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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12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规定

第1篇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规定

1. 目的

为了保证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得到合理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得到合理配备,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3. 职责

3.1.安委会主任(厂长)

3.1.1 负责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3.1.2 授权任命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副厂长)和安全管理人员。

3.1.3.指导安委会副主任开展安全工作。

3.1.4 负责主持召开每月安全例会。

3.2 安委会副主任(分管安全副厂长)

3.2.1 协助厂长组织召开安全专题会,并向会议报告日常安全工作。

3.2.2.负责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工作。

3.3 安全管理员

3.3.1 负责日常具体安全工作的实施和落实,并向安委会副主任汇报日常安全工作。

3.3.2负责记录和保存安全专题会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并跟踪验证。

4. 运作程序

4.1 安全管理机构

4.1.1 为了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预防事故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1.2 安委会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1.3 安委会设主任1名,安委会主任同时也是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委会主任由本单位上级部门发布授权。

4.1.4 安委会设副主任1名,由安委会主任发布授权,任命分管安全副厂长担任。

4.1.5 安委会成员由厂属各车间室主任和厂安全管理员组成。

4.1.6 本单位安委员会日常办事部门设在厂生产技术室,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名,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2 安全会议

4.2.1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月20日前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上月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并计划本月安全生产工作。

4.2.2 安全会议由厂长主持召开,由分管安全副厂长组织协调。

4.2.3 安全管理员负责记录安全会议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并形成《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加以保存。

4.2.4 安全会议上提出的工作要求,若会议决定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则由安全管理员向相关部门发出《安全隐患(现场)整改通知单》执行纠正/预防措施,并将落实结果,向下一次安全会议报告。

4.3 安全检查

4.3.1 安委会每周四进行一次厂区安全检查,并以会议形式集中汇总检查情况,由安全管理员负责记录。

4.3.2 对于集中会议上决定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则由安全管理员向相关部门发出《安全隐患(现场)整改通知单》执行纠正/预防措施,并将落实结果,向下一次安全检查集中会议报告。

5.表单/记录

5.1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

5.2 《安全隐患(现场)整改通知单》

第2篇 进入设备罐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进入设备(罐体)作业报批程序

1、凡进入设备(清罐)作业,必须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市公司计量质量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作业许可证,禁止进入设备作业。

2、待领取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后,安全生产主管在对各点全面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设备(清罐)作业。

3、进入设备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注明作业时间,不得在无监护人或作业时间以外作业。

(二)清罐作业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业前,应检测罐内油气浓度;

2、罐内油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的4%时,可认为安全进罐作业浓度;

3、进罐人员应装备整套的防护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适、质量合格的通风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绳;

4、如果罐内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40%时,即使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也不宜进罐作业;

5、进罐作业时,通常应分组进罐,每次作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

6、罐外人孔应设有专人监护,并与罐内作业人员经常保持联络;

7、每次进罐作业前,都应对通风、防毒面具等进行检查和试验、清洗、消毒,并检查风管连接是否可靠;

8、发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9、如以上各项措施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在进入设备作业。

有职业病、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等疾病的人不得进罐作业。

第3篇 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管理规定3

物业管理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三)

一、公司来访人员统一在岗亭登记,如找人可用电话联系,私事可在非工作时间内接见,不得无故在公司或宿舍区域长期逗留。保安员或各部门有义务予以劝离公司。

二、凡离职人员,行政部将在离职当天下发名单至保安部,由保安部执行'离职人员一个月内不得进入公司所属区域'规定,违者将追究保安队员失职责任。

三、公司员工下班应主动接受安全检查和纪律监督,严禁在公共区域内(公司至停车场区域)衣冠不整(穿背心、短裤、拖鞋),下班后严禁在工作区域内逗留或未经批准进入公司禁区(配电房、电脑房、财务部、仓库及行政办公区),违者将追究当事人和区域负责人责任。

四、履行物品进出、领用程序,防止公司财物流失或可疑物品进入,凡从各通道进出商品、货物或其它包裹均需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保管或部门经理),保安员必须严格检查,否则发现漏检一次或手续不齐处罚当班保安5-20元,保安部负责人负20%的连带责任。发生财物流失损失,由当班人员负责赔偿,部门经理负20%的连带责任。

五、各部门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失职造成公司人身、财物损失按《安全经营责任状》进行处理。

