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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25 09:20:01 查看人数:31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

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4酗酒者、神智不清者严禁进码头。

5进入码头必须戴安全帽。

6码头上应配有足够的照明,确保光线充足。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的危险品。

7码头上的栏杆、围栏等符合要求完好无损。

8码头引桥上有车辆限速5公里的明显标志;任何车辆进码头必须限速行驶,且有通行证。

9未经过上级部门批准,外来船只不准停靠码头。

10煤船、油船靠泊、离泊必须得到调度员通知方可执行。在风力大于9级,浪高大于1.2m时,船舶必须离开码头。

11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水手作业、临水作业必须穿好救生衣。

12煤船靠泊后,船、岸之间铺设的沿梯、跳板可靠牢固,且下面设有安全网,并符合安全要求。

13油船靠泊必须可靠接地,消防器具到现场,并完好可用。

14卸油期间厂消防队员必须到现场,油轮不能熄火。

15卸油时,禁止电瓶车进入码头卸油区及其它船只靠近油船。其它车辆(包括电瓶车)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警戒线内。

16卸油期间,作业区严禁动火。

17综合码头应有明显的承重标记。码头的荷重件不得超过承重允许负荷。

18缆桩及其周围禁止人员休息和逗留。护轮槛不得坐人或站立。任何人不得越过综合码头安全链区域。

19码头引桥下船舶不得穿行,引桥桩禁止系缆绳。

20因生产需要的各种油类、油具、材料放在指定的场所定置管理,并由专人负责。

21卸船机作业时严禁在抓斗下通过、停留或做其它工作。无关人员不得上卸船机。

22卸船机的运行和维护工作严格按有关运行规程、运行管理标准、检修规程、检修管理标准执行。

第2篇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码头实行24小时值班制。

第二条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码头。

第三条外来人员进出码头须按《人员、车辆出入库安全管理规定》等管理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有油库人员带领。

第四条进入码头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防爆十大禁令”。不得携带打火机等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

第五条码头区内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遵守安全生产禁令和其它各项安全规定,禁止在天气恶劣(如台风、雷电、大雾等)条件下作业。

第六条装卸汽油、液化气时,码头必须有消防队员现场监护。

第七条装卸作业完毕,油船应及时离开码头。

第八条码头必须按规定配备防溢油、消防设施(器材)和救生器材。

第九条码头不得靠泊与装卸作业无关的船只。

第十条码头周围不得炸鱼、捕鱼、钓鱼以及从事其它影响码头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码头上的各类设备、设施必须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经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十二条做好防台风工作。遇台风、大风天气,应对码头上各种设备、设施采取特别保护措施。挂2号风球以上禁止卸油。

第十三条保护环境,防止水体污染。

第十四条按规定定时巡检码头设施、管线,并填写巡查记录。

第3篇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淡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石化企业危险品码头防火、灭火、防毒、防污染能力,确保码头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装卸石油及其制成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专用码头。

第三条 专用危险品码头系指进行石油及其制成品、化学危险品作业的区域,包拓趸船、泊位、栈桥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危险品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到劳动卫生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第五条 进行装卸危险品作业的趸船,必须具有经交通部船舶检验部门鉴定的危险品作业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 危险品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装卸危险品的码头必须在离泊全20米以外的危险品输入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

阀。

第八条 危险品码头在装卸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

第九条 危险品码头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水不间断

地供水。

第十条 危险品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品码头防火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本着能够扑灭初起火灾,具备自救能力的原则来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以保障码头安全和作业正常进行。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 制定和完善有关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 配备码头监督员,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

4. 审定危险部位灭火和救生预案;

5. 每半年组织一次专职和义务消防员的事故预案演习;

6. 每季度组织一次危险品码头的全面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立案,督促限期整改;

7. 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码头行政部门要依法实施码头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严格明火管理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 码头的消防设备、器材,要加强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要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要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章 防火防爆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1. 危险品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加强门卫管理,禁止闲人出入;

2. 严禁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码头;

3. 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鞋靴进入作业现场,作业现场严禁穿脱衣

服、鞋靴;

4.禁止摩托车、电瓶车及其它无关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品码头区,个别机动车辆需进入码头时,必须办理许可证,并安装有效的火星熄灭器;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装卸危险品时用黑色金属和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8.危险品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显示信号灯;

9.危险品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放机旁应设置或紧急救援电话号码等告示牌;

10.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11.在危险品趸船甲板(栈桥)上,泊位和储罐排水槽旁,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12.泊位的控制室要有输送危险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数据,并应设有报警系统;

13.码头有装卸作业时,50米内严禁用火。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

1.企业专职消防队应设在接到报警后,消防车5分钟内能够到达危险品码头的火灾地点。有消拖两用船的企业,其水上消防站应设在报警后,消防船15分钟内(五万吨级以上码头),或在20分钟内(5万吨级以下码头)到达管辖区最远点的地点。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并有遥控装置,遥控点应离泊位20米以上。

3.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和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

4.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和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或小型灭火器。

5.装卸甲、乙类油品的四级和丙类油品的三级码头,宜设置小型灭火器,按3只/100米2设置;装卸甲、乙类油品已设置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00米2设置;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50米设置。

6.危险品趸船甲板(或栈桥)、泊位和趸舱内宜设置消防水幕、气幕。

7.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码头有自备港作业拖轮的企业,宜将拖轮改为拖消两用船。

第十七条 对电气的要求。

1.危险品码头的电气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危险品趸船泵舱内上的变压器和配电间应采取正压通风的防爆措施;

3.危险品趸船泵舱内,泵、电机的起动应设有效的风机起动滞后联锁;

4.危险品趸船、泊位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5.危险品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6.危险品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7.危险品趸船、泊位到危险品货船间的管线应在趸船、泊位管线终端设置绝缘法兰并接地,防止管线拆开时产生火花;

8.危险品趸船、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八条 对停靠的要求:

1.凡准许停靠专用危险品码头的船只,必须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危险品码头有关安全规定;

2.非装卸危险品船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停靠码头;

3.凡无阻火器的烧煤船舶不准停靠危险品码头;

4.凡停靠危险品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不准明火烧饭,船员吸烟必须到指定地点;

5.危险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必须办理申请单,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进行;

6.危险品货船装卸作业时,要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九条 对装卸要求:

1.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抚摸接地装置以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上带有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后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3.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4.连接软管要留有一定长度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

5.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6.严禁2条(包括2条)以上危险品货船同时停靠同一趸船泊位进行装卸作业;

7.装卸完毕后,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并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得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品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危险品货物不得超过48小时;

10.危险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和总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品货船或趸船和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即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对检修的要求

1. 危险品码头检修作业必须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 检修作业必须具有“检修作业单”,并按规定作业,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 趸船泵舱内检修动火,必须严格执行特级动火审批规定,切断物料来源,装加盲板,

