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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规定范本(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1-06 22:00:02 查看人数:70

消防管理规定范本

第1篇 消防管理规定范本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了贯彻落实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

2 引用标准

本规定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

3 消防组织机构

3.1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安全管理部是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常设办公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4 消防安全责任

消防工作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也是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总责。

4.1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4.1.1 组织贯彻落实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4.1.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4.1.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组织筹建消防设施、购置消防器材。

4.1.4 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4.1.5 协调专业部门组织防火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4.1.6 组织制订符合企业实际的、可行的灭火和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疏散预案。

4.1.7 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4.2 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员,消防安全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4.2.1 组织实施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4.2.3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畅通。

4.2.4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和技能。

4.2.5 拟定年度消防资金投入方案。

4.3 岗位的防火责任

4.3.1 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4.3.2 加强对火源、电源、易燃物品的管理,工作完毕要及时切断临时电源、熄灭火源。

4.3.3 发生故障及其它可能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并及时报告当班调度系统。

4.3.4 对存放在本岗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清洁维护。

4.3.5 发生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及时报警。

4.4 实行租赁、承包、委托经营、产权转卖的单位或资产,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安全防火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在资产使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安全防火责任。

4.5 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场的消防管理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属地单位行使监督检查权。

5 防火安全检查

5.1 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5.2 车间、班组要结合综合安全检查,把消防检查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及时发现火险隐患,必要时要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

5.3 工段、班组要将防火责任落实到人,发现火险隐患,立即处理,一时不能处理的,要做好交接和防范。

5.4 安全管理部建立防火检查台帐。

5.5 防火检查的内容

5.5.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5.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5.5.3 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

6 各项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6.1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6.1.1 库内物资要分类、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m2、垛与垛之间不少于1m、垛与墙之间不少于0.5m、垛与梁柱之间的间距不少于0.3m,主要道路的宽度不少于2m,甲、乙类危险品专库贮存,并标明物品的名称。甲、乙类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存放。

6.1.2 甲、乙类物品库内不准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不准用可燃材料塔建隔层。

6.1.3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6.1.4 照明灯垂直下方间距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6.1.5 每个仓库应在房外或房门入口处单独安装开关,保管人员离开后应断电。

6.1.6 库区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禁火标识。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库。

6.1.7 库内应配备消防设备和器材,并确保完好备用。

6.2 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规范

6.2.1 生产和管理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应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灭火方法。

6.2.2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措施,使用领取的数量以能满足生产为准。

6.2.3 储存的危险物品应按性质分类、专库专放,并设明显的标识,注明品名、性质、灭火方法等,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存。

6.2.4 生产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内严禁烟火,电器设备开关、灯具、线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员不准穿钉子鞋和化纤衣服,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6.2.5 严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设备机件。

6.2.6 对怕潮(如乙炔瓶)、怕晒(氧气瓶)等物资不得露天存放。

6.2.7 搬运和操作危险物品应稳装稳卸,严禁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和启封。

6.2.8 运输危险品,必须由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的专车运输,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有懂其性质、具备押运资质的专人押运。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同车运输。

6.2.9 剧毒物品专库专柜存放,采用双人双锁制管理,一起领用,一起退回,做好库存和领用记录。

6.3 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

6.3.1 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电工技术规范》进行,非专业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6.3.2 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6.3.3 生产岗位、仓库、重点消防部位,严禁私设电热器具。

6.3.4 严禁使用不符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如以铜丝代替保险丝等)。

6.3.5 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危险品垛上方空间。

6.3.6 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并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器维修,工作结束后及时断电。

6.3.7 电工对本单位的电器设备和线路要经常维护,有关规定做好绝缘摇测,及时处理隐患。

6.3.8 危险品生产岗位、仓库的电器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6.3.电器着火,首先要切断电源再组织灭火。严禁带电灭火。

