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压力容器、管道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1)加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查和经常维护保养工作,定期防腐,保证安全正确使用和依法管理,要避免对管道表面不必要的碰撞,保持容器、管道表面的光洁,防止各种电离、化学腐蚀。
(2)阀门的操作部位要经常维护,定期进行活动,保证其开关灵活。
(3)安全阀、压力表要经常擦拭,确保其灵活、准确、并按时进行检查和校验。
(4)要定期检查紧固螺栓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连接可靠。
(5)压力管道因外界因素产生较大振动时,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擦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6)静电跨接、接地装置要保持完好,及时消除缺陷,防止故障的发生。
(7)停用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面应涂刷防腐油漆,防止环境因素腐蚀。对有保温层的管道要注意保温层下的防腐和支座处的防腐。
(8)禁止将管道及支架作电焊的零线和起重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
(9)及时消除跑、冒、滴、漏现象。
(10)管道的底部和弯曲处是系统的薄弱环节,此部位易发生腐蚀和磨损,因此必须经常对这些部位进行检查,加强维护,及时消除隐患。
(11)每年对压力容器和管道进行年度检查。并做好压力容器和管道的防腐工作。
压力容器的铭牌、漆色、标志及喷涂的使用证号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是否有裂纹、变形、损伤等。
外表面有无腐蚀,有无异常结霜、结露等。
运行期间是否有超压、超温、超量现象。
排放装置是否完好。
支承或支座有无损坏,基础有无下沉、倾斜、开裂,紧固螺栓是否齐全、完好。
罐体有接地装置的,检查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第2篇 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锅炉、压力容器是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和装置。为确保其安全、经济、合理地运行,保障职工生命和设备的安全,根据部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程。
2、本管理办法之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质监总局新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
3、本管理办法不适用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二)职责与分工
1、分管设备工作的副经理,必须高度重视锅炉和压力容器科学管理,并列入工作议事日程,抓好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工作。
(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安全科、安全科须设专人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和协同上级主管监察检验部门,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查、检验、监察工作,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2)车间应根据本单位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拥有量配备专职或兼职技术管理员,负责编制其检修、备件、检验以及安全附件表、计等定期校试的计划,及时向主管科室报告设备不良状况,各级专业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2、责任分工
(1)分管设备工作的副经理,对全公司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必须及时准确地批转上级领导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规程以及校试管理办法等,并责成主管职能部门组织学习、实施和检查落实,有权对工作人员和操作运行人员的工作进行奖惩。
(2)主管业务部门安全科,负责对全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协同上级主管监察部门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进行审验、校试工作;负责按“条例”、“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工作。
(3)各使用车间、单位,对所拥有之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全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包括台账、档案、维修、记录以及计划检修、定期检查审验、校试以及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责任、事故、报告、处理及防范措施和交接班制度等。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报分管设备的公司领导和批准,并与当地劳动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和投入运行。
(1)在技术改造和设备大修(包括移地大修)中,锅炉压力容器的建筑与其他建筑、管线等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而由于环境条件限制无法改变者;
(2)锅炉、压力容器由于生产安排不能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者;
(3)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缺陷和隐患,而生产安排不允许立即停运者;
(4)新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首次投入运行者;
(5)锅炉、压力容器承压元件的挖补、改造修理者。
(三)设计制造与安装验收
1、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经由政府质监部门的审查批准,不经审查、批准的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肆意设计、制造。
2、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在验收交货时,必须附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图纸、文件资料(说明书、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并认真清点存档。
3、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一般由经质监部门批准的专业队伍承担,有条件能力施工的,也必须报经质监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
4、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过程中,除主管工程的人员外,安全、设备部门的主管专业人员也必须参加监督和检查施工质量。
5、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竣工后,必须经设备、安全等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合格,必要时,须报经上级质监部门的认可、签证方可投入运行。
(四)使用与管理
1、使用单位必须对每台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台账、卡片等技术档案及其图纸、质量书等文件资料必须报送技术档案室存档和借阅。
2、每台锅炉必须有质监局锅炉科签发的运行使用证书方可投入运行。
3、使用单位必须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性能,编制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包括运行参数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设备运行记录,巡回检查维修记录,安全附件更换校试记录等。
4、维修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规程根据其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严格执行日常和定期的检修、检验、校试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查,每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超水压强度试验,其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气密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必要时将自检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投运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必须完整、灵敏、准确、可靠;其零部件必须完好。防止“跑、冒、滴、漏”和异常振动音响。
