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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公司危险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3

码头公司危险品管理规定

码头公司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仓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装卸进出口危险货物的管理,保障码头装卸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严格贯彻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1996年10号令)》(以下简称《国内危规》,适用于内贸运输)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危规》,适用于外贸运输),确保港区、船舶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结合公司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

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于危险货物。根据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国内危规》将危险货物分为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杂类等九类。《国际危规》将危险货物分为:第1类 爆炸品;第2 类 气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加压溶化气体;第3类 易燃液体;第4.1类 易燃固体;第4.2类 易自燃物质;第4.3类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类 氧化物质;第5.2类 有机过氧化物;第6.1类 有毒物质;第6.2类 感染性物质;第7类 放射性物质;第8类 腐蚀品;第9类 杂类危险物质。

第三条              凡在本码头区域内从事包装危险货物装卸、堆存、拆装箱等业务,均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托运与承运

第四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照《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国内危规》及《国际

危规》的规定,办理托运手续、提交规定的单证。从码头进出口危险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公司操作部(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管理主管部门)提交危险货物性质说明书和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五条              对于货物性质不清楚的化工品,收、发货人在办理作业申请前应向码头公司主管部门提交货物性质说明书,弄不清货物性质的,出口货物不予受理,进口货物不得进港。

第六条              外贸进口危险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保证包装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港方有权拒绝卸货,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自己承担。

第七条              理货人员凭有关单证与收、发货人办理交接手续,仔细核对和检查品名、包装、标记、数量,认真把好验收关。

第八条              门卫和闸口把好危险货物进出港的检查关,必须凭有效单证,方可放行或进港。

第三章        装卸

第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按规定向港监办理申报手续,码头公司操作部根据装卸危险货物通知单安排作业。作业前必须制订和落实装卸安全措施。

第十条              装卸危险货物的泊位、品种和数量,须经港监批准或同意。

第十一条        装卸危险货物选派具有一定危险货物专业知识和装卸技能的装卸人员(班组)担任,作业前应详细了解所装卸危险货物的性质、危险程度、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并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作业。

第十二条        装卸危险货物,根据货物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机具。装卸易燃、易爆货物,装卸机械应装灭火罩。装卸前应对装卸机械进行检查,装卸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第十三条        装卸危险货物,根据货物性质和状态,在船—岸、船—船之间设置安全网,装卸人员应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船方应向港方提供安全的在船作业环境。如货舱受到污染,船方应说明情况,对已被毒害品、放射性物品污染的货舱,船方应申请卫生防疫检测,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        装卸危险货物,现场应备有相应的消防、应急器材。

第十六条        装卸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应严格按照计划积载图装卸,不得随意变更。装卸时应做到稳拿轻放,严禁撞击、滑跌、摔落等不安全作业。堆码要整齐、稳固,桶盖、瓶口朝上,严禁倒放。包装破损、渗漏或受到污染的危险货物不得装船、装车,现场理货人员要认真检查和把关,发现有残损危险货物向公司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的应急处理方案作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港区内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小时,严禁超车。

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现场,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布置和安排设置危险货物作业的警戒线和写有“危险货物作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的醒目标志牌。

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作业,必须在码头内设立的专用拆、装箱堆场进行,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条        对下列各种情况,码头公司有权停止船舶作业,并责令有关方面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

一、  船舶设备和装卸机具不符合要求;

二、  货物装载不符合规定;

三、  货物包装破损、渗漏、受到污染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章 储存和交付

第二十一条     通常情况下,码头允许进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不包括第1.1类、第1.2类、第6.2类、第7类危险品)在集装箱专用堆场短期堆存,原则上出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存不超过48小时,进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72小时;第1.1类、第1.2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安排车船直取;港口暂不接第6.2类、第7类危险品。超出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况由危险货物主管部门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集装箱堆场设立堆放危险货物的箱区,并作必要的隔离,设置危险品箱区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危险品箱区管理制度,加强危险品箱区的管理,箱管人员和保安人员定时进行巡回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     进口危险货物集装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前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运准备,及时通知提货,缩短危险货物在港时间。

第二十五条     除集装箱以外其他包装危险货物在库场堆存的管理,按库场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码头装卸危险货物的管理,公司成立危险货物装卸管理领导小组。该小组负责对危险货物装卸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危险货物装卸管理的办法和安全措施;审定拟接卸的有关危险货物的种类和数量;协调解决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中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操作部负责码头装卸危险货物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危险货物装卸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危险货物码头、设施作业的申报;负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措施及有关管理制度的制订;负责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的实施和检查;负责受理和审批危险货物的托运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安全及风险管理部负责监督和检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对违反危险货物操作规程及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考核;负责消防、防污染措施的检查和考核;负责码头危险货物应急消防及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十九条            操作部设立一个专职危险货物管理员,负责危险货物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作业申报、规章制度制订、计划受理和审批、现场监督检查、培训教育等工作。

第六章 消防和泄漏处理

第三十条                 码头建立消防应急队伍,配备消防和应急器材,按规定制订应急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根据装卸作业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有关应急用具和防护设备。

第三十二条     作业现场一旦发生异常情况,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立即按公司规定的《消防应急程序》及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发现船舶在港口发生危险货物泄漏事故,公司危险货物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港监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在装卸作业中发生泄漏货物,应按公司制订的《集装箱危险货物防污应急措施》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危险货物在装卸、堆存中发生燃烧、爆炸、中毒、灼伤、落海、泄漏等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危险货物管理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十五条     对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成绩突出,防止和消防事故发生的部门和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由主管部门报请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内危规》和《国际危规》及国家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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