置换处理,动火分析合格,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经安全技术部门确认,主管厂长审批签字后,在消防人员监护下,方可动火。

第五章 防污染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护海洋、江、河的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危险品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护完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危险品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三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等现象,消除事故隐患,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二十五条 发生跑、冒物料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厂 调度室(外)及有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抢救。

第六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采取有力措施,使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 危险品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量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并应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凡进入含有害物质气体、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容器内作业的人员,除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外,还应采取通风措施,并设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芳烃、四乙基铅等毒害较大的物品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国家颁布的规定为准。

第4篇 燃料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燃料运输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燃料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船舶、泊位、栈桥等设施。 第二条 燃料运输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

准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码头设备设施应符合《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第四条 燃料运输作业的船舶,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 船舶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 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消防系统应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 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码头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二)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三)按规定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码头应设专人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在装卸作业前,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 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装卸作业;

(五)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设施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 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并每半年组织 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六)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整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 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督促限期整改;

(七)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九条 自觉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部门做好日常安全和防火工作, 严格执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及施工作业等制度。

第十条 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一条 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按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 10 号令)的有关条款对运输船舶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要求

第三章 防 火 防 爆

(一)码头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二)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 入。

(三)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卸系统与控制室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 络。

(四)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五)码头上港机、输送设备等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六)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燃料显示仪表和保护报警系统。

(七)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八)装卸燃油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0m。

(九)在装卸燃油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十)严禁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码头。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管理

(一)码头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 程》(试行)的规定。

(二)封闭式泵房(舱)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小于 10 次/h;非工作期间 不小于 3 次/h。

(三)船舶、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四)船舶、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五)码头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船岸跨接电缆应进行电气连接并 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 200~

300m 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电阻不大于 10ω。

(六)船舶、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七)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第十五条 停靠码头管理

(一)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二)燃油装卸时,发动机排气管无火星熄灭器的船舶、车辆不准停靠码头。

(三)凡停靠码头进行燃油装卸的船舶一律禁止明火,非防爆电器一律停止使用,严禁任何人员 在防火防爆区域内吸烟。

(四)燃料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 即离开码头。

第十六条 装卸作业管理

(一)装卸工作应有作业指导书。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三)装卸燃油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 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 塑料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后,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 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四)装卸燃油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五)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 措施避免软管与码头面之间的摩擦和撞击。

(六)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燃料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 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七)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八)燃料货船、船舶、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 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第十七条 检修作业管理

(一)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实载货船停靠时进行。

(二)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三)检修用火,应严格执行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防 污 染

第十八条 应对码头的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进行回收和处理。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

第二十一条 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泄漏事故。

第五章 劳 动 保 护

第二十二条 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应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三条 码头应设置救生专用柜(内放救生衣、器材、防护衣、防护胶靴等),设备、设施的

防撞、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码头船舶、泊位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

第5篇 液货码头安全技术管理规则

附则ⅱ

1总则

1.0.1为实施《广东海事局危险货物码头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散装液货码头的安全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则。

1.0.2本规则适用于散装液货码头及其有关单位和人员。

1.0.3散装液化码头除执行本规则外并应遵守交通部颁布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

2名词解释

2.0.1液货

油类、液体化学品、液化石油气。

2.0.2油类

汽油、煤油、柴油、石脑油等成品油及原油。

2.0.3液体化学品

《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ⅱ中所规定货品。

2.0.4液化石油气

包括丙烷、丁烷及其密度约为空气密度1.5到2.0倍的液化烃类的混合气体。

2.0.5固定式水、泡沫灭火方式

由固定的泡沫供给设施和水、泡沫混合液管线及固定的水炮、泡沫炮等组成的系统进行灭火的方式。

2.0.6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

泡沫供应设施、水、泡沫混合液管线和水、泡沫炮等固定某一部分,另外的部分靠移动设备临时相连进行灭火的方式。

2.0.7移动式水、泡沫灭火方式

由消防车、水龙带、水枪、泡沫枪等组成进行灭火的方式。

2.0.8压力式液化气运输船

在常温下运输经加压而液化的石油气船。

2.0.9固定式的干粉灭火方式

由固定的干粉供给设施和驱动干粉的氮气设备、干粉管线及固定的干粉炮和干粉枪组成的灭火系统。

2.0.10半固定式干粉灭火方式

干粉罐及动力系统是固定的,干粉炮或干粉枪为移动式的灭火方式。

2.0.11水幕

由水幕喷头、管道和控制阀等组成的喷水隔烟、隔火、隔热设施。

2.0.12围油栏

防止水面溢油扩散的设施。

2.0.13油回收装置

回收水面上的溢油的设备,如:堰式油回收装置回收装置、抽吸式回收装置、旋涡式油回收装置等。

2.0.14国际通岸法兰

为两种不能互相配合的消防或污水接收系统联接器提供标准化接头用于将岸方与船方的管路相连接。

2.0.15监护

在输油作业时,消防船处于戒备状态,在接到警报后十分钟内投入灭火作业。

2.0.16装卸臂

由旋转接头、内臂、外臂、立管等部件组成用于连接液货船与码头管路进行装卸作业的设备。

2.0.17不燃性材料

用通过国家标准cb5464《建筑材料不然性试验方法》试验合格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碳化。

2.0.18难燃(阻燃)材料

用通过国家标准gb8625《建筑材料难然性试验方法》试验合格的材料,亦指用可燃材料作基层,而用不燃性材料作保护(隔热)层的材料或在本体中加入阻燃物质的材料。该材料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碳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

3液货火灾危险性分类及码头分级

3.0.1液货火灾危险性分为三类,见表3.0.1

表3.0.1

3.0.2从防火角度对液货码头的规模按设计船型的载重吨位划分为三级,见表3.0.2

表3.0.2

注:液化石油气量的计算1m³作为1吨。

4 总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装卸液货码头应根据其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建设地点的具体条件,把有利于防火和灭火、保证安全作为首要原则合理布置。

4.1.2装卸液货码头宜布置在港口的边缘地区。其中,内河港(河口港除外)装卸液货码头亦可建在港口其它港区的上游。

4.1.3液货码头应根据需要在岸边设置必要的安全围障,在生产区内可不另设。

4.2水域的防火距离

4.2.1装卸液货码头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4.2.1中的数值:

注1、对于侧靠船的栈桥码头,可不受此限制,但不得小于25米。

注2、同一码头多个伯位,可不受此限制。

注3、散装液化气体码头在任何情况下与其它码头的间距不少于50米,如同一个码头有其它液货泊位,间距难以确定,应限制同时靠泊作业。

注4、码头间距系设计船型两船舶之间的净距。

4.2.2装液货码头与其它码头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表4.2.2中的数值。

注1、对于丙类液货,若其温度与其闪点相差在10℃以内,则应按甲、乙类液货对待。

注2、表中所指的上、下游均相对于装卸液货码头而言。

注3、对于流速较小或是采取了必要安全措施的码头,经充分论证后,表中数值可适当减少,但最小不得低于300米。

注4、对于下游重要的货运码头,其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如液货码头的危险性、安全措施的状况、水流条件等)予以增加。

