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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牌(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1-16 14:30:01 查看人数:23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牌

第1篇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牌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牌

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

1.新购或改装的机械设备由动力设备部门鉴定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保护措施后,方可投入运行。

2.自行制造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并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等文件报有关主管设备的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制作。

3.经过大修理的重要施工机械(包括起重机、施工电梯、打桩机等),应经主管单位的设备部门验收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塔式起重机和人货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由工程队主管设备队长组织本单位机务、安全部门和机操人员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公司(处)动力科、安全科进行验收。井架、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由主管设备队长组织机务、安全部门和机操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5.大型塔式起重机、人货电梯等技术性能复杂的机械设备,应编制拆装方案,经公司(处)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6.各类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按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配置,并保持齐全、有效。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监测、指示、仪表等装置。

7.机械设备必须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的制度,大型塔吊、人货电梯和打桩机械等设备应实行人机固定,建立机长负责的专业机务组。

8.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机修和机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应按原机技术性能的规定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制度和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当机械设备运转到保养周期定额工时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使用、带病运转和在作业运转中进行维修。

9.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各类设备的安全检查表,定期进行检查评定;查出的问题要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整改。

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高度24m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具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设施,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火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

3.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

4.严禁在屋顶用明火熔化柏油。

5.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灭火器材配备的规定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时设施区,每100m2配备两只10l灭火机;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桶(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每25m2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机;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机。

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1.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5.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

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

9.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准使用。

10.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1.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第2篇 某直属冶炼室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除了有正确的安全方针和必不可少的规程、制度、标准之外,还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去监督检查和贯彻执行安全方针、法规、制度、标准劳动者遵章守纪。

一、企业负责,就是说企业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企业从创建、生产准备到生产的过程,都要保证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不能只讲经济效益,忽视安全。

二、一般规定:

1、新工人和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特别是防毒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现场工作和学习。

2、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除了有正确的安全方针和必不可少的规程、制度、标准之外,还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去监督检查和贯彻执行安全方针、法规、制度、标准劳动者遵章守纪。

一、企业负责,就是说企业在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企业从创建、生产准备到生产的过程,都要保证人员、设备、环境的安全,不能只讲经济效益,忽视安全。

二、一般规定:

1、新工人和实习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知识教育,特别是防毒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现场工作和学习。

2、操作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与作业相应的劳动防护品。

(1)、酸处理作业时,应穿戴耐酸工作服、胶靴、胶手套、防毒口罩等。

(2)、熔炼作业应穿戴白帆布工作服、炉前鞋、工作帽、石棉手套等。

(3)、禁止在生产场所进行一切危行安全生产的活动。

(4)、每个职工学会酸、碱灼伤的抢救知识和方法。

(5)、全体操作人员必须掌握硫酸等强腐蚀性试剂的保管、使用常识,熟悉一般防火知识,对塑料、油、电器设施等易燃物注意保管。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火工具,注意高温管路、设施安全,保证工作场所空气良好。

(6)、劳动者遵章守纪,就是要求每个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的法规、制度以及本行业的规章制度,在生产中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已、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7)、安全生产责任的最基础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核心,下班后打扫岗位卫生,认真交接好安全和生产情况,方可下班。

操作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与作业相应的劳动防护品。

(1)、酸处理作业时,应穿戴耐酸工作服、胶靴、胶手套、防毒口罩等。

(2)、熔炼作业应穿戴白帆布工作服、炉前鞋、工作帽、石棉手套等。

(3)、禁止在生产场所进行一切危行安全生产的活动。

(4)、每个职工学会酸、碱灼伤的抢救知识和方法。

(5)、全体操作人员必须掌握硫酸等强腐蚀性试剂的保管、使用常识,熟悉一般防火知识,对塑料、油、电器设施等易燃物注意保管。配备一定数量的防火工具,注意高温管路、设施安全,保证工作场所空气良好。

(6)、劳动者遵章守纪,就是要求每个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的法规、制度以及本行业的规章制度,在生产中做到“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已、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7)、安全生产责任的最基础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的核心,下班后打扫岗位卫生,认真交接好安全和生产情况,方可下班。

第3篇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管理规定

各项目部、机关各部室:

为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完善各项基础工作,落实各项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责任,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部区队班前会

传达上级指示,布置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生产任务布置,强调各岗位、工种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每日的安全教育内容;排查处理不安全因素。记录齐全,存档备查。

二、周班组安全活动

有月安全教育计划,有备课记录,有每周一案的学习计划。会议记录有活动时间、主讲人,所有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活动,参加活动的人员签到,缺席人员要补课。记录学习的内容、主持人的点评以及近期单位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重点工作。安全活动结束后,于当天20 时上报安全生产技术部。

三、安全办公会会议记录

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精神,总结当月工作,全面排查隐患,布置次月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的人、财、物等问题,并落实责任人和实施办法。会议要形成纪要,纪要需重点突出,能反映单位的实际情况,于月底25 日前上报。