6、根据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或经检验鉴定已达报废标准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不得随意拖延和挪作它用。
7、锅炉、压力容器在运行、维护、检修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整,安全可靠;
(2)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原设计的工艺运行参数;
(3)检修施焊的焊工,必须持有相应项目的考试合格证;
(4)对受压元件,未经批准,禁止割、焊;
(5)不准带压检修或处理缺陷,不准敲击和紧固螺丝,对不同介质的容器处理后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凭操作证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
9、锅炉给水,必须按规定选择配置软水设备并严格控制水质,无可靠的水质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10、对季节性、间断性使用的或是停运、闲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采取防腐保养措施。
11、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停运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范围采取各种措施不见下降;
(2)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露等缺陷危及安全。
(3)安全附件失灵,附属设备失效,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等危及安全;
(4)发生火警、房屋倒塌等外来因素威胁容器安全运行。
1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启用投入运行前,必须作内外部或全面检查:
(1)停止使用两年以上的;
(2)由外单位调入安装使用的;
(3)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而影响强度的。
(五)事故管理和技术培训
1、锅炉、压力容器发生超温、超压造成脱水过热、鼓包变形以至爆炸重大事故,除及时上报外,必须按冶金部颁发压力容器有关管理规程调查处理。
2、发生重大事故,安全科必须派员会同市劳动监察和劳动保护部门等进行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或修复的安全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安全科、技术处必须负责和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及专业基础知识和国家有关管理规程的学习、讨论,以不断提高操作和管理水平。
4、安全科必须会同上级主管部门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操作和检修的焊工进行技术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达不到要求者,不准上岗。
5、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3篇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是压力容器的灾难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应从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压力容器破坏失效及爆炸事故的发生。
1.压力容器选购、安装的安全审查
(1)保证压力容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从安全出发,设计、制造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必须达到:结构合理、过渡连续、变形均匀、强度可靠、稳定性好、材质适宜等。
(2)根据压力容器的特点不同,选用配备合适的安全附件,并保证安全附件运行灵敏、可靠。
(3)压力容器必须是取得相应压力容器类型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制造,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现场组装焊接的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和原始技术资料及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必须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申报手续所需资料有:①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②产品合格证;③产品质量证明书;④产品竣工总图;⑤检验部门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⑥进口压力容器应有
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申报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且申报资料正确无误后,即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并发放新压力容器使用证。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放使用证;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1)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根据检验单位重新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如果安全等级有变更,应及时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到原来负责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2)过户变更
要将压力容器过户给其他使用单位时,必须办理过户手续,按下列步骤办理:
①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使用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加盖过户标记。
②将过户压力容器使用证、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
资料,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③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过户压力容器的有关资料,到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凡没有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取得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办理过户。
(3)使用变更
要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报废
经检验单位评定判废的压力容器(应有判废书面报告),应及时按下列步骤办理报废手续。
①压力容器报废后,持该压力容器使用证、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向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②原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在报废压力容器的关文件资料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和注册铭牌。
③对已报废压力容器进行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4.压力容器的运行管理
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后,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压力容器的技术性能制订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工艺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等,并严格执行。不任意改变原设计单位所设计的工艺条件,压力容器的修理和技术改造,必须保持受压元件的原有强度和制造质量要求。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按现行技术规范要求,制订具体施工方案和工艺要求,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加强容器现场安全管理,应定时、定点、定线进行巡回检查,监督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严禁超温、超压运行;经常检查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发现有异常现象,如;工作压力、介质温度、壁温超过许用值且不能使之下降;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缺陷;安全附件失灵、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应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可独立操作。
