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设备管理规定
1、 加油站站长对全站设备负全面责任,设备管理员按职权行使管理责任。要加强设备管理使设备完好率达到90%以上,设备不渗不漏。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2、 设备检查维护修养,实行全员维护管理和专业维护管理相结合,对技术性能要求较低的器具,按照谁使用(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操作人员负责日常的检查维护保养;对技术性能要求较高或无专人使用的设备,由站长、安全员或设备管理员负责日常的检查维护保养。对月、年的定期检查、测试有站长或公司部门组织进行。加油站的设备和器具必须台台件件有人管,不留死角。
3、 实行合理的检修制度
(1) 加油站的加油机伐门管件、加油枪、计算机等简单和并不至于引发事故的设备、器具实行事后维修,既不坏不修。
(2) 对修理技术要求高或设备的故障可能导致事故的,必须根据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查、测试和修理。
4、 根据设备报废标准适时进行设备的报废和更新。
第2篇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
矿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气设备防爆管理,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经研究决定,修订《电气设备防爆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 成立电气设备防爆管理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要求
1. 机电科成立电气设备防爆专职检查组,配备3名专职防爆检查员,机电科其他人员为兼职防爆检查员。
2. 专职电气防爆检查员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专职防爆检查员资格证。
3. 矿井各区队需配备至少2名的兼职防爆检查员,兼职防爆检查员须通过矿级培训机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兼职防爆检查员资格证。
4. 专职防爆检查员分片包队,严格按照省煤炭工业局颁发的《河南省煤矿电气性能检查细则》的有关标准进行电气防爆检查。
三、规定内容
(一)电气设备购置
1. 所有电气设备(包括五小电气、电缆)在签订购置合同前,厂家必须提供符合标准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ma证”、“生产许可证”三证不齐或无效的,不准购置。经机电科严格审查,确定齐全真实有效方可购置。
2. 电气设备到矿后,机电科应组织电气防爆专业组人员对到货设备,逐台(件)进行电气防爆性能现场检查,合格后签发防爆验收合格证,库房管理人员根据防爆验收合格证和联合验收报告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否则不准入库。
(二)电气设备现场管理
1. 防爆设备入井前,由专职防爆检查员检查其防爆性能,并给使用单位签发入井合格证,没有合格证的不准出库。
2. 设备入井前,领用设备单位向井口把钩工出示签发的电气设备入井合格证。手续不齐,井口把钩工应拒绝设备入井。
3. 电气设备入井到指定地点,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接线,送电运行前,专职防爆检查员和本单位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对新安装电气设备进行全面防爆检查,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符合防爆标准,方可允许送电运行。
4. 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专职防爆检查员要对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经常巡检。区队兼职防爆检查员必须班班检查使用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确保不出现失爆。
5. 检查员在检查中发现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设备,必须立即停电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6. 机电科负责组织人员对井下所有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每旬机电专项检查与不定期检查,发现失爆,立即停电处理。
7. 电气防爆专职检查员要包队包片,对所辖管电气设备做好平时检查,对于专项检查或上级检查,查出的失爆,负连带责任。如果分管包片的电气设备一年内出现二次失爆,取消其专职防爆检查员资格,调出防爆检查组。
8. 兼职防爆检查员负责每班对维护的电气设备进行防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全力保证安全生产。
(三)失爆认定办法
1. 矿井组织各种检查活动,发现电气失爆,检查人员应如实上报电气设备防爆管理领导组。
2. 机电科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召开电气失爆事故分析会,鉴定失爆的真与否,经分析判定为电气失爆后,负责下发电气失爆处理通报。
3. 电气失爆认定标准,严格按照《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有关内容执行。
(四)奖罚规定
1.发现所购防爆电气设备三证不齐或无效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要求退货处理。
2. 防爆电气设备不经防爆人员检查签证入井,每台(件)对使用区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对机三队主要负责人及当班把钩工各罚款100元。
3. 井下查出电气失爆,取消当月安全抵押奖励,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记“三违”1次;
4. 电气防爆管理领导组负责对各区队进行年度电气防爆管理考评,对全年没出现电气失爆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奖励1000元,对包队的专职防爆检查员奖励500元。
5. 检查人员每发现一起电气失爆,奖励个人500元。
6. 发现新安装电气设备有失爆的,对安装电工、包队专职防爆检查员各罚款200元。
四、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
机 电 科
2023年10月23日
第3篇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以满足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管辖的厂站、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
本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指: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集团公司,指: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职责规定
第四条 公司负责督促指导各厂站、项目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即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持证上岗。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厂站、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及现场安全操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台帐(格式见附件),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备。
第六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制度,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组织培训、复审,现场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档案。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范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9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中的规定要求。
第八条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取证前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如: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涉及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和落实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书面告知其违章操作的危害,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为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第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应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档案;每年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开展继续再教育培训,确保资格证书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培训