四、隐患排查治理

(一)班前隐患排查

由主持班前会的领导干部负责,对当班人员的状况进行认真排查,喝酒的、心情不好的、身体不适的严禁入井作业,杜绝上班期间非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班中隐患排查(带班干部记录)

由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排查,确保消除现场隐患。带班干部要做好带班记录,对每个头面的隐患排查治理,在确保每个头面现场无隐患的情况,不得低于3 条,同时带班记录中要反映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带班记录由带班干部本人填写,留存备查。

(三)隐患排查治理交接班

排查的隐患内容,当班处理不了的,要与下班带班干部和班长进行交接,同时,体现在现场隐患排查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上,由项目部留存备查。

(四)隐患管理台帐

隐患整改记录要规范说明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检查人、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验收人签字等内容。

五、各类施工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复审)、学习传达

必须保证一工程一措施,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对规程措施进行学习,并签字,超过三个月的规程必须重新组织学习和考试,学习、考试要求规范说明应到、实到、补学、补考人数等。

六、上级各类文件、通报、报告、纪要、指令、要求等的学习贯彻落实

对上级有关安全、技术、生产管理方面的各类文件、通报、报告、纪要、指令、要求等,要传达到每一个干部职工,要求规范说明应到、实到、补学人数等。

七、变化管理、超前预控管理

凡发生季节、关键时段控制(含节假、休息日)、人员(新工人、借调人员、离岗返岗人员)、三工(工艺、工序、工具)、施工地点内容、地质条件、单项工程等变化情况,需制订整改措施,进行超前预控,确保安全技术措施到位,超前预控有方案,有迹可循。

八、工作流程卡(安全注意事项)

每个岗位的职工必须配备工作流程卡,熟知安全注意事项,确保现场考试检查合格,不低于90 分。

九、“三违”治理

项目部技术主管及以上管理人员月度治理“三违”不低于1 人次,百人以下项目部月度内治理“三违”不低于4 人次,百人以上项目部治理“三违”不低于在册人数的6%。“三违”治理严格按照上级“三违”规定实施,项目部建立“三违”、事故座谈分析制度,一般“三违”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组织,严重“三违”由项目部经理组织座谈分析,碰触“安全红线的”一律解除合同。“三违”当日上报,由项目部经理签字审核,并附“三违”人员考勤表和当班验收单。

十、安全生产及标准化管理

组织好每日的巡查和定期检查,标准化检查月度不低于三次,每月对检查和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备查。

十一、应急救援预案和季节性“三防”预案

必须认真编制年度应急救援预案和季节性“三防”预案,季度内或施工环境变化等,要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和补充。雨季、冬季及时编制“三防”预案。

十二、调度记录管理

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技术部必须建立调度记录,记录当天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情况,记录上级部门的指示、指令、要求以及领导安排的工作,并有落实情况记录,实现闭合管理。

十三、调度室管理

1、建立调度沟通制度,建立专门调度沟通记录。

根据工程公司调度室值班上班的时间,在工程公司调度室上班时,与工程公司调度室汇报当日调度室、调度值班及公司值班人员计划安排。19 时30 分前,电话提醒值班领导汇报。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至少调度一个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

2、建立与项目部经理沟通的记录。

当班调度员至少与各项目部经理电话沟通一次,主要内容是:当天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情况,当天组织的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文件学习情况等,昨天汇报的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影响生产的情况等。不得以“正常、没事”等文字敷衍了事。同时,记录其他调度的内容。

3、信息化建设管理

安全生产技术部每周抽查一个项目部,并电话通报检查情况,每月15 日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下发预检查通报,每月25 日进行全面的检查,下发信息化检查考核通报一次。

十四、其他基础资料

相关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以上没涉及的资料,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相关要求

1、相关资料有专人负责,分类归档备查。各种会议记录和其他安全生产过程记录,保存不得低于一年。

2、按照14项规定的内容,项目部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各项目部对各项基础资料进行检查一次,查遗补漏,并对没有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的进行考核。

3、安全生产技术部随时抽查各项目部的基础资料,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基础资料的全面检查。

十六、考核

(一)管理人员履职考核

1、1-14 项内容,发生一项不符合要求扣1 分,累计3分不尽职、8 分不履职、15 分严重不履职,扣分达15 分,公司领导约谈。

2、按季度考核,管理人员不尽职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不履职的对责任人罚款500 元,严重不履职对责任人罚款1000 元。

3、上级部门查到的不履职行为,加倍处罚。

(二)发生不规范行为的考核

1、发现一次班前会记录不详,内容不全、不详细的,对主持人罚款100 元。

2、缺一次周安全活动,对项目部经理罚款100 元,无备课、无安全强调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对主持人罚款50元。

