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动火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重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宣钢有限公司内部重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3、术语
3.1重点防火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3.2一级动火:是指凡在工程项目施工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对公司周围单位(居民区域)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动火作业。
3.3二级动火:是指重点防火部位施工和检修时,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对公司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动火作业。
3.4三级动火:是指部门、车间、工段在危险场所进行检修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对部门、车间、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有影响的动火作业。
4、主要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动火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动火方案并上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二级以上动火方案的审查;负责对各级动火作业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检查动火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2生产设备部负责组织一级、二级检修动火作业方案审查,明确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并检查检修动火作业方案落实情况;负责外委单位动火监督管理;负责涉及可燃气体区域动火方案的报批。
4.3各动火单位负责动火方案的编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具体组织实施。
5、工作程序
5.1动火方案审批
5.1.1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作业必须编制动火作业方案,三级以上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5.1.2动火作业方案由实施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制定。一般情况下,提前3天办理报批手续;实施动火作业单位依据审批意见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1.3检修工程中的一级动火方案,由公司生产设备部牵头组织安全环保部等相关部门参加审查讨论后,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
5.1.4二级动火方案,由公司安全部门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审查讨论后,提前1天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5.1.5三级动火方案,由车间组织讨论,提前1天报部门、车间领导批准,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5.1.6特殊情况下的设备抢修动火作业,由相关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决定其临时动火方案,并经现场指挥负责人批准。
5.1.7凡涉及易燃场所方面的动火作业,其动火方案除执行重大动火管理办法外,必须报经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5.2消防监护
5.2.1一级动火作业需要消防车辆或警力进行监护,动火单位应提前2天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部向政府消防部门汇报,协调落实。
5.2.2进入现场的消防车辆和警力由动火现场负责人统一安排。
5.3动火安全管理
5.3.1各单位负责加强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5.3.2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方案要求,清理可燃杂物,配置必备消防器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5.3.3在有爆炸危险场所,应尽量避免动火作业,可将设备拆卸至安全地点后,再进行检修动火。
5.3.4进行动火作业,应与易燃易爆场所保持一定防火间距,尽可能远离正在生产的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和管道。
5.3.5在具有爆炸危险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周围易燃、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分析,确认其含量符合标准后,方可作业。
5.3.6对盛装过易燃易爆液体的储罐、设备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认真进行处理,彻底清扫可燃物质,经气体分析无爆炸危险时,方可作业。
5.3.7对输送、储存可燃、易燃气体管道、设备进行动火前,必须有效隔断相连管道、设备,进行气体置换,经气体含量分析符合安全标准后,方可作业。
6、相关文件
7、记录
7.1动火方案;
7.2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2篇 供电公司动火工作票管理规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消防管理工作,规范动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签发程序,按照《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适用范围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须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二、动火级别
根据火灾“四大”原则划分,一般分为二级(“四大”即: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及禁止明火区。
三、动火区域
1、一级动火区:调度楼内部所有场所、220kv变电站主控室、电缆层(室)、蓄电池室、注油设备、宾馆。
2、二级动火区:一级动火区以外的其他场所。
四、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分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技术员签发,公司安监人员、保卫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3)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分管生产的公司领导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四、动火现场监护
1、二级动火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队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人员,并和消防队员或指定的义务消防队员始终在现场监护。
3、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4、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五、动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1、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应审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所填写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运行许可人应审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负责人应负责:
(1)正确安全的组织动火工作;
(2)检查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3)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5)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消防监护人应负责:
(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5、动火执行人职责: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6、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负责人。
六、动火工作票使用原则:
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
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4、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险前。
七、动火工作票填写使用要求
1、动火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负责人收执;一份由动火负责人收执。动火工作终结后应将这两份工作票交还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公司安监部门。二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动火部门。若动火工作与运行有关时,还应多一份交运行人员收执。
2、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设备停复役手续或检修工作票。
