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1.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1.2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1.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4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告知本单位负责人;
1.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1.6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
1.7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1.8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1.9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
1.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2篇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整改措施
1、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每年对各控股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项目为:
1)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消防设施(备)的配置状况;
4)员工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培训效果;
5)空调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房操作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设备的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中心设备的运行状况;
7)各种安全标识(灯、牌、图)配置的状况;
8)仓库物资摆放是否符合'五距'标准,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专库储存;
9)各种电线、闸阀、开关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灵;
10)用气、用电、用火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11)已发生过的事故记录及整改情况;
12)检查小组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2、各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每季度组织的安全检查项目为:
1)消防设施(备)的日常巡查状况,灭火设施是否有效;
2)空调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的操作情况与运行记录;
3)消防中心设备的运行状况;
4)仓库物资摆放是否符合规范;
5)各种电线、闸阀、开关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灵;
6)用气、用电、用火、用水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7)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3、每次检查结束后,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或各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对受检单位(或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负责检查一方需派员复查,直至验收合格。
4、对于检查前后需要采取安防措施的重大整改项目,受检单位(或部门)应及时编报安防措施项目整改方案及预算,经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和审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对于一般的整改项目,受检单位(或部门)编报需整改的事项及预算,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审核后,报本企业总经理审批。
5、有关安防措施项目的施工组织安排由需整改企业按相关审批意见执行。
第3篇 油气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36-2009),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主要包括:除按规范设置有护栏的固定设备或平台外,各类梯子、脚手架、机械升降机、斜面房顶、临边和洞口以及平台、安装钢架或安装(更换)房顶、以及管排架上从事的作业等。相关术语和高处作业高度的确定见附件1。
第三条 公司高处作业应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实行作业许可管理。
第四条 高处作业分级按《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许可签发人、作业批准人、专业人员、作业项目负责人、属地监督、安全监护、隔离执行人、气体检测员、作业许可独立审核员等人员职责按《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职责要求执行。
第三章 技术安全措施
第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体检合格,凡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严重关节炎、手脚残废、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二)作业人员应熟悉并掌握高处作业的操作技能,并经过培训合格。
第八条 高处作业的基本要求: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一)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二)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三)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四)使用边缘限位系索,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六)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安全绳、生命线)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无法实施,不得开始作业。
第九条 消除坠落危害措施
(一)在作业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作业方案方案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尽量避免高处作业。
(二)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件2。
第十条 坠落预防措施
(一)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二)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三)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四)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脚手架搭设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的要求。搭架人员必须经特殊工种培训并考核合格,作到持证上岗;脚手架必须经过脚手架专业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并悬挂目视化合格标识后,方可投入使用。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脚手架技术负责人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五)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六)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300毫米;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梯子最上两级严禁站人,并应有明显警示标识。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米,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一个梯子上只允许一人站立,严禁带人移动梯子。在梯子上工作时,应避免过度用力、背对梯子工作、身体重心偏离等,以防止身体失去平衡而发生坠落。
(七)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在电路控制箱、高压动力线、电力焊接等有任何漏电危险的场所应使用专用绝缘梯,禁止使用金属梯子。
第十一条 坠落控制
(一)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高处作业应系挂全身式双钩安全带。
(二)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件3。
(三)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四)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五)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六)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件4。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七)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安全网》(gb5725-2009)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二条 以下作业类型为特殊高处作业,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实行升级管理。
(一)三级及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米/s)以上;
(三)高温作业分级(gb4200-2008)规定的ii级或ii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环境;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五)作业场所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六)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七)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规定的;
(八)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意一边小于500 毫米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 毫米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十)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的作业环境;
(十一)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或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第十三条 其他安全要求
(一)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三)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应尽量避免高处作业,确需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四)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五)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六)高处作业使用梯子时应执行《便携式梯子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 1370-2022)。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七)在作业期间,应密切注意、掌握季节气候变化,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处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八)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冬季做好防冻、防寒、防滑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西南司质〔2009〕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相关术语和高处作业高度的确定
2.坠落预防计划指南
3.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4.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
附件1
相关术语和高处作业高度的确定
1.高处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4.基础高度: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米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于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
5.可能坠落范围: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1)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分别为
当2米≤h≤5米时,r为3米;
当5米
当15米
当h为>30米时,r为6米;
6.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简称作业高度。
(1)作业高度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确定基础高度h
第二步确定可能坠落范围半径r
第三步确定作业高度h
7.吊绳: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系索或安全带。
8.个人坠落保护系统 :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绳或它们的组合。
9.锚固点 :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10.安全绳: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11.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12.缓冲器: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13.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
14.定位系索: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置,让作业人员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
15.自动收缩式救生索: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
16.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当放置了另外的地板或甲板块时,它会改变位置。
附件2
坠落预防计划指南
为了作业人员能够确定工作中所存在的坠落危险,并采取有效的坠落预防措施,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应在作业前制定坠落预防方案。
坠落预防方案应由作业负责人组织编制并在作业中负责执行。方案中应针对现存及潜在的危害,制定坠落预防措施。
坠落预防方案一旦制定,所有作业人员应得到充分培训,并在作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员工有责任向作业负责人反映所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不安全行为或状况。
坠落预防方案的任何变更都必须经过批准。
坠落预防计划(示例)
项目:单位_________;作业项目__________,
工作区域的坠落危险有以下类型:
高空升降机
脚手架、梯子
高空平台
深坑、洞口边缘
建筑物、设备边缘
其它
防坠落装备至少应包括下列物品:
全身式安全带,配有背上定位的d形环
单个或两个带有自锁铆钉挂钩的缓冲减震安全绳
挂钩