7消防教育规范

7.1 新员工入厂教育

7.1.1 新员工入厂要进行四级消防安全教育,重点学习企业的基本消防知识,经考核合格方可逐级向下分配工作。

7.1.2 公司级消防教育。由安全管理部负责,介绍本公司的基本生产特点、重点危害因素、部位、消防制度、常用的消防器材的基本知识介绍等。

7.1.3 厂级消防安全教育。由生产部负责,介绍本厂的基本生产特点、重点危害因素、部位、消防要求和基本防范措施、厂内的消防器材的基本原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7.1.4 车间级消防教育。由车间负责,介绍本车间的生产特点、安全制度、各类消防器材的分布,熟悉其使用的对象和场所,学会正确的操作。

7.1.5 班组级消防教育。由班组负责,根据工种特点,具体介绍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特点、流程、物料性质、易燃易爆危险性、重点部位、本岗位消防器材的种类、名称、使用方法、使用范围。

7.1.6 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员工,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学徒。学徒期满前不得独立操作。

7.1.7 员工调岗后,要进行调岗安全教育。

7.1.8 经二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的员工,因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由其本人负责。否则,由安排上岗部门负责。

7.2 特殊工种的防火教育制度。

7.2.1 结合年度安全教育,突出消防安全意识和防火安全技能的提高。

7.2.2 特殊工种防火教育要有针对性,要结合技能培训进行。

8 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8.1 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风干燥明显的地方。

8.2 消防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不得暴晒、雨淋或放在潮湿的场所。腐蚀性强的场所要采取防护隔离等措施,易冻坏的器材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8.3 对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外观锈蚀严重的要送消防检测站进行检验。灭火器材每半年查一次,可采用称重法、干粉严重结块、气压减少不能备用,要及时外送检修。

8.4 公司的消防器材要专人管理,各车间要明确一名安全人员负责消防器材日常管理。

8.5 各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所配备器材有所在岗位负责管理。

8.6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9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范

9.1 首先发现火警的人应及时报警,同时向领导报告,将火灾扑灭在萌芽或起始状态。

9.2 火灾造成损失比较大的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能清理现场。

9.3 调查处理火警、火灾事故,应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教育警示周围群众,处理事故责任人。

9.4 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将调查结果处理意见损失情况登记备案,重大火灾事故要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

10 消防奖惩制度

10.1 处罚:对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10.1.1 对国家消防法规、指示不及时传达,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对本单位存在的火险不及时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灾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1.2 违*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要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入安全财产损失事故处罚。

10.1.3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造成火灾,要根据火灾的性质及损失情况进行处罚。

10.1.4 埋压圈占消防栓,擅自挪用、拆除消防器材,要进行处罚。

10.1.5 其它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况。

10.2 奖励:对出现以下情况要给予奖励。

10.2.1 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隐患得到及时控制,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10.2.2 在火灾事故中救人、救物及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10.2.3 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得到实施并显得明显效果。

第2篇 高速工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工程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1、建立严格的消防器材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落实责任。

2、各种消防器材是消防专用工具,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他用,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处理,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各种消防器材用于扑救火灾,用完后立即整理放回原处,如有损坏,应报安全管理部门,并报损重新配发。

4、消防器材一律由安全管理部或各作业队统一购置,按各需用单位实际需要配发。

5、凡配发各单位消防器材,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要定期检查、保养,冬季要做好保温工作,使各种消防器材经常处于完好状况。

6、严禁对消防器材乱拿乱放,严禁对消防栓动用、埋压、圈占、堵塞。

第3篇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以便在关键时刻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系统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和各种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等。

消防车辆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各类消防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第四条 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或罐区的消防设施要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要作好消防设施的防冬保温工作。

第五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要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泵房的管理要纳入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

2.水泵和柴油发电机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每周试验1次。

3.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设专人值班,有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以于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不过夜,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第七条 泡沫泵站的管理。