六、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部门员工公共区域的安全操作督导和检查,如因高险、地湿、失火或其它工作失误发生客人、员工人身财产损失,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七、全体员工要积极发现、检查、举报和制止各种安全隐患,对维护公司人身和财产安全作出重大贡献者,公司将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签署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4篇 建筑高空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1、熟悉掌握高空维修专业技术及规程。

2、年满18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维修。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维修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维修。

4、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5、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6、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 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7、高空维修区地面要划出禁区,用竹篱笆围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8、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9、高空维修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应采用可靠的起吊机具。

10、要处处注意危险标志和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11、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间设备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他隔离设施。

12、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

13、卷扬机等各种升降设备严禁上下载人。

14、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时,要用梯子等物垫在瓦上行动,防止踩破石棉瓦坠落。

第5篇 危险气体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危险气体/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潜在的危险因素意外发生,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对公司危险气体/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适用于对公司危险气体/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3、名词解释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职责

4·1材料库负责对仓库危险气体/化学品进行管理。

4·2使用部门对危险气体/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4·3发生意外事故时行政办公室联络相关政府单位协助处理。

4·4危险气体/化学品统一由采购部负责采购。

5、工作程序

5·1危险气体/化学品的采购

5·1·1危险气体/化学品采购前,采购部应根据供应商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环境管理和保护情况,是否通过环境认证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纳入“合格供方名单”,具体按 《采购控制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5.1.2危险气体/化学品采购时,采购部应联系专用运输工具和专业人员负责运输,要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要求。

5.2危险气体/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5.2.1危险气体的管理

1)使用危险气体时使用人员必须对设备/工装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漏气或可能

漏气的因素,发现时应及时进行维护修理。

2)所用危险气体应由专人管理和保管,必须放置在指定地点,其操作人员必须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2.2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1)本公司所使用的危险品或化学品统一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依照其相关储存条件进行储存和保管。

2)本公司所产生的废溶剂存放于适当废溶剂存放区。

3)使用现场只能储放少量化学品或危险品,方便使用即可。

5.2.3危险气体/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应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条款进行管理。

5.3 化学品泄漏时的管理

5.3.1 确认泄漏物

5.3.2 抢救人员需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具进行处理

5.3.3 控制污染源

5. 3.4移开其他危害物质或废溶剂

5.3.5 疏散不必要人员接近,并保持通风。

5.3.6 将清理过的物质、废弃物放置在有明显标识的处理袋内。

5.3.7 如使用水清洗污染物区之残余时,禁止流出场外,并进行收集。

5.3.8 使用工具或个人防护具用后清洗时,也应将废液收集在专用桶内。

5.4 特记事项

5.4.1严禁不相关人员在泄漏物尚未处理干净时进入泄漏区5.4.2 在未完全了解泄漏区域的状况时,严禁开动任何电气用品或开关5.4.3 移开火源

5. 5 事故调查

5.5.1由事故单位针对事故的经过及处理情况,说明泄漏事故,并填写报告表。

5.5.2视问题的严重性,由行政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含事故单位主管)研究改善对策,并具体改善后,由行政办公室进行成效跟踪。

5.6 泄漏之紧急处理程序部分,建议如下:

5.6.1少量泄漏: 以泄漏面积小于4平万公尺为原则,定义为一人可处置的泄露量。

5.6.2发现泄漏时立即通知部门主管。

5.6.3部门主管按紧急应变措施派出化学泄漏处理小组处理。

5.6.4使用化学处理车(箱)内的吸附棉或擦试布,将泄漏物清理干净。

5.6.5将擦试过的布或纸及口罩丢入专用处理筒中并关紧。

5.6.6将手套放回原处。

5.7大量泄漏:以泄漏面积大于4平方公尺(概估)为原则,定义为一人无法处理的泄漏量。

5.7.1发现者立即联络行政办公室,内容为何时、何处发生、何泄漏物、现在状况如何。

5.7.2请身边的人支援设定警戒区围墙周围。

5.7.3先由化学泄漏处理小组作初期处理人员管制。

5.7.4待外部支援到达处理后,协助管制人员。

5.7.5待擦试派及口罩丢入紧急处理袋中并关紧。

5.7.6若大量泄漏时身旁无人可支援处理,则先穿防护口罩及手套,作泄漏之初期处理后,立即汇报部门主管。

5.7.7事故部门填写'事故发生报告书',并按《环保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5.8事故应急救援