3、没有召开项目部安全办公会对经理罚款100 元,没有按规定内容进行排查、讨论、布置工作或记录不全的,对经理罚款50 元。

4、缺一次班前隐患排查,对主持人罚款100 元。

5、带班干部、当班班组长没有组织现场隐患排查的,对当班带班干部、班组长按不履职考核。

6、现场无隐患交接班记录的,对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按不履职考核。

7、隐患治理没有实现闭合管理的,对分管安全的副经理按不履职考核。

8、各类施工设计、规程措施的审批(复审)、学习传达、考试一处不符合要求的,对技术负责人罚款50 元。

9、上级各类文件、通报、报告、纪要、指令、要求等无学习贯彻落实痕迹的,每发现一处对项目部经理罚款100元。

10、变化管理、超前预控管理,每遗漏一处或缺项,对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罚款100 元。

11、现场抽考工作流程卡和应知应会的,得分低于90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

12、“三违”治理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弄虚作假的,对项目部经理按不履职考核。

13、月度内没组织质量标准化检查的,对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罚款300 元,缺一次罚款100 元,月度内无考核的,对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罚款100 元。

14、没有及时编制规程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和季节性“三防”预案或没有及时履行审批手续的,对技术负责人按不尽职考核。

15、没有建立调度记录的,对项目部经理按不履职考核,没有记录当天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

16、项目部上报安全生产技术部的资料原则上由分管负责人签字,发生错误、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对签字人罚款50 元。安全生产技术部汇总上报资料发生错误的,对责任人罚款50 元,对负责人罚款20 元。发生严重失误的,对责任人罚款200 元,对负责人罚款100 元。上报的文件资料,发现错别字的,每发现一处,对项目部分管负责人罚款50元。

17、项目部当班带班、值班干部不汇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调度室对当天各项目部带班、值班调度记录不清的,一处对责任人罚款50 元。无记录的 ,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8、月度内没有对各项资料进行检查,查遗补漏的,对责任人按不尽职考核。

19、管理人员发生工作“两随意”行为,对责任人罚款100 元,并扣1 分。

20、以上处罚累计考核,未尽事宜,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4篇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

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121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

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

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

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

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

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

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

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

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

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上班之前饮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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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

3、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

4、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规定的。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委会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属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

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

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对安全环保部。对未履行职责,

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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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

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的,车间、部门领导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和罚款10 元;第二次罚款30 元;第三次罚款50 元。

第十六条行为人第一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虽未造成后果,但出现事故苗头,车间、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可以给予行为人30 元处罚;一年内出现第二次,给予行为人100 元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按1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 元(含1000 元)以上50000 元以下,

按5%罚款(最低罚款额不少于100 元);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委会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委会根据情节研究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5篇 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勘探作业,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的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石油、天然气、煤炭地质勘探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地质勘探单位是本单位地质勘探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的从事矿产地质勘探及管理的企事业法人组织(以下统称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探作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从事钻探和坑探工程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具备钻(坑)探地质勘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档案管理和检测监控制度;

(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

(九)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九条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低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所属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总数在300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低于1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地质勘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地质勘探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地质勘探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第十二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地质勘探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使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

(二)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监控的支出;

(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支出;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地质勘探单位野外作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十三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加强对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地质勘探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有关规定。

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中的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具体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含采矿权人,下同)不得将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地质勘探单位不得转包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作业的,应当与地质勘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探矿权人应当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地质勘探单位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采矿活动。

第十七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野外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或者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地质勘探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建立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地质勘探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地质勘探主管单位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登记制度,及时受理地质勘探单位的备案申请。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审查,逐项建立安全专篇审查档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六条 探矿权人将地质勘探过程项目委托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探矿权人委托或者发包给地质勘探单位进行勘探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对地质勘探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6篇 中建五局安全生产管理奖罚规定

中建六局安全生产管理奖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先进,督促落后,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工程局《项目管理手册》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程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局对全局各单位、项目、部门及个人的奖罚,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局设立专项安全基金账户,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部门及个人。

第四条基金的来源,一是工程局注入部分资金,二是将各类违章罚款纳入基金。

第五条工程局每年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调研,确定年度安全优胜单位和部门;每年由各单位上报符合本奖励规定的项目及个人,上报工程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对项目的处罚在检查期间或检查后直接下达处罚单,对单位的处罚由局安全生产管理部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工程局安全生产管理部是本规定的奖罚确认主体,工程局财务资金部是奖罚执行主体。

第二章奖励

第八条安全优胜单位奖

本年度内未发生重伤事故及死亡事故,所属项目在安全检查中无重大安全隐患,无重大违规行为,未受到重大投诉,完成年初制定的创建文明工地预定指标,奖励2000元。

第九条安全优胜项目奖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受控,文明施工整洁有序,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评价良好,获得市级文明工地,未发生安全事故,奖励1000元。

第十条安全优胜部门奖每年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安全优胜个人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安全革新成就奖