1.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设施之一,必须加强管理,泵房严禁改作它用或乱放杂物,保持定整洁,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2.泡沫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每周至少运行一次,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盘车和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3.泡沫泵运行后要立即进行水清洗,防止机泵锈蚀。要做好泡沫管线和泡沫贮罐的防腐处理,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要及时检修、更换。

4.灭火系统每年要进行一次消防试验,确保完好。

第八条 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1.要加强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泡沫产生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要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2.加强装置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要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第九条 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

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

3.按照各种移动式消防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要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

第十条 各企业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出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4篇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5

住宅小区消防管理规定(5)

目的:

预防火灾发生,杜绝火种,维护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确保小区消防安全。

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遵守《消防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

2、任何人员都具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设备、预防火灾、协助消防工作,报告火警及参与灭火工作的义务;

3、禁止任何人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占用消防通道、挪用消防物资;

4、禁止任何人员携带任何具有火灾、爆炸危险隐患的物品进入小区,严禁生产、销售具有火灾、爆炸性隐患的物品;

5、禁止在小区内使用明火,未经许可不得随意烧纸、烧香,特殊情况使用明火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防范措施;

6、小区动用电焊、气焊等有危险的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操作规程;

7、按消防规定使用管道煤气,禁止使用瓶装煤气;

8、装修应采用防火材料,使用易燃和可燃材料必须经消防机关批准,进行防火处理;

9、室内装修须增设电器线路或进行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经管理处批准;

10、各商铺必须配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包括50平方米须配置1个灭火器;

11、管理处每月定期对各商铺的灭火器材、设施、设备及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5篇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规定

一、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给予50-100元奖励。

1、 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2、 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表现突出的;

3、 对查明火灾事故有突出表现的;

4、 在消防工作中及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5、 改善消防基础设施方面有显著成效的。

6、 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50-100元罚款:

谎报火警的;

当班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者;

长时间占用电话延误报火警的;

有意损坏消防器材、情节较轻的;

有意或故意阻碍报警和消防人员、车辆执行公务的;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的;

进入油气区人员不按规定着劳保护具的。

二、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 长时间堵塞、占用消防安全通道;

2、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储存、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3、 擅自携带火种进入油气区等禁火区域的;

4、 在禁火区域擅自使用明火的;

5、 对批评和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 延误、拒绝或者阻碍消防人员实施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情节较严重的;

7、 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有意破坏火灾现场的人员,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三、各班组所管辖的消防器材,由班组长负责检查,兼职安全监督员经常督查,对于消防器材的外表要保持清洁卫生, 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经消防部门和站内领导的同意.

四、各部位的配备的消防器材如有损坏或丢失的要及时进行更换和配备.

五、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的要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6篇 青岛市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某市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以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一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订立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

第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

(一)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工作;

(二)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制度,确定岗位防火职责;

(三)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开展防火知识培训和宣传,按工程进度落实相应的消防措施;

(四)检查落实施工现场宿舍和临时办公房的防火措施;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及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二)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

(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工作;

(四)发现一般火险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防火职责:

(一)检查落实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标准的要求。

(二)对建筑工程选用的消防产品进行核查,不得同意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制度及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三)安排监理技术人员参与并做好施工现场防火工作。

(四)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制度和防火安全措施;

(五)监督建设单位按时拨付安全措施费用;

(六)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责令其停止施工作业,同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选用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消防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

第六条、采购单位应在消防产品到场3日内,制定细则,列出品种、检测单位和取样方法,如实填报《青岛市工程使用消防产品到场申报登记表》,连同《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向原审批消防机构申报,由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抽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及时报警,迅速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不得不报、迟报、谎报火警,或者隐瞒火灾情况。

火灾扑救后,及时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图,建立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其宽度不得小于4米,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三条、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要害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要有明显的防火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第四条、建筑施工现场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每层设消火栓口,并配备足够的消防水带、消防水枪。

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使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序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工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必须开具用火证,设置专人看护,配备灭火器具。5级(含5级)以上风力应停止室外电、气焊切割作业。

