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校园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1992年6月10日颁发)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创设良好育人环境,保障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校内环境及所处周围环境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是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应做到环境整洁优美,风气积极向上,设施完好,秩序正常,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阵地。
第四条在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校长工作的重要职责。校长应该负责将校园环境建设列入工作计划,采取措施,组织实施。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学校校园环境的管理状况列为对校长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校园内教学区、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学校校舍应坚固、适用,并按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维修。
学校校园要绿化、美化。
第六条学校要形成方向正确、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风。
教师要模范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言行一致,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和训练学生。
第七条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八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
国旗要合乎规定,无破损、无污迹、旗杆直立,位置适宜。
第九条学校要按规定悬挂领袖像,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和世界地图,张贴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守则,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板报、阅报栏、供展览用橱窗,开辟图书室、阅览室、团队活动室和教育展览室。
第十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
第十一条严禁宣传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学校中传播。坚决抵制赌博、酗酒、不健康的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在教学设施,饮水饮食,取暖、用电,开展体育、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等方面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师生安全。
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财务、档案、食堂、宿舍、各类专用教室、传达室等部门和场所要指定人员负责,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管理。节假日要安排人员值班、护校。
非学校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非学校及学校人员的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或穿行学校。经许可进入学校的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公共卫生制度。
校园要整洁、有序。宿舍空气流通,被褥干净,物件安置有序。食堂卫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厕所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保持清洁。
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预防传染病在校园内传播。
第十五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依傍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
不允许校园周围的建筑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对已经造成影响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
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周围从事有毒、有害的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精神病院、传染病医院。对已经造成危害和影响的,应要求其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十六条执行文化部、公安部的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不允许在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所属地域内放牧、种植作物、打场、堆物、取土、采石。
严禁在校园内建造、恢复祠堂、庙宇、坟茔等。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属工商管理范畴的,提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有关法规处理。
(三)属民事范畴的,提请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报请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五)对构成犯罪的,交由政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认真执行和维护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大学校园环境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的有效管理,创建文明、和谐、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确保证学校基础设施安全、完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包括校园土地、校园道路、校园建筑物、校园绿化设施、校园供电设施、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校园空气、声音以及公共环境等。
第二章 校园土地
第三条 校园土地属国有资产,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出借、租赁、转让或抵押所使用的学校土地。
第四条 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授权使用学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保护所使用的土地不被侵占,使用过程中若被侵占,使用单位或个人须及时追回。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校园土地堆放杂物,严禁在校园内倾倒或掩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随意栽立电杆、牌碑或其它标识物,不得随意架空拉线。