尼龙绳
抓绳器
检查
所有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一旦发现有缺陷的坠落防护装备,应停止使用,并立即销毁。
头部保护
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随时正确佩戴安全帽。所有可能伤害头部的危险突出物,均应设置警告标识。
5.急救和救援
应根据现场需要,制定急救和救援措施,并事先与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联络,做好救援准备。如果现场发生坠落事故,应根据伤情选择由兼职医疗救护人员或预定的医疗机构实施救援。
作业单位应备有急救箱,急救箱位于作业人员方便获取的地方,并在作业前告知所有的作业人员。
6.援救人员注意事项:
如果发生坠落事故,作业人员应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或者进行自救,以防止悬空时间过长造成窒息伤害。应对援救人员、梯子、高空升降机或其他援救设备的可用性进行评估。
附件3
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1. 锚固点
1.1. 对于需要坠落保护或限位设施的每项任务,作业人员是否知道合适的锚固点
1.2. 所有锚固点是否能够支撑至少对于固定到上面的每个人各 2268kg 的负荷;或者,整体坠落保护设施是否具有至少 2.0的安全系数,并经过了合格人员的监督
1.3. 用于全身安全带的所有锚固点是否超过位于肩部高度,用于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系统的锚固点是否超过位于头顶
1.4. 锚固点是否独立于工作表面之外
1.5. 作业人员是否能从一个位置移动到另一个位置,或者爬上爬下,而不会有坠落机会
1.6. 如果吊绳、安全绳、或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没有永久性地固定到高空作业工人区域的锚固点上,那么在垂直和水平移动期间第一个向上的人员 或最后一个向下的人员是否能受到保护
2. 垂直吊绳
2.1. 吊绳是否按期校验和测试是否处在有效期内
2.2. 吊绳是否具有保护磨损、腐蚀或切割边缘的措施
2.3. 当作业人员连接到吊绳上或者从它上面脱开时,系统能否提供坠落保护
2.4. 吊绳是否正确布置,使得作业人员绝对不会需要握住它来进行平衡
2.5. 与水平段综合在一起的垂直段能否提供连续坠落保护
3.水平吊绳
3.1. 整个水平吊绳是否是由合格人员设计和批准的
3.2. 用于固定吊绳的锚固点是否是专门为水平吊绳而设计的,并接受了评估
3.3. 用在水平吊绳上的五金件是否由钢制成
3.4. 绳子或钢丝绳是否没有磨损或腐蚀迹象
3.5. 绳子或钢丝绳是否具有要求的初始松驰量
3.6. 作业人员是否获得关于潜在坠落危害的警告通知
4. 抓绳器
4.1. 抓绳器是否能与将要安装或操作的吊绳相匹配
4.2. 抓绳器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4.3. 抓绳器是否配备有切换杠杆,这允许它变成吊绳上的一个固定锚杆
4.4. 抓绳器是否配备有锁定机构;它能防止装置的意外打开和随后从吊绳上的脱离
4.5. 是否合适地标注出抓绳器的“向上”方向,使得设备能够被正确地固定到线路上
4.6. 抓绳器是否被包括在常规维护程序中
5. 安全绳
5.1. 安全绳的长度是否短到符合需要;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其长度都不会大于 1.8米
5.2. 当希望能够收回安全绳的松驰部分时,是否使用了人工可调的安全绳
5.3. 如果安全绳带有缓冲器,使用者能否轻易看出缓冲器曾经被伸展过
5.4. 是否需要双重安全绳
6.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6.1. 工人是否受过合适的培训,能正确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6.2.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是否处于常规维护和检验程序之下
6.3. 绳子端部是否合适地穿绳眼(套环眼垫,回复编织环眼,和楔紧装配/套环)
7. 弹簧钩
7.1. 是否已经使用了双重锁定弹簧钩
7.2. 弹簧钩是否按照弹簧钩制造商批准的方式固定到d形环、吊环螺栓或其它五金件上
7.3. 是否定期检验弹簧钩有无应力、磨损、扭曲和弹簧故障
7.4. 弹簧钩布置是否正确,保证它们绝对不会互相连接在一起(不得将它们互相连接在一起)
8. 全身式安全带
8.1. 为具体作业而选择的全身式安全带是否配备所有必要的附着点(用于坠落保护,工作定位,下降控制,营救,或梯子坠落保护系统)
8.2. 是否定期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有无磨损、磨蚀、断裂的缝合
8.3. 作业人员是否接受过关于全身式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和保管的培训
第4篇 化工公司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生产操作和行为安全管理,杜绝事故发生,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安全红线管理。
第二章 生命安全红线
第三条 严禁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四条 严禁在岗饮酒或酒后上岗。
第五条 严禁无操作证从事电气、起重、电气焊作业。
第六条 严禁未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用火作业。
第七条 严禁未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严禁未办理临时用电安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第九条 严禁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
第十条 严禁在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过程中操作人员擅离岗位。
第三章 管理安全红线
第十一条 企业未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或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一律停工停产。
第十二条 技术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一)设计、规程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
(二)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
(三)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
(四)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一律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 需验收的关键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五条 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业。
(一)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
(二)安全设施不到位,系统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三)应在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而厂家未到场。
(四)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五)企业未安排领导带班值班。
第十六条 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上岗。
(一)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三)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不具备相应资质。
(二)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三)转包和非法分包。
(四)未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一)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三)生产区内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四)电气设备失爆或动力配电箱、柜、板和固定电气线路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五)未按规定安装联锁装置或联锁装置失效。
(六)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七)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或仪表未定期进行校验、回路调试。
(八)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防静电、防雷设施,或系统防静电、防雷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九)涉及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作业时未进行风险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
(十)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第四章 建筑施工岗位安全红线
第十九条 起重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无指挥不起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二)超负荷不吊;
(三)工件紧固不牢不吊;
(四)吊物有人不吊;
(五)安全装置不灵不吊;
(六)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七)光线阴暗看不清不吊;
(八)斜拉工件不吊;
(九)棱角物件没有措施不吊;
(十)六级以上强风不吊;
(十一)吊物悬空时,禁止在吊物或吊臂下停留和通过,在卷扬机,滑轮前及索引钢丝绳边不准站人;
(十二)禁止无证上岗;
(十三)不办证、不作业。
第二十条 电焊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二)焊接设备不完好不作业;
(三)进入受限空间不审批不作业;
(四)不系安全带禁止高空作业。
第二十一条 电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严禁带负荷拉(合)刀闸;
(三)不挂地线不检修,不摘接地不送电;
(四)不挂牌不作业,不完工不摘牌;
(五)绝缘工具不合格不作业;
(六)移动电动工具无漏电保护器不接线;
(七)不正确穿戴绝缘用品不作业;
(八)不唱票不作业。
第二十二条 探伤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票不作业;
(二)不警戒、不隔离不作业;
(三)摄片时室内不留人;
(四)禁止单独探伤作业。
第二十三条 架子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证不作业;
(二)不系安全带不作业;
(三)脚手架检查不合格,不交付使用;
(四)作业时不抛掷工具物料。
第二十四条 木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二)施工现场周围环境不安全不作业;
(三)脚手架及操作平台不稳固不作业;
(四)安全防护设施不可靠不作业;
(五)木工机械及配电设施不完好不作业;
(六)禁止在钢筋骨架上进行作业;
(七)禁止在未加固好的模板上作业;
(八)拆模时不准硬砸、猛撬或大面积撬落;
(九)休息或下班时禁止留下松动和悬挂着的模板。
第二十五条 钢筋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禁止站在钢筋骨架上作业;
(二)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禁止高空抛物。
第二十六条 抹灰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立体交叉作业无可靠的防护措施不作业;
(二)室内抹灰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三)室外抹灰吊架不规范不作业;
(四)室外抹灰电动吊篮安全附件不全不作业。
第二十七条 瓦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脚手架不稳定不作业;
(二)使用工具未放稳不作业;
(三)脚手架上码砖高度禁止超过3层砖。
第二十八条 气割焊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一)不办动火手续不作业;
(二)劳保用品佩戴不全不作业;
(三)易燃、易爆物未清理不作业;
(四)气瓶、仪表及防回火装置不安全可靠不作业;
(五)消防器材配备不全不作业;
(六)氧气瓶、乙炔瓶放置不符合要求不作业;
(七)气瓶连接不可靠不作业;
(八)焊、割件固定不牢固不作业;
(九)高空作业时,防护不到位不作业。
第五章 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第二十九条 岗位安全红线通用部分
(一)违反操作规程、检维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操作或检维修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二)违章指挥或作业安排不合理,致使作业过程中形成重大危险因素或发生未遂事故。
(三)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致使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四)设备检维修填写相关检维修票证,相关责任人没有对检修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签字而签发出检维修作业票证,或在检修过程中发现电机带电、设备没有完全泄压、可燃或有毒气体没有置换合格、热水冒出等重大危险因素。
(五)高处作业安全红线
1.高处作业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危险区域高处用火作业不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
3.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等。
(六)雷雨天气时安排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车作业。
(七)辖区内放射作业时,不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未尽到应尽危害告知义务等。
(八)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声光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声光报警消除;擅自将声音报警或光报警摘除。
(九)违反叉车操作规程或违反叉车驾驶安全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十)应该停机而不停机进行机械故障处理,设备检修时电机应该断电而没有断电、配电柜“有人作业”等警示牌未悬挂或监护人不到位。
(十一)机动车辆未办理进入生产装置通行证或没戴防火帽进入装置危险警戒区(红线区)以内。
(十二)发生事故上报不及时,“四不放过”措施没有落实。
(十三)现场巡检不戴安全帽或者没有将头发盘在安全帽内、容易被机械设备卷住头发的行为。
(十四)没有及时清扫巡检通道、台阶、楼梯、储罐阶梯等正常生产中人员巡检、采样、检尺作业等必经之路上的积雪。
(十五)重大吊装作业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或在起吊物件下人员行走。
第三十条 烯烃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dmto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3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反应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2.2 严禁工作时玩手机、脱岗、睡岗;
2.3 严禁各种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4 严禁反再两器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两器压差<-30kpa、≥40kpa,反应温度低于350℃、反应压力高报0.16mpa),造成停车;
2.5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6 严禁反应投料时,不进行阀门确认;
2.7 严禁中控操作人员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8 严禁机组超温、超压、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3.反应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3.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3.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3.5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6 严禁现场用火等作业时,监护人脱岗;
