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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九篇)

发布时间:2024-11-29 查看人数:41

电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电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程使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二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严禁无证或酒后操作。

第三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接受电气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操作。

第二节 停送电联系

第四条 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停送电工作票。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五条 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六条 遇有人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三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第七条 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架设要规范,严禁私拉乱扯。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钟应装保护措施。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措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5.在易燃易爆区域临时接线(照明灯、电动工具等)必须用绝缘良好的电缆、防爆设施并且使用漏电保护装置。

第四节 接地、过电压保护与防雷装置

第八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植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变配电所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3.严禁用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蒸气的金属管道做接地。

4.每台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与接地干线可靠连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部分。

5.在进行检修、试验工作需挂临时接地线的地点,接地:干线上应有接地螺栓。

6.保护用接地、接零线上不能装设开关、熔断器及其他断开点。

第九条 不同用途和不同电压的电气设备,除另有规定外可使用一个总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第十条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用接零保护。由同一台发电机,同一台变压器或同一段母线供电的低压电力网上的用电设备只能采用一种接地方式。

第十一条 下列电气设备的金属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接地或接零:

1.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底座或外壳。

2.配电柜与控制屏的框架。

3.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

第十二条 接地装置的各连接点应采用搭接焊,必须牢固无虚焊。通用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零)线必须采用多股铜线,并符合截面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第十三条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5欧姆。

2.小接地短路电流系统的电力设备,接地电阻不应超过10欧姆。

3.低压电力设备的接地电阻不应超过4欧姆。

4.防静电的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接地的规定。只作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

第十四条 独立避雷针(线)宜设立独立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值不宜超过10欧。

第十五条 严禁在独立避雷针(线)的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第十六条 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将结果记录归档。

第五节 电气安全用具的管理

第十七条 电气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各种安全用具的方法与检查鉴别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识。应根据操作任务选用必要的适合电气设备额定电压的安全用品。

第十八条 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验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

第十九条 安全用具使用后,应擦拭干净,存放在干燥通处,保持清洁,防止潮湿。

第二十条 绝缘安全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标准和周期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章 供电系统的运行与维修

第二十一条 对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命令,工作人员应予以抵制,并报告发令人的主管领导。

第二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以及运行、检修、预试中的各项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条 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或联系单,必须具备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各项组织设施和技术措施,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并指定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值班人员值班时,不得从事修理和其他与值班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无论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拦时,必须得到批准并有监护人在场,并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六条 变配电装置的巡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凡有人值班的变配电所,每班至少巡视四次,无人值班的变配电所,每班至少巡视二次。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特殊巡视或增加巡视次数:

·天气恶劣时(大风、雷雨、浓雾、冰雹、冰冻)。

·新投入运行或修理后投入运行时。

·满负荷或超负荷时。

·电压变化在土5%以上时。

3.变配电所负责人、主管技术人员应经常进行监督巡视检查和夜间巡视。

4.巡视高压设备和线路时,不论线路设备带电与否均应视为带电,不得靠近或触及设备和线路。

第二十七条 倒闸操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倒闸操作必须根据电力调度或主管技术人员的命令执行,并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2.倒闸操作必须有两个人执行,其中技术等级较高并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单人值班的变配电所联锁可靠的简单操作可由一人执行。单人值班时,操作票根据发令人口述填写,复诵无误后再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电气设备应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定期进行停电清扫和检查。

第四章 低压配电装置与通用电器

第一节 车间低压配电电器和线路

第二十九条 安装在车间或公共场所的电气装置必须采用保护式结构。

第三十条 选用断凯短路电流的电器时,应尽量满足在正常接线方式下能可靠断开可能生产的最大短路电流。

第三十一条 配电线路应根据线路性质,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并应达到选择性配合。

第三十三条 车间低压配电箱(柜)内应标明各供电回路的名称。集中安装的按钮、开关等必须有编号和便于识别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 低压配电装置接线端头应有线号标志。

第三十五条 低压配电电器操作机构应有“分”“合”标志。

第三十六条 紧急停车的低压电器,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应有特殊的标记。

第三十七条 用作短路保护的保险丝不得随意用铜线、铁丝等金属材料代替。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配电线路上私自接装用电设备和随意拆卸电器装置的零部件。

第三十九条 对电气设备及线路,应定期测量绝缘电阻。

第二节 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

第四十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现行技术标准,并具有出厂合格和技术文件。

第四十一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上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接地螺丝。铭牌上技术数据应齐全清晰,其安全护罩壳、限位、保护、联锁应齐备可靠。