(一)凡本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安全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审查同意,报公司分管负责人批准后,经职业禁忌筛查体检无妨碍该专业的生理缺陷或疾病,遵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政府认可的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复审。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支付,由于个人原因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资格证件的管理
(一)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三)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特种作业资质证件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声明作废,补发证等费用自理。
(四)特种作业人员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
第十五条 分包单位、外单位来公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服从本公司的管理,项目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离岗、脱岗半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的奖励与处罚执行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办法》中的规定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设备打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为了加强设备打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名词解释
2.1作业方: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公司基层班组或施工承包商。
2.2设备打开:指采取任何方式改变了封闭管线或设备及其附件完整性的作业。设备打开主要指两类情况:第一类是在运管线或设备打开;第二类是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独立单元首次管线或设备打开。
3设备打开作业危害识别
3.1进行设备打开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制定设备打开作业方案,方案中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2 将安全措施填入《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内。
3.3 设备打开作业方案和《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应一起上报。
4 设备打开作业许可制
设备打开作业实行许可办法,必须办理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设备打开作业涉及高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设备打开作业办理程序
5.1设备打开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一天制定出详细设备打开作业方案并填写《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经作业部门安全员审核合格后,部门负责人审批。
5.2负责审批人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
6设备打开作业方案
6.1设备打开作业由作业方提出申请,并编制《设备打开作业方案》按程序报送;
6.2《设备打开作业方案》应进行作业前的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6.3《设备打开作业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3.1作业操作内容(包括作业原因、打开部位及其内工作介质及理化性质);
6.3.2技术措施;
6.3.3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注明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数量;
6.3.4现场安全环保措施和监督手段。
6.3.5个人防护装备;
6.3.6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1)清理计划,应具体描述控制的阀门、排空点、盲板等的位置,必要时应提供示意图;
(2)安全措施,包括设备打开过程前的充氮措施、个人防护装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等;
(3)描述设备打开影响的区域,并控制人员进入;
6.3.7其他相关资料。
7设备打开作业安全措施和要求
7.1设备打开采取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7.1.1解开法兰。
7.1.2从法兰上去掉一个或多个螺栓。
7.1.3打开阀盖或拆除阀门。
7.1.4调换8字盲板。
7.1.5打开管线连接件。
7.1.6去掉盲板、盲法兰、堵头和管帽。
7.1.7断开仪表、润滑、控制系统管线,如引压管、润滑油管等。
7.1.8断开加料和卸料临时管线(包括任何连接方式的软管)。
7.1.9用机械方法或其他方法穿透管线。
7.1.10开启检查孔。
7.1.11微小调整(如更换阀门填料)。
7.1.12其他。
7.2设备打开作业前要求
7.2.1作业前所有相关人员应了解、熟悉作业方案,确保所有相关人员掌握相应的hse要求,必要时进行专项培训。
7.2.2清理
7.2.2.1需要打开的管线或设备必须与系统隔离,其中的物料应采用排尽、冲洗、置换、吹扫等方法除尽。清理合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温度介于-10℃~60℃之间;
(2)已达到大气压力;
(3)与气体、蒸汽、雾沫、粉尘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有关的风险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7.2.2.2管线(设备)打开前不能完全确认已无危险,应在管线(设备)打开之前做好以下准备:
(1)确认管线(设备)清理合格。
(2)如果不能确保管线(设备)清理合格,如残存压力或介质在死角截留、未隔离所有压力或介质的来源、未在低点排污和高点排空等,应停止工作,重新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控制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
7.2.3隔离
7.2.3.1隔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单位提供显示阀门开关状态、盲板、盲法兰位置的图表,如上锁点清单、盲板图、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和仪表控制图等;
(2)所有盲板、盲法兰应挂牌;
(3)隔离系统内的所有阀门必须保持开启,并对管线进行清理,防止管线(设备)内留存介质;
7.2.3.2隔离方法的选择取决于隔离物料的危险性、管线系统的结构、管线打开的频率、因隔离(如吹扫、清洗等)产生可能泄漏的风险;
7.2.3.3如果双重隔离不可行而采用单截止阀进行隔离时,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7.2.3.4应考虑使用手动阀门进行隔离,手动阀门可以是闸阀、旋塞阀或球阀。控制阀不能单独作为物料隔离装置;
7.2.3.5应对所有隔离点进行有效隔断,并进行标识。
7.3 打开设备要求:
7.3.1明确管线(设备)打开位置。
7.3.2在受管线(设备)打开影响的区域内设置警戒线,控制人员进入。
7.3.3管线(设备)打开过程中发现现场工作条件与作业方案方案不一致时,应停止作业,进行再评估,重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有效落实后,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8设备打开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8.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设备打开作业。
8.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前的要求并执行,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8.3对《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确认后,方可进行设备打开作业。
8.4对违反本办法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8.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采取应急措施。