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取得了突出成绩的单位或项目,给与奖励1000元。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三条施工队伍进入现场,必须审查其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签订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施工资质不符、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必须及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或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佩带胸卡,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教育上岗的,责令整改,每发现一人罚款20元。

第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针对性不强、交底不全面、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履行当事人签字手续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或执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反此项规定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安全例会无记录,记录在册的隐患没有按时整改,事故隐患做不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十八条分包作业队伍应按以下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人数50人以下的,应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50人-200人的,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并佩带明显标志,违反此项规定的,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必须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1万平米以下的项目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1-5万平米的项目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米以上的大型项目应设置安全总监,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员,并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组成安全监督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违反此项规定的,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脚手架、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经主管部门和监理审批后,方可施工,超过5米的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还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违反此规定,责令立即整改,罚款1000元。

第二十一条脚手架、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标准及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每项罚款1000元。

第二十二条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证书过期的,每发现一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三条无现场安全标志总平面布置图,现场未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安全标志的,责令整改,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现场市区主要路段未设置高于2.5米的围挡、一般路段未设置高于1.8米的围挡,或围挡不连续、不封闭;进出口未设置大门,无门卫和门卫管理制度的,每项罚款200元。

第二十五条施工道路不畅通,无排水设施、排水不畅通,现场有积水,材料堆放混乱,易燃易爆品未分类存放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佩戴好安全帽,违者一经发现,每人罚款20元,现场5人以上不戴安全帽视为管理缺陷,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系好安全带,违反此规定每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采购进场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钢管、扣件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违反此规定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四口'、临边无防护或不按规定标准防护,达不到严密、牢固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

第三十条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以上持证电气专业人员,负责现场中的电气安装、监督检查、维护,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违反此项规定,罚款500元。

第三十一条现场无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接地、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漏电保护器、配电线路、外电防护等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标准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屡次违反规范的,罚款1000元。

第三十二条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安拆单位资质不符,无安拆方案或方案未审批而擅自施工的,责令立即停工整改,逾期不整改,每项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三条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证件不齐,未办理验收、检验、备案手续,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三十四条大型机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无运转、检修、保养记录等,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每项罚款500元。

第三十五条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的各楼层卸料台口必须设置统一的安全门,发现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门,或有安全门未关闭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司机无证上岗,违章操作,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缺失或失灵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七条各类小型机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防护设施不齐全,责令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500元。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区防火制度不健全,防火责任制未落实到人,消防器材、设备、材料存放、维护、管理不当或消防措施不符合要求,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三十九条现场临建未办理消防验收,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隔开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四十条明火作业无审批手续,动火无监护人和监护措施,责令整改,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一条食堂、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责任制,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食堂内存放煤气罐,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每项罚款500元。 第四十二条在建工程内住宿,民工生活区内各类供电线路混乱,未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冬季民工宿舍内使用电炉、电褥,无安全取暖措施或采用明火取暖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三条因施工扰民受到重大投诉,安全不达标、施工现场混乱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罚款5000元。

第四十四条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不及时反馈的,罚款1000元,整改不彻底、反馈的内容不真实,罚款2000元,工程局或政府部门提出隐患整改,逾期不改的,或虚假回复,仍违规施工的,罚款5000元。

第四十五条发生重伤事故,项目负有主要责任的,罚款5000元,单位负有责任的,罚款5000元;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对项目和单位各罚款10000元。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项目和单位,加倍处罚。

第四十六条以上各类罚款,由局安全生产管理部下达处罚单

,三日内无陈述和申辩的,或陈述和申辩的理由经主管领导和部门裁决,不能改变处罚决定的,责任单位必须将罚款于一周内交到局财务资金部,存入专项安全基金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局财务资金部对责任单位直接扣除。

第四十七条奖罚款项在局财务部门设立专项管理台账,局安全生产管理部建立安全奖罚台帐,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罚款只能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不得挪用。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奖罚的补充规定并报局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除进行罚款外,还将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局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交叉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同一工作面或同一立体空间范围内的不同作业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安全,避免财产损失,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生产区域内的各种交叉作业。包括:作业区域内桥梁施工、深基坑作业、设备维护检修作业、同一作业面上多台起重机械和专用机械的交叉作业以及其他作业许可中规定的不相容作业。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

交叉作业--凡在不同作业面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作业或在同一作业面处于起重机回转或运行范围之内同时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管理规定

交叉作业安全进行的关键是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和联系,尤其是进入他人场地作业时必须通知该场地施工作业负责人,做好交叉作业人员之间的协调工作,明确双方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与配合要求。

一、作业人员在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上下贯通同一垂直面上作业,后行作业人员注意避让先行作业人员。

二、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体可能坠落范围之外,当不能满足时,上下之间应设隔离防护层。

三、禁止下层作业人员在防护栏杆、平台等构件的下方休息、逗留。

四、起重作业

1、吊装移动工件、分段前,起重指挥与起重司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确认吊物下及吊物行走路线范围无人员及障碍物,吊物通行路线下方所有人员无条件撤离。