注5、液体化学品的a类、b类物质码头与相邻码头的间距按甲、乙类要求。

4.2.3锚地和固定停泊场与装卸甲、乙类液货码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000米。

注:对于装卸丙类液货或位于内河下游的液货码头其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小于150米。

4.2.4装卸液货码头与重要桥梁、城市取水口、建筑物的间距应不小于1000米。

4.2.5装卸甲、乙类液货码头与航行中的船舶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00米。

4.3  陆域防火距离

4.3.1装卸甲、乙类液货的码头与陆地明火及火花的防火距离应不小于40米。

4.3.2装卸液货码头与陆地储油罐区的防火距离应不小于

4.3.3装卸液货码头陆上区域应设置不低于2m的实体围墙。

4.3.4陆上与装卸液货码头无关的其他设施与装卸液货码头的间距应不小于40米。

4.4  其他

4.4.1装卸液货码头的系泊、靠泊设施应满足船舶安全系靠的要求。

4.4.2装卸液货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护舷除外)。

4.4.3沿海装卸液货一级码头宜设快速脱缆装置。

4.4.4海上开敞式装卸液货一级码头宜设置靠船速、风速仪等设施。

4.4.5装卸液货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

4.4.6装卸液货码头上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应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

5  装卸工艺系统设计的防火措施

5.1装卸工艺及其防火措施

5.1.1装卸工艺系统设计应首先满足防火要求,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和工艺要求,采用合理的工艺流程,选用安全可靠的设备材料,做到防爆、防泄漏、防雷及防静电的要求。

5.1.2装卸液货码头应符合以下规定:

5.1.2.1码头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或设置起停联锁装置。

5.1.2.2对甲、乙类液货以及操作温度在其闪点以下10℃范围内的丙类液货不得采用从顶部向货舱内直接灌装工艺。

5.1.2.3码头的输货管路必须装有双重闸阀。

5.1.2.3.1码头的卸货管路必须装有止回阀。

5.1.2.3.2码头的装货管路必须装有紧急切断阀(此类阀门至少在40秒内关闭),但液体化学品c和d类物质及油类可以用碟阀或球阀代替。

5.1.2.3.3液化气体的气相管应增设紧急切断阀,靠泊 1200m以下船舶的码头可用球阀代替。

5.1.2.3.4液化气体的输货管路如果暴露于空气中,两阀门间超过10米的至少设置两个安全阀。安全阀的压力可取管道设计工作压力的1.10—1.15倍。

5.1.2.4装卸设备

(1)装载臂应设置超限报警装置;

(2)对于沿海一级码头的装卸臂,宜配置液力或手动型快速联接器;对输送液化石油气的装载臂,应配置紧急脱离装置;

(3)采用软管装卸时,软管的承压、允许的弯曲半径和伸缩量等参数应控制在产品允许范围之内,并避免装卸过程中与码头面的磨擦破损;液化石油气系统,软管最大工作压力不少于表压10巴,爆破压力不少于5倍最大工作压力。测度静水压力不少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也不能大于2/5的爆破压力。

5.1.3管道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5.1.3.1工艺管道材质应根据输送介质性质和设计压力选取,其技术性能除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1)输送液货管路宜采用金属管路;因介质特点而选用非金属管材时,应采用等效的管路静电导通措施;

(2)输送液化石油气管路,应采用无缝钢管;

(3)输送液体化学品的管路材质应与其货物相容。

5.1.3.2管道保温层、保护层应为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管路附属构筑物(如管道支架、支墩等)应采用不燃材料。

5.1.3.3管路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输货作业时,在岸上储罐或码头船舶进液口尚未完全浸没在液面下,或浮顶储罐的浮顶尚未完全浮升前,管路流速不应超过1.0m/s;

(2)正常作业状态时,对电导率在10-10s/m之间的液货,流速不大于3.0m/s,电导率超出此范围的液货,在进行充分的静电安全论证后,可适当提高流速,但不得超过4.5 m/s。

5.1.3.4码头区域内工艺管路宜采用地上架空敷设方式,局部受地形限制可直埋或管沟敷设。管沟敷设时,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

5.1.3.5工艺管路除根根工艺需要设立切断阀门外,在通向水域引桥、引堤的根和装卸油平台上靠近装卸的管段上,还应设置便于操作的切断阀,当采用电、液或气动控制方式时,应有手动操作功能。

5.1.3.6液化石油气的软管应备有盲板法兰和可自由转向的软管托架。

5.1.3.7液化石油气的管路必须设有情性气体吹扫系统。

5.1.3.8液化石油气的排空管路的排空口必须设在远离码头的操作平台(≥20m)和航经船舶及行人道(≥60 m)的地方。

5.2安全保障

5.2.1液货码头的进出口处应设有码头安全管理规则告示牌,规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进入码头的人员不准携带火种和可能引起电弧的通讯设备,进入码头的人员必须消除身上的静电,不准在危险区脱衣服等。

5.2.2液货码头必须设置环照式红灯和无关船舶不准进入码头前沿水域禁航区的告示牌。

6灭火系统

6.1一般规定

6.1.1液货码头的消防设施,应根据液货的危险性类别、码头等级、水、陆消防设施的能力、邻近码头或区域的现状、水文、气象、地理等条件诸因素,技术分析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6.1.2液货码头所配合陆上和水上的消防设施,应能满足扑救码头设计船型最大一个货舱火灾的消防能力。

6.1.3码头消防设施可结合下列方式设置:

(1)装卸甲、乙类液货的一级码头,应采用固定式水、泡沫灭火方式;

(2)装卸甲、乙类液货的二级码头及丙类液货的一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水、泡沫灭火方式。对于突堤式或顺岸式码头宜采用移动式消防炮。

(3)装卸甲、乙类液货的三级码头和丙类液货的二级及以下的码头,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方式。

6.1.4 5000m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码头应采用固定式干粉灭

6.1.5压力式液化气运输船的码头,采用半固定式水、干粉

6.2码头消防给水系统

6.2.1液货码头消防给水的水源可由天然水源、给水管网或消防水池供给。

6.2.2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低潮位或枯水期最低水位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当以海水为消防用水时,消防设备必须采取可靠的防腐措施。

6.2.3直接利用港区给水管网的水作为消防水源时,港区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不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另一条应能通过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活、生产用水的总量。

6.2.4当利用消防水池储存消防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岸上消防设施用水量的要求,如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向消防水池连续补水,其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2)消防水池的容积如超过1000m时,应加分隔或分设成两个,井设带阀门的连通管。

(3)灭火用水后消防水地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4)消防用水与生活、生产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技术设施。

