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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流程规定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32

财务管理流程规定范本

第1篇 财务管理流程规定范本

为了加强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财务程序及规定,现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财务收支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即总经理审批或总经理授权天津办事处负责人审批,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制度规定,未经审批人签字同意的,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财务收支事项。

第二条 每月25日之前申报次月的费用预算,需要认真填写《费用预算表》,特殊的费用需要写明使用用途;填写完毕后上报到某总经理处审批。

第三条 对于批准的预算内的开支,按第四条报销规定流程办理;预算外的费用,需报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

签字同文 秘 家 园意

现金报销规定如下:

填写《请款单》

1、 费用使用流程:费用申请人 天津办事处负责人 财务处领钱办理。

2、 对员工实行现金周报制度。上周发生的各项现金报销费用,应于本周内一次性填写《请款单》办理报销手续,一般不允许跨月报销。报支差旅费者,必须在出差回来后一星期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3、 报销申请人首先将所有发票整理分类。

1) 定额小尺寸发票(如车票)应分类粘贴在一张或多张票据粘贴单上,并在粘贴单上注明该类发票的张数及金额。

2) 车票/机票上应注明起讫地点、时间;

3) 所有接待、应酬费用必须每次结账,不可以月结形式付款,发票应注明时间、地点、事由,并逐一列出参加人员及其所属部门;

4) 其他发票也应注明开支内容、时间、地点等。

4、 整理之后填写“请款单”包括:姓名、部门、用途、金额、附件张数等,经办事处负责人审核后,送财务部出纳员办理报销手续。

5、 出纳员应及时通知报销申请人领款,付款时收款人应在“支出凭证单”收款栏签名及填写日期。

第五条 购买任何物品必须需要填写《采购单》,单据需填写完整,不得有遗漏项目;购买物品后需要进行收货,填写《收货单》,方可入帐。

第六条 员工领用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需在物品领用单上签字确认。

第七条 天津办事处负责人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现金、银行明细帐通过邮件的形式发送至总经理。

第八条 此规定从**年1月1日开始实行。

第2篇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调配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财务人员调配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总公司集团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则和精神,结合总公司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代表总公司对ee系统各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行财务领导和管理权,为所属企业财务部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同时对各专业公司(不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财务人员及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有直接调配权考核管理权,对其它公司各级财务负责人有建议任免权。

第二章财会机构设置

第三条各所属企业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直属该企业总经理领导,同时接受总司财务本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各所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业务规模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公部门的人员编制,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爸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从事

本企业的财会工作。专业公司财务人员的编制和配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

第三章财务人员调配

第五条专业公司的财务经理(主管)和财务人员均由总公司财务本部直接选派和调遣。经总公司财务本部同意,也可由专业公司自行推荐财务人员,但必须通过财务本部的业务考核并转人事本部按总公司人员招聘程序办理。

第六条专业公司下属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专业公司总经理聘任,报财务本部备案。

第七条各子公司及下属企业、参股公司可以采取择优录用的方法自行在当地聘任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各子公司聘任的财务负责人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总公司财务本部有权通过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财务本部征求各用人单位意见后,有权调动所属各级财务人员,所属各级财务人员应服从财务本部的工作安排,听从工作调动,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绝,两次以上不服从工作安排者,财务本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提请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条总公司财务本部对外派的各级财务人员采取定期轮换制,聘任期为1一2年(试用人员除外),以锻炼财会专业队伍、提高他们全面和多项的工作技能和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决定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人选要经财务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见后,由财务本部总经理签署派任决定,经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达任职通知书。

第十二条总公司财务本部派驻各企业的各级财务人员,仍隶属总公司财务本部管理和考评。

第十三条总公司财务本部人员和派出的各级财务人员的档案及任聘手续,由总公司人事本部管理。

第四章财务主管及各级财务负责人职责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本企业完善的财务核算体系,健全本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核算制度,设置岗位,安排人员,明确分工,实施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和财务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贯彻执行总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和计划指标、利润指标,并保证完成,一切围绕经济效益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按照总公司财务本部要求,制定本企业财务制度和年度的财务计划、预算(收人和支出),按规定做好各期报表的编制上报工作,真实、及时、准确地向总公司财务本部呈报财务报表和资料。

第十七条执行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保证企业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对企业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要坚决抵制,对违纪和不执行总公司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向总公司财务本部汇报。

第十九条接受总公司财务本部的领导,做好财务分析,特别是所在企业项目的经济可行性分析,加强财务管理,向财务本部和所在企业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加强对所在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锻炼,努力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当家理财的职责,做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第五章会计交接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将经办事项结清,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各项移交内容、交接日期等。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签章。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经理(主管)监交。财务经理(主管)办理交接手续,属总公司派谴的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管理处派员监交;不属总公司派谴的由该公司总经理监交。

第六章考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务人员必须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对违反国家各项政策法令、财经纪律、财务制度和规定及本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利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侵害企业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者,财务本部将提请人事本部按总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为全面衡量各级财务人员的实际业绩,总公司财务本部将根据总公司的考核办法通过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专人检查组对各级财务人员的德、才、勤、绩实行全面考评。同时认真听取用人部门经理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考评结果,将决定各级财务人员的晋升、降职、奖罚和续聘。总公司财务本部将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激励约束机制,表扬和鼓励先进者,鞭策和帮助落后者,惩罚和辞退不称职者,建立竞争机制,树立竞争意识,为ee公司培养一支品行端正、技术熟练、作风过硬、善于管理的财会专业队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3篇 花园管理处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现将**花园管理处的各种收支管理规定如下:

