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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风险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3 查看人数:64

生产安全风险管理规定

第1篇 生产安全风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发电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实施生产本质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神华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标准引用文件:

(一)《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国资发改革【2006】108号)

(二)《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监安全【2011】23号)

(三)《风险管理  术语》(gb/t 23694—2009)

(四)《风险管理  原则与实施指南》(gb/t 24353—2009)

(五)《风险管理  风险评估技术》(gb/t 27921—2011)

(六)《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八)《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1093-2011)

(九)《神华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神华集团公司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十)《发电企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研究》(神华集团公司)

(十一)《神华国能集团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神华国能内审【2013】88号)

第二条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及各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明确环境信息、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应对、风险控制、风险监控预警、监督检查与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内容、方法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生产中断、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本规定所称“第一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能量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

本规定所称“第二类危险源”是指生产过程中造成约束、限制能量和危险物质措施失控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本规定所称“风险”是指生产过程中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生产中断、工作环境破坏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生产过程中造成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生产中断、工作环境破坏的意外情况。

本规定所称“风险准则”是指用于评价风险严重程度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定性风险分析方法”是指根据经验和直观判断能力对生产系统的工艺、设备、设施、环境、人员和管理等方面的状况进行定性分析,其评价结果是一些定性的指标。

本规定所称“半定量风险分析方法”是指建立在实践经验的基准上,结合数学模型,对生产系统的工艺、设备、设施、环境、人员和管理等方面的状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其评价结果是一些半定量的指标。

本规定所称“初始风险”是指原始状态下的风险,即在尚未采取控制措施情况下的风险。

本规定所称“剩余风险”是指当前状况下的风险,即在采取了现有控制措施后的风险。

本规定所称“风险概述”是指通过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按照危险源类型和风险等级排序所建立的风险评估数据库。

第四条  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员参与、全方位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生产安全风险管理不是独立的管理活动,而是一项全员参与、全方位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的管理活动,应涵盖作业活动、工艺流程、设备、系统、生产区域等各方面,并贯穿于公司生产管理的全过程,通过建立完善的生产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将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生产管理中。

(二)控制损失,创造价值。通过切实、合理、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在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基础上做到效益最大化。

(三)动态管理。除定期组织开展基准风险评估,对重大风险进行基于问题的评估外,还应运用适当的方法进行日常的持续风险评估,发生事故、障碍、异常后及时进行问题评估,制定控制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四)支持决策过程。开展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有助于判断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决定选择可行的方案,帮助管理者做出合理的决策。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生产安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监察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根据情况成立风险评估小组,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小组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  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控。

(一)公司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执行统一的风险分级分类标准、风险管理基本流程以及风险管理方法技术等。

(二)公司及各单位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对生产作业、工艺流程、设备、系统、生产区域、作业环境、职业健康、自然灾害等各类安全风险的管理责任。

(三)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特高风险”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中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车间负责对“低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全面领导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保证风险管理工作所需人、财、物的投入;

(二)负责批准公司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预控计划;

(三)负责批准成立公司风险评估小组;

(四)负责批准公司风险概述。

第十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统一管理,组织生产安全风险管理的监督评价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指导各单位、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成立公司风险评估小组;

(三)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

(四)负责组织编制公司风险概述;

(五)负责组织风险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六)负责组织生产安全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监督、检查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是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分管业务编制公司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按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汇总;

(二)负责按照分管业务开展风险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三)负责有效运用风险评估结果指导公司各项业务,切实把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到日常工作中;

(四)负责按照分管业务对“特高风险”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五)负责检查、指导各单位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风险评估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单位风险评估工作,审查各单位风险概述,提出改进意见;

(二)负责编制公司风险概述,按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汇总。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公司有关要求,全面领导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保证风险管理工作所需人、财、物的投入;

(二)负责批准本单位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

(三)负责批准成立本单位风险评估小组;

(四)负责批准本单位风险概述。

第十四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机制,指导各业务部门、车间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成立本单位风险评估小组;

(三)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

(四)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风险概述;

(五)根据检修、技改、基建工程等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风险评估;

(六)负责组织风险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风险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分管业务编制年度风险评估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按时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汇总;

(二)负责按照分管业务开展风险管理相关培训工作;

(三)负责有效运用风险评估结果指导各项业务,切实把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融入日常工作中;

(四)负责按照分管业务对“中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五)负责检查、指导车间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单位风险评估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确定的评估范围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控制措施;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风险概述,按时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汇总。

第十七条  车间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员工学习风险概述,熟悉风险控制措施;

(二)负责按照风险概述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对“低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进行全过程管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明确环境信息

第十八条  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应覆盖企业所辖生产区域和生产运营的全过程。根据风险来源,公司生产安全风险分为生产作业、设备、系统、生产区域、工艺流程、自然灾害等类别。

第十九条  在开展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前,应收集以下信息:

(一)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规范、安全规程;

(二)集团公司、公司以及本单位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三)相关的事故案例、统计分析资料;

(四)相关监测数据及统计资料;

(五)本单位生产区域的平面布置图;