2、起重挂钩、指挥人员站位不得与起重物体起吊路线交叉,不得站在被吊物体通行的死角,与被吊物体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

五、施工区域内车辆作业

1、施工区域内各类车辆在大型起重设备工作范围内作业时,大型起重设备拥有优先通过权,施工区域内各类车辆必须避让,不得争抢通行。

2、车辆运输超宽、超长物资时必须做好防范措施(警示标识、监指挥引导人员)防止碰撞其他物件与人员。

3、施工区域内车辆进入作业区域,须按项目部限速规定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与其他车辆、行人争抢通道。

4、高空作业车、汽车吊在狭小空间或高压线线附近作业时,必须保持可靠的安全距离(见下表),操作时须缓慢,严禁大幅度运行作业。

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线路电压(kv)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垂直距离(m)

1.5

3.0

4.0

5.0

6.0

7.0

8.5

水平距离(m)

1.5

2.0

3.5

4.0

6.0

7.0

8.5

六、搭架作业

1、脚手搭设中或未检验合格,其他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搭架范围,脚手架等辅助材料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2、脚手板堆放高度过不得超过2米、脚手管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堆放的底部宽度应大于1米,以保证堆放的稳定性。

3、严禁在堆放物的脚手架、模板旁休息,防止倒塌伤人。

七、明火、打磨作业

1、加油作业与电焊、打磨作业不得在同一时段同一区域交叉作业。

2、焊接动火作业与气体软管、气体分气包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或做好可靠的防护。

3、打磨作业时,打磨机磨屑方向不得有人员和易燃物。

4、上方动火作业(焊接、切割)应注意下方有无人员、易燃、可燃物质,若有应做好防护措施,遮挡落下焊渣,防止引发生火灾。

八、设备维修时,按规定挂警示牌告知操作者,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派专人看守、切断电源、拆除法兰等)谨防误操作引发事故。

九、因工作需要进入他人作业场所,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该场地管理者申请,说明作业性质、时间、人数、动用设备、作业区域范围、需要配合事项,与该场所管理者协调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作业(见附录),其中必须进行告知的作业有:

1、进入门机、龙门吊运行范围,有可能影响门机、龙门吊安全的交叉作业,如高空作业车跨越门机、龙门吊轨道进行的涂装作业。

2、生产区域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建构筑物维护保养作业。

3、其它由施工负责人根据作业风险分析确定需进行告知的交叉作业。

十、施工现场同一平面的交叉作业,如:施工现场与施工便道的交叉等,必须有足够安全警示牌。必要时需配专人指挥。

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武昆高速公路第十四合同段项目部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第8篇 天然气场站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避免安全生产事故事态造成失控,杜绝事故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达到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的相应经济损失额度和人身伤害程度的事件。

安全生产的分类:按照事故的性质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施工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造成财产损失的大小、社会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着火,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施工事故: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高空坠落、窒息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由于人员指挥错误或者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人身事故按伤害的程度划分为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导致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伤害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内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

按事故的经济损失划分为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内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发现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向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报告,并由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向主管领导报告,发生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二)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以文字的方式,在以下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发生轻伤事故,在4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重伤事故,在2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在1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安全部门。

发生火灾、爆炸、施工、设备等重大事故立即上报安全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方式:通过电话、手机或网络、传真报告。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应急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二)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应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保护和对伤亡人员组织救护。

(三)发生各类事故,应依据已确定的事故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由公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发生重伤或重大事故,由有关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组由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人员和相关人员组成。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特大事故,按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总结事故经验,提出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事故责任者的处置

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置

第9篇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公司在生产、运输、现场浇筑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岗位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三条、 公司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实行安全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 公司将配备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机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有:

1、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认真执行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本单位各级、各岗的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

3、 制定各部门、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4、 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5、 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 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

7、 负责特种作业的持证上岗管理,组织开展特种作业设备、设施、机具的检验检测、日常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8、 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使用;

9、 监督生产经营部门制定预拌混凝土生产、配送计划,推行绿色、文明施工;

10、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监督部门;

11、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门卫,安排专人值守,防止外来人员未经允许进入场内。厂内混凝土生产、原材料堆场及人员办公生活区域应作明显区分,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实行分道管理,设置醒目的交通标志和警戒标志,主要人、车交汇或车辆密集区域应有专人指挥,防止场内机驾事故。

第六条、 组建车辆维修保养队伍,负责车辆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和外表清洗,定期安排车辆送检、大修,及时更换零部件和易耗品,消除车辆安全隐患。配备数量充足、持有效证件上岗的车辆驾驶人员。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合理的人员轮班计划,防止驾驶人员疲劳驾驶、野蛮驾驶和违章驾驶。