第六条、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米。

第七条

施工现场要由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施工现场的义务消防队员,要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及演练。

第八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使用前施工单位消防保卫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凡是不符合规定的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临时用电施工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等不得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高热强光源灯具。

第十条、建筑工地工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备用状态。

宿舍不得设置于在建建筑工程内,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不得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现场的灶间严禁设于在建建筑物内,不应与宿舍、办公用房合建,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四级,燃料的存放及使用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应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搭设,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有专人管理灶火。液化石油气钢瓶放置、使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四章处罚

第一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山东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条、对在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内不作整改,或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施工单位,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可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做出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执行其它有关法规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

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的发生,保护小区人员及财产安全,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业主消防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1. 小区物业保安部负责公共区域及消防中控室的消防安全的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小区业主应予以协助并落实小区消防安全协议书的内容。

2. 消防安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管理方针。

3. 小区的防火

(1)小区下列部位不得吸烟.动用明火:

*电梯厅.电梯轿厢;

*设备机房.设备层.控制中心.配电室;

*油库间及周围.液化气间及周围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地下停车场;

*设有感烟探测装置的下端;

*装修.施工.作业现场;

*其它设有严禁烟火标牌的部位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确需动用明火时应办理相关手续。

(2)小区的用火

由于装修.作业等原因需要动用明火时,动火业主/人应到保安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动火人员应配合保安人员的检查,出示动火证,对于未按动火手续进行动火的应立即进行整改。

用火完毕后应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及时消灭遗留火种。

(3)用电

*在装修.维修.更换电器设备及导线时,应严格按国家电气有关规范设计负荷.敷设线路;

*定期检查.维护用电电器及连接导线,发现设备超载.线路短路.导线连接不牢固.绝缘性能差等情况应及时协调有关业主维修;

*库房.操作间.机房等重点部位应建立防火制度和措施;

*重点部位.库房不得使用大功率采暖.灶具等用电设备;

(4)业主装饰.装修应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不燃.难燃材料;

(5)业主不得在小区公共部位组织人员密集的大型活动,确需时应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及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应确保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活动中不得使用火焰;

(6)业主不得在小区储存.生产具有易燃.易爆.化学反应特性等物体。

4. 小区的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

保安部定期对小区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向有关业主提出整改要求,并发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业主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整改有关隐患,对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或拒不履行的,保安部有权协调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处理。

5. 小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1)物业工程部.保安部定期对小区灭火设施.消防器材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有效.处于运行状态;

(2)业主应爱护小区消防设施及器材,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遮挡.圈占.损坏.挪用消火栓系统;

*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电梯前室及在上述部位设置障碍;

*破坏.占用防火间距.防火分区;

*挪动.拆卸.损坏探测.报警装置;

*遮挡.去除.涂抹消防安全疏散.安全出口.设施标志.标牌;

*私自动用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并造成报警,设备误动作的;

*在卷帘门下.防火门旁堆放物品;

*非紧急情况动用灭火器.拔掉灭火器铅封.改变灭火器设置部位等;

*拆除防火墙.防火材料;

*封堵感烟.感温探测装置的探测空间;

*碰撞.敲打喷淋头及其溅水盘.玻璃球等部件。

7. 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

保安部每年在小区张贴.悬挂有关消防安全的图片.常识性知识,提高小区人员的逃生.灭火.报警等技能。加强内部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的防火安全意识。

8. 紧急情况的处置

发生火灾后,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拨打119报警,拉下或按下小区火灾报警装置或电话告之保安部,就近使用灭火器材或灭火系统进行灭火。业主应按照保安人员的组织.指挥由楼梯间进行逃生.疏散,并随手关闭有关空调等用电电器。

第8篇 水泵房的消防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消防水泵房、喷淋水泵房

2.权限:管理处负责人指定专人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日常工作。

3.管理方法:

3.1每日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是否处于开启、关闭.正常应处于开启状态.