第四十二条 移动式电气设备与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截面足够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或塑料)护套软电缆。应采用专用芯线接地,此芯线严禁同时用来通过工作电流。严禁利用其它设备的零线接地。严禁使用绝缘破坏的电缆或几根单芯导线并用。

第四十三条 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时,必须 首先将地接线装好。应正确的使用合格的绝缘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 电焊机金属外壳必须有良好保护接地。焊钳和焊钳导线应完整无损、绝缘良好。

第四十五条 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

第三节 静电防护

第四十六条 下列场所应采取静电防护措施:

1.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

2.有产生静电并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

3.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

第四十七条 设备和装置在运行中一旦发现可疑的吸引、推斥、放电以及非设备漏电而使操作人员受到电击等现象时,即应测试确定是否静电所致。

第四十八条 各种设备和装置在设计时应充分估计到静电产生和积蓄的可能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并实际测定采取措施后的效果。

第四十九条 对金属导电进行防静电接地时应同时考虑跨接。防静电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当人体由于自身活动、接触或静电感应可能造成静电伤害或二次伤害的场所应采取防止静电造成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一条 对各种防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并测定其可靠性。

第2篇 仓库电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器安全规定。

2.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3.库房内除电器照明外,不得敷设其它动力线路,引进线路必须穿管,闷顶内不得敷设电线,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如需临时拉设电线,应经有关部门批准,由电工安装,使用后及时拆除。

4.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电气开关应设在库外,并有防雨防潮装置保护。

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6.动力电气线路及其插座应装在库外,使用机械装卸设备时,电源由橡套电缆引入库内。

7.仓库电器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8.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3篇 变电所、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安全管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矿。

2 具体内容

2.1变电所安全管理:

2.1.1变电所内的各种设备、开关齐全,无缺陷;

2.1.2变压器要保持正常的油位;

2.1.3馈出线路与开关的联接要紧固;

2.1.4线路有人工作时要在配电柜开关手柄上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

2.1.5停送电时要确认线路无人工作时,方可停送电;

2.1.6要求高压送电时,高压设备处严禁作业逗留;

2.1.7变电所的门及所内的安全护栏、照明要完好;

2.1.8非电气作业人员严禁进入所内进行作业;

2.1.9变电所应进行每日一检查、一点检。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2用电设备、电器线路安全管理:

2.2.1所有的采场、川脉、沿脉要使用36伏的安全电压照明。严禁用其它等级电压照明;

2.2.2现场所有的用电设备要安装开关进行控制;

2.2.3用电设备要无缺陷使用;

2.2.4用电线路用规范架设,无破损,线头裸露要及时包扎。

第4篇 电焊机防触电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电焊机的安全管理,减少因工伤害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公司生产区域内(包括外埠工程、分包工程)从事生产活动所使用的各类型号的电焊机。

第三条 在我公司生产区域内(包括外埠工程、分包工程)所使用的电焊机必须加装防触电器,未加装防触电器的电焊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厂区)进行作业。

第四条 触电保护器的购买由安全人员做出计划,到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到指定地点购买,并索取产品《说明书》和《质量合格证》。

第五条 防触电器应由电焊工负责日常保管、使用和维修。如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送到保修地点维修或更换。

第六条 电焊机与防触电器间的电缆线不得长于3米,防触电器与分配电箱间的电缆线不得长于3米。条件许可时防触电器可固定在电焊机上。

第七条 防触电器必须安装在固定的箱体内,箱体必须有防雨措施,同时也必须设置保护接零装置。

第八条 电焊机与防触电器固定安装在吊笼内时,吊笼同时也作好保护接零。

第九条 电焊机未使用防触电器或在工作中人为的造成防触电器未正常工作的,依据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造成事故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可合并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电焊工应每天在工作前对电焊机防触电器进行检查,确认电焊机防触电器运转正常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若电焊机防触电器未正常工作,操作人员不得施焊作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每周对电焊机防触电器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公司对电焊机防触电器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不安装或不正确使用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防触电器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30日起执行。

第5篇 机电五小电器管理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无小电气管理组负责全矿的五小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相关性能和安全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相应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小型电器到货验收,库存、发放及安全检查全过程的状态管理参与设备质量达标动态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及时上报和通知有关单位。

第2条 认真学习和掌握《最新防爆标准汇编》(1993)中的有关标准。经常下井检查各单位的小型电器的使用情况和防爆性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第3条 负责对使用单位交回的小型电器的清点,对损坏的要按规定罚款;交回的小型电器及时修理,达到合格标准。