第七条、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设备,必须经年度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车辆、设备的操作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 混凝土搅拌设备要明确专人操作。定期做好混凝土搅拌设备的检修和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安全运转性能。设备检修保养应不少于2人,并落实专人进行安全监护。检修保养时,应切断设备电源,悬挂警戒标志,入筒作业应关闭出料口。

第九条、 定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做好职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掌握职工基本情况,对职工身体条件或专业技术无法满足安全作业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为职工配备安全帽、防护服、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职工正确使用,防范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第十条、 公司委派专职管理人员,提前进入预拌混凝土配送建筑工地,服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配合做好运输车辆的现场指挥和混凝土的浇筑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与项目管理人员沟通、协调,予以消除。

第十一条、 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出建筑工地,要服从工地有关管理人员的指挥,谨慎慢行,控制行车速度,给出明显的拐弯信号,防止发生交通事故。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泵送设备进入工地后,要妥善选择停靠位置,选择在平整、夯实的地坪上做好支撑,并垫好枕木,保持设备在运作过程中的稳定,防止发生失稳或倾覆。车辆及设备退场前,要采用工地洗车装置进行轮胎及表面清洁,防止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

第十二条、 在输送混凝土前,应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踏勘,合理选择泵送设备,确保泵管有稳固的绑扎点或可靠的旋转(伸展)环境。

第十三条、 在制定配送计划时,应综合考虑配送量、距离及浇筑时间等因素,尽量避开城市交通高峰及居民休息时间,防止施工扰民。建筑施工企业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的,不得超过环保部门规定的夜间施工时限配送预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木片装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确保按木片装卸质量,贯彻质量是企业生命的宗旨,为货主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桉木片专用堆场管理

l、木片专用堆场在进货前要清扫干净,修补裂缝、凹陷,并建立活动水泥隔板,以防异物混入木片。

2、装船或其它需要移动水泥隔顿时,应通知木片港口质量验收小组和派专人现场监督,清理干净移开水泥隔板处的碎泥石块等异物。

3、专用堆场四周设立“严禁吸烟”、“禁止乱扔杂物入内'等告示牌,四周要经常保持清洁,设立场用垃圾箱,由调度室负责定期清倒。

4、设立堆场岗哨,设专职保卫人员看管堆场。木片堆场保卫员要按本规定对进入堆场的机械及入员进行严格的检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机械及人员,坚决不予进入。

5、现场所有人员发现异物及超标木片(木皮、腐片及大于20mm的木片)要及时拾除。

6、切实加强对有关作业人员的安全质量教育、防止各类机械零件、工属具、生活用品(如鞋、手套、快餐盒)等异物混入木片中。

7、木片堆场内不准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将石油系列制品(如塑料、薄膜、尼龙绳等物品)带入堆场。

8、注意防止推土机、装载机铲坏堆场,并经常检查堆场地表,围墙有否损坏或塌裂,一旦发现要及时修补。

二、生产管理

l、运载木片的车辆进入堆场卸货,必须车容清洁、干净、无滴、流现象,否则,不予进入堆场卸货。

2、卸车工班进入堆场,除带必要的卸车工具外,不准带其他任何食物、用品、钥匙等;卸车工具在使用中损坏时,应立即把所有损坏件一件不漏地带出堆场之外;作业结束,应把卸车工具全部带出堆场之外。在没有卸车任务时,卸车人员必须到规定地点候工,严禁在木片堆上坐躺。每次作业结束时,应把卸车工具带出堆场,不准放置于堆场内的任何地方。

3、卸船前,皮带输送机(含装船机)、码头前沿以及所有可能漏、泄料的地面要清扫干净。

4、进入堆场作业的推土机、装载机、翻斗车、勾机等各类机械原则上要使用专用车辆,且清洗干净,无滴、漏现象,无杂物,不准携带可移动的、跌落的零件或工具,注意避免碰坏堆场及有关设施。

5、特殊情况下,非“木片专用车”须进入木片堆场时必须请示总经理或生产副总经理,经同意后方可进入,严禁所有进行煤和硫磺作业后的机械驶经粮转站到按木片场入口路段和桉木片场南面路段。

6、“木片专用车”中的履带机械需进入堆场或船舱,须用干净的平板车进行运载,严禁在道路上行驶。

7、所有进入木片堆场的机械、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对不清洁的车辆应及时冲

洗,防止车厢(斗)、驾驶室、车架、轮胎夹带煤块(粉)、硫磺及其它异物,并经安质员、木片堆场保卫员和散机队副队长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

8、严禁桉木片作业机械在木片场入口处和桉木片场内加油。作业区在海威仓储东北角处设一加油点,装载机需加油对开至加油点加油,推土机需加油时,将机械驾驶至木片场外东南角,用油桶加油,注意防止滴漏。