6.2.5液货码头的消防水量,应为冷却水量、配制泡沫混合液所需水量和水幕用水量的总和。

6.2.6当液货轮发生火灾时,应对着火液货船以外一定范围内的油舱甲板面进行冷却,冷却水可以由水上和陆上消防设备同时提供,但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水量应不小于全部冷却水量的50%

6.2.7冷却水量应按码头设计船型的最大液货舱计算。

6.2.7.1冷却范围按下式计算:

f=3bl-fmax

其中f-冷却范围(㎡);

b-最大船宽(m);

l-最大舱的纵向长度(㎡);

fmax-最大舱面积(㎡);

6.2.7.2冷却水供给强度为:2.5 1/min.㎡

6.2.7.3冷却水供给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1)装卸甲、乙液货的一级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为6h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4h:

(2)装卸甲、乙液货的二、三级码头和装,卸丙类液货的码头,冷却水供给时间为4h;

6.2.8液化石油气船的冷却水量可按下列要求计算确定:

(1)着火罐冷却水的供给强度为:10 1/min.㎡

(2)距着火罐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为:5 1/min.㎡

(3)着火罐和邻近罐的冷却面积为设计船型最大储罐的表面积;

(4)冷却水的供给时间;

当单罐容积<200 ㎡时为4h

当单罐容积<200 ㎡时为6h

6.2.9装卸甲类液货码头的操作平台前设置船/岸水幕喷头,使用高位消防炮消防的在消防炮操作台的周围也应设置水幕隔离。

6.2.10水幕喷头设计的基本参数;

(1)水幕的用水量不宜小于2 1/s.m;

(2)本幕喷头出口处的水压力不少干2巴,其喷出效果应为雾状,达到隔离火、烟、热气;

(3)高位消防炮的水幕的喷射高度宜高出消防炮操作平台 1.5米;

(4)水幕的工作时间至少1h。

6.2.11水幕管路应与其它水管路分开,水幕喷头的安装不得影响船舶的系缆作业。

6.2.12在引桥式或引提式油品码头上设置的专用消防供水管,可采用单根管道。管材宜采用钢管并焊接连接。

6.2.13码头和引桥上的冷却水管上应设消火栓(或管牙接口),其间距不宜超过60米。

6.2.14码头冷却水管上宜设置国际通岸法兰,时向油轮消防总管供水。

6.3泡沫灭火系统

6.3.1液货码头消防灭火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该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b50151-92的要求。

6.3.2泡沫灭火剂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6.3.3液货码头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面积应按设计船型最大液货舱面积确定;

(2)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8 1/min.㎡;

(3)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甲、乙类液货不应小于 40min,丙类液货不应小于30min。

6.3.4泡沫原液的储备量,不应小于扑救一次液货轮火灾所需要的泡沫液量与充满管道的泡沫混合液中所含泡沫液量之和。

6.3.5泡沫混合液管应考虑排空和冲洗的措施。

6.4干粉灭火系统

6.4.1扑救可燃气体宜选用钠盐干粉,当干粉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时,应选用硅化钠盐干粉。

6.4.2固定式干粉灭火装置连续喷射时间不少于5 min,至少设置两台干粉炮,干粉炮的射程应能达到船舶甲板面危险区域的每个位置,排量不少于10kg/s;至少设置两支手持式的干粉枪,软管应不会扭曲绞乱,并应装有一只能开/关的喷嘴,有效射程应为码头操作平台的任何位置,软管长度不超过33m,喷射率不少于3.5kg/s。干粉量的配备总量以干粉炮排出量和时间计算加以管路所损耗量的总和。

6.4.3停泊压力式液化气运输船的码头,宜设置半固定式干粉灭火装置,其干粉储备量不得少于500 ks。对于顺岸式的或可以上消防车的液化气码头,尽量采用方便、灵活的干粉车。

6.5消防设施

6.5.1消防设施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6.5.1.1消防设施的数量的布置应能满足扑救设计船型最大一个油舱火灾的能力。

6.5.1.2根据选定的泡沫灭火方式以及码头的平面布置、结构形式、工艺设备的布置等因素,可选择如下消防设备;

(1)泡沫炮和水炮(移动式或固定式);

(2)消防船或消施两用船;

(3)消防车;

(4)手提式泡沫枪和水枪或干粉枪。

6.5.1.3选用的消防设备应操作灵活、可靠、坚固耐用;在海港和河口港码头上的设备,应抗盐雾腐蚀。

6.5.2采用固定式灭火方式的液货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炮的数量、射程和射率应根据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计算后确定。射程应能满足覆盖设计船型的油舱范围,其数量不少于两门;

(2)消防炮应具有变幅和回转的性能;

(3)靠近码头前沿的固定式消防炮宜采用遥控式消防炮。

6.5.3采用半固定式灭火方式的油品码头当消防炮选用移动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炮的数量不少于两门;

(2)泡沫炮由独立设置的管道供给泡沫混合液,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径及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3)水炮由专用消防给水管供给冷却水,配套的消火栓或管牙接口的口径及数量应经计算确定。当消防给水管与生产、生活给水管合用时,该给水管管径应按消防时的最大需水量计算确定。

6.5.4液货码头采用手提式泡沫枪的水枪灭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枪和泡沫枪的流串不宜小于5m/s和8m/s,其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2)配套消火栓宜选用dn65消火栓,消火栓栓口处的出口压力超过0.5mpa时,应有减压设施;

(3)当采用吸液式空气泡沫枪时,泡沫液背桶宜选用,25 1/只。

6.5.5液货码头在船舶靠泊的整个作业期间,水上消防设施的监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需要水上消防设施提供的冷却水量来确定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的配备数量;

(2)装卸甲类液货的一级码头,至少应配备一艘消防船或消拖两用船进行监护。

6.5.6消防泵房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6.5.6.1消防泵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位置宜靠近装卸液货码头,但与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35m,并应满足水泵启动后将水或泡沫混合液输送到最远灭火点的时间不超过5 min的要求。

6.5.6.2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启动或自动引水启动。

6.5.6.3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台消防水泵它有独立的吸水管,两台以上成组布置时,其吸水管应不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维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确保吸取全部消防水量;

(2)成组布置的水泵,至少应有两条出水管与环状消防水管连接,两连接点间应设阀门,当一条出水管检修时,其余出水管应能输送全部消防用水量;

(3)泵的出水管道宜设防止超压的安全设施;

(4)出水管道上,直径大于300mm的阀门,宜采用电动阀门、液动阀门或气动阀门。阀门的启闭应有明显的标志。

6.5.6.4消防泵应设备用泵,备用泵的能力不得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

6.5.6.5消防泵宜在接到警报后2min以内投入运行。

6.5.6.6消防泵房的设备如采用内燃机作备用动力源时,内燃机的油料储备量应不少于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6.5.6.7当泡沫混合液由消防泵供应时,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和泡沫液灌的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有关规定执行。