5.按规定对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压力容器的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安排定期检验工作。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使用期达15年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期限应予缩短。容器执行检验前,应排净内部介质(盛装易燃、有毒剧毒、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并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等处理);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源;进入容器内部检查时必须采用安全电压照明,保持通风良好,指定人进行监护等。定期检验的容器,当检验单位的人员作出检验报告后,应存入容器档案。
第4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2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2
1.目的
为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规定。
2.主题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和检验的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部门。
3.工作要求
3.1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同时具有齐全的安全检验技术资料,容器本体上应装金属铭牌。
3.2压力容器在进行安装前,应由压力容器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先制定施工方案,报主管经理、设备、安全管理部审查后方可施工。
3.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先有我公司初验后,再报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验收,同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进行安全定级,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4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参加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5压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进行修理,应报修理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安全部门备案后方可修理。
3.6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必须报废。
3.7压力容器应装有灵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表、温度计、安全阀。并按规定进行校验。
3.8压力容器如需变更使用条件和用途,应报安全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压力容器报废应办理报废手续。
3.9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检查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郑州黄金叶实业总公司安全保卫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5.管理程序
5.1安全管理部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
5.2其它有关部门负责本标准的落实。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总公司安全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起草。
本标准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管理规定
0 目的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管理与控制。
2 职责
2.1项目监管部负责锅炉、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3 分公司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安全、维护管理及气瓶的租用、发放、周转工作。
2.4 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经理部,下同)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购置
3.1.1锅炉、压力容器购置前应填报《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附申请书)》报项目监管部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3.1.2所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的规定。
3.1.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
3.1.4各使用单位负责气瓶进货和检验,填写《气瓶进货验收记录》。
3.2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
3.2.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2.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前,应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部和项目监管部备案,未经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施工。
3.2.3锅炉和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阶段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质量监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整体验收和水压试验必须报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并请上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3.2.4使用单位所建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的要求;热水锅炉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锅炉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负责到锅炉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3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
3.3.1项目监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锅炉年检,锅炉年检报告由使用单位保存。
3.3.2各使用单位应对在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的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3.3使用单位在取暖锅炉运行期间,每月组织一次锅炉运行检查,并填写《锅炉房检查记录表》。
3.3.4锅炉房管理员、锅炉的司炉工、水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3.5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锅炉运行记录》、《锅炉水质化验记录》。
3.3.6锅炉运行期间,锅炉房管理员、水处理员、司炉工要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锅炉房内应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岗位责任制;
d. 巡回检查制度;
e. 事故报告制度;
f. 维护保养制度;
g. 定期检修、检验制度;
h. 水质管理制度;
i.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
3.4 各使用单位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空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建立台账或档案,保存有关记录。