9、维修队修理班每班配备一张复合布,用于木片场机械的现场修理。修理时,将复合布打开放在木片上,修理工具和更换的零配件放在复合布上,修理结束后,修理工必须清理现场,保证工具,零配件等不能遗留在木片场内。

l 0、输送机队现场修理时,先报告安技部必须采取防火措施,修理前准备好灭器和水桶,修理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保证零部件、工具不能混入和污染木片。

11、巡检人员要做到“三勤',提高质量意识,注意控制,尽可能不让木片撒落地面,撒落标准控制在0.5‰以内。

l 2、注意避免污染,在木片船的风头进行有污染的船舶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以确保木片的质量。

三、消防管理

1、任何人进入按木片专用堆场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违者罚款300-5 00元。

2、在桉木片。堆场保安岗(哨)值勤的保卫人员,严禁在岗哨内吸烟,也严禁任何入在保安岗(哨)内吸烟,违者按第一条规定处罚。

3、严禁任何人在桉木片堆场的保卫值班室内用电炉或用火取暖和煮烤食物。

4、“木片专用”堆场内的灭火器配备要齐全、有效,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不经允许严禁挪作它用,使用过后的灭火器要及时报告,及对更换。

5、进入木片堆场及船舱作业的机械必须每台随机配备一个灭火器。

6、在木片卸船作业过程中必须在木片堆场周围和船边(甲板)配置足够的消防水带(由安技部负责);装卸指导员要在每做完一个舱时,及时通知船方,并嘱其关闭有关灯光。

7、进行木片装卸作业的机械,在每班次开工前,司机要清理机上积尘,避免因电器短路起火。

8、严禁任何人损坏或偷盗堆场四周的消防水阀,消防水带,严禁随意使用消防用水。

9、严禁在堆场四周或输送机架、消防设施悬挂任何物品、衣物等,否则,一律予以没收。

l 0、运输桉木片的车辆,必须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严禁漏电、漏油或雾化不良的车辆进入堆场。

1 1、进入堆场作业的本区车辆,需按有关规定且验收合格方可进入。

l 2、必需在桉木片堆场检查车辆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在堆场

进行焊接或切割等动火作业。

1 3、一旦出现火险,现场一切作业人员一定要冷静、迅速、有序地进行抢救。一边安排人员就近取灭火器或其它物件扑救,一边派人到保安岗。(哨)取消防水带喷水救火,一边向“1 1 9”火警呼救。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海水灭火。灭火后,对被污染的木片要及时清除。

四、处罚办法 .

以上有关管理规定,有关单位及个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提高安全、质量意识,否则,违反每条次处罚当事人5o元{己有处罚说明的条款除外)。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北 作 业 区

二o一o年一月一日

第11篇 检修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

各分厂、部门、中心: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确保丰成盐化检修期间各单位的生产、检修安全,特作出如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各分厂、部门、中心在检修期间根据本单位生产和检修任务,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严格执行“三同时”“五同时”,明确责任和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1、编制停车方案、检修方案、开车方案、检修计划,制订相应的安全计划措施,明确检修任务,明确检修项目责任人,明确安全责任人,上报厂领导审批。

2、每项检修任务施工前,检修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施工员在逐级布置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检修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3、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4、参加检修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检修安全规程。

5、检修前组织参加检修的人员学习进入生产厂区的十四个不准,动火作业六大禁令,进入容器八个必须等有关内容。

二、检修施工现场

1、检修施工现场:施工总平面和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防爆、工业卫生要求。

2、检修施工现场内的井、洞、坑、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要有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检修项目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3、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

4、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人保管,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器材。

5、施工现场动火严格执行置换分析合格后经批准后开动火证才能动火,否则不准动火。

6、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许可证”,该设备与其他设备隔绝,并清洗置换,按规定取样分析。

7、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8、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让有经验的人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9、设备内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备有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10、设备内应有足够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电源12v,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11、严禁在作业设备内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12、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防火防爆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外,动火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炬留在设备内。

13、设备内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项目负责人等使用部门在使用设备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14、各种机械和电气检修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按照安全检修规程进行检修。

15、电气设备检修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地或接零良好。使用移动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要确保完好,其电源必须要有漏电触保器。

16、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低压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拉开刀闸等有明显断开点),并经两次起动复查正确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

17、电气检修严格执行电气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8、动土严格执行动土证制度。

19、登高作业严格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0、起重吊装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的要求。

21抽加盲板作业要符合盲板管理要求。

22、检修项目结束后,检修单位做好检修现场的工完、料尽、场地清卫生处理工作;把可回收的剩余材料和更换下的废旧材料回收到公司统一指定的仓库或堆放点,防止被偷,如因不回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检修单位负责。

23、严禁“三违”,确保安全检修和生产。其他检修中的安全工作按照《施工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有关条款执行,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检修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24、检修期间,机动车辆统一停放至2#大门左侧靠围墙,不准进入检修现场。