第三章 校园道路
第六条 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校园道路进行占道、改道、设障或封道,如因安全、防疫或施工需要占道、设障或封道,须事先向校园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申明持续时间、恢复日期和责任人,以确保校园道路畅通。
第七条 未经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各类建筑或维修项目在施工时随意开挖道路,确因施工需要开挖道路,须事先向校园管理部门履行审批手续,且须在事后10日内恢复道路原貌;对于因自然原因破损的道路,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主动、及时向校园管理部门报告,校园管理部门须及时予以修补,以确保校园道路完整。
第八条 全校师生、家属和住户人人都有责任维护校园道路的整洁卫生。禁止行人随地吐痰、随意丢弃烟头和其它杂物;禁止通行车辆抛洒垃圾和其它杂物;禁止在道路或人行道附近施工时随意涂抹污染道路,且须对路面采取保护措施;校园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道路的美化净化力度,对因非主观原因造成的道路污染须立即自行清理,以确保校园道路整洁卫生。
第九条 行驶在校园的各类车辆都要按校园交通标志行车,载重车辆须按校园道路设计可承载重量通行,不得超负荷碾压。
第四章 校园建筑物
第十条 校园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住宅楼、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室、经营性用房、园林景点建筑等。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的管理
1.办公用房属于学校的公共资产,校内各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2. 各单位使用的公房只能按规定用于教学、科研和办公,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将公用房出租或将非经营用房用于经营和投资联营;除因管理、治安等因素需设置值班室以外,不得将办公用房改作宿舍。
3.用房单位对公房的拆除、改建或维修装饰,须事先向房产管理部门书面申报事由、资金来源和装修方案,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并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立项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遴选工队、签定合同并监督施工。
第十二条 住宅楼的管理
1.住宅楼是校园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获得个人住房产权证之前,住户只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
2. 所有住户均有责任保证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住宅楼的外墙、散水、楼道和楼顶等空间均属公共空间,未经学校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住户不得在公共空间改建、增建任何设施,不得搭建私房和圈建围墙,不得侵占私用楼内过道、楼顶屋面,不得随意扩大或改动门窗位置;封闭阳台时不得向外延伸,三层及以上住户一般不允许加装防护网;安装空调、电话、太阳能等室外设施时,凡可能影响楼体美观和住户安全,均须事先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3. 住户对房屋及附属管线等公共设施有维护其完好、确保其安全的责任。住户的个人权益仅限本套房屋的内空间和非公用设施设备,装修房屋时,不得改变室内建筑结构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以及上下水主管道;不得破坏或拆改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不得凿除客厅、居室地面水泥面层,二层以上的住户不得使用大理石、花岗石等超重材料铺装地面;不得打钻打凿楼顶板、横梁和楼柱,在承重墙上凿沟埋线深度不得超过2公分;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
4. 住户必须遵守学校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在获得个人产权证以前,住户不得私自转让、出借、调换住房,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住房。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的管理
1.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学习的公共场所,学校授权物业管理机构对学生公寓实施管理和服务,所有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管理的相关制度或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2. 学生公寓必须保证计划内学生住宿,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安排非计划内学生居住;物业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出借、出租宿舍,凡临时使用宿舍获得的收入必须归入学生公寓主管部门专用账户。
3. 学生和公寓管理人员有责任维护公寓的安全和整洁,禁止在公寓楼顶板、横梁和墙面上打钻打凿,禁止在楼体墙壁上涂写乱画,禁止随意污染宿舍、楼道、楼梯、卫生间等公共区域。
4. 学生公寓内的床、书桌、衣柜、椅凳、灯具、风扇、门锁等各种设施和用具,除正常耗损外,使用人有责任维护其完好无损,如因主观原因损坏或丢失,须由责任人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教室的管理
1.教室是教师授课和学生学习的公共场所,学校授权物业管理机构对教室实施管理和服务,全校师生必须遵守教室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尊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2.教室必须按计划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使用,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物业管理机构不得私自安排非计划性教学活动,不得出借、出租教室,凡临时使用教室获得的收入必须归入教室主管部门专用账户。
3. 师生和教室管理人员有责任维护教室的有序和整洁,禁止在楼体墙壁上涂写乱画,禁止随意污染教室、楼道、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禁止在课桌或其它教学器械上涂写乱画或刻痕。
4. 教室的桌、椅、书写板、电脑、投影仪、灯具、开关、风扇、地板等所有设施和用具,除正常耗损外,物业管理机构有责任予以保管保护,如因主观原因损坏或丢失,物业管理机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管理
1.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实验的场所,未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将实验室挪作它用,不得在实验室内居住、做饭或放置非本实验项目需要的其它物品。
2.各使用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的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须严格要求并经常检查实验室的各项安全注意事项,实验室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