第4条 对检修好的小型电器要认真做好记录,分类存放,不合格的不准发给使用单位。

第5条 严格执行《煤炭法》、煤矿“三大规程”、《矿山安全法》,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6条 经常深入井下,做好小型电器的使用监督检查,做到动态管理,使小型电器实现帐、卡、物相符。

第7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对煤矿全部五小电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小型电器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电器安全管理控制工作程序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相关工作场所的现场电器安全管理,加强电气使用过程的控制,规定用电安全的基本原则;用电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安全要求;预防触电事故的发生,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为人身和财产提供安全保障,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办公区、施工场所、各机房及分前端机房的所有电气设备、设施在使用过程中的管理控制。

3职责

3.1 各部门及分公司需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控制。必须使用经过批准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电气或临时电气设施。

3.2 相关方的电器安全管理执行目录和行业相应安全要求及本公司要求,公司各责任部门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 电气设备、元件、材料等应购置、使用国家许可生产的厂家合格的产品。

4.2 电工需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工作业操作许可证,才能担任电气作业和电气作业监护人工作。电气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规定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所在部门及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4.3我国规定安全电压额定值的等级为42、36、24、12、6伏。当电气设备采用的电压超过安全电压时,必须按规定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4.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执行住建部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临时用电设施、设备使用前要由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检查。项目安全员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设备要注意经常性的检查、维护、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各部门及分公司负责人整改,并做好记录。在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大型机组旁边要有明显的标识,而且要有必要的消防设备。

4.4.1 施工作业前要认真检查工具。测量仪表和绝缘用具等应完好、灵敏、安全可靠;检查登高作业工具,梯子及高处作业个体防护用品等必须完好,安全可靠;熟悉作业环境、作业工艺技术要求和作业中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4.4.2 施工作业中要根据作业内容和特点认真执行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终结制度等有关安全作业标准。

a)运行中的电气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带电作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停电时,应经领导同意,需有资质电工采取严格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

b)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安全断开(任何运行中的设备,应视为带电),必须拉开刀闸,使各相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与停电线路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必须从高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线路返送电。

c)验电应按电压等级合理地使用验电器,验电前应在有电设备上先进行试验,确保验电器良好。

d)低压架空带电作业,应设专人看护。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操作,并戴手套和安全帽。高低压同杆架设,应先检查与高压线的距离,采取防止误碰或过于接近带电高压设备的措施。在低压带电导线未采取绝缘措施或绝缘严重损坏时,工作人员不得穿越,在带电的低压配电装置上工作时,应采取防止相间短路和单相接地的隔离措施。

e)进入高处作业现场不得少于二人,必须带好安全帽,登高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使用梯子登高作业,梯子与地面夹角以60°为宜;登高作业工具、器材必须放置稳妥,各种工具及所需物件,严禁抛掷,以防坠落伤人。上杆前应先分清相、零线,选好工作位置。断开导线应先断开相线,后断零线,搭接导线时顺序相反,人体不得同时接触二根线头。遇有六级以上大风,禁止登高作业。

f)挖坑开沟前要查清地下电缆及各种动能管系设施,防止损伤,挖坑开沟要防塌方,当天未完工的坑洞要加遮盖或用红灯围线拉出危险区域,做出警示标志,防止车辆、行人坠入,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将坑沟平整。松软土质应有防止塌陷的措施。

g)立杆或倒杆时,应划出危险区域,专人监护,统一指挥。使用吊车立、拆电杆时,应与吊车司机和起重工密切配合,钢丝绳要捆绑适当,人要站在安全位置。

h)施工作业后,施工负责人,应查明并确认所有工作人员从杆上、导线上撒下,检查并确认所有工具和材料从杆上导线撒下来,具备送电条件后,拆除接地线,并查明接地线数量。最后向作业人员宣布不准再登高作业,方可送电。取下各种“警示牌”收好工具材料,清理收好工具材料整理整顿好作业现场。详细检查,确认安全可靠。

4.5各部门在办公区及施工场所均应使用经过批准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电气或临时电气设施,严格遵守以下几点要求:

a)用电设备必须按要求配备漏电、过欠电压及不间断电源等可靠的保护装置,装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

b)配电箱、开关板按低压电力技术规范进行控制。临时用电应有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器防火措施。

c)按规定使用并注意用电标志;发现电器有故障时,应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随意拆卸。

d)办公场所严禁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办公室线路不得私自任意更改、移位、拆装和乱接。

e)当用电现场发生临时用电重大事故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并通知有关部门尽快到达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现场。