3、动火工作在间断或终结时应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 动火工作须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4、外单位来生产区内动火时,应有负责该项工作的单位,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5、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第3篇 天然气公司动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执行《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哈中庆燃企〔2009〕25号)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铝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类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第五条一级动火作业是指油库、集气站、大型油罐以及油气井井口等地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具体指油气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的紧急动火、加气站内油罐非放空动火、工业及民用燃气设施(储罐、容器等)在dn≥200毫米燃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第六条二级动火作业主要是单油罐8立方米以下的油箱、单井站的油气容器、管线以及油气区的设备和辅助设施等,均为二级动火范围。具体指在管径50毫米-200毫米之间的输气管道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脱硫工艺区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采气井站站内动火、配气站站内动火。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第七条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第九条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实施动火作业的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运行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哈尔滨中庆燃气公司运行部、安全保卫部审核,中庆公司主管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审核,公司主管安全运行副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制定和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安全运行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一级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安全运行副经理批准后实施。日后报送中庆公司运行、安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审批表》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动火作业审批表》由申请动火作业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理人应按《动火作业审批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审批表》,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审批表》交给动火人。
(三)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
(四)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小时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
(五)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六)《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四份,中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中庆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和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各持一份存档。
(七)《动火作业审批表》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章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第十四条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阀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第十五条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
进入燃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第十六条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一)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二)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三)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四)未作动火分析或分析可燃物质不符合要求,容器、管道内含氧量超过1%者,禁止动火。
第五章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进入设备内和在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执行进入设备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排污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4篇 公司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公司煤气管道周围及易发生火灾、爆炸等危险区域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根据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1、一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连续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煤气输送管道、煤气柜、阀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需要维修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发生火灾及爆炸危险性系数较高的现场动火维修、抢修等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
在工作区域内的管道煤气停运状态下,通过氮气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相关安全隔离和防范措施后进行的现场维修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
日常维修检查及煤气管道区域或车间生产装置及设备全部停运,且装置经氮气置换合格后的动火作业。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两联,一、二、三级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一级动火终审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执行;二级动火终审由分厂领导审批执行;三级动火由车间负责人审批执行。
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照《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当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动火项目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
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四、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应设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火;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五、 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3、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动火期限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属车间或班组负责人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车间主任或班长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或分厂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5、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飞溅出的火花,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理。
6、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被动火车间主任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全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动火安全监管人员负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9、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临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程序和使用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六、本规定从下发日起执行。
第5篇 燃气公司动火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执行《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哈中庆燃企〔2009〕25号)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管理。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铝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类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第五条一级动火作业是指油库、集气站、大型油罐以及油气井井口等地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具体指油气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的紧急动火、加气站内油罐非放空动火、工业及民用燃气设施(储罐、容器等)在dn≥200毫米燃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第六条二级动火作业主要是单油罐8立方米以下的油箱、单井站的油气容器、管线以及油气区的设备和辅助设施等,均为二级动火范围。具体指在管径50毫米-200毫米之间的输气管道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脱硫工艺区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采气井站站内动火、配气站站内动火。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第七条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