一、收款规定

1.管理处在为业主办理交楼手续时,就开始收取首期管理费;此后,每月的管理费以及各项代收代缴费用,应书面通知业主于每月5日前到管理处缴交;

2.管理处财务部全权负责各项费用的及时收缴,并及时整理相关资料;

3.公司财务图章保存于管理处主任室,财务人员若因公借用须填写借据,方可挪用;

4.公司收款相关票据均保存于主任室,由财务部会计人员专人申领,出纳员须按收费项目分类开单(管理费、水电费、停车费、开发商管理费及水电费、装修押金);

5.每月各项收款记录必须在当月月末最后一天,连同所开单据及时、如实上交管理处主任室,并由管理处主任、财务部会计和出纳员三方进行切实核实账目;

6.月底财务部会计必须作好各项收款的统计工作,统计表必须分类、分月、分业主统计。统计表必须分本月应收金额、实收金额;业主欠费情况也应分月列出、并统计累计欠费数;本月统计表应经财务部会计和出纳员双方签字后送交主任室;

7.对于欠费情况,管理处财务部每月15日向未缴交管理费的业主、租户发出催款通知单,在催款通知单限期内若欠费单位未能缴清所欠费用,财务部应及时呈报管理处,由管理处具体实施催交措施。业主欠缴三个月管理费后,开始按每天千分之一计收滞纳金。财务部每发一份通知单,都要做好记录,并须充分了解业主拖欠原因,并将其拖欠金额、时间一起及时上报管理处;

8.对于临时停车收费及新增的收款或代收项目,财务部应定期评估核实,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管理处主任。

二、报销规定

1.管理处办理报销前,应在有效原始发票或收据背面附注用处、用途、经手人、证明人、时间等说明;后进行分类粘贴,并在费用报销单上写明费用类别及其金额;费用报销单经管理处主管审查后,交管理处主任审核,经会计人员制单后到出纳处报销。

2.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以及手续不全的单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3.各项费用开支必须取得相应的原始凭证,费用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原则上其原始凭证必须是收款单位盖有公章的正式发票;

4.当月费用开支报销,原则上必须在当月到财务部办理,不得拖延到下月;对于拖延的单据,财务部将视情况是否给予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反映到管理处主任知悉。

三、押金规定

1.管理处收取的各项押金,实质上是归业主所有;对于交楼时收取的按(押)金,管理处财务部人员必须严肃对待,认真记录,并将款项及时存于银行帐户;严禁将各项押金挪作它用,违者将追究其责任。

2.财务部人员应认真作好每笔押金的收退记录,月底汇总统计,并将统计表交至主任室;

本规定自20**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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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医院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医院财务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医院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政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在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下,讲求经济效益;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与分配、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清算、财务报告、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

第五条 医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医院的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财务工作。

第八条 医院财务处是医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一级部门,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医院的财务工作,组织会计核算,实施财务监督。

第九条医院的财会人员必须持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并具有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技能。

第十条 医院的会计人员必须在内部控制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下开展工作,并进行定期轮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是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医院事业发展在年度经济工作中的计划安排,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医院不得随意变更和突破。

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原则: 医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精打细算,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 医院预算以会计年度为期间,采取零基预算方式,充分体现全年收入和支出的全貌。

收入预算,结合预算年度业务量预计变动情况编制;支出预算,参照上年实际执行情况,结合当年事业发展因素优先保障人员经费,重点倾斜医教研和基础设施建设,紧缩公务性开支。

第十四条 医院支出结构要不断优化,各项支出预算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医教研方面的支出保持逐年增长,基本建设的支出要兼顾单位的长远发展,体现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预算制定和执行: 医院财务处组织相关部门编制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报医院财务处。

医院财务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汇总,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

经院长同意后,上报主管部门,并遵照执行。

不经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能随意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根据预算执行情况作适当调整。

有关处室提出调整方案,由医院财务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汇总,经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从财政和主管部门取得的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收入包括:(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拨款、特色学科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拨款;(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医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三)事业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教学、科研以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民营医院财务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

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 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乡镇卫 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正确处理国家、 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 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 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 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 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 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 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 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 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

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 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不得编制赤字预 算。

第十二条 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 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 平衡。

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 对主管部门 (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

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 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

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 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

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 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 (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 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

并将预算执 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 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 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 据。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收入包括

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 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

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 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 收入。

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 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 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九条 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二十条 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 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 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

严禁隐瞒、截 留、挤占和挪用。

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

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 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 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 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

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

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

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

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 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五)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 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 和毁损损失等。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 举办单位)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 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 的,由医院规定。

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或 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医院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要按有关规定并结合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工资总额和管理费用支出 比率等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 的有关规定。

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

第五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

提出成本 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

强化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 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

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

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 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

成本核算可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三级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还应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等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在以上述核算对象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开展医疗全成本 核算的地方或医院,应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 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还应在医疗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第三十条 科室成本核算

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一)科室区分为以下类别: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等。

临床服务类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 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医疗技术类指为临床 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医疗辅助类科室是服务 于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等辅助 服务的科室;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和医疗辅助科室之外的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归集。

通过健全的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统计要求及报送程序,将支出直接或分配归属到耗用科室,形成各类科室的成本。

成本按照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

间接成本是指为开展医 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 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摊。

各类科室成本应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法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服 务类科室。

先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向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 疗辅助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再将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最后将医疗技术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 分摊参数可 采用工作量、业务收入、收入、占用资产、面积等,分摊后形成门诊、 住院临床服务类科室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

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

核算办法是将临床服务类、 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的医疗成本 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各项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条 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