5.8.1公司编制《火灾爆炸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8.2公司如发生危险气体/化学品事故,应立即按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报告相部门,按 《火灾爆炸应急预案》执行。

6、记录

合格供方名单

事故发生报告书

第6篇 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专项要求,以加强对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气设备预防性实验规程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3 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职责

4.1 机动科是防雷防静电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a) 防雷、防静电接地维护管理;

b) 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检查工作,并对检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

4.2 安环质量科负责防雷防静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4.3 各车间负责辖区内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具体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基本要求

5.1.1 每年4月1日到4月30日,由机动科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测试实验,出具检测报告。机动科组织对检测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由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出具复检报告。

5.1.2 电仪一车间、电仪二车间建立全厂防雷防静电接地台帐,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5.1.3 生产车间应建立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查台帐,每月对接地线外观进行检查,确保连接完好。

5.1.4 炉、塔、反应设备、贮罐、换热设备、石化机械、通用机械、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静电接地。

5.1.5 电气设备、机修设备等带有电源的设备均进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电缆的金属保护层应接地或接零。

5.1.6 高层建筑物、高压架空线路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设备(炉、塔、贮罐、高架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雷接地。

5.2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要求

5.2.1 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镀锌。

5.2.2 接地装置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采用热镀锌的钢接地体或适当加大截面。

5.2.3 埋地引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其焊接长度必须为:

a) 扁钢宽度的2倍(且至少三个棱边焊接);

b) 圆钢直径的6倍;

c)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5.2.4 埋地引线与地面引线的连接采用螺栓连接,接地线紧固前,其连接端子及紧固件均应涂工业凡士林。接触面积与螺栓规格应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5.2.5 地面引线、埋地引线均应除锈、涂漆防腐处理。截面不少于原引线截面,且要求材质相同。

5.2.6 不得在地下利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5.2.7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不得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金属构架、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作接地或接零线用。

5.2.8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米。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

5.2.9 为减少相邻接地体的屏蔽作用,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两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

5.2.10 接地体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5.2.11 爆炸危险场所及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5.2.12 接地干线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网连接。自然接地体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线干线连接。

5.3 防静电接地要求

5.3.1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3.2 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

5.3.3 炉、塔、反应设备、贮罐、冷换设备、化工机械、通用机械、动力机械、机加设备、管道、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接地。

5.3.4 管道之间及与设备、机泵、阀之间的连接法兰,其接触电阻大于0.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5.3.5 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米,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的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5.3.6 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项式贮罐,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软绞线或铜软线跨接,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钢铠、金属包皮可靠地与罐体相连接。

5.3.7 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5.3.8 平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5.4 防雷接地要求

5.4.1 防雷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5.4.2 避雷针及其引下线以及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用镀锌制品,当应用没有镀

锌的地脚螺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5.4.3 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钢铠及金属包皮,均应在场所的进口处接地。

5.4.4 避雷针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5.4.5 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至1.8米设置接卡,断接卡应加强保护措施。

5.4.6 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如烟囱),当其厚度大于4毫米时,可作为壁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对称两处与接地体相连。

5.4.7 不得在避雷针构架上架设低压线或通讯线。

5.4.8 发电和变电所的避雷线不应有接头。

5.4.9 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变电所(配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5.5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

5.5.1 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5.2 在进行检修工作时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如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室等),均应引入接地干线,并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地板和螺栓。

5.5.3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多用。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仪表、灯具的金属外壳,其接地或接零线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5.5.4 高压电气设备及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不得采用保护接零。

5.5.5 在保护接零系统中,特别要求如下:

a) 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b) 零线截面积一般不小于相线规格化面积的1/2,但从节约一机械强度考虑,其上、下限执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零线上严禁安装保险丝及单独的断流开关。

5.5.6 在同一系统中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混用。

5.6 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

5.6.1 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6.2 变压器、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连接,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

5.7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接地

5.7.1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网相连接。

5.7.2 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用截面不小于1.5平方毫米的铜绞线。

6 相关文件

7 记录

7.1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台帐

7.2 防雷防静电测试结果报告单

第7篇 电网继电保护安全稳定装置通信通道管理规定

1 总则

1.1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是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信号准确可靠传输、装置正常工作的技术手段,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信通道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1.2本规定做为部颁和省颁通信规程的补充,针对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特殊性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在执行部颁和省颁通信规程规定的同时,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定对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进行管理和维护。