第八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
第九条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实施动火作业的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运行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哈尔滨中庆燃气公司运行部、安全保卫部审核,中庆公司主管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审核,公司主管安全运行副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制定和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安全运行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一级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安全运行副经理批准后实施。日后报送中庆公司运行、安保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审批表》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动火作业审批表》由申请动火作业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理人应按《动火作业审批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二)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审批表》,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审批表》交给动火人。
(三)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
(四)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小时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
(五)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六)《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四份,中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中庆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和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各持一份存档。
(七)《动火作业审批表》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章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第十四条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阀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第十五条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
进入燃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第十六条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一)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二)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三)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四)未作动火分析或分析可燃物质不符合要求,容器、管道内含氧量超过1%者,禁止动火。
第五章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进入设备内和在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执行进入设备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排污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十九条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排污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第二十三条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米,氧气瓶、乙炔气瓶(乙炔发生器)严禁放在油气管道和电线的下方,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米(距其他易燃物应1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使用电焊时,电焊机接地线不得乱接,避免因火花而引起其他设备、管道、容器起火爆炸,应采取措施防止焊接中的火花四处飞溅。
第二十四条在铁路、公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第二十五条凡在有可燃物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与生产系统用盲板彻底隔离,有条件者,必须拆下一节管道,避免任何可燃气体的串漏,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第二十六条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的,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第二十七条动火作业时,应通知中庆公司运行、安全主管部门领导到场、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应由具有一定能力的专业人员,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和消防器具,按照动火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和保护工作。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第二十八条凡盛装过易燃易爆物质的罐、管道、设备、容器等动火前,必须用惰性气体,蒸汽进行置换,彻底清洗,直至符合动火的允许浓度,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第二十九条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第三十条在运行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第三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第三十三条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第三十四条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六章职责要求
第三十五条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对外委托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第三十六条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动火作业审批表》,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第三十七条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八条安全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第三十九条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中庆公司主管运行、安全的副总经理,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主管运行、安全的副经理。
(二)工业及民用燃气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中庆公司运行、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主管领导复审审批。
(三)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中庆公司运行、工程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四)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公司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安全消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公司多数单位都属于消防重点单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潜在的危险因素,安全生产难度较大,尤其在生产、抢修、检维修过程中,如有丝毫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极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引起群体伤害事故。
因此,安全动火(各类火源)是我们选煤企业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内容之一。为了加强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动火而引起火灾和爆炸群体伤害等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规定。
1、安全动火的基本原则
1.1 各类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相关技术要求;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许可证不动火,安全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1.2 在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
1.3 凡在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关闭阀门,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
1.4 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动火证。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当日一处作业地点有效,不得涂改。
