栏做支撑物。

4.2.6  脚手架搭设在离导电体和运行中的管道、容器附近应做好防触电和其他保安措施,由委托方派专业人员向架子工交待安全措施和系统情况,并进行连续监护,直至搭设工作全部结束为止。

4.2.7  脚手架搭建在过道、有人工作或运行设备的上方,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防护措施。

4.2.8  高层钢管脚手架应安装避雷装置。在电气设备周围搭设的金属脚手架,应有可靠接地。

4.2.9  现场搭建脚手架用料,如脚手板、毛竹、钢管、铁丝、夹子等均应定位妥善保管,堆放整齐。

4.2.10  脚手架选用的材质和搭建质量,应符合《安规》第十三章第二节规定和《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二章的规定。由于脚手架的搭建质量或用材不符合要求,发生断裂、倒塌事故,由搭建单位或搭建工作负责人负责。

4.2.11  不符合要求的搭建材料、脚手板必须作报废处理,不得与合格的搭建材料、脚手板堆放在一起。

4.2.12  脚手架搭设后,搭建负责人应自检,提出验收申请,请上一级安全人员进行验收,结构比较复杂的脚手架,应申请公司安监人员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签发《合格证》并挂在脚手架醒目处。使用中的脚手架搭设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使用单位安全员要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2.13  脚手架搭设后的验收项目按《安规》要求进行(工作区域有1.05米高扶栏,断开处应有封头措施,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绑扎脚手架的铁丝采取环头措施)。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在使用中发生问题应分析原因落实责任。脚手架材料任何人不得移作他用。脚手板不得作垫木使用。违者应予赔偿损失。

第11篇 对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控制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控制,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公司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我公司提供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必须是遵守法律其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第二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在采购安全设施所需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时,供应单位必须提供检测合格证明以及以下资料:

(一)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

(二)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第三条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和项目部负责对以上产品进行监督和验证。

第四条 公司物资设备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严禁购买,对收取供货单位贿赂而购入不合格品(者)视情节轻重,予以2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直至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条 公司安全检查部门对采购的产品没有严格监督,从而使不合格品进入施工现场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100-200元罚款、撤职等处分。

第六条 项目部对现场的产品未进行认真检查,使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上的,给予项目经理和有关责任人予以2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撤职处分。

第七条 凡提供不合格品进入我公司的供应单位严禁进入合格公司供方目录,已进入的,坚决清除。

第八条 本决定从2004年3月10日起执行。

第12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xxx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解释

3.1本规定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 管理职责

4.1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对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4.2安全监察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5 管理内容

5.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5.1.1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5.1.1.1储存(包括长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5.1.1.2重点建设项目。

5.1.2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对本规定确认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1.2.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5.1.2.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5.1.2.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5.1.3 安全监察部、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1.4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2.1 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5.2.2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2.2.1设计依据;

5.2.2.2建设项目概述;

5.2.2.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5.2.2.4建筑及场地布置;

5.2.2.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5.2.2.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5.2.2.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2.2.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5.2.2.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5.2.2.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5.2.2.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5.2.2.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5.2.2.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5.2.2.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5.2.3本规定确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2.3.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5.2.3.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5.2.3.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2.3.4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5.2.3.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5.2.3.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2.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工建设:

5.2.4.1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5.2.4.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5.2.4.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5.2.4.4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5.2.4.5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5.2.4.6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经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5.2.5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5.2.5.1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5.2.5.2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5.2.5.3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5.2.6本规定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安全技术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5.3.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部分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5.3.2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建设责任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5.3.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5.3.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建设责任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安全监察部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5.3.5 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安全技术监察部备案。

5.3.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安全监察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5.3.7 本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监察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5.3.7.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5.3.7.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3.7.3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3.7.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5.3.7.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5.3.7.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5.3.7.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监察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3.8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5.3.8.1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5.3.8.2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5.3.8.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5.3.8.4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5.3.8.5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5.3.8.6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5.3.8.7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5.3.8.8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5.3.8.9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责任单位、安全监察部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5.3.9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安全监察部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5.3.10安全监察部及建设责任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5.3.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监察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5.4法律责任

5.4.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规定的,安全监察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2建设责任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4.3本规定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产停业整顿:

5.4.3.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监察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5.4.3.2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3.2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5.4.4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5.4.5.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5.4.5.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5.4.5.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5.4.5.4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的。

上述情况视情节严重酌情考核。

6 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的处罚由安全监察部决定。安全监察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7 附则

7.1本制度提出部门:安全监察部

7.2本制度归口部门:安全监察部

7.3本制度起草人:xxx

7.4本制度初审人:xxx

7.5本制度审核人:xxx

7.6本制度批准人:xxx

7.7本制度自2023年2月10日起开始实施

7.8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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