3.5 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或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做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3.6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7 锅炉和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项目监管部和安全保卫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压力设备,相关单位应上报项目监管部办理报废,并向当地监察机构申请注销。
4 相关文件
4.1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
4.2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7)
4.3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号令(2000)
4.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4.5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4.6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
4.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5 记录表式
5.1 《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jl/c/s4.4.6-10-01
5.2 《锅炉安全运行记录》jl/c/s4.4.6-10-02
5.3 《锅炉水质化验记录》jl/c/s4.4.6-10-03
5.4 《锅炉房检查记录表》jl/c/s4.4.6-10-04
5.5 《气瓶进货验收记录》jl/c/s4.4.6-10-05
第6篇 压力容器筒体拼接管理规定
为了使锅炉、压力容器上焊缝分布均匀、避免焊接残余应力相互叠加,有关锅炉、压力容器规程中对焊缝的数量和布置做了具体的规定。
(1)筒体拼接时,最短筒节的长度:对于中低压锅炉不应小于300mm,对于高压锅炉不应小于600mm;每节筒体,纵向焊缝的数量:筒体内径di≤1800mm时,拼接焊缝不多于2条,di>1800mm时,拼接焊缝不多于3条;每节筒体两条纵焊缝中心线间的外圆弧长,对于中低压锅炉不应小于300mm,对于高压锅炉不应小于600mm;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应相互错开,两焊缝中心线间的外圆弧长不得小于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得小于100mm。
(2)封头和管板应尽量用整块钢板制成。如必须拼接,封头、管板的内径di≤2200mm时,拼接焊缝不多于1条,di>2200mm时,拼接焊缝不多于2条;封头拼接焊缝离封头中心线距离应不超过0.3di,并不得通过扳边人孔,且不得布置在人孔扳边圆弧上;管板上整条拼接焊缝不得布置在扳边圆弧上,且不得通过扳边孔;由中心圆板和扇形板组成的凸形封头,焊缝的方向只允许是径向和环向的。径向焊缝之间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100mm。
(3)炉胆拼接焊缝的要求同于筒体。u形下脚圈的拼接焊缝必须径向布置,两焊缝中心线间最短弧长不应小于300mm。
(4)管子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的弯曲部分。对于中低压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子弯曲起点(或锅筒、集箱外壁,或管子支架边缘)的距离。至少为50mm,对高压锅炉,上述距离至少为70mm;锅炉范围内管道焊缝中心线至管道弯曲起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管道的外径,且不小于100mm;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5)受压元件主要焊缝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及其邻近区域中止。
(6)开孔、焊缝和转角要错开。开孔边缘与焊缝的距离应不小于开孔处实际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100mm。在凸形封头上开孔时,孔的边缘与封头周边间的投影距离应不小于封头外径的10%。开孔及焊缝不允许布置在部件转角处或扳边圆弧上,并应离开一定距离。
第7篇 加油加气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加气站正常安全运行,站内压力容器(储罐)的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管理职能
由技术员全面负责站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1.容器的安装、移装、大修或开罐检查后的验收及试车工作必需由技术人员参加,并将验收手续资料存档。
2.站内每台容器必须有专人负责,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二.管理内容
1.容器安装竣工之后,制造单位应提供竣工图及采用的制造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证书 、水压试验、气密性报告拍片记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资料,由技术员负责资料存档。
2. 新容器在投用前,由锅检所进行检验,并办理检验证书。
三.容器的检验和修理
1.容器的检验应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执行,定期检验分外部检查,内部检查和耐压试验。第一次开罐内外部检查一般为使用后1-2年,以后视情况3-5年检查一次。
2.检验单位必须由经质监局授权认可的单位进行。
3. 技术员和设备操作人员负责协助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对站内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
4、经过定期检验的容器,由检验单位对所检验的容器作出报告,检验报告应指明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以及需要整改的建议或其它意见。检验报告应存放在容器档案内。
5、容器的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进行校验。
四.容器的使用管理
1.加气站必须加强容器操作人员管理,并不断提高其技术素质,并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2.操作人员必须在工作日报中记录容器使用过程中的温度、压力等数据。
3.容器运行过程中发现不正常现象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向站领导反映并由技术员提出维修方案。
五.事故报告
1.事故根据容器的损害程度分为爆炸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外为爆炸事故。容器由于部件严重损坏〔如变形、渗漏〕,附件损坏而停止运行必须修理的事故称为重大事故。损坏程度不严重不需要停止运行进行修理的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2.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必须立即通知公司,除防止事故扩大和抢救人员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必须保护现场以备调查分析。
3.发生事故后应认真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结果填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8篇 压力容器库房管理规定
1范围
适用于压力容器使用的材料、焊接材料和主要受压元件的保管与发放的控制要求。
2职责
2.1 库房保管员应熟悉本职业务工作职责及相关标准,并认真贯彻执行。
2.2 材料责任人、焊接责任人对库房具有监督检测的职责。
3对入库的控制
3.1 对材料、焊材、外购、外协件、锻件、机加工件,首先核对实物、质量证明书(合格证),数量,检验是否合格,手续是否完整无缺,标记是否清晰,资料是否齐全方可入库,不经检查合格的不得入库。
3.2 按《材料、零部件管理控制程序》规定,及时做好材料标记的移植,并报请材料检查员确认。
3.3 按《焊材管理控制程序》规定,及时会同采购员。检查员做好入库验收。
4材料、零部件的保管
4.1 对已入库的物资按规定做好分类摆放工作,并做好贴标签或书写工作。对不锈钢的零部件半成品的堆放,需配木质堆放架。
4.2 应加强对库房材料、零部件的保管检查,严防锈蚀污染,损坏或变形,受潮变质。发现锈蚀问题应及时申报、及时处理。
4.3有腐蚀性、有危害的物质,不得与金属材料混放, 并保持库房内的干燥与通风。
4.4 不锈钢在保管过程中,不得与铁材直接接触,避免铁离子污染。
5焊材的保管
5.1 焊接材料应贮存在干燥和通风良好的室内,室内不许放置有害气体、腐蚀性物品及其它材料, 并应保持清洁。
5.2 保管员负责将验收合格的焊接材料按品种、规格、牌号和批号, 每批数量生产日期以及到货日期进行编号建立台帐。 并在每盒焊条、每盘焊丝、每袋焊
剂的包装上, 贴上认定标签(标签的内容包括:名称、牌号、规格、批号、公司内编号、数量、入库日期、保管员、检查员)。