(六)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系统图、工艺流程图;

(七)生产作业清单;

(八)设备设施档案、台账、技术资料;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应借助厂区平面布置图、生产系统图、工艺流程图、生产作业清单、各类设备设施台账等,确定各类风险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计规范、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确定风险准则。

第四章  危险源辨识

第二十二条  危险源辨识是指针对确定的风险评估范围,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

第二十三条  危险源是风险管理的对象,生产安全风险管理中危险源辨识的范围如下:

(一)厂址

(二)厂区平面布局

(三)建(构)筑物

(四)生产工艺流程

(五)生产设备、设施、系统

(六)作业环境

(七)生产作业过程

(八)员工

(九)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危险源辨识应从作业区域、工作活动、设备、设施、材料物质、工艺流程、系统危险源、职业健康危害、作业环境因素、工器具、火灾危险、紧急情况等几个方面进行。

第二十五条  按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将危险源分为心理性、生理性、行为性、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作业环境、管理因素等类别。参见《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

第二十六条  应根据不同的风险类别选择不同的危险源辨识方法,常用的方法有类比法、事故法、制度规程法、查表法、安全检查表分析、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法、工作安全分析法等。

第二十七条  危险源辨识的程序

(一)首先辨识出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即第一类危险源。

(二)在此基础上,针对具体危险源并结合生产过程实际情况,分析和查找能够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险、危害事件,即第二类危险源。

危险、危害事件主要包括可能直接导致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

1. 不安全状态是指存在于生产过程中的任何不安全或不符标准的条件,主要有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 不安全行为是指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或不符合标准的操作。

(三)针对具体危险源分析危险、危害事件产生的深层原因,即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危险、危害事件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组织体系、责任制、制度规程、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以及安全文化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危险源辨识应综合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即正常生产作业及设备正常运行状态,设备异常状态以及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危险品意外泄漏、超标排放等事故紧急状态。

第二十九条  危险源辨识不但包括对危险源的识别,而且必须对其性质加以判断,归类。

第五章  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

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是指包括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在内的全部过程。主要有基准风险评估、基于问题风险评估和持续风险评估三种类型。

(一)基准风险评估是指通过对所有评估对象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现有风险概况以及风险评估的重点区域和项目,形成一套风险概述,用于对基于问题的风险评估活动进行排序。

(二)基于问题风险评估是指对基准风险评估中所确定的具有重大风险的项目,以及针对生产过程中所发生事故/事件暴露的高风险问题,进行详细的评估研究。

(三)持续风险评估是指通过日常工作,经常地进行风险评估,同时为基准风险评估和基于问题的风险评估提供反馈信息。主要表现形式有工作前风险评估、班组日常风险评估等。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的原则

(一)评估范围应覆盖企业生产区域和生产运营的全过程。

(二)应综合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下的风险。

(三)应注重实际操作而不是指导说明。

(四)应考虑工作环境的变化。

(五)应考虑所有可能受工作过程和活动影响的因素。

(六)应事先规划,切实可行,并鼓励全员参与。

第三十二条  风险分析是指对辨识出的危险源进行系统分析,来确定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生产中断、工作环境破坏发生的可能性、频率和结果的严重度。

第三十三条  风险分析应根据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从人员伤亡、职业健康损害、设备损坏、火灾、生产中断、环境污染等方面分析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频率和结果的严重度。

第三十四条  风险分析的方法可以是定性的、半定量的、定量的或以上方法的组合。

(一)定性分析可采用问卷调查、集体讨论、专家咨询、情景分析、政策分析、流程分析、行业标杆比较、管理层访谈、职业判断、案例分析等。

(二)半定量分析可采用“sep”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法、故障模式与影响分析法。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价是指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容许范围的过程。

(一)将风险分析的结果与风险准则比较,确定风险等级。

(二)生产安全风险分为“特高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可接受风险”五个等级。其中“中风险”以上为不可接受风险,需立即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十六条  风险应对是指在完成风险评估之后,选择并执行一种或多种改变风险的措施,包括改变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和后果。

第三十七条  风险应对的工作要求如下:

(一)根据危险、危害事件及其产生的原因制订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风险控制措施分为风险控制技术措施和风险控制管理措施。

1. 风险控制技术措施包括消除措施、预防措施、减弱措施、隔离措施、联锁措施、警示措施、个人防护措施等形式。(见附件1)

2. 风险控制管理措施包括安全培训措施、安全管控措施、转移措施等形式。(见附件2)

(三)风险控制措施制订原则

1. 制订风险控制措施应考虑降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频率和事件后果的严重度两个方面。

2. 在制定风险控制措施时应优先选择技术措施。

3. 在制定风险控制技术措施时,应尽量按照消除措施、预防措施、减弱措施、隔离措施、联锁措施、警示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的顺序依次选用(顺序靠前者优先),可以同时选用多种类型的技术措施。

4. 在应用风险控制管理措施时,应尽量与技术措施配合使用。

5. 在风险控制措施应用时,应充分考虑措施的可操作性和经济性。

6. 根据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对生产安全风险重新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剩余风险等级。如果剩余风险为“中风险”及以上,则需调整或重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建立企业风险概述。