3.2每日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是否处于自动、手动状态.

3.3每日检查设备的阀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蝶阀手柄与管道处于90度状态为关闭,蝶阀手柄与管道处于平行状态开启)正常应处于开启状态.

3.4每周对消防、喷淋泵进行点动或盘动,查看连轴有无锈死,泵体转动有无异响。

3.5水泵房应配置消防灭火器材;每日检查机房内有无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非机房工作用品。

3.6 安全重点部位的责任人应做好工作记录,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出,确秩序维护全.

4.设备异常运行及事故处理:

4.1设备运行时发生异常现象,应及时停止设备运行,对故障部位进行检查。

4.2对无法预控的事故,应停机后立刻向有关部门汇报。

4.3水泵房设备、设施、器材因维修、保养或异常需要停用的,应做好应急议案,备用设施、设备器材,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审批。

4.4突发事故按公司各类紧急预案进行抢险工作。

第9篇 调试试运期间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调试试运期间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依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总包单位具体负责。

2现场应加强保卫值班工作,作好重要设备、重要部位24小时不间断值勤守护。(如各主要通道、受电的配电室门口等地点)

3现场实行“通行证”制度,严格限制无关人员进入调试试运现场,维护现场工作秩序。

4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消防设施应全部正常投运,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应符合要求,数量应充足,满足现场需要。

5重点防火部位和防火区域,如:充油设备、充氢设备、油区、制氢站、发电机及充氢设备周围、电缆夹层、配电室、控制室、电子设备室、蓄电池室、制粉系统、输煤系统等部位动火时,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作好防火措施。

6从锅炉第一次点火到整套启动试运过程中,专职消防人员应到现场值勤,消防队应处于戒备状态,消防车应到现场待命。

7作好重点防火部位及重要设备安装部位的防火方案和火灾扑救方案,做到既能迅速控制和扑灭火情,又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设备。

3.6.8完成组机168小时试运,办理完机组正式移交手续后,现场的消防管理即可移交电厂管理,移交时在电厂消防器材未到现场前,施工单位的消防器材不得撤离,确保现场消防器材不断档,消防管理不留空白。

第10篇 物业消防监控中心设备运行管理规定

1. 0目的

确保消防监控中心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证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0范围

适用于**集团大厦的消防系统、保安闭路电视系统、对讲电话系统运行管理。

3. 0职责

3. 1值班保安员负责中心设备的监控管理并做好记录。

3. 2工程部主管负责对中心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及监督指导。

3. 3当值领班负责对中心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4.0工作程序

4. 1各级人员工作程序

4.1.1 中心值班保安员

a.中心值班保安员负责中心消防设备24小时运行操作、监控、记录。 显示火警信号后,于三秒内消音,保留信号,并立即报告领班前往察看,确认信号真伪,发生火灾后,通过广播和警铃疏散人员并启动相应灭火设备。

b.当发生故障时,及时通知工程部派人修理。

c.将每班运行情况记录于《消防中心工作记事簿》,《消防报警联动系统设备监控运行记录》。

d.保安员按《消防设施检查制度》要求,在工程部责任技工配合下,定期对消防系统进行功能检查并启动消防泵、加压泵、恒压泵、正压风机、送风机、排风机、排烟机等联动功能广播系统,并将试验结果记录于各种检查表格中。