1.3本规定所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是指利用通信传输系统(微波、光纤、电力线载波及通信电缆)传送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信号的通道,不包括继电保护专用的高频保护通道、光纤保护通道等。

2 通道管理与分工

2.1 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作为省公司统管电路,由调度局(以下简称省调)代表省公司对其进行管理,省电通自动化公司(以下简称省电通公司)作为省电力通信网日常运行的指挥部门,协助调度局进行管理。

2.2 维护界面的划分:通信专业内部维护界面的划分按有关通信专业规程执行,通信专业与继电保护等专业维护界面的划分如下:

2.2.1对于经过通信配线架与通信设备相连接的情况,以通信配线架为维护界面,即通信配线架至通信设备部分(包括配线架)由通信专业管理维护,通信配线架至继电保护及稳定装置设备间的通信电缆及以外的部分由相关专业管理维护;

2.2.2 对于没有经过通信配线架而直接与通信设备相连接的情况,以通信设备引出电缆接线端子为维护界面,装在通信设备内的复用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装置的接口设备及引出电缆端子内侧(连接通信设备侧)的运行维护由通信专业负责,引出电缆端子外侧(连接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设备侧)以外的所有环节的运行维护由相应的专业负责;

2.2.3 对与保护合相运行并装在户外的分频滤波器、高频差接网络、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公用部分的运行维护检测由通信专业负责,对装在保护屏内的高频差接网络等由继电保护专业负责维护。

2.2.4 对于在同一条光缆中既有保护专用纤芯,又有通信用纤芯的情况,保护专用光纤通道以保护屏的光缆接头为维护界面。保护屏光缆接头外侧,包括尾纤在内至光纤配线架或光缆线路接续盒部分,由通信专业负责维护;保护屏光缆接头内侧,包括光缆接头及屏体内的所有部分由保护专业负责维护。对于此类光缆线路的维护按照部颁及省颁通信规程规定执行。

2.3凡需在通信传输系统开设继电保护或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单位,必须在设计阶段向调度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明确所使用通道的电气性能及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录一)。调度局通信部门将根据通信网络情况进行审批,对于同意开设的通道,由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下发电路安排通知,省电通公司按通知制定电路方案并组织实施。

2.4新建的继电保护或安全稳定装置通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由省电通公司组织、相关局厂配合对通道进行性能调测,合格后交付用户使用,调测结果由省电通公司存档备查。

3通道的日常管理维护

3.1 省电通公司作为省电力通信网日常运行的指挥部门,要建立健全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档案资料,通信调度要掌握通道的连接及相关设备情况。

2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维护和管理,要建立健全所辖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档案资料,并在相关设备上设明显标志,值班员必须熟悉通道的具体连接。

4通道的计划检修

1 对于涉及中断500kv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计划检修,必须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4.1.1 各级维护单位经本部门通信调度提前一个月向省电通公司通信调度(以下简称省通调)提出书面申请。

4.1.2 省通调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就此编制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电路中断原因、中断时间、确保通道按时恢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报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办理有关专业的汇签手续(见附录二)。

4.1.3 汇签后,由调度处向东电提出申请,得到东电批复后,由调度处电力调度值班员对省通调下达工作命令。

4.1.4 省通调接令后组织相关单位严格按批复方案实施,通道恢复正常并经相关专业验证后,省通调向省电力调度值班员报告,由省电力调度向网调汇报。

4.2 对于涉及中断220kv及以下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计划检修,必须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4.2.1各级维护单位若对通信设备检修需中断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时,必须经本部门通信调度提前一个月向省通调提出书面申请。

4.2.2省通调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就此编制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电路中断原因、中断时间、确保通道按时恢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报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办理有关专业的汇签手续(见附录)。

4.2.3汇签后由省电力调度值班员下令,省通调接令后组织相关单位严格按批复方案实施,通道恢复正常后,省通调向省电力调度值班员报告,由省电力调度通知用户恢复相关装置功能。

4.3未经调度局汇签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中断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

5通道的异常处理

1 各维护单位如发现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出现异常,应立即向省通调报告,并对异常现象、处理过程详细记录。