3.7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8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3.9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4.急冷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4.2 严禁工作时玩手机、脱岗、睡岗;
4.3 严禁各种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4.4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4.5 严禁反应投料时,不进行阀门确认;
4.6 严禁中控操作人员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4.7严禁超工艺设计数值运行。
5.急冷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5.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4 严禁设备发生故障时带病运行;
5.5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6 严禁现场用火等作业时,监护人脱岗;
5.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5.8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5.9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二)烯烃分离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压缩、分离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进入装置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3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4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1.5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分离内操人员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2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3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4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5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2.6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7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3.压缩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真空过低禁止机组运行;
3.2 禁止机组超温、超压运行;
3.3 润滑油温不达标准禁止机组运行;
3.4 启机过程温升不够禁止启动;
3.5 禁止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3.6 主机保护装置失灵,禁止机组运行;
3.7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8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3.9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10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4.压缩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进入装置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4.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4.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4.5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6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7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4.8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4.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4.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4.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4.12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4.13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5.分离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5.2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4 严禁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5.5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5.6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5.7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5.8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5.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5.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5.12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5.13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三)c4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1.3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1.4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5 严禁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6 严禁现场作业无监护人;
1.7 严禁不按时组织班员进行安全教育活动。
2.中控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内操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2 严禁中控内操睡岗、脱岗;
2.3 严禁中控内操未经请示上级领导擅自更改工艺参数;
2.4 严禁中控内操在主控室大声喧哗、玩手机、看杂志、吃零食等违纪行为;
2.5 严禁中控内操未经确认进行工艺调整;
2.6 严禁中控内操不按时参加安全教育活动;
2.7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使用消防器材。
3.加氢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3.2 严禁违章操作、检维修psa压缩机及机泵;
3.3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3.4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3.5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6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3.7 严禁下现场巡检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8 严禁现场操作不进行确认工作;
3.9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10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3.11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4.醚化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未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4.2 严禁违章操作、检维修机泵;
4.3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凝就投用;
4.4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操作;
4.5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4.6 禁止设备故障时带病运行;
4.7 严禁下现场巡检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8 严禁现场操作不进行确认工作;
4.9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10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4.11 严禁出现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四)聚乙烯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1.3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违反上级下达的工作指令;
1.5 严禁违反集团公司,公司制订的各种安全法规、禁令、规章制度;
1.6 严禁开具作业票证不进行现场确认;
1.7 严禁检修作业时以阀门代替盲板。
2.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2 严禁在没有其他人的的情况下离开岗位;
2.3 严禁主要工艺参数超标运行;
2.4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5 严禁巡检记录作假;
2.6 严禁违反上级下达的工作指令;
2.7 严禁工作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睡岗。
3.反应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3.2 严禁t2作业不穿防火服;
3.3 严禁下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4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5 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3.6 严禁未经批准使用消防水;
3.7 严禁随意使用消防器材和设备;
3.8 严禁不按时巡回检查和做假记录;
3.9 严禁让设备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3.10 严禁在防爆区使用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器材;
3.11 严禁在防爆区使用非防爆工具;
3.12 严禁更换脱气仓过滤袋或清理回收过滤器时,未充分水解;
3.13 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或排火炬,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严禁任意排放;
3.14 严禁巡检期间不检查粉料输送储存系统的静电连接情况。
4.造粒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劳保护品穿戴不齐全上岗;
4.2 严禁不按时巡回检查和做假记录;
4.3 严禁清理水箱时不系安全带;
4.4 严禁无劳保护品清理模板和切刀;
4.5 严禁热水未排净,打开水室侧窗;
4.6 严禁将手伸入旋转加料器内。
(五)聚丙烯装置岗位安全红线
1.聚丙烯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1.2 严禁工作期间睡岗、脱岗、酒后上岗;
1.3 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1.5 严禁无票操作或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6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1.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2.聚丙烯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2.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2.4 严禁聚丙烯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造成停车或其他重大事故;
2.5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2.6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7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2.8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2.9 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2.10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2.11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3.聚丙烯现场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3.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3.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4 严禁靠近、触摸或接触运转中的设备;
3.5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3.6 严禁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3.7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3.8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3.9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4.聚丙烯挤压造粒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4.2 严禁睡岗、串岗,脱岗、酒后上岗;
4.3 严禁进入厂区不按要求正确使用、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4.4 严禁挤压造粒机组超温、振值不达标运行;
4.5 严禁辅助系统不达标机组启动运行;
4.6 严禁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4.7 严禁靠近、触摸挤压造粒系统运转中的设备;
4.8 严禁现场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4.9 严禁现场巡检时,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
4.10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4.11 严禁在非火灾情况或演练情况下使用消防器材;
4.12 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第三十一条 机电仪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电气运行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电气作业;
4.严禁无监护进行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5.严禁使用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严禁误分合断路器、带负荷分合隔离开关、带接地线(接地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开关)和误入带电间隔;
7.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8.严禁带电作业或在高压线路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