e.每班次打扫房间一次,每月清洁设备一次(由保养单位完成),保持地面、墙壁、设备无积尘、水渍、油渍。

4.1.2 技工、高级技工(有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负责)。

a.按《消防设备检查保养计划表》、《保安闭路电视检查保养计划表》要求按时进行中心设备的维修保养或监督外保工作,并做好记录。

b.负责向工程部主管申报备品、备件的采购计划。

c.负责编制中控室设备台账、设备卡。

4.1.3 保安部部长

a.负责中心保安员的纪律管理和素质培养。

b.制定培训考核计划定期对中心保安员进行培训考核,以提高值班人员业务素质。

4.1.4 工程部主管

a.负责中心设备的综合管理,包括技术资料、档案的收集、保管,负责零星设备配件、材料的采购计划的编制、外委修理的联系工作,对维修保养工作进行指导及检查监督。

b.每年12月制定下年度的各项检查保养计划表。消防系统设备、保安闭路电视设备的保养,每季进行一次。并按运行情况制定中修、大修计划。

4.1.5 管理处经理

a.审核修保养记录表中修、大修计划。

b.中心各项保养计划表及维修计划表。

4. 2消防监控中心管理工作程序

4.2.1保安员负责中心每天24小时值班、监控,并严格执行交班制度,填好值班记录。

4.2.2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外来人员进入要经管理处或保安部长批准,禁止无关

人员进入。

4.2.3各控制制柜、显示屏、信号灯、控制线路等的动作应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各类操作转换开关应在手动位置。

4.2.4 每班应注意检查各类信号是否正常,并认真记录,如有异常要立即查清原因。

4.2.5 中心出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核实。属误报,应消除信号并做好记录,属火灾报警,应迅速报告保安部长,管理处领导,组织灭火。

4.2.6中心内的一切设备设施、元器件、线路不得随意更改,如有损坏,要查明原因立即申报上级,经批准后及时更换。

4.2.7 室内要保持干净卫生、通风干爽、设备无灰尘,不准堆放杂物。

4.2.8 消防应急器材应齐备良好,室内禁止吸烟。

4.2.9 常备应急于电筒及充电或应急照明设备。

4.2.10 保持专线报警电话畅通,禁止任何人员作私人用途。

5. 0相关记录

5.1 《消防中心工作记事簿》qr/gr-605

5.2 《消防报警联动系统设备异常情况记录表》qr/gr-611

第11篇 某铝加工车间消防管理规定

1 管理要求

1)铝加工科严禁注水,防止炉体渗漏,经常清除地面积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设立严禁注水标志。

2)车间内实行全车间禁烟制度,车间任何部位都不得吸烟。(吸烟应在吸烟室)

3)重点作业场地、应挂上明显防火标志,消防器材要配备齐全、充足。

4)作业区内,通风装置保持完好,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是防爆型。

5)现场储放各类溶剂用量须严格控制,一般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如当班用量较大超过现场储量规定应采取多次领用的原则。

6)车间应有紧急疏散通道示意图和应急照明灯具,各类通道要保持畅通,安全门应方便有效,防火隔离门下方不得堆积杂物。车间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习。

7)涂装车间不准动用明火,确须动用明火的,必须按工厂动火审批要求进行。

7)车间要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每天检查本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情况。

2 操作要求

1)作业前,应检查作业区,确保通风装置完好,电气设备无故障,开启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出现故障时,不得进行作业。

2)现场作业时,不得携带火种和手机,禁止使用手机,其它人员严禁入内。严格按劳保用品配备着装,不得穿着化纤制品以防产生静电。

3)作业场所严禁堆放其它杂物,作业完后及时清除地面、禁止积水。

4)作业人员应清楚现场消防器材的位置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5)车间所有人员应清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和掌握应急疏散通道路线图。

6)遇节假日放假前将所有的油漆、溶剂等退回库房,统一保管。

8)车间内现场装配使用过的纸皮、胶袋、包装材料等易燃易爆物要及时清理。

第12篇 仓库电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安全规定。

2.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3.库房内除电器照明外,不得敷设其它动力线路,引进线路必须穿管,闷顶内不得敷设电线,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如需临时拉设电线,应经有关部门批准,由电工安装,使用后及时拆除。

4.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电气开关应设在库外,并有防雨防潮装置保护。

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6.动力电气线路及其插座应装在库外,使用机械装卸设备时,电源由橡套电缆引入库内。

7.仓库电器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消防管理规定范本(十二篇)

1 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贯彻落实消防工作“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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