25、检修期间请各单位看护好各自的检修材料,如因本单位保管不好失窃的除责任自负外,公司还要根据损失情况考核保管单位。

26、所有人员进入检修现场请戴好安全帽,禁止吸烟。

第12篇 冬季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冬季安全生产是整个安全生产重要环节之一,为进一步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冬季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进一步加强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项目部要高度重视冬季安全生产工作,加大对冬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同时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日常监督和检查力度,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冬季安全生产。

切实加强冬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要求各单位、项目部加大冬季安全常识的宣传力度,职工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刊、标语等宣传途径,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广泛营造“人人讲安全,安全为人人”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完善施工现场安全教育制度,落实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工作要求,加强对基层和一线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高自我保护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各项目工程,在进入冬季施工前,必须对工人进行一次冬季施工安全教育(时间不小于8小时),教育要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进行,要有针对性、实用性,严禁走过场。

抓住重点,切实加强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针对冬季工作的特点,结合本单位、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冬季安全措施,切实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管理,严格检查,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重点落实以下措施:

1、防止坍塌事故。各类沟槽工程,在基坑、沟槽施工时,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规定的放坡系数放坡。并在坑(沟)槽边1.5米范围内严禁堆土及建筑材料。施工现场不具备放坡条件时,必须编制支护方案并采取可靠有效的支护措施,人工开挖沟槽(坑)冻土时,严禁在冻土层下进行掏洞开挖,采取加固和支护措施,以防冻土融化后产生不均匀沉降。

2、防止滑倒摔伤。应对通行道路上的霜冻、结冰、积雪,应指定专人随时清除,并铺防滑草袋、撒炉灰、钉防滑条。特别是从事起重吊装、顶管及基坑作业人员必须采取防滑措施,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使用的高凳、梯子要坚固,高凳和梯子腿要用麻袋片裹好,以防滑动移位摔伤人。

3、防止爆炸事故。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嘴等均应有防冻保温措施,若有冻结应用蒸气或热水解冻,严禁直接用火烤。

4、防止烫伤和灼伤事故。冬季施工、生产的各种热源应严加防护,盛放热水的大桶、大锅等容器应加盖防护;热水运输、物料加热和沥青摊铺也应采取防烫隔热措施。

5、防止中毒事故。各单位、项目部值班人员对用燃煤取暖一定要安装排烟管道,否则不得使用,加强对职工食堂卫生工作管理。

6、防止冻伤事故。冬季露天作业区应设风挡,在工作区域附近搭设取暖棚,对露天作业的工人应按规定发给防寒服、棉鞋、棉手套,并供给一些防冻药膏等。

7、防止触电事故。对进行冬季施工的职工进行安全用电教育,施工现场的电动机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接零保护;小型手持移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操作人员必须佩戴绝缘用具;室内抹灰、暖棚等潮湿作业场所的照明一律采用12伏安全电压;各种电线必须绝缘良好,不准缠在金属物上,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8、防止机械、交通事故。冬季所用的施工机械设备、车辆,要例行冬季保养,要检查机油、防冻液,特别注意保护制动装置和安全装置的灵敏度和可靠性。对施工现场使用的不符合要求的各类机械设备必须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一律要强制拆除。冬季道路上的霜冻、结冰、积雪,路面较滑,车辆慢行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切实加强施工、生产现场防火防爆管理工作

冬季风大干燥,火源增多容易失火,要求各单位、加油站、项目部要进一步加强厂区用电、临时用电管理及现场用火管理,杜绝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加强防火、防爆演练,落实防火责任制,切实把防火、防爆的各项规定落实到实处。一是建设工程生活区配电线路必须进行专项设计计算,用电线路能满足生活区安全用电需求;二是施工现场的生活区白天工作时必须采取“拉闸断电”管理方法,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生活区在无人状况下杜绝由电器线路引发的火灾事故发生;三是工地办公室及宿舍等临舍必须单独设置开关箱,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和过载断路器,临舍内线路须穿管敷设,不得裸露明线,杜绝大功率电器在生活区内的使用,严禁电炉取暖;四是施工现场、生产厂区、加油站和生活区必须按照实际建筑面积、施工人数、居住人数配备足够灭火器材(消防栓、灭火器、黄沙、水源设置等),定期安全检查,对灭火器到期及时更换;五是对电焊、气焊、等工种的工人要进行专门的防火安全教育,制订防火公约并严格执行;要教育吸烟职工养成不乱扔烟头的好习惯,提高职工防火意识。工地的灭火器、消防砂等消防设备必须齐全,消防道路要畅通,消防水源、水桶、水栓等应有保温措施,以防冻结影响使用。

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要求各单位要根据冬季施工、生产及行业的特点,按照自身所承担的项目,制定具体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特殊工程要专门编制冬季施工安全方案。及时开展冬季施工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定人、定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做好隐患整改的跟踪检查工作,确保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牌(十二篇)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牌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1.新购或改装的机械设备由动力设备部门鉴定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保护措施后,方可投入运行。2.自行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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