(二)电气检修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电气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电气检修作业;
4.严禁无监护进行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5.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7.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8.严禁带电作业或在高压线路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
(三)仪表检修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人员上岗作业;
2.严禁违反仪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检修作业;
3.严禁未办理票证进行检修作业;
4.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操作及作业;
5.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设备参数和保护定值,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6.严禁未将设备余压、余料泄尽,切断水、电、气及物料来源的情况下,进行拆装、检修仪表作业;
(四)电(气)焊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上岗;
2.严禁手持焊把线爬梯、登高;
3.严禁将电焊机导线和接地线搭在易燃、易爆和带有热源的物品上;
4.严禁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沾染油脂;
5.严禁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易燃易爆物品区域内进行作业;
6.严禁在运行中的压力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承载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
7.严禁在未彻底清洗和将盖打开的情况下焊、割盛装过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容器;
8.严禁氧气乙炔气瓶混装、混合吊装;
9.严禁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时进行高处作业。
(五)机修钳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办理作业票证进行检修作业;
2.严禁在脚手架、操作平台上坐、躺和背靠防护栏杆;
3.严禁由高处抛掷物品;
4.严禁使用十字镐和大锤等工具时戴手套和正面站人;
5.严禁不按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严禁未经专业培训合格操作使用机械设备;
7.严禁在安全防护不到位时进行高处作业;
8.严禁对运转中的设备进行注油或维修作业;
9.严禁无票证、无监护、无安全保证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0.严禁无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大型设备检修或吊装作业。
(六)起重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上岗;
2.严禁无措施、方案、交底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3.严禁在起重设备、机具及作业区域内存在不安全因素时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4.严禁在未对吊具索具检查的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5.严禁违反“十不吊”原则。
第三十二条 质检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无证、携带易燃物品上岗;
2.设备故障时禁止运行;
3.严禁未穿戴好防护用品进行采样、制样、分析配药等作业;
4.高温设备禁止徒手操作;
5.药品标签标识不清,禁止使用;
6.水样温度过高,禁止取样;
7.采样过程中,禁止离开采样现场;
8.禁止睡岗、串岗,酒后上岗;
9.严禁动火作业不分析就签字确认;
10.严格执行剧毒品“五*定”,禁止将剧毒品、危险化学品擅自挪用或带出分析室。
第三十三条 动力及公用工程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通用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者安全培训教育不合格人员上岗;
2.严禁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岗位设备;
4.严禁睡岗、脱岗、迟到、早退、玩手机、吃零食、看杂志等违纪行为;
5.严禁未穿戴或未正确穿戴劳保用品进入现场;
6.严禁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7.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
8.严禁在非紧急状况下使用应急救援器材;
9.严禁不确认使用防护用品或者使用过期、失效的防护用品;
10.严禁对出现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不向领导汇报而私自处理;
11.严禁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投用工艺装置。
(二)热电站岗位安全红线
1.热电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进入现场巡检;
1.5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6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7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8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9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热电锅炉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锅炉未达到并汽条件时向主蒸汽母管并汽;
2.2 严禁锅炉灭火后向炉内进煤、进气;
2.3 严禁水位不明向锅炉上水;
2.4 严禁安全门全部解列运行锅炉;
2.5 严禁关小对空排汽门赶火升压;
2.6 严禁所有水位计失灵锅炉运行;
2.7 严禁锅炉高水位高于+250mm;
2.8 严禁锅炉低水位低于-200mm;
2.9 严禁锅炉主汽压超过10.0mpa;
2.10 严禁风机带负荷启动;
2.11 严禁风机故障时运行。
3.热电锅炉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锅炉排污时不带防护用品;
3.2 严禁冲洗水位计时正对阀门;
3.3 严禁不佩戴防护面罩、手套进行捅、放渣作业;
3.4 严禁不开出入口水门投运冷渣机;
3.5 严禁在风机运行时擦拭转动部分;
3.6 严禁皮带运行时打扫皮带卫生;
3.7 严禁跨越皮带;
3.8 严禁皮带运行时换托辊;
3.9 严禁渣子掩埋托辊及拖皮带;
3.10 严禁皮带跑偏运行。
4.热电汽轮机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4.1 严禁机组超温、超压运行;
4.2 严禁主蒸汽管道暖管不充分打开主蒸汽阀门;
4.3 严禁润滑油温、油压、油质不达标准机组运行;
4.4 严禁温升不够启动机组;
4.5 严禁机组在超负荷状态下运行;
4.6 严禁主机联锁保护装置失灵运行机组;
4.7 严禁在汽轮机转子温度未降到规定温度时停止盘车;
4.8 严禁轴振,瓦振超过保护值运行机组;
4.9 严禁转子的轴向位移超过规定值运行机组;
4.10 严禁缸胀和胀差不在规定范围内运行机组;
4.11 汽轮机超速达到规定值,打闸停机。
5.汽轮机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泵轴承温度超75℃、电机轴承温度超过80℃运行机组;
5.2 严禁开关蒸汽系统阀门正对阀门操作;
5.3 严禁给水含氧量超标运行;
5.4 严禁除氧器、高温加热器、减温减压器超温、超压运行;
5.5 严禁除氧器发生振动;
5.6 严禁除氧器高水位运行;
5.7 严禁并列除氧器时液位差、压力差、温度差超范围;
5.8 严禁女职工巡检作业时长发露在外面。
6.热电脱硫、除尘、脱硝岗位安全红线
6.1 严禁不佩带防尘口罩冲灰作业;
6.2 严禁站在石灰石粉仓下粉口正下方捅堵粉;
6.3 严禁石灰石旋转给料机在运行中发生卡、堵时用手直接拨动转动的链条;
6.4 严禁泵送过程中有吸空或无料泵送现象;
6.5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打开除尘器的人孔门对内进行检查;
6.6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清理阴极振打及大梁加热保温瓷瓶;
6.7 严禁电除尘器运行中随意拆除各部的电气安全保护接地装置;
6.8 严禁在真空脱水皮带机的皮带上行走及进入运行的皮带机内部检查。
7.输煤岗位安全红线
7.1 严禁皮带运行时打扫皮带卫生;
7.2 严禁在皮带上下或其他有关设备上下站立、越过、爬过及传递各种用具及人员;
7.3 严禁皮带运行时换托辊;
7.4 严禁皮带跑偏运行时用木棒、铁棍等工具校正;
7.5 严禁用手伸入遮栏内给运行的设备加油;
7.6 严禁在运行中人工清理皮带滚筒上的粘煤或对设备进行其他清理工作;
7.7 严禁人员在盘式除铁器下方行走及在运行的除铁器附近长时间停留;
7.8 严禁在运行中打开碎煤机的检查门、入孔门;
7.9 严禁私自进入有煤的煤斗内捅堵煤。
(三)水处理岗位安全红线
1.水处理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佩戴四合一检测仪进入现场巡检;
1.5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6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7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8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9 严禁脱盐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1.10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1.11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2.脱盐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离子交换器本体阀门关闭不严进行再生操作;
2.2 严禁酸、碱操作时离开现场;
2.3 严禁未断电进行离心泵检修作业;
2.4 严禁劳动保护用品不齐全进行危险化学品作业;
2.5 严禁泵空转或反转;严禁在无油或缺油状态下运转,严禁长期超负荷运转;
2.6 严禁各储水箱、水池出现溢流、低液位现象。
3.脱盐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不佩戴防护用具、无人监护时作业;
3.2 严禁在现场通风设施不完善时进行溶碱作业;
3.3 严禁在倒运酸碱、卸车期间离开现场;
3.4 严禁酸系统维护时不按要求置换直接进行维护作业;
3.5 严禁应急药品、洗眼器不完备进行作业;
3.6 严禁清洗再生时、ph值不稳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取样;
3.7 严禁进行反洗操作时设备憋压;
3.8 严禁反洗水量过大、时间过长;
3.9 严禁用水冲洗带电设备和线路。
4.循环水内操岗位红线
4.1 严禁循环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4.2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4.3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4.4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4.5 严禁在发现油位低、风筒门未封等异常情况下启动冷却塔风机。
5.循环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5.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5.2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5.3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5.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5.5 严禁未佩戴防护装备进入危险火灾现场;
5.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5.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5.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5.9 严禁风机正在运行时私自移动、拆卸风筒门。
6.回用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6.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6.2 严禁回用水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6.3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6.4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7.回用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7.1 严禁蒸汽管线不暖管排水投用;
7.2 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7.3 禁止设备故障时运行;
7.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7.5 严禁施工前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7.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7.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7.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8.污水内操岗位安全红线
8.1 严禁出现无人监控状态;
8.2 严禁污水处理装置主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比如各储水罐液位、出水水质不合格、外排水水质不合格等),造成停车;
8.3 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领导汇报;
8.4 严禁投用工艺装置时,不进行仪表、电气、设备、工艺流程确认;
8.5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9.污水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9.1 严禁开关阀门时正对阀门、法兰操作;
9.2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9.3 严禁设备故障时运行;
9.4 严禁动设备运行时用手清理异物;
9.5 严禁未佩戴防护装备进入危险火灾现场;
9.6 严禁动火现场出现“无动火票证、无动火监护人员、无安全防护设施”等现象;
9.7 严禁下地井时打开井盖立即进入作业;
9.8 严禁发生乱排、乱放现象。
(四)空分岗位安全红线
1.空分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1 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1.2 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1.3 严禁发生公司、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1.4 严禁不按照规定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及班前班后会;
1.5 严禁现场作业不安排监护人;
1.6 严禁安排就地排放化学危险品;
1.7 严禁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本班组无法处理时不向领导报告私自解决;
1.8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1.9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1.10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2.空分中控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2.1 严禁中控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2.2 严禁违反空分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2.3 严禁误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2.4 严禁超设计数值运行。