6.5.6.8当泡沫混合液由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供应时,该装置应远离码头操作平台35m,但应尽量靠近码头。

6.5.6.9干粉储备和驱动站应远离码头操作平台35m。但应尽量靠近码头。

6.6灭火器配置

6.6.1码头装卸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灭火器,码头的中央控制室、装载臂控制室、消防控制定、变电所等宜设置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器。

6.6.2装卸区内宜设置的单个灭火器,其规格宜按表6.6.2选用。

单个灭火器规格

表6.6.2

6.6.3码头装卸区内手提式干粉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卸甲、乙类液货的码头,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不超过9m,装卸丙类液货的码头不超过12 m;

(2)每一个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3)在甲、乙类液货装载臂或接口15m范围内宜增设一辆推车式灭火器。

7 电气

7.1消防电源及配电

7.1.1装卸甲、乙类液货的一、二级码头的消防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装卸甲、乙类液货的三级和丙类液货码头的消防设备,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按执行的《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j52)的有关规定执行。

7.1.2液货码头消防供电的第二电源,应尽量采用外接电源;当采用外接电源确有困难或不经济时,应设置自备发电设备。

7.1.3液货码头及其罐区内电压为10kv及以上的变配电间,可与液货泵房相毗邻,当与易燃液货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交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交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并应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其门窗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内时,应设固定密闭窗。变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泵房地坪0.6m。

7.1.4液货码头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的标志。

7.1.5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

7.1.6液货码头罐区的电气装置设计应按现行的《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的有关规定执行。

7.1.7液货码头及其罐区的生产作业区供配电电缆宜采用阻燃或难燃的铜芯电缆。

7.1.8液货码头和引桥式液货码头的码头和引桥的供配电电缆宜采用带盖板的桥架或保护钢管架空敷设,电缆可与地上输液货管路同架敷设,电缆与管路或其绝缘层之间的净距,当输液货管路输油温度不低于40℃时,不应小于1m;当输油管路输液货温低于40℃时,不应小于0.2m。

液货码头灌区的生产作业区供配电电缆夕口采用电缆沟敷设,在电缆沟敷设后,应用砂子充填电缆沟。

电缆不得与输液货管路、热力管路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7.1.9液货码头的交配电间及照明灯杆的设置位置,应在距离液货船注口水平方向15m,垂直方向7.5m外设置。

7.1.10液货码头的生产作业区平均照度应不低于15lx,其照度均匀度应不低于0.2,有条件的液货码头可同时设置消防照明。

7.1.11液货码头及其灌区的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交配电间、自备发电机房、消防值班室等处应设置事故照明,其照明度不宜低于一般照明度的10%。事故照明供电应接于消防配电线路上。

7.1.12液货码头的电器都必须采用防爆式。

7.2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

7.2.1根据消防设备的布置形式和性能,其控制方式可选用集中控制或就地手动控制。

7.2.2液货码头必须设有声光报警设备,其报警效果应使码头和库区的人员都知道;至少在码头的操作平台和码头栈桥的进口处有报警按钮。

7.2.3设有固定式摇控灭火装置的液货码头及其灌区宜设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设在码头,应尽量远离码头前沿线,布置在建筑物的顶层,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应符合视线开阔、便于监视和操作的要求。有条件时,可专设消防控制楼(塔)。

7.2.4消防控制室应有下列功能;

(1)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的声光报警信号,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指挥火灾的扑救;

(2)消防炮的俯仰和水平回转角度的操作;

(3)消防炮的供水管及从泡沫混合液管上所设的电动阀门的启闭控制;

(4)消防水泵的启闭控制;

(5)显示消防系统工作、故障状态。

7.2.5消防控制室的灯光报警装置和音响报警装置其中一种发生的任何故障,不应影响另一种装置正常工作。有条件时,可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7.2.6液货码头应设置向港内公安消防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直接报警的有线电话;并配备必要的无线电通讯器材。

7.2.7液货码头及引桥上适当位置应设置明显的红灯信号。

7.2.8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的线路宜选用阻燃铜芯电线(导线)。线路的敷设按本规则7.1.10条执行。

7.3防雷、防静电接地

7.3.1液货码头及其罐区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设计应按现行的《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74)的有关规定执行。

7.3.2液货码头及其灌区直击雷防护装置可采用半导体少长针消雷器。当采用这种装置时,应执行现行的《半导体少长针消雷装置使用的安全要求》(gb/t6438)。

7.3.3液货码头及其罐区的输货管路、鹤管、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应做电器连接并采用静电接地。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货管路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雷电、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固定管墩(架)处。

7.3.4液货码头当采用装载臂装卸液货时,应在装载臂安装绝缘法兰;当采用橡胶软管装卸液货时,在每条软管管路上安装一根不导电短管;也可采用其他有效的防静电装置。绝缘片和不导电短管的电阻值均应大于1k。

当液货码头采用船、岸间跨接电缆防止静电及杂散电流时,码头应设置为液货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在码头一侧设置与地通连的防爆开关。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装卸液货设备的静电接地装置相连接。

7.3.5液货码头的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当液货码头的入口处距作业区距离较远时,宜距作业区适当位置再设置一处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7.4防爆

7.4.1液货码头及其罐区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等级与范围的划分应按现行的《石油库设计规范》(dbj74)的有关规定执行。

敷设输油管路的开敞式引桥上的电气装置可按非爆炸和火灾环境危险区域设计。

7.4.2液货码头及其罐区的爆作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按现行的(dbj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7.4.3液货码头及其罐区的消防控制和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及设备选择,应按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规范》(dbj500058)和《石油库设计规范》(dbj74)的有关规定执行。

8防污设备

8.1集油设备

8.1.1油类和液体化学品码头必须设有集油坑,并设有防止软管爆管、法兰头和阀门滴漏的围堤。

8.1.2集油坑应有回收设备。

8.2溢油应急设备

8.2.1油类和液体化学品码头应设有与码头水域的水流、涌浪相适应的围油栏。

8.2.2围油栏的长度必须满足设计船型需要,并使其效果是在发生溢油时能把溢油控制在小范围内。

8.2.3油类和液体化学品码头应设有溢油回收装置,其装置应能保证有效回收溢油。

8.2.4油类和液体化学品码头应备有一定数量的消油剂。消油剂的使用必须经海事部门批准。

8.3船舶油污水回收设备

8.3.1油类和液体化学品码头应设有船舶污油(化学品)水接收管线,其接口应是国际标准通岸接头。

8.3.2油类和液体化学品码头应设有污油(化学品)水储灌,其储量应不少于船舶载货量的1/3。只卸货不装货的码头可以放宽。

8.3.3油类和液体化学品码头应设有污油(化学品)水处理设施,其处理量应与码头接收污水相匹配。液体化学品码头如果建造处理设施有困难,可与化学处理厂签订处理合同,建造处理设施可以豁免。