9设备打开作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设备打开作业负责人由作业方现场作业指挥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9.1设备打开作业负责人是设备打开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
9.2认真督促监护人和作业人员等履行安全责任,检查作业前是否已清理、隔离,各部位安全措施,确认落实后在《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9.3设备打开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9.4作业过程中,对现场作业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或接到作业监护人异常报告时,有权停止作业。
9.5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应负责设备打开作业的恢复。
10设备打开作业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由作业方派出作业现场监护人。作业监护人的安全责任如下:
10.1服从作业负责人的领导,有责任守护作业人员安全;
10.2必须全面了解设备打开作业的流程;
10.3作业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能熟练使用救护器具,并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10.4设备打开作业前,必须对照《设备打开作业方案》逐项检查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后在《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10.5坚守岗位,发现不能保证作业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10.6作业结束后,作业监护人要确认恢复情况。
11设备打开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
由作业部门派出作业监督人,作业监督的安全责任如下:
11.1必须全面了解设备打开作业过程,对作业安全负直接监督责任;
11.2熟悉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发现突发风险,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1.3设备打开作业前,必须对照《设备打开作业方案》逐项检查安全保证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检查清理、隔离程序是否已做,确认符合后在《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在作业过程中保管《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
11.4坚守岗位,监督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人的作业,发现有违反《设备打开作业方案》既定程序的行为,有权暂停作业;
11.5遇作业负责人、作业监护人、作业人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无法保证安全等情况,作业监督人有权停止作业、收回《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并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11.6作业完工后,作业监督人对现场进行作业恢复复查。
12设备打开作业的其他要求
12.1作业部门副职以上干部应不定时到场监督。
12.2发生紧急情况,由到场的负责生产的最高领导监督指挥。
13附则
13.1 《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是进行设备打开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转借。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13.2 《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安全保卫部、作业部门和作业方各一份。
风险分析及安全措施
序号
风险分析
安全措施
1
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作业前学习操作规程,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
作业过程中,燃气外泄
作业过程中,遇有燃气泄漏,应立即停止动火。
3
监护不当
监护人应熟悉现场环境,并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并坚守现场。
4
应急设施不足或措施不当
作业现场备有灭火工具,如灭火器等。
5
涉及危险作业组合,未落实相应安全措施
若涉及其他特种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关许可证。
6
作业后清理现场
作业后要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7
8
第5篇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规定
一、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网、洞口盖板、护栏、防护罩、各种限制保险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因施工确需移动时,应经过项目部责任部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设施,才能移动。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外,危险部位还应悬挂反光标牌。
2、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项目部安全防护设施状况进行检查,其检查内容是:
施工队/施工段应按照已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各项安全设施,如:脚手架、井字架、模板、塔吊、安全网、临边等搭设及其防护装置经责任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应经常性地检查与维修;
各施工作业完成后,安全设施、其他防护装置确认不需要时,经过批准后方能按规定的方案进行拆除,并派安全员监护,必要时对危险地带设立警示标志。
3、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或责令责任部门/人员进行整改。
二、施工现场交通管理规定
.1、场内道路应经常维护并保持畅通;载重车辆通过较多的道路弯度与宽度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急转弯、陡坡地段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靠近河流和陡坡处的道路,应设置护栏和明显警告标示。
2、机动车装载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设专人指挥交通;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的设施/设备,在低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
4、机材部/综合部按工作职责范围负责对驾驶员、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制订车辆安全管理措施。
5、驾驶员负责对本人驾驶的车辆情况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6、发生场内的交通事故的处理:
如发生场内交通事故,按长大公司的《事故处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存放位置进行标示,以便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找到。
3、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易于取用的地方,对消防器材建立档案、对消防器材的配置的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填写〈消防器材登记表〉。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对使用的消防器材必须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和保养,制定消防器材分布网络图。对使用的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夏季要采取防晒措施,并经常检查喷嘴是否堵塞。
6、干粉灭火器应存放在温度在-10~45度之间,每年检查灭火器的压力是否达标,如果超过规定的范围,应及时补充。
7、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是消防专用器材,不得挪作他用。要经常检查消防栓的阀门是否完好,使之处于良好的战斗状态。
8、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设施检查。
四、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3、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具体控制。