按一定流程和 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

核算办法是将为治疗某一病 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

第三十三条 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

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 住院床日中, 计算出诊次成本、床日成本。

第三十四条 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

在进行医院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成本范围。

(一) 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它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 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资本 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五条 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

对照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 变动情况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六条 医院应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

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

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六章 收支结余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 转(余)。

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其中: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 出-管理费用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入-科教项目支出

第三十八条 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

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 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实行收入上缴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业务收支结余率、次均费用 等控制指标。

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部分应上缴财政,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统筹专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结转下 年继续使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医院应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 算与分配结余。

医院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 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

医院动用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 ,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 程序。

第七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 的资产

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 等。

第四十一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等

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

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 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

年度终了,医院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 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 2%-4%。

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办法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账龄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

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

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第四十三条 存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

而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其他材料等物资。

购入的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物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

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 实相符。

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 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

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 反映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

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 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采用五五摊销法。

低 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医院要建立健全自制药品、材料管理制度,按类别、品种进行成 本核算。

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

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 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 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 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 他固定资产。

图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实物管理,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相关支出作为成本。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 资产价格的比例对购置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 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成本。

(三)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成本。

(四)无偿取得(如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 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 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医院已经发生必要支出

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医院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 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七条 医院原则上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

在预计使用年 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件 1)。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

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或审批。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 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 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四十八条 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

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及其他 相关资产;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

大型修缮确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九条 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

使用单位应指定 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务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 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 账)。

大型医疗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 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医院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五十条 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实地盘点。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 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采取电子信息化管理,定期与财 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 医院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

毁损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 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院

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 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 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 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 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 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 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 理费用, 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 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 十年的期限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

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 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在医院开业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外投资

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投资 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为长期投资。

第五十五条 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

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

医院不得使用财 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 债券等投资。

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医院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并按 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投资成本。

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五十七条 医院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

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 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

需要以资产 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借款、应付票 据、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 障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长 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九条 医院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

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 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十条 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 及时清理并按照 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因债权人特殊原因 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按规定计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 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

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

医院财务风险管理指标和借款具体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章 净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 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包括事业基金、 专用基金、 待冲基金、 财政补助结转 (余) 科教项目结转 、 (余) 、 未弥补亏损。

(一)事业基金,即医院按规定用于事业发展的净资产。

包括结 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非财政专项资金 结余解除限制后转入的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规定用于弥补亏损, 用于弥补亏损的最高限额为事业 基金扣除医院非财政补助资金和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净值。

医院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对于事业 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 金。

(二)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设置、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净 资产。

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 转)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 资金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支出中计提、 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 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

医院累计 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 1‰-3‰。

具体比 例可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医院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 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 举办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待冲基金,即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资本性 支出净值。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医院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 政补助结转(余)资金,包括从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的基本支出结转以 及项目支出结转(余) 。

(五)科教项目结转(余),即医院尚未结项的科教项目累计取 得科教项目收入减去累计发生支出后, 留待以后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 结转资金,以及医院已经结项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学项目结余 资金。

(六)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三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 医院发生撤销、划转、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医院清算时,应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 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

清算机构负责按规定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 务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 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 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 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 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 下列行 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第六十五条 医院撤销时清偿的顺序为: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二)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三)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四) 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 交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 应先按照规定支付清算期间发生 的费用,再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六十六条 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 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 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 合并、分立时,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六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

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 务收入支出明细表、

财政补助收支明细情况表、 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 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 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 成本控制情况、 负债管理情况、 资产变动及利用情况、 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医院应通过相关指标对医院财务状况进行分析 具 体分析参考指标详见附件2。

第七十条 医院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 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 具体办法另行 规定。

第七十一条 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

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 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 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章 财务监督 第

七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 度,对医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七十三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入 管理的监督、 支出管理的监督、 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负债管理的监督等。

第七十四条 医院的财务机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

医院应当建立 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

第七十五条 医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 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 门(或举办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章 附 第七十六条

则医院举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十七条 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 30 日内

持批准文件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或举 办单位)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 医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

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 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企业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 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5篇 某某公司财务总公司费用报销管理规定规定

第6篇 h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村级财务“村帐镇代管”制度,使我镇村级财务管理步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本着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规范资金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会计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等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关于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入管理规定

(一) 各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四荒”拍卖、承包或转让费、争取的项目资金及工作经费、捐赠款项、往来清收款、扶贫救灾款、接受捐赠、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接受捐赠财产物资的变现收入、村集体财产变卖收入、各种暂收、借贷款项、上级部门拨款等其它一切货币资金来源均视为收入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全部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管理。

(二)属于镇财政、镇财务室下拨款项,由财政所、财务室直接划拨到经管站的“村集体资金专户”;各中心(站所)拨付给村(居)委会的一切费用,必须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村(居)委会,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其它直接以现金结算付款的,村级报帐员必须在取得款项后三天之内将现金缴到镇经管站银行帐户上,严禁坐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费用管理规定

(一)村级费用支出必须本着“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村级支出主要用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经营支出、生产性支出、建设性支出、公益事业建设性支出、专款专项支出等,原则上取消村级招待费。

(二)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对于日常开支无法取得票据的,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制定的<会泽县村级会议(接待)费用报销单>,并按审批权限经相关人员审核审批方可入帐。