第6篇 港口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目的及依据]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保障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从事港口建设、维护、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相关组织的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管理方针] 港口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港口安全管理的规章;

(二)组织制定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建立全国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建立全国港口安全和应急信息系统;

(五)指导和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的港口 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职责] 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依法实施港口安全生产管理;

(三)发布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报送港口安全信息;

(四)指导和监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港口安全管理工作;

(五)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第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港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规章和港口安全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具体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监督港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

(六)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七)制定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健全港口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八)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查处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港口经营单位职责] 港口经营单位是港口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是: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配备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设备设施;

(六)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本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八条 [相关组织责任] 港口建设和设计单位,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培训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障港口安全生产。

第九条 [促进科学技术研究、信息化管理]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应当鼓励、支持或者组织开展港口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港口安全管理水平,适应港口安全生产发展需要。

第二章 港口安全保障措施第十条 [港口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港口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以下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各层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三)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五)生产安全事故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六)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配备、更新、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整改;

(四)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检测、评估和监控;

(五)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七)安全生产奖励;

(八)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支出。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从事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资格、安全教育和培训] 港口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者上岗作业。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档案,保证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作业资质] 港口经营单位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依法具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未按交通运输部规定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经营单位安全评价]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应当针对港口生产活动中的事故风险、安全管理等情况,辨识与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审查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对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进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港口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并将定期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

第十八条 [港口装卸机械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使用的港口装卸机械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保证港口装卸机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检查发现港口装卸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存在较大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说明。

第十九条 [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关设施、设备、库场的安全状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对港口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限制区域,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进行动态监控,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使用。

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规则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危害管理] 港口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 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经营单位共用同一港口设施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第二十三条 [客运码头安全]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具备适合船舶靠泊、滚装车辆和旅客上下船的码头基础设施和设备,码头设施和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检测设备或者安全检测系统,对上船车辆、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车辆装载、夹带或者旅客携带国家禁止的危险物品上船。

为客运、客滚船舶提供服务的港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开航前与船方确认本航次乘船旅客人数、车辆数。

第二十四条 [船舶靠、离泊安全] 港口经营单位对码头前沿水深应当及时维护,保障船舶靠泊、离泊安全。

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客运船舶靠泊货运码头,不得在货运码头提供旅客上下船舶服务。

港口经营单位不得允许超过泊位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确需靠泊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7篇 渔港码头扩建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沙子口中心渔港建设小组安排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在施工项目部下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副经理、专职安全员和兼职安全员组成。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项目部安全计划及程序定期报业主、监理工程师审查。

二、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对新进场的工人经企业、项目经理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后,经过考试或考核,合格者填好《安全教育登记表》,方能进入该项目部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人员(电工、焊工、起重工、机械作业人员、司机等)均经政府有关部门培训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时间参加复审。项目部施工班组每月安全学习两次,由安全员组织实施,按规定填写记录,保存备查。

开工前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重要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形成一个人人讲安全、人人注意安全的好风气。各工序开工前由主办技术员、安全员组织学习本工序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并履签《安全技术交底通知单》。各主办技术员负责制定和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辨识清单

² 主要危险源清单

序号活动或过程危险源或危险点危害影响
1水上                                                    作业方块安装时方案不当或防护不到位。缆绳断裂、设备损坏、人员坠海等
2施工                                                    用电机电设备、电气装置漏电触电
导线等带电体老化、破损或裸露触电、火灾
保护设施配置不适宜或失效触电
手持电动工具接零或配线不当触电
3高处                                                    作业大片模板支拆、钢筋绑扎、砼浇注及立面修补保护措施不当坍塌、高处坠落
组合式钢模板、脚手架支拆等及相关临边作业保护措施不当坍塌、高处坠落
方块预制施工未加防护护栏或护栏设置不当等。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操作平台周边未设防止工具或重物坠落设置或设施。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4机械设备使用多机械作业防碰撞措施不符合要求设备倾翻或机械伤害
吊机限位保险装置不符合要求设备倾翻或机械伤害
地面耐力或铺垫措施不符合要求设备倾翻或机械伤害
木工、冲剪等通用机械限位保险装置不符合要求机械伤害
重型设备吊安方案不当或起重吊装超载作业设备倾翻或起重伤害
5船舶                                                    作业海况不好碰撞、船舶失控
交叉作业安排不当船舶碰撞、损坏
避风锚地选择不当船舱倾覆、落水淹溺

四、针对潜在安全隐患采取的专项措施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所有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穿戴安全防护品,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高空作业系安全带。

(2)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要遵守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施工场地设安全警示标志。

(3)所有使用的电器设备均要设置防雨罩,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罩上,关闭电源,并设专人负责,安全员定时检查。

(4)进行起吊作业时要设专人指挥,起吊索具定期检查更换,认真计算构件重量,合理配制吊机及索具,严禁违章操作,施工机械专人统一调配。

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措施

(1)勘察施工现场,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走向。

(2)进行负荷计算,选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3)现场使用的配电线路,一律采用绝缘导线,移动线路必须使用橡胶套电缆,不得有破皮、裸露现象。导线要架空设置,以绝缘子固定,不得捆绑在脚手架上。

(4)正常情况下,施工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必须做好保护接零外,并且必须在其荷载线的首端设置合格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必须在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未端处做重复接地。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二根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装置做电气接地。

(5)在潮湿场所及高度低于2.4m的房间、以及各种通道内作业时应使用36v的安全电压做照明;油料及易燃易爆品仓库内使用防爆灯具;严禁使用移动式碘钨灯。

(6)室外的配电箱必须做防雨罩,并上锁,钥匙由值班电工统一管理。总配电箱及设备开关箱均设漏电开关,开关箱内的漏电开关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所有用电设备均采用“一机一闸一漏电”方式配置。

(7)配电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pe线截面不小于1/2相线。所有出线电缆末端均做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电力设备的外壳及所有金属工作平台均与pe线相接。

(8)手持式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芯线作保护接零,专用芯线严禁通过工作电流。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线连接。

(9)现场的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零线不得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保护零线应单独铺设,不作它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连续,保护零线截面,同时必须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易受机械损坏的场所必须设防护套管。

(10)各种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应与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11)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3.用电管理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用电人员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配备好相应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停用设备时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专人负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搬迁或移动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钢管在现场人工煨弯,操作人员应站在管子的外侧,防止管子回弹打伤人体。管内穿线前清洁管内污物时应注意眼睛远离管口,以防钢丝从管内拉出或杂物在压缩空气的作用下冲出时伤害眼睛。焊接作业时应防止电焊火花灼伤眼睛及皮肤,防止火花引燃易燃物品。