的相关规定,确保实验室的防火、防水、防盗、防辐射、防中毒、防爆炸等措施落到实处。
3.各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实验室及其仪器设备始终处于可使用状态,对需要维修的仪器设备须及时报告主管部门,落实维修责任并及时维修。
4.各使用单位须充分有效地利用实验室和实验仪器设备,对于长时间闲置的实验室或实验仪器设备,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有责任和权利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经营性用房的管理
1.经营性用房是指产业部门、后勤集团、外事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等单位用于开发经营的学校公房,有关单位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2. 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单位无权出借、转让、转租所使用的公房,不得把从学校低租或免租金获得的服务性资源转租而获利。
3. 经营性用房的使用单位有责任保护房屋及其设施的完好无损和外观的整洁美观,在对经营性房屋进行美化装修时,要与校园整体环境相协调;同时,要按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对房屋外观风格和颜色的统一要求,定期进行清扫和刷新。
4. 经营性用房的维修、清洗、刷新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园林景点建筑的管理
1. 校园园林景点在美化环境、增强环境育人功能、提升校园文化品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校园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园林景点进行管理和维护,全校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园林景点。
2. 校园环境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校园石刻、古亭、小屋、围栏、石桌石凳、水景、喷水池以及景观广场进行清洗刷新和清理维修,保证石刻刻痕清晰、器物洁净、字迹保持原有色度,保证古亭、小屋、围栏、石桌石凳等形状完好、常新洁净,保证水景、喷水池水体洁净、无异味,保证景观广场地面、道路、道沿、楼梯、台阶及景点小道的破损之处能及时得到修补复原。
3. 禁止利用校园水道或水池洗涤车辆或其他物件,禁止在水池、水景垂钓和损害、移走水体内养殖的动植物。
第五章 校园绿化设施
第十八条 校园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园绿化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对树木、绿地、绿篱施肥浇水和修整清理,入冬前用生石灰水涂白树干,使树干无杂枝、乱枝、枯枝,悬挂在树木上的标牌规范、洁净,绿地和绿篱内无杂草垃圾、整洁有序,确保校园绿化植物健康生长。
第十九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校园绿化设施。禁止毁坏、焚烧树木、绿篱和绿地,禁止在树干或树枝上刻写乱画、攀折树枝,禁止在树身拉绳、钉钉和张贴,禁止在树木、绿篱和绿地上悬挂、晾晒衣被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砍伐、迁移校园内的绿化设施,如因学校建设等因素确需迁移,须事先到学校绿化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切实管护好校园各类花卉、果树和果实,维持其自然开花、结果和衰落过程,不得人为采摘、攀折和毁坏,使其充分发挥校园风景的功能和作用。
第六章 校园供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 校园供电设施是保证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和师生员工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础设施,学校供电管理部门须确保供电设施和线路安全,开闭所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随意拉闸停电。
第二十三条 未经学校供电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入学校电网。学校各类基本建设或设备安装施工前,须事先向供电管理部门进行用电申报,提前做好电力配套安排,保证电力供应到位;用户增加用电容量,要考虑原布线承载能力,如一次性增容在10kw以上,须经供电管理部门批准;校园电力线路须地下埋设,不允许架空穿行。
第二十四条 校内供电计量一律采用低压计量方式,未安装计量表,原则上不予供电。住宅楼一户一表,不得套接;学生公寓楼一舍一表,按舍计量,走廊灯、公用水房灯、公用厕所灯等公共用电另行装表计量;各类公房使用单位按单位装表计量,公共场所的走廊灯、电梯、生活用水加压、消防用水加压、采暖加压等相对集中装表,分类计量;如有动力装置,单独计量。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类场所安装照明灯须执行不同标准。教学用房安装不大于40w的双管日光灯,其它公用房安装不大于40w的单管日光灯,学生宿舍安装不大于30w的单管日光灯;安装日光灯原则上采用单灯控制,安装灯套数多的大厅应不少于3路控制,公共场所提倡采用红外线或声控开关;校园主要路段安装路灯单头灯不大于250w,双头灯主灯不大于250w、辅灯不大于125w,生活区非主要路段安装不大于100w庭院灯,且路灯应分前夜、后夜自动控制并安装计量装置。
第二十六条 凡安装有集中采暖设施的办公和其它公共场所,不得再安装双制空调机,如确需安装双制空调,须报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办公和其它公共场所夏季使用空调,温度最低不得低于26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供电管理部门须加强对全校供电设施的有效管理。经批准开挖的施工项目如损坏供电设施,须由施工单位出资恢复,未经批准开挖损坏供电设施,须由施工单位出资恢复并承担同等数额的罚金,由此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亦须由施工单位承担;严禁非专业供电人员动用供电设施,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配电室,不得在配电室住宿、堆放杂物,不得将食物带进配电室。
第七章 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
第二十八条 校园供水排水设施和供暖设施是保证全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和师生员工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的重要基础设施,学校供水排水和供暖管理部门须确保设施安全通畅运行。
第二十九条 切实加强水库的安全管理,加压泵房24小时须有专人不间断值班,水库井口盖须做到封口严实、安全带锁,确保无法投入异物。
第三十条 校园内所有下水井盖须完整盖严,对于破损、上翘或下陷的井盖须及时修补或更换,以免造成人身伤害;除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随意开挖供水排水管道,不得随意开口、接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在校园及楼内消防管网设施上加接日用水接口,安全管理部门须经常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可以随时启用。
第三十二条 未经供暖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装改装供暖管道或在供暖管道上接口,不得随意变动供暖设施;采暖用户不得在采暖管道或采暖设备上加装取水装置;供暖管理部门须加强巡查,保证暖气管沟盖板齐全盖严,管沟不长时间外露。