3.空分现场操作岗位安全红线
3.1 严禁操作期间私自更改联锁数值;
3.2 严禁违反空分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3.3 严禁误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3.4 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3.5 严禁保运人员作业期间无人监护。
第三十四条 包装储运中心岗位安全红线
(一)罐区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3.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4.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5.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
6.严禁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二)罐区中控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火灾报警系统发生报警时,中控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报警消除;
3.严禁工艺参数监管不到位,超工艺卡片参数运行;
4.严禁对重要工艺条件改变,不向班长汇报;
5.严禁罐区收付料时,不进行阀门、液位等确认;
6.严禁出现离岗无人监控状态;
7.严禁私自摘除联锁或更改联锁数值。
(三)罐区外操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设备运行时清理运转设备卫生;
3.严禁设备故障时运行;
4.严禁在防爆区域现场接打手机;
5.严禁改流程时,不按照标准程序法确认和执行;
6.严禁现场动火作业或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无票证无监护人进行作业;
7.严禁未对现存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8.严禁在罐区内使用非防爆工具进行检修作业。
(四)pe/pp包装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包装线故障时,不停运处理传送带和转动部分;
3.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4.严禁交接班产品数量盘点不清楚、不当面签字确认;
5.严禁对安全设施不检验及维护。
(五)pe/pp包装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包装线故障时,不停运处理传送带和转动部分;
3.严禁违反包装岗位操作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4.严禁直接用手对包装机和传送带清理卡塞物;
5.严禁女职工作业时长发露在外面。
(六)叉车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未经考证或考试不合格无证驾驶上岗;
3.严禁驾驶叉车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和超速行驶;
4.严禁驾驶故障车辆行驶;
5.严禁使用损坏托盘用于包装码垛机,防止码垛塌散。
(七)产品库房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对库房消防系统不定期检查记录;
3.严禁对库存物料发生的安全质量隐患不及时汇报和记录;
4.严禁不按时巡检仓库,发现可疑现象等不汇报;
5.严禁发生中心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八)产品库保管员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在出、入库单据上乱涂、乱改、乱画;
3.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和坚持每班检查并做记录;
4.严禁不按时巡检仓库,发现危险因素等不处理、不汇报;
5.严禁不对仓库的产品物料做到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九)汽车装卸栈班长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违章指挥操作工进行违规操作;
3.严禁违章操作发生设备事故,人员伤害;
4.严禁发生上级下发文件不进行学习记录;
5.严禁不落实本班的安全防火工作,不坚持每班检查并做记录;
6.严禁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
7.严禁相关作业票不进行现场确认而签字;
8.严禁在打雷、暴雨天气时安排装卸车作业。
(十)汽车装卸栈操作工岗位安全红线
1.严禁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上岗;
2.严禁设备故障时进行装卸车;
3.严禁装卸车时,不严格按照标准程序作业法进行确认和执行;
4.严禁现场动火作业时,无票证无监护人,未办票进行作业;
5.严禁在装卸车时不按照规定使用静电接地线;
6.严禁装卸车辆不按照行车路线行驶和指定位置停车;
7.严禁在严禁接打手机区域接打电话;
8.严禁私自移动、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9.严禁让安全检查有问题的车辆进入装卸站。
第六章 检维修安全红线
第三十五条 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第三十六条 严禁冒名顶替代签各种作业票证或未到作业现场签字确认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临时用电、破土、射线作业票证。
第三十七条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或处置放射源、火工器材。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射线作业或爆破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禁违反规定采购、销售、储运、发放、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条 严禁未经计量确认及工艺复核,进行危化品装卸、输转作业。
第四十一条 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装卸作业。
第四十二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物料泄漏状态下使用非防爆的工具设备。
第四十四条 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第四十五条 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安全措施进入易然易爆危险区域。
第四十六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搭乘无关人员、违规停放。
第四十七条 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第四十八条 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
第四十九条.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第五十条.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第五十一条 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第五十二条 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第五十三条 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第五十四条 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第五十五条 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
第五十六条 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第五十七条 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第五十八条 严禁未经设计计算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
第五十九条 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第六十条 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第六十一条 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车辆。
第六十二条 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第六十三条 严禁在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上塔、罐、平台等装置高处施工作业。
第六十四条 严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问作业、射线作业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第六十五条 严禁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碳等危险介质或带压、泄漏、窒息状态检维修时,不制定书面施工方案或执行标准作业程序,不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目的和方案的交底。
第六十六条 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泄漏、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第六十七条 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运行时处理缠辊或不停机对转动部位进行检维修、卫生清理等作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八条 违反生命安全红线之一者,离岗培训一至三个月,并扣发相应的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 违反管理安全红线之一者,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停发或减发一至三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条 外委施工队伍人员违反建筑施工岗位安全红线之一者,重新进行入场安全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驱逐出场,对所在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操作岗位红线之一者,由所在中心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外委施工队伍人员违反检维修安全红线之一者,重新进行入场安全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驱逐出场,对所在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通报批评,并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 公司员工违反检维修安全红线之一者,由所在中心停发当月绩效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5篇 工程建设公司安全组织管理
第1条 安全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第十九条的要求,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并落到实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选派懂技术、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职工担任,并具备上岗从业资格。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征得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同意,方可调动。
第2条 公司的安全组织机构:纵向到底,即由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组成,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横向到边,即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岗位人员和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制,各负其责;纵横联锁,形成管理网络的安全保证体系。
一、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经理任主任,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工会主席、总工程师任副主任,公司各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决策和指挥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并设安保科为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环境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
二、项目经理部(车间等)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车间主任等)任组长,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副主任等)、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和各作业队(作业班组等)的负责人为组员,负责本项目经理部(车间等)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做好日常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管理和检查工作。
三、作业队(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员,负责各项安全活动的开展以及有关记录的填写、保管,经常检查本班组安全生产情况,协助作业队负责人(班组长等)管好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6篇 公司安全管理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区域(专业)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公司经理、各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项目部经理是本公司、本区域(专业)公司、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各区域(专业)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条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公司工程部是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归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二章 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网络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区域(专业)公司应建立以经理(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建立以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建立以安全管理部门为主的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保证体系;建立以党、工、团贯穿于施工全过程的政治思想、群众监督检查保证体系,形成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以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重大的安全生产问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
各区域(专业)公司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会,分析、预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单位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