2通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处理,并向省电力调度值班员汇报,同时要做好记录。

5.3 通道异常时,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以赴,及时排除故障恢复通信。对于在现场不能恢复正常通信的情况应本着先抢通、后恢复的原则,可采取临时措施将通道沟通,并尽快将有关情况向省通调汇报(可利用电话汇报,但双方要进行记录),省通调立即编制通道中断临检方案按4中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批复后的方案,直至通道恢复正常。

5.4 各运行维护单位对故障电路处理完毕后,两日内将电路故障原因、处理过程和恢复时间等以书面形式向省通调报告,省通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汇报。

6考核

6.1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故障评价分为事故和障碍两种,其中事故和障碍的定义按部颁及省颁通信规程规定执行。

2 全省全年不得发生事故。

3 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统计评价,每月以《通信月报》下发,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通信月报》的有关规定,按月逐级上报统计情况。

7附则

1本规定自1999年6月5日起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属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第8篇 加氯间的安全管理规定

1.加氯间液氯钢瓶应摆放整齐,空瓶、满瓶、使用的氯瓶单独摆放,分区明显,并分别悬挂“空瓶”、“满瓶”、“正在使用”、“备用”的标志牌。

2.定期检查加氯间各种设备并加以维护;对各种管道、阀门,平时要有专人维护,一旦发现漏气,立即更换;做好各种操作记录。

3.值班人员必须一小时巡回检查一次,检查范围包括氯库、加氯间,特别要检查加氯系统的泄漏情况,如发现泄漏,立即进行应急处理,并作好记录。如泄漏严重必须边处理边报告。

4.防毒向具、安全工具应定点摆放,以便随时急用。

5.每次更换新的氯瓶时,都要换上新的密封垫片,谨防氯气泄漏。在检修加氯系统前,必须关闭氯瓶总阀,并且排尽系统中的残余气体。

6.更换氯瓶时必须一人工作,一人监护。换瓶时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认真检查氯瓶总阀、出氮阀(针形阀)、歧管连接阀、加氯管路、切换系统、安全阀,同时对阀门、连接部件用氨水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关闭。

7.加氯系统中自动切换装置,如达不到至少每周一次自动操作的条件时,则每周须用手动操作一次。

8.贮存液氯的库房、加氯车间中氯气最高容许浓度应小于lmg/m3。

9.严禁宝外阳光直接照射在液氯钢瓶上,做好遮阳防护;严禁室外雨水溅落在氯瓶或加氯管路上。

10.贮存液氯的库房、加氯车间必须装置有效的报警系统,报警系统必须与值班空或控制室相连接,以便及时处理事故。

11.为保证加氯系统安全和设备完好及人身安全,储存地点门口应挂有明显的安个标志牌,非值班人员严禁进入加氯间。

第9篇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工作是全社会的工作,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小区的文明形象,做好小区安全防火、防盗、防止治安问题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小区全体住户的共同期望与应尽的义务。为切实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正确使用电源、火源、气源。经常检查室内线路、闸刀、开关、插头、燃气管线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不准在室内、阳台、车库、楼梯间及自制简易棚内熏腊肉、香肠或豆制品类,违者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使用电源、火源、气源等取暖、洗澡、做饭时,要保持室内通风。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或儿童使用电、气时,必须要有人监护,防止发生意外事故。人员离开住处,必须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闭气源。

三、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杜绝盗窃案件发生。各住户在外出、

上班、旅游或夜间就寝时,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上锁。贵重物品或现金要妥善管理,单轮摩托车要集中停放在361区域,应加固防撬锁、安装报警器,以防止丢失或被盗案件发生。

四、住宅小区内严禁乱搭乱建行为,楼梯通道、消防出口严禁堆放杂物和易燃物品。因历史原因已违规搭建简易房屋、违规堆放杂物或易燃物品的房主或当事人应及时清理和拆除,否则,造成房屋垮塌以及火灾事故的,由房主或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将追究房主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小区住房不得擅自出租、出售,凡需出租、出售的,要提前到客服部办理登记手续,以便于小区的安全管理。住房已出租、出售的,原房主应主动到公司客服部办理登记手续。否则,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由原房主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将追究原房主的法律责任。