4.6在各个机房及分前端机房,要严格执行《电子仪器和设备防静电要求》的相关规定,做到以下几点:

a)在机房内需采用抗静电活动地板。

b)进入静电工作区的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工作鞋,直接接触静电敏感器件的人员必须带防静电腕带。穿普通鞋的人员应使用导电鞋束、防静电鞋套或脚跟带。

c)静电安全工作台上不允许堆放塑料盒、橡皮、纸板、玻璃等易产生静电的杂物、图纸资料应放入防静电文件袋内。

d)生产场所的元件盛料袋、周转箱、等应具备静电防护作用,不允许使用金属和普通容器,所有容器都必须接地。

e)生产场所使用的组装夹具、检测夹具、焊接工具、各种仪器等,都应设良好的接地线。

5工作流程

(见下页)

6相关文件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电子仪器和设备静电要求》

7记录

序 号

修订时间

修订说明

版 次

批准人

备注

1

2

3

4

第7篇 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科无小电气管理组负责全矿的五小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必须熟悉电气设备的相关性能和安全技术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相应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负责小型电器到货验收,库存、发放及安全检查全过程的状态管理参与设备质量达标动态检查,并把检查的情况及时上报和通知有关单位。

第2条 认真学习和掌握《最新防爆标准汇编》(1993)中的有关标准。经常下井检查各单位的小型电器的使用情况和防爆性能,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第3条 负责对使用单位交回的小型电器的清点,对损坏的要按规定罚款;交回的小型电器及时修理,达到合格标准。

第4条 对检修好的小型电器要认真做好记录,分类存放,不合格的不准发给使用单位。

第5条 严格执行《煤炭法》、煤矿“三大规程”、《矿山安全法》,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6条 经常深入井下,做好小型电器的使用监督检查,做到动态管理,使小型电器实现帐、卡、物相符。

第7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人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对煤矿全部五小电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对现场小型电器防爆性能、完好等检查不及时,由此造成的后果,机电科五小电器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科设备管理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电器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为了加强电气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由于电气设备和线路产生的电火花或危险温度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防止作业过程中引起的人身触电伤害事故,特制定本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电气设计、安装施工、运行、维修与安全技术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外单位来本公司工作人员。

2引用标准/文件

3职责

3.1安管部

3.1.1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及临时用电的审批。

3.2设备动力部

3.2.1负责电气安全安装、检查、维修、保养及临时用电的审批。

3.3各相关部门

3.3.1负责电气安全操作运行及保养。

4定义

4.1电气作业人员的含义:电气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安装、维修、保养和操作运行的电工,以及从事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电气管理人员。

5管理程序

5.1电气设施安全的基本要求

5.1.1各种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和照明灯具等,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修或拆除,其它人员不得擅自装拆。

5.1.2各种用电设备应有专人保管使用,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操作人员离开时应切断电源。

5.1.3设备上的保护、监视、指示装置等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不得任意拆除。

5.1.4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供电箱、控制箱、电气开关内必须保持清洁无杂物,供电箱、柜的醒目部位应标明供电电压、供电负荷、交直流性质、有电危险等警示标志。周围应保持道路畅通,检修方便。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

5.1.5凡从事地面破土、挖掘、打桩、安装地下装置等,必须事先申请,经安管部和设备动力部批准后方可施工,以确保地下电缆完好及人身安全。

5.1.6由于房屋检修、新设备安装、场地调整等各种原因,与原来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有冲突时,应事先与设备动力部联系,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施工。

5.1.7严禁使用生活电炉。生产用的电炉,使用部门必须制订电炉的使用、保管及安全措施,不得变相用于生活。冬季严禁用灯泡或电炉烘烤取暖等允许范围之外用途。

5.1.8在各种易燃易爆场所(包括船舶的油舱、油泵舱、蓄电池间、涂装作业舱室等所有易燃易爆部位)施工时,都必须使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应达到整体防爆的要求。

5.2电气作业的安全要求

5.2.1对电气作业人员的规定

5.2.1.1电气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a)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癫痫病、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气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b)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并按规定期限参加复审,持有安监部门签发的有效期限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2.1.2电气作业人员的体格检查

电气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体格检查,以后每隔两年定期检查一次。如发现患有职业禁忌症及生理缺陷者,应调离更换工作。