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处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工程部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域(专业)公司应结合各自实际,单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土建、电气、机械专业人员,归口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项目部应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班组应设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班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负责班组安全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落实与检查。
第十七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懂得工程施工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要熟知党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熟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能够熟练应用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应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区域(专业)公司具体管理。各单位要支持并帮助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第十九条 公司、各区域(专业)公司、各项目部必须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健全和充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公司、各区域(专业)公司及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的配置原则:
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并不应少于4人;
区域(专业)公司--1人/十万平方米,并不应少于2人;
项目部--1万平方米及以下为1人,1~3万平方米为2人,3~5万平方米为3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组。
道路、桥梁、构筑物、市政、安装、装饰等工程按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1人,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2人,5000万元以上3人的原则配备。
第7篇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职责
1、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安全管理机构对公司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安全管理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
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安全管理机构必须监督经营单位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7、安全管理机构应监督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8、安全管理机构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
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9、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0、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1、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2、安全管理机构必须监督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
用规则佩戴、使用。
13、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4、安全管理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15、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7、安全管理机构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8、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9、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20、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8篇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保障人员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安全法规及学院、集团关于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活动及开发的工程项目、公司内部各工作岗位及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司在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过程中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公司内部涉及安全生产及安全管理的岗位、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第五条 为了更好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首先应加大公司内部安全管理力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部门、岗位建立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内容、职责及目标。公司内部安全管理的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公司防火、防盗方面的措施及责任制度;
(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方案;
(四)公司岗位安全管理及操作规程实施情况;
(五)安全教育培训及学习;
(六)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六条 公司负责人为公司最高安全管理者,对公司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公司安全管理方针、目标;
(二)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9篇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从严落实各级职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调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原则,突出煤矿粉尘和高温、化工生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积极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干处职工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意识,营造关心健康、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安全培训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职业危害防护能力。
第八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监机构是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监督管理处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各级业务职能处门是职业安全健康业务管理处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主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安全监察局
1.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防护设施、检测评价、警示告知、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
4.负责集团公司内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外处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5.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卫生预防中心
1.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管理。
3.负责集团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业务管理。
5.负责职业病医学认定的初审、上报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三)通防处
1.负责“一通三防”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3.负责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局处通风机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4.负责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的日常检测业务管理。
(四)生产处
1.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矿井采掘机械噪声、采掘工作面爆破烟尘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五)机电处
1.负责机电设备选型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机电设备、设施及其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六)人力资源处
1.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职业危害及后果。
2.负责集团公司劳动防护标准的修订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劳动保险处
1.负责工伤保险管理。
2.负责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初审、上报。
3.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八)工会
1.负责组织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
2.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
3.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 各 公司 要明确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分管负责人,明确安监处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处门的业务管理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作为申报主体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非煤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活动的,应在生产活动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煤矿应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处门备案,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当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各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 公司 、 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四章 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标准及有关规定确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和限值判定标准,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档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设置职业危害检测装备或监测控制系统,并加强对检测装备、监测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前向集团公司安监局登记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技术服务。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主要仪器装备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制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限值判定标准及仪器仪表配备等具体规定,指定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检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治专篇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时到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验收批复文件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优化生产布局,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将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隔离,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管理台帐,明确管理职责,并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规程、措施管理,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中载明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个体劳动防护等相关内容,并认真组织培训和学习。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急性职业损伤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培训、演练。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购置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化学品等材料,应附有中文说明书,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各矿要严格执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矿粉尘、高温、噪声及化学毒物危害防治,为煤矿工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各矿必须加强矿井粉尘危害防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建立冲尘和净化风流制度,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采掘机械内外喷雾、煤层注水、转载点喷雾除尘以及加强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要全面开展综合防尘标准化矿井建设,积极推进综合防尘样板化矿井创建活动,大幅度降低煤矿粉尘危害,确保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第六章 劳动防护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严格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煤矿应按照不低于《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严格管理,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监处门和业务管理处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行业标准、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验或抽查,确保有效。应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已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七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及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和应急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有关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十四条 应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有相关职业健康损害的,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应按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十五条 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第四十六条 对接触具有慢性健康影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第四十七条 当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同时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危害的蔓延和发展。