4、种类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而我公司项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汽油、柴油、氧气、乙炔、液化气、环氧树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采购
项目部机材部门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需用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按其规格数量等要求,选择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予以采购,产品必须具有“三证一票”。
6、运输
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工具;要选择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供应商承运;轻拿轻放,不能撞击,严禁抛、拖、掷等野蛮装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装运和人货混载。
7、储存
1)、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收发流水台帐和三联领料单、出入库登记制度。
2)、设置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并根据物体种类、性质,设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热、防晒、防潮的“五防措施”的仓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
3)、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的物品,严禁出入库。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所保管的物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物品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仓库内不能超量储存,要求物品与梁、柱、屋顶距离不少于0.3米,与墙、灯的距离不少于0.5米,物品之间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5)、库房周边严禁明火作业,不得将物品露天存放及曝晒,在库区设置适当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用水水压充足。库房安装固定的防爆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移动的灯具作照明。
6)、对储存场所的安全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到几个坚持:
(1)坚持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2)坚持教育员工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3)坚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
(4)坚持严格管理火源、电源;
(5)坚持加强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6)坚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进行科学管理;
(7)坚持对储存的物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8)坚持用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9)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事入库人员应交出火种(如:bb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严禁在库内吸烟。库区外要张挂警示标志。每天工作结束后须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人员离开仓内。库房仓间内不准住人。
8、使用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如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2)、乙炔气瓶
(1)、禁止震动撞击瓶体。
(2)、禁止接近高温、明火和电器设备。与明火作业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3)、禁止气瓶卧放,装运时不能横向装运。
(4)、使用时,必须要装回火停止装置,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米3/小时瓶,使用压力不超过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其剩余压力不低于0.15兆帕。
(5)、不准与氧气瓶混合和运载。
(6)、气瓶仪表必须完好无缺,并装置回火阀。
3)、液化石油气瓶
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储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或倒放。
4)、氧气瓶
(1)、不准放在烈日下曝晒,不准接近高温、不准与乙炔(或石油液化气)气瓶放在一起,间距不少于5米、离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禁止卧放。
(2)、不准全部用完瓶内气体,必须留有0.15兆帕压力。
(3)、气瓶上尤其在钢瓶阀门处严禁沾有油脂。
(4)、开关阀门不能太快。氧气流速不能过快,以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5)、焊距点火时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使用完毕应将焊炬挂在安全的地方,并关闭所有的阀门。
(6)、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均是压力容器,使用前要经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
9、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管理
1、施工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落实对本项目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日常维修保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施工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废气、废液、废渣及噪声污染。
2、机械设备的大、中修管理
1)、公司机材部负责汇总分公司报送的机械设备大、中修计划,并据此编制公司大中型施工机械年度大、中修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分公司实施,并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2)、分公司机材部根据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编制本分公司的年度大、中修计划,并报送公司机材部审批。
3)、分公司机材部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施工机械大、中修计划,负责机械设备的大、中修组织工作,确保机械设备大、中修质量。
3、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验收
1)、由公司统一采购的机械设备,一般设备由使用分公司组织验收并向公司机材部提供相关的原始验收资料,公司机材部办理入帐手续;大中型机械设备的验收由公司机材部主持,分公司参与验收。
2)、施工机械设备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后,由项目部机材部门对施工设备/设施的配套完好情况进行验收,包括施工机械设备的机容机貌及全机完好状况、随机的“使用说明书”、“检测合格证”、“安全操作规程”及其它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等,并组织操作手等相关人员对施工机械设 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
4)、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组织本项目所使用机械设备的管理。
5)、专用/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拆卸,须在机械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专业操作人员负责,非专业操作人员不得从事专用/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6)、公司/分公司机材部参与主要施工机械的大、中修竣工的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修理厂出具的大修项目详细资料、准予出厂合格证明书、双方签署的修理竣工验收文件等,竣工验收文件和修理技术资料等原件送公司/分公司机材部存档备案。