作业指导书 | 编 号 | ylrq/r03.12-2012 | ||
压力容器库房管理规定 | 版 号 | 1 | 更改次数 | 0 |
章节号 | 12 | 本章 共2 页第 2 页 |
5.3 所有的焊接材料均应按种类、牌号、规格、入库时间分类存放,离墙、离地面的距离各不小于300㎜ 的木板或置于货架上,并挂上明显标志,避免混放。
5.4 焊材库内应配备防潮去湿机,并设置温度计、湿度计,保管员每天要分上午、下午两次填写焊材库温度、湿度记录表, 以保持室内温度不低于 5℃,相对湿度不大于 60%。
5.5 保管员应熟悉各类焊材的一般性能、使用要求和保管常识,定期察看所保管焊材有无受潮、锈蚀、污损等情况,对贮存中所发现的焊材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6对出库的控制
6.1 材质有保存期要求,要严格执行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发放,并做好台帐。
6.2 发料时库房管理人员应按领料单或明细表认真核对所发料的材质、规格、数量,严防错发及漏发。
6.3 保管员应及时将出库材料、焊材、零部件等分类汇总, 登记入账。
6.4 每月盘点库存物资一次,认真做好报表,做到准确及时。
6.5 库房人员必须及时向材料科和生产部反馈库内急缺物资及有关信息。
8质量记录
8.1 压力容器材料台账ylrq/r04.30-2012
8.2 压力容器零部件台账ylrq/r04.31-2012
第9篇 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3条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4 条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承压蒸汽锅炉;
2.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1的盛装、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1的盛装、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5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制造许可
第6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7条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 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有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第8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9条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第10条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第11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
第12条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1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13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许可证管理
第14条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第15条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16条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必须接受检查。
第17条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18条《制造许可证》有效其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
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
第19条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制造许可证》。
第20条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发证部门根据制造企业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认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企业。
第21条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四章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22条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第23条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
从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第21条制造企业必须对产品安全性能负责,并配合检验机构开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章罚 则
第25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26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暂停期不超过1年);拒不改正的,吊销《制造许可证》:
(一)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
(三)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
(四)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
第27条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制造许可证》:
(一)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
(二)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
(三)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
第28条对被吊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发证部门4年内不予受理其取证申请。
第29条从事安全监察、许可审查、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30条审查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对其委托、授权。
第六章 附则
第31条《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32条制造企业应按规定支付许可审查、监督检验费用。
第33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的制造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4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35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公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锅炉范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注:1.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 c级及其以上各级。
2.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5.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
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注1.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球体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各类型封头。
5.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第10篇 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提高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的质量,确保其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1.2 不锈钢压力容器的制造除应符合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151《钢制管壳式换热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设计图样和有关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规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不锈钢压力容器的制造。常压不锈钢容器的制造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 材料