第八章 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
第三十三条 校园路灯、路牌和建筑物标识牌是校园环境和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位置和方案须经主管部门论证并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三十四条 新建筑物投入使用前,房产管理部门须提前做好建筑物标识牌的设计安装工作。
第三十五条 校园路牌、建筑物标识牌和其它指示标识牌须随时保持完整、洁净、
端正,校园管理部门须定期对其清洁和刷新,保持其原有彩色和风格;校园路灯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开放,保持路灯设施完好无损,灯泡、灯罩、灯杆整洁美观。
第三十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在校园内栽立的杆、牌等,原则上应按要求定期进行维护和刷新,否则校园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拆除。
第九章 校园空气、声音等公共环境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全校师生员工和社区住户都有责任保护校园的空气环境、声音环境等公共环境,使校园空气清新,安静无噪音。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焚烧树枝枯叶滋生烟雾,严禁扬尘施工,严禁大范围喷洒农药,严禁露天堆放散发臭味和异味的物品;校园内各类施工须尽力保持安静、减少噪音污染,家属区和学生生活区晚上11时至次日零晨6时禁止噪音,办公区和教学区在上班、上课时间禁止噪音。
第三十九条 除学校爱卫会设定的垃圾接收点和垃圾集中压缩站以外,禁止私自乱倒或随意堆放垃圾;除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养殖的动物外,禁止在校园内饲养狗、猫、鸡、鸭、鸽子等动物和禽类。
第十章 学校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和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公安处、后勤第一集团、后勤第二集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陕西师范大学校园环境和基础设施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负责履行相关职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授权后勤管理处管理校园环境、校园景观、校园道路、路灯路牌、供电设施、供水排水设施、供暖设施、绿化设施以及受理以上基础设施临建审批等事宜,授权资产管理处管理校园土地、围墙、房屋建筑和各类其它建筑以及受理资产性临建审批等事宜,授权公安处管理校园安全设施、消防设备、车辆通行与停放、犬类动物饲养等事宜,授权爱卫会管理校园卫生、除犬类外的各类动物饲养等事宜。上述部门分别独立承担其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校园内进行施工前,必须先向后勤管理处申报,办理相应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押金,(工程总价10万元以下,需交纳3000元押金;工程总价10-100万元,需交纳5000元押金;100万元以上,需交纳押金为工程总价的0.5%,押金直接交予财务处),施工过程中对校园环境未造成影响,无损坏情况时,将全额退还押金。建设单位凭后勤管理处书面批示与所在区域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建筑垃圾堆放位置,并在规定时间到期前将建筑垃圾清理出校园。
第四十三条 凡学校主要领导批示必须办理的涉及上述相关规定的特殊事项,当事部门可不必履行申报和批准程序,直接执行,但须主动向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并办理备案手续;凡学校主要领导批办的涉及上述相关规定的紧急事项,当事部门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立即办理,但须在事中或事后一周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当事部门或个人如不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主管部门有权按违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所有涉及建筑结构、电力布线、供水排水管网、供暖管网、网络通信线路、安全消防等有关管线设施的新建或维修工程,在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须将完整准确的建筑结构图和管网布线图交由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的领导和技术人员核对验收、签字认可,并由主管部门交存学校档案馆归档备查。
第十一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事件或行为,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纠正,若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接通知后仍继续违规或自行纠正不符合要求,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有权利进行制止,制止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学校财务处予以配合处理。同时,由主管部门根据事件类别和性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 对于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校园环境造成的影响,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校园内的花、草皮、树木、道路、基础设施等造成损坏的,经查实后,扣除相应押金,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由后勤管理处开据处罚通知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直接从施工项目经费中扣除。接到通知逾期未处理的,再次处罚。对于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清理的建筑垃圾,物业将予以清理,清理费用从押金中扣除。
第四十七条 若主管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借故推卸职责或不作为,学校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并结合年度工作业绩考评,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批评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校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若与此前相关规定冲突,均依此规定为准。
第3篇 某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大学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学校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各学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义务卫生清扫和各种爱国卫生活动;
2、各学院划定明确的卫生责任区,每天早晨安排清扫一次,具体由校团委组织并定期进行检查评比;