4、施工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操作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由分公司机材部会同施工项目部共同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
2)、施工项目部根据项目施工情况,负责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岗前教育和技术交底,落实对项目部所用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保证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达到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3)、在施工机械设备/设施旁或其附近,要悬挂该机的“机械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施工项目部机材部门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4)、施工项目部机材部门按照维修保养计划,负责对项目部使用的施工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机械设备处于正常和安全的状态。
5)、施工机械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油要进行回收、集中处理,不能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6)、专用/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局部故障或损坏,为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应停止运行,不得带病作业,并及时报告分公司机材部组织维修人员修复,必要时要报告公司/分公司机材部审核维修方案。
7)、严禁机械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作业。
8)、使用专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按照《公路筑养路机械保修规程》做好日常各项例行保养工作,确保机械设备处于正常、安全的使用状态,逐日填写机械使用记录。
9)、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实行“定机、定人、定岗”的机械操作“三定”制度。
10)、多人操作、多班作业的施工机械设备应设固定机长,实行机长负责制。
5、机械操作人员上岗条件
1)、主要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劳动培训部门特种作业项目技能的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能上机操作。
2)、小型施工机械设备、手提电动机具的新操作人员,应在熟练操作人员的带领或指导下才能上岗操作。
6、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检查
1)、公司项目部机材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的机械设备配置是否能满足施工安全、质量和环保的要求,设备是否处于可用状态。监督检查应留下记录。
2)、分公司机材部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和起重提升机械设备、压力设施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并向公司机材部报备上述设备/设施的相关质量检验资料。
3)、分公司机材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所属施工项目使用机械设备的大检查。
4)、公司机材部每年组织一次施工机械设备大检查,并对一年来的机械管理作出总结。
5)、项目机材部每月组织一次对项目使用机械设备的大检查。
广东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广清高速扩建工程流溪河项目部
2023年11月20日
第6篇 新校区项目材料设备签证管理规定
学院新校区项目材料设备签证管理规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减少浪费,避免损失,根据我院有关制度,并结合工程管理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签证范围:工程建设中乙供甲控的材料设备。
二、签证程序和规定:
(一)除工程设计指定的材料设备外,一般先由乙方根据设计要求提供材料设备的数量、品种、规格、档次(价格)。再由工程部、招标办和分管指挥长研究确定,重大项目由招标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确定。
(二)由招标办、工程部会同审计部门进行市场调研,汇总初步价格报分管指挥长确定。
(三)调研采用市场随机询价的方式。一般至少采样2~3个同品种或同档次材料设备的价格,再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真实有效的价格信息。
(四)不同的单体项目,需要签证的材料设备相同,且在有效时间之内的价格,经分管指挥长同意,可以参照签证。
三、签证的权限规定:
(一)单体项目中,某种需签证的材料设备的需求总价在两万元以下(包括两万元 ),由工程部、招标办和审计部门(三人以上)会签。
(二)单体项目中,某种需签证的材料设备的需求总价在两万元以上,由工程部分管主任、招标办分管主任、审计人员和分管指挥长(四人以上)会签。
(三)所有签证文书,一式四份,由甲方(工程部、招标办和审计部门)、乙方分别存档,作为工程决算依据。
第7篇 z小区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总则
本规定适用于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全过程控制,以确保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设施设备的保值、增值。
职责:
(1)物业管理部负责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的制定。
(2)物业管理部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进行监控抽查,记录在《小区管理服务检查考评表》上。
(3)管理处工程主管负责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登记造册,记录在《设备台帐》上。
(4)管理处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检查、考核。
(5)管理处下属人员对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的执行。
过程规定
(1)每日各管理处有关人员检查保养相关设备,并进行记录。
(2)每周工程部主管汇同有关人员检查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并记录。
(3)每月管理处主任汇同工程部主管检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并记录。
(4)每年由工程部主管负责编制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经管理处主任审查后汇总上报公司批准。
(5)物业管理部按《设备管理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各管理处对设施、设备的管理,必要时采取各种措施给予解决。
第8篇 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8
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规定(八)
1目的
确保给排水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证生活用水的需要。
2范围
适用于所接管项目排水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
3职责
3.1管理处负责向用户通知停水情况;
3.2工程主管负责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综合管理及检查监督;
3.3工程人员负责给排水的操作、监控、记录、维修保养。
4工作程序
4.1维修人员负责给排水系统运行监控并记录给排水设备(设施)启动时的各项技术数据,倾听机械部件运转时有无异常响声,并记录于《值班情况记录表》中;
4.2工程主管负责给排水设备综合管理,包括材料的采购计划、零星设备配件的编制,并与品质部衔接外委修理事宜;
4.3工程主管组织进行周检、月检,并于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给排水设备(设施)进行一次检测工作,填写《设备运行状态月报表》;
4.4工程主管组织维修人员按照《设备检查保养计划表》要求进行维修保养;
4.5消防设施完好,禁止吸烟;
4.6停水管理工作程序:
4.6.1因市网停水、管理处维修等原因造成停水,应提前提醒业主/住户及商家储存生活和经营用水;并由工程主管通报管理处所有人员知晓,以便做好解释工作;
4.6.2 由管理处提前24小时将书面通知贴于单元大门侧告示板上以告知用户;
4.6.3因突发事件停水,应立即将书面通知贴于大门口的告示板上,并在1小时内联系有关部门处理并由管理处做好用户的停水解释工作;
4.6.4.发电机组立即发电确保消防水设备能随时运行;
4.6.5检修完毕,恢复供水后,将单元及告示牌上的停水通知及时取下。
5相关文件
6质量记录
附加说明:
本文件起草人:
本文件修改人:
本文件审核人:
本文件批准人:
第9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公司经理部和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全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有公司质安科负责。
第三条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相关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公司所属项目部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采购、租赁、使用、安装和我检验检测除接受公司管理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外,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备采购与报废
第五条公司所属项目部或者个人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买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买:
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
二、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项目部自行研制制造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公司技术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或项目部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买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及其它资料。
第八条公司所属设备租赁公司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
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安装与拆卸
第十条公司所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必须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项目部对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应审查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分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施工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检查监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分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作业过程的安全负监管责任。
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分包单位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公司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部应当设备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设备安装单位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的安装或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现场管理人员与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拆装工艺。
第四章检验检测与验收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项目部应当要求安装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安拆单位相项目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项目部应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查资格的检测机构对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与检测机构、安装单位及设备产权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后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收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
二、安装或拆卸合同;
三、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检测资料(检验报告书)
六、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交给项目部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由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项目部,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项目部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章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变化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湖南省相关专业标准。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做记录。
第二十五条实行总承包的群塔作业现场,项目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群塔进行作业的,项目部应向建设单位要求与其他施工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当经过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加节、升附着必须由安装单位完成;加节、升附着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与项目部必须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后,设备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机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及安装技术和资料;
二、租赁合同及安拆合同
三、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和安拆人员证件;
四、安拆施工方案;
五、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开工条件审查记录;
六、起重机械设备及应急救援预案,基础施工图、验收记录;
七、特种设备救援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检验报告书》
八、塔机群塔作业防碰撞方案和起重机械设备方案专项安全技术交底;
九、加节、升附着验收记录;
十、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十一、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十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第三十条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管理,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定人、定机,要求人人有岗有责,机器台台有人操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护,并制定定期检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年检、对起重机进行动态监测病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进行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会同公司管理部门对问题进行处理,问题处理后应对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做好记录,保障起重机械安全运行。
一、日检。由司机负责作业的例行保养项目。主要内容为清洁卫生,润滑传动部位,调整和紧固工作,通过运行测试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性,监听运行中无异常声音。
二、周检。由项目部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维修工和司机共同进行。除日检项目外,主要内容是外观检查,检查器、紧急报警装置的灵敏、可靠性,通过运行观测传动有无异常响声及过热现象。