三、村级财务工作流程

(一)收入

1、直接转帐到村集体资金(经管站)帐户上。

2、以现金形式收到各种款项,经办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上缴村集体资金专户。

(二)支出

(三)审批

1、村级自有经费:500元以下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纪检小组审核同意→总书记审批→交镇经管站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帐→会计报表 →返回有关村报帐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500元―20**元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纪检小组审核同意→总书记审批→交镇经管站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帐→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帐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大额支出(20**元以上),报帐员填写借款凭证→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出纳支付暂借款→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班子及纪检小组讨论同意→总书记审核→经管站核实→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交出纳报帐→交会计入帐→会计报表→返回各村报帐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专项经费:无论金额多少,须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单据并签字,召开理财小组会议讨论通过,总书记审核,报镇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审批方可入帐。

四、报帐时限

村级财务报帐实行限时制,即各村(居)委会收支单据必须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1-30日为全镇各村(居)委会的财务审核结帐日(即:3月 21-30日、6月21-30日、9月21-30日、12月21-30日)。各村(居)委会报帐员必须把本季度经审核审批的收支单据按时报经管站,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入帐。每季度入帐后,各村(居)委会必须对本季度的财务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监督与处罚规定

镇纪委和经管站将定期、不定期对各村(居)委会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将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一)不按时报帐、对帐,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不如实提供涉及审计事项的资料证据的,阻挠镇经管站依法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监督的,镇经管站应立及停止用款,并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发现有村干部滥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乱纪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二) 截留、坐支、挪用、私借私分现金的,隐瞒集体收入,取得的收入不按要求及时上交经管站,或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或以个人名义使用存折开户的,造成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和浪费的,镇经管站应立及停止用款,追回流失款项,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白条顶库或乱开票据套取现金的,专款不专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的,镇经管站应立及停止用款,并通报批评,追回款项后方可用款。

(四)不按要求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的,由经管站监督进行公开。

第7篇 关于食堂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堂财务管理,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严肃财经纪律,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于食堂财务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食堂财务管理规定【1】

为进一步加强职工食堂财务管理,规范经营体系,提高经营效果,更好的为广大职工服务,根据公司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职工食堂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容与要求

1、职工食堂所有收、付款及出、入库单据,必须书写工整,手续完备。

食堂领用各种物品要做好出库单,出库单据上要有领物人、保管员、食堂主管的签字许可,做到帐物相符,一一对应。

每周一报销、每月一统计当月的总支出和总收入。

2、所有收、付款单据(税务机关监制的正规发票)要事先经制单人和食堂主管签字后,方可到主管单位签字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到公司财务部报销。

3、核算保管员应每周五下午,持本周所购物品的发票或者集市采购卖方开出的收据等原始凭证、出入库单据到财务部报销。

发票必须具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和单位财务专用章;出、入库单须有采购员、核算保管员和食堂主管签字把关;集市采购三联单(或者原始凭证)必须有卖方签名及手印,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4、核算保管员定期到主管单位借食堂备用金,并办理完备的借款手续,每次的借款数额必须由食堂主管决定。

5、核算保管员应每月5日从财务部统计上月食堂的总收入,当月核算当月的收支情况,并计算出每月的盈余额或者亏损额。

6、食堂每月25日对库存及剩余物品进行盘点,主管单位随时抽查,检查帐、物是否相符,有无积压浪费、腐烂变质现象。

7、所有借帐应当月结清,不存在白条,杜绝呆帐、坏帐的发生。

8、每月所有报批的收付款单据及月末盘点表,必须于下月1日前全部送主管单位审核。

二、检查与考核

1、不及时按规定报销、报送收付款单据极不按时盘点的每次考核核算保管员50元。

2、抽查时帐、物不符考核责任人100元。

连带考核食堂主管50元。

3、发生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考核。

三、本办法自下发执日起执行。

食堂财务管理规定【2】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食堂管理,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严肃财经纪律,现就公司食堂财务管理中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2.总体要求

公司开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以服务员工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统一管理,独立建帐,成本核算,收支平衡”。

3.公司食堂物资采购管理

3.1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消,以消定进”原则。

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3.2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牵制制度。

为降低成本,除需求量很小的物资,公司食堂物资必须实行两家供应商比价供应,择低供货,如米、油应、蔬菜等占成本比重较大物资。

月底由采购人员汇总品种、数量采购量及单价对比表,并以此表作为参考,以降低成本为目标,分析确定下月供应商单位及其供应物资的种类、数量。

3.3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

食堂物资采购回来后,必须办理过秤、验收等入库手续,经采购人员、保管人员在统一印制的“食堂物资采购订单”上分别签字认可后,财务部方可作为结算凭据。

对于未按要求供应,品种、数量、质量等不符合的,采购人员、保管人员可以拒绝签字,物资可以拒收。

单据签收不全,财务部一律不予付款。

3.4建立物资采购报批制度。

采购人员应根据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编制“食堂采购计划表”,经审批人员同意审批后方可采购。

3.5食堂如需购置固定资产,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办理设备采购手续,购入后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4、公司食堂收入管理

4.1食堂收入来源。

食堂收入主要来源于单位员工和外单位职工的就餐收入,每月末以当月电脑打印的就餐交易额确认当月的刷卡伙食收入。

我公司员工免费午餐和来访宾客安排的工作餐,由公司根据就餐人次,在月底统计一次性补助收入。

4.2充值消费。

所有职工在我公司食堂就餐,应首先由食堂管理人员为其办办理饭卡,做好登记,进行饭卡充值,持卡刷卡消费。

除特殊情况(如刷卡机不能刷卡消费时),不允许手工记账消费。

公司补助充卡,确定补助名单后,可以分次批量充值,次数不超3次。

4.3职工伙食费的收取应充分考虑员工的承受能力,以伙食支出的估算成本为依据,力求收支基本平衡。

5、公司食堂支出管理

公司食堂支出要以服务员工为中心,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

食堂支出主要包括:

5.1伙食支出:是指公司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具体包括:

5.1.1粮食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米、面粉等支出;

5.1.2菜金支出:公司食堂烧菜所耗用的支出

5.1.3调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盐、味精、鸡精等支出;

5.1.4燃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气体等支出;

5.1.5其他材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5.2其他支出:公司食堂聘请职工的工资等支出。

具体包括:炊事员工资,非正常支出及其他杂项支出。

6、公司食堂财务收支结余及分配管理

6.1食堂财务收支结余是指公司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总收入与总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6.2加强食堂的成本核算,对食堂成本实行每月结算,月底按照食堂汇总计算出“月份食堂收支情况汇总表”,报告公司领导,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降低成本,消除亏损

7、公司食堂资料档案管理

食堂的原始核算资料,由食堂采购员每月汇总后,月底和“月份食堂经营情况汇总表”一起交财务部报销结算保存。

8、考核

由财务部牵头,2-3名职工代表组成检查小组,每月对食堂采购定价、物资验收等程序进行2-3次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公司提出考核建议,行政部依据公司领导批示在次月发资时扣发相关责任人工资。

9、附则

9.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经董事长核准签发,自201*年月日起实施执行,原相关费用制度作废,未尽事宜以财务部发文为准。

9.2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监察。

食堂财务管理规定【3】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食堂管理,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食堂财务收支,严肃财经纪律,现就公司食堂财务管理中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食堂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

公司开办食堂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必须以服务职工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职工自愿搭伙就餐的原则;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开设公司食堂结算户,由公司财务室实行“统一管理,独立建帐,成本核算,收支平衡”。

二、公司食堂物资采购与资产管理

(一)食堂物资采购应坚持“勤进快销,以销定进,以进促销”原则。

所购物资必须做到质优价廉经济实惠。

(二)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内部牵制制度。

公司食堂物资必须实行双人(食堂主管、采购部主管)采购,品控部监督验收数量和质量。

(三)建立物资采购验收制度。

食堂物资采购回来后,必须办理过秤、验收等入库手续,经采购人员、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在统一印制的“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食堂物自制单据”上分别签字认可后,方可登记入账。

(四)建立物资采购报批制度。

采购人员每天应根据采购的品种、数量、价格等编制“食堂采购计划表”,经复核人员、保管人员和审批人员同意审批后方可采购。

(五)建立食堂存货盘点制度。

食堂存货按进库时间可分为:进厨存货和进库存货。

进厨存货指购进后直接进入厨房用于加工的原材料及辅料。

进库存货指为加工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原材料及辅料,如大米、面粉、食油、干货、山货、调料和燃料等。

公司食堂应对进库存货进行按月定期清查盘点,学期结束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表、帐帐、帐实相符。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调整。

三、公司食堂收入管理

(一)公司食堂收入主要来源于职工和管理人员的就餐收入,食堂向职工和管理人员收取的金龙卡存款伙食费,实行月初预收、月末结转确认伙食收入、离职工人结算找补的办法。

即:公司预收伙食费时,不作“食堂收入”,暂挂“应付帐款或预收款”,每月末以当月电脑打印的就餐交易额从预收款中结转确认当月伙食收入。

职工及食堂人员的就餐费同职工一样结算。

(二)离职工人退款,由机房把退款明细及总帐交财务室,经充卡室审核后办理。

(三)公司食堂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承包经营,对于在公司统一监管下实行责任经营收取的相应可支配费用,必须纳入公司预算外收入管理。

(四)食堂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处理等所产生收入,一律记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存储。

(五)职工伙食费的收取应充分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以伙食支出的估算成本为依据,力求收支基本平衡。

(六)食堂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公司行政一般不予补助。

食堂以伙食资金购置食堂设备或其它支出而造成亏损的,公司可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四、公司食堂支出管理

(一)公司食堂支出要以服务职工为中心,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支出管理,提高伙食资金的使用效益。

食堂支出主要包括:

1.伙食支出:是指公司食堂开展伙食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具体包括:

(1)粮食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所耗用的米、面粉等支出;

(2)菜金支出:公司食堂烧菜所耗用的支出

(3)调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盐、味精、鸡精等支出;

(4)燃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煤、煤气等支出;

(5)其他材料支出:公司食堂加工过程中耗用除上述以外的支出。

2.其他支出:公司食堂聘请临时工等所开支的人员工资等支出。

具体包括:炊事员工资、社会保障费、管理人员管理补贴、水电费支出、非正常支出及其他杂项支出。

(二)食堂支出的管理程序和审批规定。

1.所有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购入,必须按实际支付的价格及运费等实际成本计价。

物资材料购入时应填制食堂物资入库单,数量、价格、质量须经食堂有关管理人员验收、过秤签字后按序入库,并记入有关帐簿。

现购现用物资材料的购入和交付使用,可不通过填制食堂物资入库单和食堂物资出库单,购买验收后凭采购单及发票直接列入伙食支出。

2.领取主食、副食、蔬菜等物资材料,必须填写食堂物资出库单,出库时以加权平均后的成本作伙食支出。

食堂物资出库单须经有关食堂管理人员签章,并记入有关账簿。

3.食堂的差旅费、通讯费、办公费、低值易耗品等支出,须经食堂负责人审核,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向食堂出纳办理报销手续,直接列入当月支出。

4.食堂需购置固定资产,由食堂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核,审批同意后,方可按公司招投标(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办理设备采购手续,购入后办理好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

5.食堂人员的聘请人数应符合规定的人数,其工资标准由公司同意后执行。

(三)公司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客伙支出,原则上要求在公司内部食堂就餐,费用按实际支出成本结算。