3、校园环境卫生的日常保洁由物业管理中心负责,实行保洁员分片包干制,管理人员按照卫生标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4、各种垃圾应按规定集中到室外垃圾箱内,不能乱堆乱放;
5、校园内各施工单位和经营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自行处理或委托物业中心处理;
6、根据季节及天气的变化和上级要求,及时灭蝇、灭蚊、灭虫、灭鼠,清除异味,保持校园环境空气清新,防止疾病传播;
7、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将工作或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剧毒、腐蚀性垃圾倒入垃圾箱内,应按程序单独处理。
8、校园内严禁乱丢垃圾、随地吐痰、乱贴乱画乱涂等不文明现象,否则,按规定处罚。
第4篇 上海财经大学校园环境管理规定
上海财经大学校园环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自觉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是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应尽的义务。为此,特制定《上海财经大学校园环境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校园环境是指校区内周边设施公共环境。校区内环境特指: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公共设施环境;校区内公共道路、绿化环境;校区内公共宣传设施环境;校区内施工现场环境。校区周边环境特指校门边、校区围墙周边绿化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财经大学各机关单位、教辅部门、教学单位、校产企业、师生员工以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校园范围包括国定路777号校区和中山北一路369号校区。
第五条
后勤办公室是我校校园环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应予协同配合,负责校园环境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
第二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六条
文明施工特指在校区内兴建的基建工程和对原建筑物改造、装修项目的文明施工。
第七条
在校区内兴建基建工程和对原建筑物进行改造、装修时,施工单位进场前需与后勤办公室签订文明施工协议书。由后勤办公室依据文明施工协议书进行监管。
第八条
学校机关、教辅部门、各教学单位如需对其已有的办公设施自行改造,需报经后勤办公室批准,后勤办公室出具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方可动工。
第九条
对校区内的各类施工、装修工程,由后勤办公室按工程预算1%向施工单位收缴文明施工保证金。工程竣工后,经后勤办公室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
环境卫生特指校区内及校区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日常工作由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
第十二条
后勤办公室作为学校环境卫生的监督部门,按学校与物业公司的协议,定期对物业公司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三条
贯彻执行上海市文明城市建设条例,自觉遵守“七不”有关规定。
第四章违章搭建管理
第十四条
违章搭建特指在校区内空地、建筑物上或校区周边围墙及建筑物上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校内各部门以任何理由未经批准进行违章搭建。
第十六条
后勤办公室负责组织拆除各类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建筑物。
第五章广告宣传品管理
第十七条
广告宣传品特指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在各种媒体上传播信息,印制有上海财经大学标识的宣传品,在各种商品上印制上海财经大学名称及学校专有的各类标识,在校区内及校区周边张贴和悬挂各种告示和标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如需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在各种宣传媒体上传播信息,印制有上海财经大学标识的宣传品,在各种商品上印制上海财经大学名称及学校专有的各类标识,须经学校党委、校长办公室授权批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如需在校区内及校区周边张贴和悬挂各种告示和标语,须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在由党委宣传部指定地点定期悬挂和张贴。
第二十条
凡未经批准在校区内及校区周边张贴和悬挂各种告示和标语,一经发现,由党委宣传部通知后勤办公室予以清除。
第六章校园环境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园环境秩序管理特指校区内人员往来、车辆行驶及各种大型活动的治安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聘用校外人员,须按《上海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并签定治安责任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擅自设摊。凡从事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设摊活动,主办单位须报经学校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较多校外人员、车辆进出校园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提前二天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借用校内场地停放的外来车辆须经保卫处批准,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六条
出租车不得出入校区,特殊情况需出入者须经学校门卫批准。
第二十七条
校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后勤办公室对有以下情况者实施处罚,并按后勤办公室制定的处罚细则执行。
1、任何单位及个人在校内施工过程中或日常生活中毁坏草坪、树木、花卉。
2、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上下水管道、电缆(包括电话、电缆)。
3、校内各部门和校办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学校原有房屋结构,私自在学校建筑物上搭建附属设施。
4、校内各部门和校办企业,擅自在校区及校区周边围墙上悬挂标语,张贴各种宣传资料及安装灯箱广告。
5、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媒体上以上海财经大学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6、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印制有上海财经大学标识的宣传品。
7、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各种商品上印制上海财经大学名称及学校专有的各类标识。
第二十九条
后勤办公室对上述情况责任者进行通报并实施处罚,罚款费用开列收据后上交校财务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9年12月13日施行。学校以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