三、月检。有公司管理部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周检项目外,主要对起重机械的动力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运行机构、液压系统进行状态检测,更换磨损、变形、裂纹、腐蚀的零件部。对电气控制系统,检查馈电装置、控制器、过载保护、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可靠。通过测试运行检查起重机械的泄露、压力、温度、震动、噪声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对起重机械的机构、支撑传动部位进行状态下主观检测,了解掌握起重机械技术状态。
四、年检。由公司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与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除月检内容外,主要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参数检测、可靠性试验,通过检测仪器,对起重机械隔工作机构运动部件的磨损、金属结构的焊缝、测试探伤,通过安全装置及部件的试验,对起重设备实运行技术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大修、改造,更新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十二条公司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对司属项目部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对起重机械设备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作业人员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判定部合格权,决定返修权,停工权,罚款权。
第七章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三十三条设立由公司质安经理牵头,质安科为主,项目经理配合的紧急事故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责任到人;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包括对起重机械出现事故后的处理原则,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分工协作等,并定期组织现场演习。项目部应根据起重机械特点、范围,对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编制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四条若发生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事故,项目部应立即想公司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第八章岗位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立即整改,直至合格,并处壹万元的罚款。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项目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合格,并处伍仟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援追究相关行事责任,项目责任人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一、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二、项目部无专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或人证不符的;
四、未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操作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的;
五、使用未经检验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
六、机械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施工机具易损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不合格及投入使用的;
七、无批准的起重机械设备地基基础施工方案和验收记录的;
八、无起重机械及其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的;
九、无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记录的;
十、无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的;
十一、无加节、升附着验收签字手续,设备即投入使用的;
十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其它所需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
十三、无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的;
以上罚款有项目负责人支付。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停职处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或者其他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全年工资总额20%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与撤职处分,五年内部的在担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项目负责人为对工程建设项目实体经济管理的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某矿业有限公司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一、 设备管理:
1、 财务科设一名固定资产设备管理员,管理全矿机电设备台帐、卡片。
2、 供应科设一名设备管理员,管理新到及库存设备,建立库存及设备到货入库登记。
3、 机电科设立专业机电设备管理小组,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管理,并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台帐、卡片和牌板,做到帐、卡、物、牌板,档案齐全四项符合,负责办理设备入出手续。
4、 新设备到货后,由供应科设备管理员通知财务科固定资产管理员机电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如果到货不齐全或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5、 所有库存设备出库领用,必须由设备组办理正常领用手续,并由设备管理组调整入帐。
6、 矿属各生产单位均设一名专(兼职)设备管理员,设备地增减、修理,均由设备管理员持本单位设备台帐,到机电设备管理组办理手续。
二、 设备地档案管理
1、 财务科、机电科要按设备分类,对全矿机电设备建立台帐、纳入档案,一台设备一个档,台台设备有编号,做到数量清、状态明。
2、 矿井主要机电设备技术特征卡片,由机电科负责建立,包括矿井概况,井筒设备,主要提升机、排水、压风、变压器等地技术特征,并附提升、排水、压风系统图。
3、 主要机电设备履行历簿,记录主辅机地技术特征,各种配件、工具以及检修、运行事故等情况,履历簿地填写,由各设备分管技术员负责,设备管理小组不定期抽查,发现一处不祥、不实、不全的情况,对分管技术员罚款100元。
4、 全矿各种设备要分类统一编号,财务科、供应科每年要核对设备和卡片,各单位随时变更,随时调整帐、卡、牌板,做到帐、卡、牌板相符。
三、 设备到货、保管、发放
1、 新设备到货后,由物质质量验收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矿长,副组长:调度室主任,成员部门:调度室、机厂、机电科、木长、齐全由供应科负责查找,验收前任何人不准索取专用工具、配件图纸、资料,验收后的设备,由仓库妥善保管,图纸和技术资料由机电科技术资料报关员统一保管。
2、 仓库集中保管新到设备,避免设备的丢失和损坏。
3、 新设备出库后,由设备组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同时财务科应纳入固定资产台帐、建卡。
4、 库存成套设备,严格保管、严禁拆套使用,特殊情况下,必须拆套时需经分管矿长,及机电总工批准,并限期将拆套配齐。
5、 新到设备出库安装时,由设备组办理出库手续,物管科仓库保管人员见手续后方可发放,不准无手续出库。
6、 各采掘工区领用设备时,必须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填写设备领用单,到机电设备组办理各项手续方可领用。
7、 领用时如发现手续及实物编号、型号、不相符、仓库不准发放。领用单位不得使用。
8、 如急需领用设备来不及办理手续时,过后二天内必须补齐有关使用手续,否则出现问题由领用单位负责。
四、 设备的调拨和报废:
1、 各工区之间的设备调拨,根据矿井生产和其它情况需要,矿长的安排,由设备管理员会同有关单位的设备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在调出单位的帐、卡、牌板中要及时变更,各工区设备的使用调拨都必须由机电设备管理组同意负责办齐各种手续方可使用和调拨。
2、 设备超过了规定的使用年限并损坏严重,或遭受意外灾害,并修复费用超过设备总值的80%以上,可以申请报废。但不易购置的设备虽然修复费用较大仍修复使用。
3、 设备报废时,必须由分管矿长、机电总工、机电科长、分管技术工程师,并吸收有经验的老工人和设备管理员、财务科长、固定资产管理员组成专门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按设备报废规定,填写报废申请书上报有关部门批准。