(四)食堂菜类的采购应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到菜市场采购并填写“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食堂物自制单据”,采购验收后由验收人及食堂主管签字并付款,其他物资的采购原则上须对方开具正规的税务发票到校财务室单独报销,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物资须对方提供开户银行及帐号,通过转帐支付,不提现金。

经常在采购的米、油、面粉、冰货等大额采购项目应告知对方至少每周到财务室进行资金结算。

其他定点单位采购的数量不是很大的项目也应每周到财务室结算,原则上要求对方开具税务发票。

发票在报销过程中应写明用途。

(五)所有结算的票据都要求合法规范,票据开具的内容反映实际的经济交往事项,票据反映的业务内容真实,符合经济交往事项的实际情况。

(是否存在伪造作假,如大头小尾、涂改、不套复印纸等);发票的正确性:内容齐全、填写规范、开具的内容与发票类别相符、在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开具等;要求对方单位开票时必须要求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开票时,同时要求填写付款方:“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并有开票方开票人和收款人签字,同时在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六)食堂每周前填制好采购情况公示表。

(七)公司食堂所有支出项目除菜市场购买的菜类及零星支出在500元下的项目由食堂主管签字汇总后由领导统一签字后支付,其他也由领导签字后支付。

食堂用劳保用品及食物福利等的发放须报主管领导审批,发票报销时附审批单。

五、公司食堂财务收支结余及分配管理

(一)食堂财务收支结余是指公司食堂因伙食经营而发生的当期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公司食堂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必须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副营收支的收益和其它收支的收益应当单独反映。

(二)食堂应每月反映财务盈亏状况,按月编制“公司食堂资产负债表”、“公司食堂收支明细表”,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消除亏损。

(三)食堂净收益全部纳入公司部门预算,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财务公开

食堂每月财务报表于次月公司第一周例会上公示。

七、公司食堂会计档案管理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纳入公司会计档案资料统一管理。

第8篇 某县供销社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阳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的财经法规,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强化财务监督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其资产全部归供销社社员所有,受法律保护,各级理事会依法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保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县联社对县直各企业、基层供销社实行主任、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主要经济指标实行逐年核定、分项考核、年终审计兑现。

各企业应根据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内部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职责分明,奖惩严明。

第三条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规、法令以及各项方针政策,决不允许坑农害农事件发生。

第二章 资产经营管理

第四条 县联社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替社员监督管理好社有资产。

基层供销社主任作为企业法人代表,直接对农民的合作社负责,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保证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接受县联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社属企业的社有资产经营主体是县联社,县联社行使对社属企业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权利,各企业的经理在县联社的授权下经营社有资产,要对社有资产合法权益负责。

第六条 各基层供销社、县直各单位对社有资产的承包、租赁、经营实行分层审批制。

所有承包租赁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造成社有资产流失。

1—3年期(含三年)的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由本级社务委员会决定并经职代会通过。

4—5年(含五年)的资产承包、租赁合同,由县联社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并备案;超过5年期以上的承包租赁合同,须由本单位提出方案和书面合同,由县联社常务会议审批并备案。

第七条 各基层供销社,县直各单位必须做好资产管理制度的建设,健全资产登记手续,建立产权变更审批程序,加强资产增减变动、毁损报废处理的核算和管理。

报废的固定资产及库存商品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必须由县联社审批在当期损益中核算。

建立并登记产权变动和资产管理台帐,及时地记录和反映所有产权资产增减的品种、数量、结构和价值等全面的资料,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既有激励机制,又有约束机制。

第八条 企业为了盘活资产,凡涉及土地变更,资产处置等,必须按规定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值作为处置资产的价格依据,不得随意估价或低价出售。

并将评估情况及时报告县联社。

第九条 为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社有资产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或抵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对于企业的自身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新增固定资产。

要对项目投资总额进行认真预算,积极筹措资金,企业在征得发改、城建、规划、等部门的同意后,在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必须报县联社审批后,方可进行项目建设招投标。

项目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和帐务处理,严格管理好资产。

第十一条 企业购买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报县联社审批,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二条 企业现占用的土地属国家划拨的土地,拍卖、出让应按国家土地政策执行,企业不得向其它个人转借或抵押土地使用证。

企业出售或转让经营设施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县联社审批,同时要及时收回资金,进行帐务处理,按财务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变卖收入要在县联社的监督下有计划的使用,决不能胡支乱花。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维修,一次性投资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县联社审批,在当期损益中核算,年终考核可视利润,不准挂帐。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社有资产收益归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社有资产收益包括承包利费收入和租赁收入等。

第十五条 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上缴社有资产使用费及干部职工的各种劳动保险费等钢性开支。

一般不得用于发本单位行政人员的工资。

各企业行政人员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收多少,支多少,不能坐吃皇粮,更不能将发不了的工资预提挂帐。

要积极开展业务创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农资商品经营及农副产品的收购属集体经营收入,企业必须按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正确核算,严禁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经县联社批准出租或拍卖的固定资产收入,原则上留给企业,用于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按规定办理有关财务手续,并在县联社监督下合理开支。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外来原始凭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如“白条”现象等,会计人员不准入帐。

对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把关,手续齐全。

无经办人签名和单位领导审批的费用开支,不准报销,对于数额较大的开支项目。

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下帐报销。

第十九条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要同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带来的经济效益挂钩,不搞铺张浪费,损公肥私,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对已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进行帐务处理,要遵守企务公开制度,按月向职工大会公布,实行民主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的通迅费用,包括主任(经理)的手机费,固定电话费,原则上据实列支,但要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而视,亏损企业不得报销通讯费。