4. 海上夜间施工措施

海上夜间施工必须配备足够的照明设施,照明供电由各作业船上的供电设施提供,照明供电安全由值班电工负责。各锚系设施的浮鼓一律涂刷荧光漆,夜间施工时锚泊标志清楚、醒目。施工现场配备值班拖轮,拖轮上设探照灯。夜间施工各施工作业点配备专职安全值班人员。夜间施工前要收听气象预报并监测施工现场海况,预测施工作业期间的气象变化决定施工时间。夜间施工交通,交通船的探照灯、导航设备、通讯设备、救生设备必须完备齐全并符合使用要求。夜间作业的船舶,一律按规定开启标志灯具,并严格按照青岛港施工作业船舶避碰原则执行,加强联系、了望、礼让,严防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5. 防风防台措施

(1)陆上防风防台措施

台风季节设专人值班,每天收听天气预报和台风及热带风暴预报,接收上级防台指示。根据气象台预报的台风或热带风暴情况,召开防台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防台应急措施。成立抗台抢险小组,按预定的计划积极行动。保证通讯畅通,及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汇报防台、抗台情况,必要时取得当地有关单位的援助。

(2)船舶防风防台措施

本工程施工需经过1个台风季节,高峰期将多艘施工船舶承担施工任务,船舶的安全问题在施工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根据船舶的抗风能力,采取不同的对策

同海事局保持联系,确保海上救捞工作。加强气象收听工作,特别要注意6级以上风力的预报情况。大型船舶、拖轮、锚艇在风力预报超过7级时,返回锚地避风;其余船舶只在可进行施工的天气到达现场,风力超过6级时,回锚地靠泊避风。防风期间,在避风锚地,配监视值班1670hp拖轮,拖轮下锚、开主机处于警戒状态,遇有避风船舶走锚、移位情况,立即采取措施移位重新下锚。

安排休班的拖轮和锚艇下锚待命,遇到船舶或人员遇险及时开展救援工作。受损船只视情况拖往锚地修复,若有受伤人员则及时送往码头,预定救护车送往医院。大型船舶作业提前发航行通告,水下锚坠设标志。所有施工船舶均需按规定悬挂各种信号标志。在建工程按照港监或航管部门要求间隔一定距离设置临时警示标志,以示规避。

6. 船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服从当地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和施工作业安全的监督管理,施工期间,根据当地海事局航行通告规定的水上施工区域进行施工。停泊并按规定设置信号,对被水淹没的桩顶

等,必须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本工程系沿海作业,风险程度较大,投入的船舶等设备较多,应做好船舶等设备的损失的投保工作,一旦受灾减少损失。

施工作业前,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自我保护意识,并开展对设备、吊索具等安全检查,杜绝使用“三无”产品,施工作业船舶都要具有航运证书,各类证书要保证齐全有效。

在海况能满足船舶安全时方能进行作业,并与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时刻注意天气、潮位、风力等变化。作业期间若遇台风或八级以上强风来袭警报,立即停止作业。根据应急预案,实施避风措施。水上安装等作业,要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巡检。

第8篇 码头沥青输送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一、作业人员的要求

1.作业人员取得危险品货物运输岸上作业岗位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无工种禁忌症。

3.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4.作业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5.遇有高温等恶劣天气,应及时调整工班,采取相关安全有效措施。

二、安全防范措施及操作规程

1.参加作业的人员应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根据沥青的特性,所有参加作业人员必须头戴防护面罩;身穿防护服;手戴防护手套;脚穿翻毛皮鞋。谨防烫伤。

2.码头前沿及泵船前面配置喷淋装置。如沥青外泄烫伤人员后不得用手或其它物品去抹,应用喷淋装置进行喷淋降温,再进行专业处理。

3.严格根据消防配置图的配置方案,摆放消防器材。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须合格有效。所有参加作业人员都必须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在重要部位配置手推式灭火器,如泵船、栈桥口、储油罐旁更加要配置到位,安全有效。

4.管道全程进行划区域管理,码头前沿(必须安排2人以上)、码头—栈桥;栈桥口—场地;场地—储油罐,每一段都有专人监护,严格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管道划定区域,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专职巡查人员汇报。

5.设立24小时巡查制度,有专人负责巡查、监督区域分管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6.所有准备工作就绪后,有专人向船方发出指令,方可进行输送作业,作业正式开始,如中途停止作业或作业结束,也必须有专人向船方发出指令。

第9篇 码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工前应张挂好安全网,并随潮水涨落及时调整。

2.要与司机、指挥手密切联系,不准在关下或关路站立和作业。使用工索具应符合标准。

3.稳关要等货物降到胸部以下方可上前,应站在安全位置。摘钩要等货物完全松妥,空钩起升要超过一人一手高度方可松手,不准将空钩随手乱抛,挂钩挂好后,手不准捏在钩头上,防止钩头扎手。

4.码头堆货应距码头边60公分以上,且应稳定锲牢。货物上栈时应与码头设施和设备避免碰撞。

5.关必须在平车上放稳,钢丝绳、络绳和网络的绳索头必须在平车上放好、塞牢,不准在地面上拖行。

第10篇 装卸油码头安全管理措施

2.1安全监督重点部位 码头是沿江、沿海石化企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固定式引桥或平台、升降式引桥或平台和趸船等多种形式。油码头的进出物料,大多数属易燃、易爆、易挥发液体,一旦跑油轻则污染环境,重则造成火灾。必须重视对装卸油码头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其重点部位有以下几处:

2.1.1平台和引桥 不论固定式平台或引桥、升降式平台或引桥,都要定期对坚固情况和升降情况及其结构、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支撑结构和固定结构有破损、断裂和倾斜时,必须及时修复加固,防止塌落、倾倒,升降装置损坏失去作用。经常检查防撞、防风和防浪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备完好。

2.1.2趸船 要经常检查船体变形和腐蚀情况、栓系锚固情况。

2.1.3装卸设备 海运和江运装卸码头的设备配置各地各不相同,主要有油泵、管组、阀门、电气设备、输油臂量测仪器仪表、吊升装置和金属或橡胶软管及其接口等,其中任何一种设备工作失控,发生泄漏、撞击打火、误动、短路等,都会导致跑油和火灾。

2.1.4绝缘连接和静电接地 为了防止杂散电流窜入油船,在重要码头的输油干管上要安装绝缘法兰或橡胶软管,油船和码头分别接地,绝缘管路进行屏蔽,每次停靠油船和作业之前,都要严格检查。

2.1.5码头的安全设施 码头跑油和着火,其灾情容易扩大,危及面宽。因此在码头设计和安全施配置方面,应遵照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装备灭火设施和围油、捞油用具,制定详细的明火和用电管理制度。