六、小区严禁停放大型车辆,载重车辆和外来车辆,因违规驶入小区压坏路面、沟渠、管道或撞坏建筑物的,必须按价赔偿或恢复原位。因违规停放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抢险救援的,造成事态扩大或人员伤亡的,将依法追究车主的法律责任。

七、小区的消防器材、设施是灭火救援的主要工具,任何人都不准擅自动用、人为损坏或挪作它用,违者影响抢险救援的将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安防值班人员必须加强工作责任心,坚守工作岗位,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掌握外来人员、进出车辆的动向,24小时对小区进行安全检查和治安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或事故苗头,要及时处置并迅速报告。因工作不作为而发生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的,将对安防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三穗县家和物业佳誉城市广场物业管理处

第10篇 混凝土切割机安全管理规定

(1)使用前,应检查并确认电动机、电缆线均正常,保护接地良好,防护装置安全有效,锯片选用符合要求,安装正确。

(2)启动后,应空载运转,检查并确认锯片运转方向正确,升降机构灵活,运转中无异常、异响,一切正常后,方可作业。

(3)操作人员应双手按紧工件,均匀推进,在推进切割机时,不得用力过猛。操作时不得带手套。

(4)切割厚度应按机械出厂铭牌规定进行,不得超厚切割。

(5)加工件送到与锯片相距300m处或切割小块料时,应使用专用工具送料,不得直接用手推料。

(6)作业中,当工件发生冲击、跳动及异常音响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7)严禁在运转中检查、维修各部件。锯台上和构件锯缝中的碎屑应采用专用工具及时清除,不得用手拣拾或抹试。

(8)作业后,应清洗机身,擦干锯片,排放水箱余水,收回电缆线,并存放在干燥、通风处。

套丝切管机

(1)套丝切管机要安放在固定基础或稳固的基架上。

(2)先空载试运转,进行检查、调整、各部运转正常,方可作业。

(3)按加工管径选用扳牙头和扳牙,板牙应按顺序放入,作业时应加油润滑扳牙。

(4)加工件伸出卡盘端面的长度过长时,应用托架将工件托起,并调整好托架高度。

(5)管件切断作业时,不得用力过猛,进刀过快。

(6)加工件的管径或椭圆度较大时,必须两次进刀。

(7)作业中应用刷子清除切屑,不得敲打震动清除切屑。

(8)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关好电箱并上锁。

第11篇 石化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基本要求

1.1高处作业是指在距离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1.2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见附件);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进行正常岗位作业时、以及在正式巡检路线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不需要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3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4以下两类人员应取得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相应高空作业操作证,持特种作业证上岗:

a)登高架设作业

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b)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1.5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开票人员,开票人员需通过考核,取得相应许可证办理的资质。

1.6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应持证上岗。

2高处作业分级

2.1作业高度分为2m至5m;5m以上至15m;15m以上至30m及30m以上四个区段。

2.2直接引起坠落的11种客观危害因素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 4200-2008规定的ⅱ级(含ⅱ级)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

d)接触等于或低于12℃冷水的作业;

e) 作业场所有水、冰、雪、霜、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规定的距离;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h)作业基准面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 gb3869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v%)的作业环境;

k)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类灾害事故。

2.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

不存在2.2所列任何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a类法分级,存在所2.2列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2规定的b类法分级。

表2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

高处作业高度/m

2≤hw≤5

5w≤15

15w≤30

hw>30

a

b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危害分析和辩识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jsa风险分析,根据识别与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3.2许可证办理程序:

3.2.1 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施工任务单,到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基层单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2.2 各单位基层单位车间领导根据基本要求1.4条款确定开票人员,开票人员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并在许可证的相应栏目签字。

3.2.3 各单位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对i级高处作业作业程序进行确认,并签发许可证;开票人员所在车间的领导对ⅱ、ⅲ级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核,各单位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签发许可证;各单位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ⅳ级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审核,设备主管厂长签发。

3.2.4 开票人员应向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施工单位负责人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3.2.5 高处作业完工后,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在许可证完工验收栏签字。

3.3作业安全措施

3.3.1 各单位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3.3.2 应制定应急预案,其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下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3.3.3 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在进行高处移动作业时,应设置便于移动作业人员系挂安全带的安全绳,安全绳应为直径大于12mm的不锈钢无油钢丝索或防爆场所专用塑料长纤维索,钢丝索回绕的搭接处至少应用3个索夹正确固定,中间锚杆的锚点间距不得超过6m。