4、 批准报废的设备应在设备台帐上注销,并办理固定资产报废的财务手续,如整台报废时,其中某些部件可以继续使用时,应作为备用品登记、报废的设备和备品、配件在未核报前应妥善保存,不准随处乱放。
五、 设备修理
1、 各单位井下使用完的设备要及时回收上井,做到零部件齐全,无损坏丢失,如有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现场查找配齐,由设备管理员检查验收,丢失及无故丢失的部件,要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2、 对井下闲置不用的设备,由设备组通知所属单位回收上井,如发现不及时回撤,应按具体情节给予处罚。
3、 设备的修复需安排到人,并填写检查登记表签名、详细记录、更换部件、技术资料、检修日期、检修人员等,检修后,由本单位设备管理员验收,在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合格字样连同设备一起入库、设备管理组留档。
第11篇 某化工有限公司设备检修完工环保管理规定
1、各单位在设备检修之前,必须保证检修设备、管道内的物料得到有效收集、置换(如液氨、母液、油等),不能随意排放,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2、各单位因设备检修需要拆除或更换的电器设备、仪表设备、消防设备、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阀门、法兰、管材、剩余检修材料等设施应在检修完工后由检修单位安排收集、归至仓库,无使用价值的送至设备综合管理部统一回收;如发现有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最低标准为100元/次。
3、各单位设备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车辆、脚手架、塔板、临时电源、临时照明等设备应在完工后相关单位应及时撤离现场。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盐、铵、碱、母液残留等应由被检修单位负责清理干净;如发现有违反以上规定的考核最低标准100元/次。
4、在设备检修过程中,要求被检修单位监督检修单位的环保和现场卫生工作,如果在检修过程中因检修单位的原因产生了环保、卫生问题,被检修单位必须要求检修单位把环保问题解决彻底后再进行验收,否则拒绝验收;如果被检修单位不对检修单位监督管理,安环部将直接考核被检修单位最少100元/次。
5、以上规定即日执行!
第12篇 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起重设备包括天车、汽车吊、真空吊、龙门吊。
2. 起重设备的使用。
2.1. 起重设备司机,必需经有关单位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可独立操作。
2.2. 安全操作一般要求。
2.2.1. 司机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2.2. 起重机运行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
2.2.3. 操作应按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2.4. 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至于零位。
2.2.5. 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0”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换向时必须先转回“0”位。
2.2.6. 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台站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2.2.7. 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严禁撞车。
2.2.8. 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确定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手柄。
2.2.9. 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全部正常。
2.2.10. 露天行车遇有暴风、雷电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龙门吊停到轨道以东并加钢丝绳锁牢,汽车吊收杆停放指定地点。
2.2.11. 龙门吊行驶时应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或专人指挥监护。
2.2.12. 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3. 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2.3.1. 手势不清或错误。
2.3.2. 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拔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2.3.3.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2.3.4.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2.3.5. 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2.3.6.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3.7.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液体等无防护装置。
2.4. 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2.4.1. 不可把限位装置当制动器使用。
2.4.2. 驾驶时,不准进行吸烟、饮食和闲谈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4.3. 不可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2.4.4. 吊运时,不可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2.4.5. 起重臂的左右旋转度不可超过45°,严禁歪拉斜吊、高压线下吊运。
2.4.6. 起重机工作时严禁有人上、下行走与进行检查和维修。
2.4.7. 无论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悬在空中。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空越过。
2.4.8. 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
表1 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输电线路电压 v(kv) <1 1~35 ≥60
最小距离(m) 1.5 3 0.01(v-50)+3
2.5.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
达不到上述要求,由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运时,总工程师应在场指挥。
2.6. 起重一般安全要求。
2.6.1. 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2.6.2. 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应小于120°,以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2.6.3. 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
2.6.4. 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2.6.5. 进入悬吊重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2.6.6. 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2.6.7. 起重设备所附带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拆除,如吊钩防脱钩装置、齿轮防护罩、吊钩限位器等。
3. 检验维修。
3.1. 设备部应联系检测机构对起重设备每两年进行一次合格试验。
3.2. 设备部应组织司机每月对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修。应包括:
3.2.1.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3.2.2. 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
3.2.3. 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3.2.4. 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3.2.5. 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3.2.6. 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