2.2安全监督要点

2.2.1平台和引桥

2.2.1.1支柱坚固,无断裂和大面积露筋。直立无倾斜。露出水面部分要设防冲、防撞、防浸蚀设施。

2.2.1.2平台坚固平整,安全栏杆完好,防撞垫分布合理,安放结实。通道有防滑设施。

2.2.1.3升降套和旋转轴完好,能随水位自由升降,无晃动现象。

2.2.1.4引桥牢固完好,如引桥升降不影响管带。经常发生摩擦的部位其保护垫完整无破损。

2.2.2趸船

2.2.2.1船体无渗漏,防腐涂层完整,缆绳符合要求,拴系和锚固结实。

2.2.2.2防撞、防摩擦挤压的缓冲垫、竹木卷和圆木绑扎结实,遇有损坏应随时修复。防大风和大浪的措施切实可行可靠。

2.2.2.3安全栏杆和防滑设施完好。

2.2.2.4趸船上的机动舱、工作舱、办公室、生活间、备品间等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及有关规定。

2.2.3装卸设备

2.2.3.1油泵、管组、阀门、过滤器、流量计、消气器、集油罐、排空罐等设备,应完好无渗漏,工作正常可靠。金属或橡胶较管应接头牢固,无破损、断脱、开裂和老化变形现象。具体监督办法,可参照本篇有关章节的内容。

2.2.3.2输油臂转动灵活,能随意平衡,各旋转接头密封良好无渗漏。

2.2.3.3金属或橡胶软管的搬运取送,要有专用工具和设备,禁止强行拖拉,并防止潮水涨落、波浪摇晃而导致软管压坏和断脱。

2.2.4绝缘连接和静电接地

2.2.4.1码头、趸船和油船之间不做电气连接,应在管线上设绝缘法兰,各自独立接地,防止岸上杂散电流窜入油船。油船本身可不接地,如油管接管为胶管,可将胶管的钢丝和外缠线连接后,用不小于16平方厘米的多股软铜线与1平方米、厚10mm的钢板固定后放置水下。

2.2.4.2独立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

2.2.4.3如接管中有一段绝缘管,则在绝缘管上设裸金属屏蔽层并接地。

2.2.4.4如利用码头或趸船平台上的接地端头接地,必须有两处相连,船靠船作业也应有两处相连。

2.2.5码头的安全设施

2.2.5.1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围油栏、消油剂、吸附材料和吸油、捞油工具。

2.2.5.2按照《装卸油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用品。如:

一级甲、乙类油品码头宜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配备2-3艘拖轮兼消防两用船。

二级甲、乙类油品码头宜设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1-2艘拖轮兼消防两用船。

三级甲、乙类油品和二级丙类油品码头,要求尽可能采用半固定式或小型灭火设备。

2.2.5.3除上述规定外,码头或趸船应按每100平方米配2只8kg干粉或101泡沫手提灭火器,设在拿取方便、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带。

2.2.5.4油船停靠时,在搬运连接器及金属软管等装卸设备时,为防止因撞击和摩擦产生火花,在码头或趸船上宜配备一定数量石棉毯和帆布垫,以及灭火用砂等。

第11篇 码头船舶建造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推行“6s”活动,规范在建船舶设备设施的定置管理及文明生产,促进船上职业卫生安全管理,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和谐安康。

2.范围

码头船舶船上的设备定置管理,职业卫生文明生产。

3、名词术语

3.1. 6s:指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

4、职责

4.1. 码头项目组:

4.1.1.负责船舶码头在建期间总体规划,对课室、劳务队生产周期计划,设备设施的调配使用。

4.1.2.负责船上设备设施的定置管理,安全文明生产总体布局,指定机舱电焊、风割专区。

4.1.3.按生产量的需求,负责统一调配电焊机。.

4.2.课单船主管:

4.2.1.在布置生产工程任务时,同时对工程任务的安全工艺、技术、消防注意事项交底。

4.2.2负责督促课属下劳务队施工区域的文明生产,做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并对劳务队按“6s”内容考核。

4.2.3检查督促课属下劳务队职业卫生正确佩戴使用合符本工种的劳保用品。.

4.2.4. 督促课属下劳务队设备设施定置管理,摆放整齐,保障道路畅通;垃圾、余料分类放入斗。

4.2.5. 督促课属下劳务队,在机舱要到指定的有托盘垫底地点从事风割、电焊作业。

4.3.起运课:

4.3.1. 负责吊运焊机、构件、材料等上船后,摆放整齐,焊机按项目组主管指定的地点位置摆放。

4.3.2. 严格执行相关《工具箱、焊机箱、气瓶、油桶上船的管理规定》(msc-105)的规定。

4.3.3.负责吊运垃圾斗、余料斗上船,按定置管理位置摆放;斗满后要即时更换。

4.3.4.负责日常上船舷梯的检查,及时进行调整;并根据潮汐及时调整船舶.缆绳的松紧。

4.4.安全员

4.4.1.严格执行码头项目组有关定置管理总体布局,负责审批上船的油桶、工具箱、电焊机箱、气瓶等,并跟踪落实到位。

4.4.2.负责检查督促施工课、劳务队施工过程安全措施的落实;检查指导现场作业人员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4.4.3. 负责对有违反职业卫生文明生产的行为,进行教育、处理;对违反设备设施定置管理进行纠正并作出考核。

4.5.施工人员

4.5.1.施工人员要按课、班组布置的安全措施,施工工艺进行施工,正确穿戴职业卫生劳动防护用品。

4.5.2.严格遵守码头船上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船上动火作业规定及《安全管理考核作业指导书》。

第12篇 码头沥青输送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作业人员的要求

1.作业人员取得危险品货物运输岸上作业岗位资格证书。

2.身体健康,无工种禁忌症。

3.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4.作业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5.遇有高温等恶劣天气,应及时调整工班,采取相关安全有效措施。

二、安全防范措施及操作规程

1.参加作业的人员应正确配戴劳动防护用品。根据沥青的特性,所有参加作业人员必须头戴防护面罩;身穿防护服;手戴防护手套;脚穿翻毛皮鞋。谨防烫伤。

2.码头前沿及泵船前面配置喷淋装置。如沥青外泄烫伤人员后不得用手或其它物品去抹,应用喷淋装置进行喷淋降温,再进行专业处理。

3.严格根据消防配置图的配置方案,摆放消防器材。所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须合格有效。所有参加作业人员都必须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在重要部位配置手推式灭火器,如泵船、栈桥口、储油罐旁更加要配置到位,安全有效。

4.管道全程进行划区域管理,码头前沿(必须安排2人以上)、码头—栈桥;栈桥口—场地;场地—储油罐,每一段都有专人监护,严格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管道划定区域,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专职巡查人员汇报。

5.设立24小时巡查制度,有专人负责巡查、监督区域分管人员,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6.所有准备工作就绪后,有专人向船方发出指令,方可进行输送作业,作业正式开始,如中途停止作业或作业结束,也必须有专人向船方发出指令。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十二篇)

1码头消防设施齐全完整,灭火器、黄砂、太平斧等放在指定的地方。2配有质量符合要求,足够数量的救生器材,并放在指定的地方。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码头,参观人员须佩戴参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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