1.5 动火操作人和安全监护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监护人不在场,操作人有权拒绝动火。
1.6 生产设备(装置)进行大、中修时,因动火工作量大,对于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质都应彻底清除,按规定进行处置并管道加盲板隔离。
1.7 厂区内禁止流动吸烟;吸烟者可到指定吸烟处。
1.8 生产作业场所一律禁止吸烟;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地点吸烟。
2、动火分级管理
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将动火分为三级进行管理。
2.1 一级动火(禁火区):
2.1.1 变电所、配电室、空压机室、集控室、捕收罐区域、燃油炉锅、药剂库区(泵房)及所属设备设施,乙炔和氧气存放处,原煤准备(返煤地道)、原煤至筛分破碎栈桥及筛分破碎工房内,矸石、煤泥、中煤和精煤栈桥等危险性大的设施设备动火。
2.1.2 仓库等场所动火。
2.1.3 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
2.2 二级动火:
2.2.1 除一、三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于二级动火。
2.3 三级动火:
2.3.1 没有火灾、爆炸、伤害(中毒)等危险项目的动火。
2.3.2 固定动火区设在机修工房内指定位置,可不办理《动火许可证》。。
2.4 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到动火区焊补的物件,必须在固定动火区焊补,尽可能减少在禁火区动火次数。
2.5 动火区内应设有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3、动火审批的管理
3.1 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动火地点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安全部、设备部人员等,共同拟定、并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申请动火作业单位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报公司设备部、安全部、厂主管领导或总经理审批;并在公司安全部登记备案。
3.2 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动火操作人、安全监护人、安全部设备部人员等,动火单位负责拟定、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单位负责填写动火许可证,报公司设备部安全部审批;并在公司安全部备案。
3.3 三级动火:由动火人员负责制定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填报动火许可证;并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公司安全部备案。
4、常见事故的原因
4.1 动火设备内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没有进行全面吹扫、置换、蒸煮、清洗等程序处理,或虽经处理而达不到动火条件。
4.2 气焊气割动火所用的乙炔氧气都是易燃易爆气体,焊炬、胶带、减压阀、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现泄漏。
4.3 在动火作业时,无论是气割、气焊或是电焊,都要使金属在高温下熔化,熔化的金属熔液易到处飞溅,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质、煤尘、电缆槽内电缆等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4.4 气焊气割时所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都是压力容器,如果使用不当,或离动火点的安全距离不够10米,或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安全距离不够5米,当乙炔瓶、氧气瓶受热或漏气时,都易发生着火、爆炸事故。
4.5 电焊时,焊机不完好或地线、把线绝缘不好,造成与在用设备、管线发生打火现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设备、管线上引弧,造成设备、管线击穿,或是设备管线损伤,留下隐患。
4.6 电焊作业时,工具绝缘不好发生漏电,或焊工不穿绝缘鞋,在容器内部或潮湿环境作业,造成人员触电。
4.7 监护人员脱离岗位或没有人监护。
5、作业前的主要准备工作
5.1 焊割人员、接线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5.2 检维修或危险性大的动火项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业方案。要向参与作业人员进行“五交”,即交作业任务、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检维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项、交应遵守的有关安全规定。
5.3 要落实项目负责人、监护人,落实各种防范措施。
5.4 动火前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并经审批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要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动火许可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5.5 动火人拿到批准的动火证后,应检查动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实,如果没有落实,动火执行人应拒绝动火。
6、作业现场的检查及管理要点
6.1 审批人员检查要点:
6.1.1 动火执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6.1.2 动火设备本身是否残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监测结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进行了有效隔离。
6.1.3 动火周围的可燃物、暗沟、煤尘等环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1.4 审批人员必须亲临动火现场查看,确认无火险后方可批准。
6.2 管理要点:
6.2.1 安全监护人的资格、职责和权限
6.2.1.1资格:必须由动火单位(一级动火:动火单位同时)指派一名了解动火区域或者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会使用灭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员担任监护人。
6.2.1.2职责:动火前要按照动火许可证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必须坚守岗位,不得私自离开现场。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其他人清理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1.3权限:对动火部位与动火证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有权制止动火;发生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动火许可证,并向领导报告。
6.2.2 电焊作业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2.2.1 电焊工所用焊把必须绝缘良好;电缆线、地线、把线必须绝缘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温烘烤。
6.2.2.2 过路要加保护套管,防止被过往的车辆轧坏;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环境作业,应采用绝缘垫以保证焊工与焊件绝缘。
6.2.2.3 电焊工不应携带焊把进出金属设备;禁止将接地线连接于在用管线、设备及钢结构上,以防产生静电;禁止在设备和无关的管线上引弧。
6.2.3气割和气焊时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6.2.3.1要注意氧气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沥青等物质,避免与高压氧气接触发生燃烧。
6.2.3.2严禁乙炔与铜、银、汞类物质接触,以防发生爆炸。
6.2.4 必须杜绝本规定第4项所述的常见事故原因的情况发生。
6.2.5进入受限空间内部动火,必须遵守相应安全消防要求。
6.2.6临时用电必须由电工进行安装与拆除;并符合国家《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注意:电源线绝缘必须良好;其接线头处不许与厂房金属部位接触,防止漏电。
6.2.7食堂用液化气罐、灶,应经常检查是否有漏气现象。
6.2.8其它动火项目,应符合相应安全消防技术要求和规定。
7、奖罚
7.1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应说服教育或停职培训(减发工资),待培训合格后重新上岗;同时根据违章情况,给予一次性50——300元处罚。
7.2违反本规定酿成事故的单位及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7.3厂内危险区域流动吸烟者,给予50元/次处罚。
7.4任何员工都有权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对有效制止非法动火的人员,给予相应奖励。
7.5考核:按《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8、附则
8.1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8.2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各种焊接、切割作业、危险场所内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电炉子、火炉、液化气罐灶,喷灯,流动吸烟等易造成火灾危险的一切火源。
8.3本规定未尽事宜和有争议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由安全部设备部裁定。
附录一:原煤生产区域内电气焊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实例参考。1:电气焊作业时提前停产,清扫作业点煤尘,作业十米内洒水,准备沙子、水桶、水枪、灭火器等,待煤尘消失后开始作业,作业完毕后,工作点要再次用水喷洒,作业人员和岗位人员联合检查现场,并由作业人员看管半小时确认无着火危险方可离开,岗位人员相隔半小时再去查看两次,防止着火,尤其防止煤尘里面着火。2:皮带走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进行洒水,实行消防防护措施,做到1人作业,1人监护,并制作防火挡板,防止引燃皮带走廊的墙板,作业完毕需留守一人监控一小时后,并交代给岗位人员注意观察动火地点,防止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