2.1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不锈钢材料及焊材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进口材料的技术性能在符合国外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必须符合我国有关标准、规范。其质量证明书应由村料生产单位提供,内容必须齐全、准确。
2.2 用于制造一、二类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不锈钢材料,其质量证明书中项目不全或实物标志不清时,须进行必要的检验或试验,判明其牌号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
2.3 不锈钢材料需作晶间腐蚀复验的,按gb4334《不锈钢晶间腐蚀试验》或gbi223《不锈耐酸钢晶间腐蚀倾向试验方法》进行,设计图样另有规定的除外。
编制: 审核: 批准:
2.4 制造压力容器的不锈钢不得有分层,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结疤。经酸洗供应的不锈钢板表面不允许有氧化皮和过酸洗。
2.5 不锈钢原材料应按钢号、规格、炉批号分类在室内放置。并与碳素钢材料有严格的隔离措施。
2.6 不锈钢材料上应有清晰的入库标记。该标记应采用无氯无硫记号笔书写,不得打钢印,不得使用油漆等有污染的物料书写。
3 制造环境
3.1 不锈钢压力容器的制造应有专用固定生产场地,应与碳素钢制品严格隔离。不锈钢压力容器如附有碳素钢零部件,其零部件应分开制造。
3.2 为防止铁离子和其它杂质的污染,不锈钢压力容器生产场所应保持清清、干燥,严格控制灰尘。地面应铺设橡胶或木质垫板。生产中应使用专用的滚轮架、吊夹具以及工装设备。
3.3 在不锈钢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操作人员应穿着软质橡胶工程鞋,鞋底不得带有铁钉等尖锐异物。
3.4 不锈钢零部件应配有木质堆架,不得任意堆放。在不锈钢零部件周转和运输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防铁离子污染和磕碰划伤的运送工具。
3.5 不锈钢材料在清除油脂、油漆之类的杂质后方可进行热加工。热成型或热处理过程使用的加热炉气氛中硫或硫化物的含量符合有关标准。
3.6 不锈钢压力容器的表面处理应有独立的场地,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4. 加工成型及焊接
4.1 不锈钢板下料时,应将不锈钢扳移至专用场地下料;严禁在不锈钢材料垛上直接切割下料。加工过程中不能去除的不锈钢材料表面严禁用钢针划线和打样冲眼。
4.2 不锈钢材料移植标记和检验确认标记应在不锈钢板上用无氯无硫的记号笔书写同时做好下料的书面记录。在制造不锈钢压力容器过程中,如发现材抖标记不清晰时,需经检验确认以后及时补写。
4.3 不锈钢板应采用等离子切割或机械加工下料。当利用机械加工下料时,机床应清理干净。不锈钢板卷圆时,卷板机应用无铁离子的材料覆盖轧辊表面。
4.4 不锈钢封头采用热成型时,要控制炉内温度。严格控制始压温度与终压温度,并做好记录。不允许与碳钢封头同炉加热。
4.5 经热加工成型的不锈钢封头、弯管、锻件等零部件,凡是有抗晶间腐蚀要求的。均需采取固溶或稳定化处理措施,固溶或稳定化处理应有热处理工艺和热处理时间一温度曲线记录。
4.6 壳体组装过程临时所需的楔铁垫板等与壳体表面接触的用具应选用与壳体相适应的不锈钢材料。不锈钢压力容器严禁强力组装,组装过程中不得使用可能造成铁离子污染的工具。不锈钢压力容器筒体的开孔。应采用等离子切割或机械加工的方法。
第11篇 煤矿机电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确保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避免其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水平,保证矿井及职工的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矿属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本规定执行,否则追究管理人员责任。
(三)空气压缩机风包、乙炔氧气瓶、开水炉均属压力容器。
(四)压力容器由机电科统一管理,并由分管科长具体负责,各使用单位由科、区长兼管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工作。
(五)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新安装的压力容器必须有设计书,否则不准安装、使用。
(六)压力容器的操作工必须持证上岗,没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不准操作,否则按违章论处。
(七)乙炔瓶、氧气瓶由供应科统一负责充气发放,定期检验容器和妥善保管。矿属使用单位必须有合格证的氧、焊工领取氧气和乙炔。
(八)井下和井口从事氧气的焊割作业,必须有书面报告,经矿长批准后进行。操作时容器必须放置在工作地点风流方向的上方,工作点与乙炔、氧气瓶三者之间在规定的距离内。容器在上下时必须捆绑牢固,而后由信号工通知绞车司机其提升速度小于3m/s。
(九)氧气瓶上应装有防震橡胶卷和安全帽,搬运时应将安全帽拧紧,不得甩掉不用。氧气瓶应防止阳光直接爆晒和靠近高温热源和使用铁器猛击,且严禁靠近易燃品、油脂等,严禁使用不完好的氧气瓶和减压器。
(十)开水司炉工、蒸汽烘干设备和主分气包的工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安全知识教育,达到应知应会方能上岗。
(十一) 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装设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设施,安全阀的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0%,分管科长和技术员应定期到现场检查、调试和试验,并定期校验,不合格严禁使用。
(十二) 新装或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应按规定的工作压力进行试验,合格后使用。机电科应及时联系对运行的锅炉进行定期校验。
(十三) 压力容器的安全保护装置,操作工必须每班检查一次,专职维修工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分管科长和技术员必须每月检查一次,并负责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校验,做好记录。
第12篇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制定本规定。
2.主题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压力容器的购置、安装、验收、使用和检验的有关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部门。
3.工作要求
3.1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同时具有齐全的安全检验技术资料,容器本体上应装金属铭牌。
3.2压力容器在进行安装前,应由压力容器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安装。先制定施工方案,报主管经理、设备、安全管理部审查后方可施工。
3.3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先有我公司初验后,再报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验收,同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并进行安全定级,否则不准投入使用。
3.4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参加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3.5压力容器在使用中,若需进行修理,应报修理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报安全部门备案后方可修理。
3.6压力容器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未经审验严禁使用,经检验不合格必须报废。
3.7压力容器应装有灵敏可靠的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表、温度计、安全阀。并按规定进行校验。
3.8压力容器如需变更使用条件和用途,应报安全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压力容器报废应办理报废手续。
3.9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立即报公司安全管理部,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考核
按照《安全检查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郑州黄金叶实业总公司安全保卫事故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5.管理程序
5.1安全管理部负责本标准的贯彻实施。
5.2其它有关部门负责本标准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