第四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复查时可根据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三)职业病报告卡。
(四)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五)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人,按规定妥善保存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奖罚
第五十一条 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各 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检查表,明确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内容,深入开展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动态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配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人员,加大作业现场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严重超标的,应及时采取治理、防范措施,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煤矿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 倍以上20 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分析处理,按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职业安全健康实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见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通用标准(附件)。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评级实行百分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得分在95 分及以上。
二级:得分在90 分及以上。
三级:得分在80 分及以上。
对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的检查得分,按所抽查单位的平均得分计算,抽查单位现场检查地点不得低于5 处。
第五十六条 职业安全健康考核评级必备条件为:
(一)考核期内无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和内处一级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
(二)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事故。
(三)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程度严重超标现象。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组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每季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考核。集团公司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每季度对 公司 、煤业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 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 公司 司),给予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煤业公司单位,给予 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各 公司 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奖罚标准。集团公司每季度对安全健康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 公司的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全基金列支;集团公司对 公司所属单位的奖罚,由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兑现。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适时组织召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对职业安全健康示范优胜单位给予适当奖励,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全面提高。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各 公司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 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建安总公司科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试卷
一、填空题:
1、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和维持安全控制系统。
3、三级安全教育厂级、公司、车间。
4、有效的安全文化的基础是控制。
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分专业法律。
7、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8、建筑工地上最常出现的五类安全事故高坠、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坍塌。
9、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0、高处作业三件宝安全带、安全帽、工具袋。
二、判断题:
1、安全生产法是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 )
2、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者教育培训的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
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自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得自行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 )
5、员工享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强令冒险作业权。( √ )
6、员工必须履行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义务。( √)
7、有效的安全管理应该建立在风险如何控制风险的理解的基础上。(√ )
8、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 √ )
9、安全生产法责任制是一项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
10、施工现场悬挂警示标志的目的是引起人们注意,预防事故发生。( √ )
三、简答题:
1、建筑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四口:楼梯口、电梯口(垃圾口)、预留口、通道口。
五临边:深度超过2米的槽、坑沟的周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的周边、分层施工的楼梯口的楼段边、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和脚手架与建筑物的通道和上下跑道、斜道的侧边、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料台、挑平台的周边。
2、、消防安全的“四懂”、“四会”指的是什么
四懂: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消防措施;懂扑救火灾的方法;懂消防知识。
四会:会打火警电话;会使用消防器材和扑救初起之火;会处理险肇事故;会自防自救。
3、简述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11篇 实业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实业总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安全职责
(1)负责机械、电器、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构筑物的管理,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2)制定或审查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组织编制大修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确保其实施。
(3)监督各车间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
(4)编制公司内通用设备的维修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公司的压力容器、起重、锅炉、动力设备及安全装置的管理、检查和定期保养。
(6)在平衡供给各车间水、电、汽、气等动力时,应考虑设备能力,确保其安全运转,并检查其使用情况。
(7)在设备进行大修时,必须做好应有的安全措施,组织机修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教育和做好现场监护;大修完毕要负责验收检修质量,保证安全运转。
(8)制定和修订动力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
(9)组织按期实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对设备的不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
(10)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12篇 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一般规定〗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简称“系统” ),同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管系统实现联网,联网系统必须有集团公司联网验收合格证件、年检验收合格证件和确保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的防范措施。
系统新建、扩容、升级、改造,由矿(公司)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批,方可实施。
系统设备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对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监控数据分析等技术管理负责,所用系统必须申请年检,取得集团公司年检验收证书。
年产300万吨以上生产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监控队,300万吨以下矿井,建立专业监控维护组,行政隶属通风区管理,监测技术管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设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等职数,下设机房监测组、仪器维修组和井下维护组;监测队井下维护组人员按每5台使用设备(各类监测分站、电源箱、传感器、交换机、断电仪、报警器等)配1人的原则进行配备,机房值班员按不少于5人配备,每井每采区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1人;监测技术管理人员、井下监测维护人员、机房值班员、监测设备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复训期二年。
系统配接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天,数据或状态应正确传输到地面主机;各类传感器、分站、交换机、电源等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量的20%。
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控制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地面中心站参数设置中各种传感器、分站、交换机、断电器等命名规则必须符合监测量设置标准中“设置规范”的规定,严禁加任何标点符号。
安全监控系统各种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布置图必须是以矿井通风系统图做底图、断电控制图必须是以矿井供电系统图做底图。
名称
图 例
名称
图 例
名称
图 例
甲烷传感器
t
风速传感器
f
声光报警器
g
粉尘传感器
m
一氧化碳传感器
y
分站
fz
流量传感器
l
开停传感器
k
电源
dy
压力传感器
a
馈电传感器
d
交换机
jh
温度传感器
c
断电控制器
j
中心站
z*
供水传感器
s
烟雾传感器
q
风筒传感器
o
通讯电缆
----
供电电缆
~~
光纤
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向通风部门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公司监测中心。
各类监测量设置标准
地点
序号
名称
设置规范
安装位置
报警浓度
报警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回
采
工
作
面
回
采
工
作
面
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进风
进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0.5%ch4
≥0.5%ch4
<0.5%ch4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进风巷、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
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尾巷
专用排瓦斯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2.5%ch4
≥2.5%ch4
<2.5%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
(综放)工作面后部溜机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后溜
后部溜电机上方靠落山侧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7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上隅角
工作面回风侧与密柱支柱拉齐的回风道进度棚(或液压支架顶梁末端的切顶线)靠落山侧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8