5.2.2电气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5.2.2.1电气作业在“装、拆、检、修”中,必须按照相应的操作规定,按图施工,完工、停工时不得留有隐患。

a)“装”:安装电气设备时,要符合安全要求。

b)“拆”:对已不用的电气设备(如电线、开关等)要彻底拆除。

c)“检”:对电气设备要进行日常和定期的检查。着重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线、接零线、开关、绝缘、插头插座是否良好,电线有无破损,线路是否合理,接线是否正确等。

d)“修”:制定维修计划,要切实贯彻执行。对不安全和有损坏的电气设备,要及时修理。

5.2.2.2工作前必须检查工具、测量仪器的性能和绝缘是否灵敏可靠。禁止使用失灵的或未经按期校验的测量仪表和绝缘不良的工具。

5.2.2.3电气设备检修和线路施工,必须严格按停送电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强行送电、盲目送电和约时送电。

5.2.2.4电气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不准用手触及。

5.2.2.5工作临时中断后或每班开始工作前,都必须重新检查安全措施,验明无电后方可继续工作。

5.2.2.6不准带负荷进行拉闸操作。凡校验及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取下熔断器或断开刀闸,挂上相关的的警告牌,停电警告牌应谁挂谁取。

5.2.2.7不准带电作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停电时,应经领导同意,必须在有经验的电工监护下,划出危险警戒区域,采取严格的安全隔离措施方可操作。

5.2.2.8开关跳闸后,须将线路仔细检查一遍,查明原因,并把故障排除后方可合上开关。不允许强行送电。

5.2.2.9熔断器熔体的装拆,一般应在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若需要带电装卸熔断体时,要戴好绝缘手套,必要时应使用绝缘夹钳,站在绝缘垫上。熔断体的容量要与设备和线路安装容量相适应,不得使用超容量的熔断体或用非熔断体取代。

5.2.2.10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接零),接地(接零)线的装设要符合标准。

5.2.2.11工作结束时,应整理好电气材料,清点工具,清理场地,保持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5.2.2.12电气设备发生火警时,要立即切断电源,并使用干粉、二氧化碳或干砂灭火。

5.2.3户内、户外线路,特别是潮湿、高温、有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物品的车间、仓库等场所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5.2.4凡属固定使用的设备(如各种机床、锻压、起重设备等),都应正规安装,固定电源线路。

5.2.5电风扇、鼓风机、电焊机、卷扬机、传送带以及36v以上电压的电钻等移动电机和电动工具,应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的多芯坚韧的电线,接线由电工操作不得私自搭接。在装置和使用上必须符合安全要求,插头、电线等禁止随地乱放。

5.2.6电气测量仪表应定期由计量所进行校验,绝缘用具应定期作耐压试验,保持灵敏安全可靠。

5.2.7临时接线安全管理规定

5.2.7.1凡厂区内部所接用36v以上的临时电力照明、电动工具、试验线路均按本规定执行。

5.2.7.2严格管制安装临时线路和临时用电设备。如生产急需,必须安装使用时,施工单位应自拟书面临时用电申请,经主管车间、项目组、设备动力部和安管部同意批准。明确使用期限,到期拆除。

5.2.7.3收到使用部门书面申请后设备动力部应派专职电工现场安装并知道使用,安管部应派现场安全员到场检查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各部门签字确认后施工部门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检查管理,防止线路损坏。

5.2.7.4临时线路及用电设备超过期限而未办延期手续的应予以拆除;如因生产需要延长使用期,必须重新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否则予以严肃处理。

5.2.7.5未经批准安装的临时线及用电设备,设备动力部和安管部有权停止供电或拆除。安管部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

5.2.7.6临时线接装的开关、电动机、设备等金属外壳必须妥善接地及接零保护。应保证电线线路使用期间完整无损,绝缘良好,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不能使用金属线绑扎。

5.2.7.7临时接线装置如发生危险,并证明确系装置不良原因,应由承装人负责。

5.2.7.8装置临时线的一般安全要求

a)装置临时线须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要求悬空架设或倚墙敷设,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公尺,户外不得低于3.5公尺,架设时需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

b)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须装漏电保护装置。

c)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须有良好接地线(或接零线)。

d)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胶布包好。

e)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保护。管上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线。

f)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动。

g)电气工作人员安装临时线前,须查验临时线装置申请单。否则不予安装。

h)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器、门窗等距离应在0.3米以外,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米。

