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小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小区公共管理制度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为规范对园区各商业网点或单位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各商业网点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应凭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负责人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营业项目进行申报,并按批示要求进行经营。
●经营活动中必须按要求配备灭火器,并放置于显眼易拿的地方。
●必须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存放货物、箱筐,不得乱堆放杂物或将垃圾桶放出门外,不得占道经营。
●物业管理人员有权对其责任地段发生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需做到门前三包(环境、卫生、秩序)。
●不得擅自悬挂招牌以及招牌以外的宣传、装饰物品。
●不得经营毒品、危险品,且不得开展含色情内容以及东莞市公安部门限制的各类服务业务。
●不得随意动用和更换水电设施、消防设备及其他设备。
●餐饮经营者必须自行设立独立的隔油池,严禁将剩饭菜倒入公共管道。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改装给排水管道。
第2篇 某某住宅小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某住宅小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为了创造小区内舒适、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保障住宅区内住户及商户的整体利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加强对承租单位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凡在小区内营业的各类商业网点的营业人员必须到管理处登记,每人交一寸免冠相片两张,交验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户口不在深圳市内的,应到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或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2、各商业网点应文明营业,主要负责人员应教育好自己的员工,绝不准在住宅区内发生吵架、斗殴、赌博、吸毒、贩毒、色情等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即送公安机关处理。
3、各商业网点夜晚及节假日应自备人员在室内留守。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室内不得存放大量现金。
4、各商业网点应加强防火措施,必须配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安全用电,不得超负荷用电或在同一插座接驳多样电器,以免由于过负荷而导致火警。
5、各商业网点均不准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
6、各商业网点均不得在门外大声喧哗发出噪音,滋扰小区住户。
7、各商业网点严禁在门前或其它公众场所摆设神位及燃点香烛。
8、各商业网点均不得在门前及任何公共场所悬挂衣物或其它洗涤物。
9、各商业网点上落货物时,必须在管理处指定的卸货区内进行,不得将货物随处摆放,以免发生意外及堵塞通道。
10、各商业网点要保持门前范围内的卫生清洁,不准将垃圾乱丢乱放,货物包装材料废弃后要即时清理,不准放置在任何场所,生活垃圾需放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11、各商业网点营业人员必须衣着得当,不得赤足出入住宅区,以免发生意外及有碍观瞻。
12、各商业网点内的水、电系统发生意外故障,不得擅自修理,必须及时通知管理处进行维修,以免因此发生意外事故。
13、各商业网点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进行。
14、各商业网点在本小区经营期间不准饲养宠物。
15、各商业网点必须按规定挂招牌,不得在公共场所乱贴广告、标语、乱竖广告牌等。
16、各商业网点必须严格遵守小区内所有管理规定,文明经商,共同繁荣。
第3篇 新粤小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新城小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为了创造小区内舒适、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保障住宅区内住户及商户的整体利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加强对商业网点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小区内营业的商业网点的营业人员必须到管理处登记,每人须交一寸免冠相片两张,交验身份证及其它有关证明,户口不在本市的,应办理登记手续或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二、各商业网点应文明营业,主要负责人员应教育好自己的员工,绝不准在住宅区内发生吵架斗殴、吸毒贩毒、赌博、色情等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即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各商业网点夜晚及节假日应自备人员在室内留守。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室内不得存放大量现金。
四、各商业网点应加强防火措施,必须配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安全用电,不得超负荷用电或在同一插座接驳多样电器,以免由于过负荷而导致火警。
五、各商业网点均不准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
六、各商业网点均不得在门外大声喧哗发出噪音,滋扰住户。
七、各商业网点严禁在门前或其它公众场所摆设神位及燃点香烛,不得在门前及任何公共场所悬挂衣服或其它洗涤物。
八、各商业网点上落货物时,必须在管理处指定的卸货区内进行,不得将货物随处摆放,以免发生意外及堵塞通道。
九、各商业网点要保持门前范围内的卫生清洁,不准将垃圾乱丢乱放,货物包装材料废弃后要即时清理,不准放置在公共场所,生活垃圾需放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十、各商业网点营业人员必须衣着得当,不得赤足出入住宅区,以免发生意外及有碍观瞻。
十一、各商业网点内的水、电系统发生意外故障,不得擅自修理,必须及时通知管理处进行维修,以免因此发生意外事故。
十二、各商业网点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进行。
十三、各商业网点在本小区经营期间不准饲养宠物。
十四、各商业网点必须按规定挂招牌,尺寸大小由管理处统一提供设计方案,不得在公共场所乱贴广告、乱竖广告牌等。
十五、各商业网点必须严格遵守小区内所有管理规定,文明经商,共同繁荣。
第4篇 小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3
小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三)
为提升公司的整体物业管理水平和档次,为小区业主提供一个舒适典雅的居住环境,保障商户、业主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按《租赁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服从管理处的管理。
二、任何商业网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不得将物品摆放在门外扩大经营场地,未经管理处批准不得在门外进行加工作业。
三、凡在住宅区内营业网点进行装修,应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特别强调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加大用电负荷。
四、任何营业网点,不得产生影响居民生活的噪音,饮食摊点所产生的油烟应符合环保部门的排放标准。
五、店主应保持店容店貌和门前环境的清洁,做好门前三包,如不能保持清洁,有蚊蝇孳生,情节严重,报请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中止租赁合同。
六、凡购买、租赁的房屋不属于经营性质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七、商业网点不得容留与经营无关的人员,商场夜间留宿人员数目须报管理处。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小区摆卖、推销,但如属于公益性质的活动,由当事单位申请,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在管理处指定的地点,按管理处规定的时间开展活动,事后清理好现场。
九、所有商业网点均应文明经商,合法经营,不得出售伪劣、变质有害健康的商品、食物,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违者交由工商部门处理。
十、所有商业网点应自觉遵守消防规定,配备消防部门所要求的消防器材。
十一、经营者要搬出小区时,必须将垃圾清理干净,由管理处人员进行检查,铺位有受损的,要进行修复或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