第二十一条 县直企业的各项费用支出,严格执行按月由县联社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

第六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争取的所有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否则带来的后果由单位一把手负责。

第七章 经营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基层供销社的主任、公司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全面负责,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企业的财务人员要在主任(经理)领导下具体搞好财务管理工作,企业的全休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并监督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经营的农资商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进货,杜绝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否则被质检、工商、农业部门查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负责人承担。

各单位为购进商品,储存化肥及其它业务,需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收到借款后记入短期借款户下,月利率不得超过8‰。

外单位及个人向企业投入的资本金,记入实收资本户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可分得红利,不得计付利息。

如果计付利息只能作为借款,记入短期借款户下,不能作为资本金。

第二十五条 在财务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经法规规定,并视情节轻重,县联社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或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年终考核将实行一票否决,并不得提拔职务、对于问题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1、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玩忽职守,致使企业遭受较大损失的。

(一次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

2、财务人员违反《会计法》规定,集体经营收入不帐,私设“小金库”,给企业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编造篡改会计数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该支不支,使企业经济包袱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企业发展后劲的。

4、借故业务招待大吃大喝,请客送礼、胡支乱花、浪费集体资财的。

5、不执行县社财务制度,不经审批,擅自修建,搞土地变更,使社有资产流失的。

6放松管理,使企业连续发生亏损的。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主任(经理)要认真遵守,并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县联社的各项管理制度,县联社审计科对各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制度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主任(经理),除赔偿损失外,要给予免职、撤职或开除,触犯法律法规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人员不能执行财务制度的要免去会计或出纳职务,造成损失要给予赔偿,违犯法律法规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从二o一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县联社财统科反映。

第三十条 各企业根据本制度制定企业内部管理实施细则。

二o一二年九月

第9篇 w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公司为规范其财务工作,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等,都会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以下整理了公司财务管理规定,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一)筹集资金和有效使用资金,监督资金正常运行,维护资金安全,努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二)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三)加强财务核算的管理,以提高会计资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四)监督公司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综合管理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说明书,做好分析、考核工作。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检查的责任,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坚决按财务制度办事,并严守公司秘密。

第二章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加强原始凭证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原始凭证是公司发生的每项经营活动不可缺少的书面证明,是会计记录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健全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相一致。

第八条做好会计审核工作,经办财会人员应认真审核每项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和资料的准确性。编制会计凭证、报表时应经专人复核,重大事项应由财务负责人复核。初级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工商企业的概念...工商企业制度的...

第九条会计人员根据不同的帐务内容采用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位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条建立会计档案,包括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保管和销毁。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因工作变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交接人员及监交人员应分别在交接清单上签字后,移交人员方可调离或离职。

第三章资本金和负债管理

第十二条资本金是公司经营的核心资本,必须加强资本金管理。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开具出资证明,并据此入帐。第十三条经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会批准,可以按章程规定增加资本。财务部门应及时调整实收资本。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和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财务部门应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公司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须努力降低筹资成本,同时应按月计提利息支出,并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加强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及时核对馀额,保证负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凡一年以上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应查找原因,对确实无法付出的应付款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后,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后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后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第四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馀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馀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馀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二十三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於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第10篇 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基建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月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1.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2):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第11篇 关于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欢迎阅读参考。

学校财务管理规定【1】

为了管好用好学校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更好地为教学为师生服务,特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1、学校对预算内外资金支出做到事前有计划,量入而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审批一支笔。

每一张原始单据要有“三人”(经办人、分管领导、主管财务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严禁白条入帐。

2、学校的财务人员必须坚持财务工作制度,坚持会计原则,履行会计义务。

做到科目齐全,帐目清楚,明细分类,日清月结。

财务人员要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

正确行使会计职权,不徇私情,拒收拒付乱收乱付的条据。

3、学校勤工俭学财务人员负责做好商店、食堂的核算记帐,把每天的商店、食堂的收入交到学校财务室,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学校财务室给勤工俭学拨一定的周转金,商店和食堂需要购物时,由勤工俭学财务人员把条据分类整理好,每张原始票据有“三人”(经办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开财政内部票据,再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室划拨款。

勤工俭学财务人员做到科目齐全,帐目清楚,明细分类,日清月结。

做好商店和食堂票据档案的管理。

4、学校财务人员严格执行上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准确地做好经费入户,杜绝坐收坐支,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经济制裁。

5、学校财务人员严格执行教委下发的《代收代办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管好用好代办资金,严格禁止乱收乱支。

学校财务管理规定【2】

一、学校财务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约的原则,对学校各种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

通过记帐、算帐、报帐等一系列程序,反映资金的使用情况;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监督资金的有效使用。

对学校教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二、经费收入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以下各项资金:

a)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

b)上级拨入的预算外资金。

c) 学生学杂费收入。

d) 各种捐赠款项收入。

e) 其他杂项收入等。

财务部门对事业费、基建经费和学校预算外收入应分开管理,严禁将预算内经费转入预算外使用。

三、经费计划管理

a) 学校向财务部门提供下年度需要的设备和主要项目费用的开支计划,由财务部门据此作出下年度预算,经主管校长审核。

b) 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当年经费数,安排相关工作。

c) 在经费使用中应坚持严格按计划用款、专款专用的原则,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若确需要更改项目,须经领导签字批准。

四、 经费使用管理

1、 费用报销一律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校长审批,然后到财务室报销。

2、预算外的各项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领导审核批准的项目和限额内开支使用。

3、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由校长批签。

4、物资采购人员为各部门购物借款,由总务部门根据使用部门提供的采购计划数拟出借款金额,经总务部门负责人批签后,采购人员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采购设备的借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须经主管校长批签。