3.3.4 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进行高处作业。

3.3.5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并经过验收挂合格、挂绿牌后方可使用。高处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挡脚板;临边及洞口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覆盖措施。

3.3.6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在高处休息。在彩钢瓦屋顶、石棉板、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3.7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应采取“错时错位硬隔离”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安全防护。

3.3.8 高处铺设格栅板、花纹板时,要按照安全作业方案和作业程序,必须按组边铺设边固定;铺设完后,要及时组织检查和验收。

3.3.9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3.3.10 在邻近地区设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烟囱及设备的场合,严禁进行高处作业。如在允许浓度范围内,也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3.3.11 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五级以上强风、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4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及职责

3.4.1 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疾患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在进行ⅲ级高处作业前,应提供的作业人员半年内体检合格报告;在进行ⅳ高处作业前或风险较大的高处作业,基层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登高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专项体检,作业人员必须体检合格,体检表附在高处作业许可证后面。

3.4.2 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3.4.3 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和作业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4.4 对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3.4.5 对违反本规定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3.4.6 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5许可证的管理

3.5.1 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3.5.2 许可证一式三联,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持有第一联,施工单位负责人持有第二联,各单位基层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留存第三联。

3.5.3 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

3.5.4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3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附件

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所属单位

开票人及证号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负责人

作业内容

施工地点

作业人

监护人及证号

危害识别

许可证有效期

年月日时分至20年月日时分

序号

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名

1

作业人员身体条件符合要求、着装符合工作要求

2

作业人员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3

作业人员携带有工具袋,所用工具系有安全绳

4

工具不用时应放在工具袋内,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5

使用的脚手架、吊笼、防护栏、梯子等符合安全要求

6

临边及洞口四周设置防护栏、警示标志或覆盖,垂直分层作业中间有隔离设施

7

在石棉瓦等轻型材料上方作业时需铺设牢固的脚手板

8

高处作业有充足照明

9

30米以上进行高处作业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10

作业人员佩戴:a.空气式呼吸器b.过滤式呼吸器

11

补充

措施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及意见

开票人签字

及意见

审核部门签字

及意见

审批部门签字

及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 月日时分

施工单位签名:

基层单位签名:

第12篇 加气站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气瓶加气的安全,及早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气站员工要严格执行岗位技术规范,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杜绝责任事故,预防技术事故。

2、坚守工作岗位,建立气瓶加气前后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气瓶编号、容积、实际充装量、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检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档案管理规范。注意监视压力、温度、流量,做到设备不超压、不超载运行。

3、定时检查设备运转情况,注意有无异常声响和跑、冒、滴、漏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和整改,做到设备不带故障运行,人员不带思想情绪上岗。

4、加气站属于安全防火的重点单位,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安全的防火工作。加气站员工有权劝阻、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违反操作规程的指挥、调度和安排。

5、要对进站充气的车辆进行引导,应按指定位置停放,加气时必须先熄火、关闭车上所有电器设备,严禁在加气时发动车辆,严禁在站内检修和汽油擦洗车辆。

6、加气站员工应熟知“四懂四会”,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学习,检查一次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7、加气站员工必须持操作证,戴好安全帽、穿好劳动保护服装上岗。坚持岗位练兵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主动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每班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保证加气设备处于安全稳定状态。

8、熟知消防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站内动用明火作业须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并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

9、所有操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掌握有关气体的性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及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作业时,严禁非防爆工具撞击,禁止用汽油擦洗衣物,严禁穿戴化纤服装和铁钉鞋上岗、严禁酒后上岗。安全员必须在加气现场抽查操作员的操作情况。

10、站内严禁吸烟,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靠近防火区,重点单位必须有安全防火的明显标志。严禁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擦洗设备。做好防触电、防火灾、防爆炸、防冻伤、防人身伤害、防机械事故等工作。

11、在加气过程中,严禁违章操作,发现异常,应紧急停止加气,待妥善处理合格后,方可继续加气。

13、在加气过程中,要密切注意贮罐及气瓶的温度、压力等参数变化,以便随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严禁对气瓶超量加气,若发现超量加气,严禁出战,应将超装部分抽出。在加气过程中,严禁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和管道。

11、站内禁止使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电器。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规定(十二篇)

1. 目的为了保证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得到合理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得到合理配备,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3. 职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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