5.3船上作业的供用电管理

5.3.1船台、码头供配电要求

5.3.1.1供电线路的终端应重复接地。重复接地可利用构造物基础钢筋或焊接地网。

5.3.1.2船台、码头建造的船舶应可靠接地。此接地应和电网接地干线有良好的连接,也可以与电焊工作回路的接地体共享,但必须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a)电网的接地干线应和焊接接地网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b)船舶接地线应有足够大的截面积,足以承受众多电焊机的焊接工作电流,大型船舶可考虑在船艏、船舯、船尾分多点接地。

5.3.1.3供电箱、柜应完好整洁,门盖齐全无变形,户外供电箱、柜应有防雨、防汛、防腐蚀措施,箱柜内电气组件应固定可靠,线路连接无松动、发热、烧损痕迹,进出电线、电缆应排列整齐,电缆端头固定良好。

5.3.1.4配电开关数量应能满足生产需要,一般情况下一路配电开关应只能装接一路配电出线。

5.3.1.5配电开关应具有“双重隔离,一个明显断开点”的要求。其中,漏电保护装置和熔断器应能起短路保护作用,其动作值应和供电容量相匹配。

5.3.2 220v/380v船上配电和使用要求:

5.3.2.1应尽量减少220v/380v上船,用电设备较多时,可在船舶甲板上设立分配电箱。

5.3.2.2 220v/380v供电箱、柜应固定安装,不得卧放在甲板上到处拖位。

5.3.2.3供电箱、柜、用电设备、照明灯具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应与供电系统的零线有可靠的电气连接,供电线路应采用橡套软线,其中220v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橡套软线配线,220v/380v三相用电设备应采用四芯橡套软线配线。橡套软线中应用黄绿色作保护接地线。

5.3.2.4严禁使用220v移动灯具和手提行灯。

5.3.2.5严禁使用裸灯头及不密封的碘钨灯作临时照明灯。

5.3.2.6 220v手持电动工具应使用具有塑料绝缘、塑料外壳的ⅱ类电动工具,应使用220v隔离电源供电或采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大于15ma,动作时间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保护。严禁使用具有金属外壳的ⅰ类电动工具。

5.3.2.7 220v/380v分电箱及电缆要有明显的标志。由所属部门派专人负责日常检查。

5.3.4 36v船上配电和使用要求

5.3.4.1 36v供电设备应配备专用接线箱并采取防止人体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5.3.4.2 36v电压除采用单独电源供电外,应由220v/380v供电系统经隔离变压器供给。电源应有专用开关,36v应由总开关保护,各分路开关箱和分支开关箱应有短路保护装置,并能防止保护装置越级跳闸。

5.3.4.3 36v手持电动工具等严禁从照明线路上接出,应用橡套软线从分支开关箱后面引出。

5.3.5压力容器内或潮湿作业场所宜采用12v电压电源。

5.3.6对于舱室照明,所属部门应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拉线到位,以满足生产现场的照明,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4电气安全检查

5.4.1每个季度,由设备动力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电气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整改。本部门一时无法解决的重大隐患,应立即报公司主管部门解决,并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5.4.2手持电动工具的检查、使用、维修,按gb‐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6附件

第9篇 电焊机防触电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公司电焊机的安全管理,减少因工伤害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公司生产区域内(包括外埠工程、分包工程)从事生产活动所使用的各类型号的电焊机。

第三条 在我公司生产区域内(包括外埠工程、分包工程)所使用的电焊机必须加装防触电器,未加装防触电器的电焊机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厂区)进行作业。

第四条 触电保护器的购买由安全人员做出计划,到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到指定地点购买,并索取产品《说明书》和《质量合格证》。

第五条 防触电器应由电焊工负责日常保管、使用和维修。如不能正常工作,应立即送到保修地点维修或更换。

第六条 电焊机与防触电器间的电缆线不得长于3米,防触电器与分配电箱间的电缆线不得长于3米。条件许可时防触电器可固定在电焊机上。

第七条 防触电器必须安装在固定的箱体内,箱体必须有防雨措施,同时也必须设置保护接零装置。

第八条 电焊机与防触电器固定安装在吊笼内时,吊笼同时也作好保护接零。

第九条 电焊机未使用防触电器或在工作中人为的造成防触电器未正常工作的,依据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造成事故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可合并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电焊工应每天在工作前对电焊机防触电器进行检查,确认电焊机防触电器运转正常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若电焊机防触电器未正常工作,操作人员不得施焊作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每周对电焊机防触电器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公司对电焊机防触电器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不安装或不正确使用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防触电器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的问题,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30日起执行。

电器安全管理规定(九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规程使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仪器的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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