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尾巷混合
采区回风巷距专用排瓦斯巷下风侧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9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中部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中部
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0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机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1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回风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2
采煤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煤机
采煤机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机电源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
13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至少2枚)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上隅角、工作面、内尾或工作面回风巷
≥24ppm
14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温度
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30℃
15
采煤工作面粉尘传感器
m+“工作地点”+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掘
进
工
作
面
16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正煤、w+“工作地点”+付煤
正、付巷工作面距煤头5m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7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正回、w+“工作地点”+付回
正、付巷工作面距回风横贯口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8
双巷掘进工作面采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混合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5%ch4
≥1.5%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9
双巷掘进工作面分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两巷之间距离大于50米分区加2个混合传感器
w+“工作地点”+分区混合
回风巷距分区回风横管30内处巷道风流中
≥1.0% ch4
≥1.0%ch4
<1.0%ch4
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0
掘进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机
掘进机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机电源
21
单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煤头
距煤头5m以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2
单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回风
工作面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3
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巷道中部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中部
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4
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5
排放瓦斯时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
w+“工作地点”+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6
掘进工作面回风粉尘传感器器
m+“工作地点”+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串
联
27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回采工作面进风距进风口10至1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8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0.5%ch4
<0.5%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9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1.5%ch4
<0.5%ch4
局部通风机及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地
面
抽
放
泵
站
地
面
抽
放
泵
站
30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入管路
≤25% ch4
31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工作地点”+管道流量
输入管路
32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管道温度
输入管路
33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管道负压
输入管路
34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30% ch4
35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工作地点”+管道流量
输出管路
36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管道温度
输出管路
37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管道正压
输出管路
38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25% ch4
39
地面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临
时
抽
放
泵
站
40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瓦斯管路出口甲烷传感器2个
w+“工作地点”+管道出口
瓦斯管路出口上风侧、下风侧栅栏外5米内
≥0.5%ch4
≥1.0%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1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移动泵管道瓦斯
抽放管道
42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0.5%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3
本煤层抽放打钻地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打钻处
打钻地点
≥1.0%ch4
≥1.0%ch4
<1.0%ch4
钻机附近20m范围内及下风侧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主
扇
风
机
房
44
主扇风机房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45
矿井主扇风峒内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主扇风峒甲烷
风峒内
≥0.7%ch4
46
矿井主扇风峒内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主扇风峒风速
风峒内
≥8m/s
47
矿井主扇风峒内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主扇风峒温度
风峒内
≥30℃
48
矿井主扇风峒内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主扇风峒压力
风峒内
采
区
回
风
49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回风甲烷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0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采区回风风速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6m/s、
≤0.25 m/s
51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采区回风压力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一
翼
回
风
52
一翼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工作地点”+翼回风甲烷
一翼回风巷
≥0.7%ch4
53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翼回风风速
一翼回风巷
≥8m/s
54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翼回风压力
一翼回风巷
总
回
风
55
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工作地点”+总回风甲烷
总回风巷
≥0.7%ch4
56
总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总回风风速
总回风巷
≥8m/s
57
总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总回风压力
总回风巷
温度
一氧化碳
烟雾
其
他
58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口甲烷
采区口内20m处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59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电硐室
距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3-5米
≥0.5%ch4
≥0.5%ch4
<0.5%ch4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0
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煤仓
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至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内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1
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大巷
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62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大巷
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
≥0.5%ch4
≥0.5%ch4
<0.5%ch4
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3
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回风巷入口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皮带巷
回风巷入口内10m处
≥0.5%ch4
≥0.7%ch4
<0.7%ch4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4
回风巷兼作下料、运输巷时,工作面回风口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下料巷
距工作面回风口下风侧5至10m内
≥1.0%ch4
≥1.0%ch4
<1.0%ch4
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5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临时施工
施工地点电气设备上风侧10至15米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其
他
其
他
66
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矿井的主要装煤点应安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装煤点
距装煤点3至5m
≥0.5%ch4
≥0.5%ch4
<0.5%ch4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7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甲烷传感器
w+选煤厂+“工作地点”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8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甲烷传感器
w+选煤厂+“工作地点”
选煤厂内
≥1.5%ch4
≥1.5%ch4
<1.5%ch4
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
69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地面走廊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70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应安装车载甲烷报警断电仪
w+“工作地点”+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1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2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甲烷断电仪传感器。
w+“工作地点”+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3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4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
≥24ppm
75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
≥24ppm
76
开采容易自然、自然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24ppm
开
关
量
77
开停传感器
k+“工作地点”+开停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泵、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设备的开停状态。
78
馈电传感器
d+“工作地点”+“动力设备名称”+电源
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动力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动力电源的供电情况。
79
供水传感器
k+“工作地点”+供水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水环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水环泵。
80
风门开关传感器
k+“工作地点”+风门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回采工作面回风下料门
81
风筒传感器
k+“工作地点”+风筒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
82
二级断电
j+“工作地点”+ 二级断电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
83
烟雾传感器
k+“工作地点”+烟雾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
84
继电器
j+“工作地点”+电源
85
声光报警器
s+“工作地点”+报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