5、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五、计凭证、帐票、报表以及会计档案管理。

a)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

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

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b)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会计制度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会计凭证及时记帐、算帐。

做到日清月结,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资料齐全。

c) 财务部门各经办人员,应按岗位要求,按时向主办会计提供各项经费开支的明细科目余额表,供主办会计编造会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

编造的各种报表,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d) 财务部门各岗位经办人员,应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将会计凭证、帐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开支的经济文件资料,分类清理、装订、编号、造清单送交主办会计汇总,编造移交清册,送交学校档案管理。

e) 财务部门除向上级报送财会报表外,及时向领导反映不合理开支和超支的情况,协助领导管好、用好资金。

六、财务监督与检查

1、 学校财务部门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对于不执行计划,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或报销,同时报领导处理。

2、学校财务部门有权对学生财产、物资的使用和保管部门进行财产、物资的核对和检查,以保证国家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

3、会计必须对学校负责,每月对各项费用凭证审核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纠正。

4、主管校领导每年对财务部门的会计凭证、帐薄抽查一次,以保证学校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

5、财务人员有责任帮助和监督学校领导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经纪律,对于学校领导违反《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经指出的不改正的,财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学校财务管理规定【3】

为严肃财经纪律,控制各种资金使用范围,加强学校财务管理,防止浪费,勤俭办学,使有效的资金发挥其应有的效益,特制定以下财务制度。

一、严肃收费政策,严格收费手续

1、学校的收费严格的按照吉林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印发的《吉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的“一费制”收费方案》,严格执行,公示收费。

2、按照上级财务规定,严格的执行“收支两条线”,学校的收费资金先缴财政专户,转回后方可使用。

二、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1、经费的使用,须有申报手续,购物须填写申购单,由校长审批后方可购买,使用经费在五千元以上须学校校委会研究决定,并制定实施方案方可实行。

2、学校所需的物品,统一由总务处购买,并做好登记,然后发放,并签好领取手续,非经学校批准的,一切个人购买的物品学校不予报销。

3、购物发票必须经审查实属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的正规发票,报销发票做到有四人以上签字(校长、总务主任、会计、经办人)方可报销。

4、任何人不准挪用学校公款,教师出差办事使用资金一律自行垫付,回校结算。

5、学校的财务章由出纳员保管,法人章、收费票据、及财务档案由会计保管。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四、学校代收代管的项目按照上级规定严格执行,合理收费,定期结算,做到多退少补。

五、国家推行的学生“一补”政策,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上级的要求,严格按程序操作执行,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实施方案,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学校每年度向全校教职工通报学校的收入和支出情况。

七、学校的出纳人员,按照财务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的收付工作,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付,根据原始凭证,及时记帐,天天盘点库存现金,月月核对银行存款,做到帐款相符,帐据相符,不出差错,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限额500元以内,不准公款私存。

八、会计人员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校长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及年终结算工作,做好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工作。

九、加强票据管理,收费票据使用必须进行登记,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结存情况。

十、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十二、学校校舍财产物品一律不准出租出借。

十三、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以及会计核算专业材料要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妥善保管。

第12篇 德昌中学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规定

根据德教发65号文件及加强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定的精神,对我校财务管理制度修订如下:

1、我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我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维护学校声誉;如实的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3、预算制度:

①、每年12月份,学校参照当年的预决算数字,制订出第二年财务预算上报教育局,每学期开学再根据资金变动情况修订预算表。

②、除常规开支以外的大额经费开支,应写书面报告交学校校长,在校长办公会上研究同意后,才能纳入预算内开支。

③、努力做好预算执行的组织工作,积极组织收入。本着厉行节约,勤俭办学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注意加强预算控制和分析,确保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4、统一审批制度

①、实行校长“一只笔”审批制度,先由经办人持原始票据到财务室规范制单并加盖“财务初审”印章,后由校长审核签字报销。

②、对未经审批的开支,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能入账,并视支出金额的大小,及时向总务主任或校长反映。教职工不得无理纠缠出纳员或会计员。

5、各类费用报销制度

①、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确需经费,需经部门领导拟出报告,经校长办公研究同意并决定其总金额方能开支。

②、对外活动的接待费,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由校长同意,并确定出接待标准(视其接待规格而定)、参陪人员、就餐地点后,方能就餐。就餐结束由经办人和财务人员共同结账,索要就餐发票及酒水单,经审核后即可报销。先斩后奏者,一律不予以报销,由经办人负责。

③、上级的各项收费,报销时,要将上级收费的文件或通知原件或复印件附后。

④、添置办公用具、教学设备,由各部门、处室负责人首先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后,填写购物申请卡或申请报告。1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1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200元以下由总务主任审批。再由总务处联合相关部门实施。先斩后奏者不予以报销。

⑤、各部门、处室购买的物品一律到物品保管处建卡并登记造册,再由部门、处室负责人(凭出库单)领走。

⑥、教职工生病住院或教职工直系亲属有丧事,由校工会组织人去看望并送去慰问品或慰问金。

⑦、接待如需用烟、用水等,由校长或分管校长指派采购员购买。

6、财务公开制度

为增强学校财务开支的透明度,学校财务人员定期向教职工公布(在校务公开栏中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另:差旅费报销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按财政局、教育局规定执行。

昌德中学总务处

财务管理流程规定范本(十二篇)

为了加强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财务程序及规定,现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公司财务收支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即总经理审批或总经理授权天津办事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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