(一)将各类风险项目按照初始风险等级排序,加入危险、危害事件及其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初始风险等级、现有控制措施以及剩余风险等级等内容,形成企业生产安全风险概述。

(二)公司及各单位应在每年7月底前,使用正式文件发布风险概述,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使所有员工熟知本岗位风险及控制措施。

(三)风险概述应作为本企业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风险控制计划的支持性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结合年度机组检修、技改工程等制订下一年度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计划。

第四十条  当企业生产组织机构、生产条件、作业条件、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对相关的风险项目重新进行评估,并更新风险概述。

第四十一条  在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前,应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补充完善风险概述。

第四十二条  重大技改、检修项目必须针对生产作业、设备系统、工艺流程、生产区域、作业环境与职业健康、自然灾害等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制订风险控制计划。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定期(一个大修周期)进行一次全面的生产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立本单位生产安全风险概述,每年对生产安全风险概述进行一次复核。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  风险控制是指通过实施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使风险降低或保持在可接受范围的行为和过程。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制订下一年度风险控制计划(包括年度隐患治理计划、反措计划、安措计划、应急演练计划)。

第四十六条  重大技改、检修的风险控制计划应报公司电力生产部,公司电力生产部不予审批风险控制计划未涵盖的项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从制度、资金、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提供支持,确保风险控制措施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分层级制定重大风险解决方案,并按照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定标准、定措施的“五定”原则组织实施。重大风险解决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风险的控制目标,所需的组织机构、条件、手段等资源,所涉及的管理及业务流程中的风险控制点,风险事件发生前、中、后所采取的具体控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高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要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制订演练计划,适时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  风险控制措施的执行记录应有相关人员签名或电子签名,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第六章  风险监控预警

第五十一条  风险监控预警是指在执行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过程中,选取监控预警指标及预警区间,进行持续监测,及时发布监控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风险管理工作的效果。

第五十二条  风险监控预警工作要求如下:

(一)选取监控预警指标。针对“高风险”以上等级安全风险,分析风险关键成因及主要影响,选取监控预警指标。

(二)设定预警区间。根据安全生产目标、风险准则、以及风险管理解决方案,设定监控预警指标的安全区、预警区、危机区等预警区间。

(三)持续监测。通过相关数据采集或定期报告等方式,对指标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包括现状分析、趋势分析和原因分析),持续监测指标变化情况。如指标达到预警区和危机区,应立即采取措施,调整具体控制措施或启动应急预案。

(四)调整指标及预警区间。应定期分析监控预警指标及预警区间的合理性,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风险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单位风险监控预警工作,如监控指标达到预警区或危机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司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风险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公司风险监控预警工作,如监控指标达到预警区或危机区,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

第五十五条  风险监控预警报告的内容包括风险变化的原因、潜在影响、变化趋势、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调整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施等。

第七章  检查与评价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监督、检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执行效果进行评价,并在每月安全分析会上通报。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风险管理职责分工对各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利用各类安全检查对各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设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计划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建设项目和装置(设施)的设计的安全性负主要领导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           负责组织制定本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2.           负责在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设计时,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保证安全生产“三同时”。

3.           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消防专篇,并负责落实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提出的要求。

4.           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设计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5.           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相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确保所选工艺、设备、材料安全可靠。

6.           对设计项目的安全性终身负责。

第3篇 高速公司房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领导负责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是本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项目副经理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在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工作内容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加强领导,把安全工作列入本部门、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指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议,认真总结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或发生的安全事故和隐患,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同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工作应细致具体,落到实处。

3、严格执行国家、省、厅、市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交通厅对安全工作的各项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订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4、建立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相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作为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领导和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加强事故防范工作。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完善本部门的质量保证体系,程序上环环相扣,责任上层层分解,真正做到'防范于未然'.在某些重要工作中,应及时办理各种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审批制度。如炸药、油库、油罐、雷管等危险物品的购、运、储、用等相关环节的审批手续;爆破工程的开工以及特种设备设施或特种场所的安全评估等。对事故隐患有前瞻性的思维,善于发掘和发现,并及时处理或整改,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问题要引起重视,严格按监理要求进行,尤其是交通安全。

6、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对项目部所有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劳务人员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组织开展好至少每月两次班组的'安全日'学习活动,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安全素质。安全教育宣传覆盖率大于80%以上,职工的三级安全教育率达到100%,特殊工种的专业人员执证上岗率达到100%.

7、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及时发放有关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认真彻实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

8、严格各类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凡属于重大事故的必须在2小时内及时上报高级驻地办、总监办和业主协调办。

第4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质量安全科负责生产、安全、机械、材料、劳务、教育方面的安全职责。

2、负责组织协助各部门单位制定或修改劳动保护与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并对所定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3、编制职工培训计划,必须包括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并负责解决教育经费。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会同办公室有计划的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项目部制定预防措施,并督促其实现。

6、贯彻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7、负责安全设备、仪表等的技术鉴定工作。

8、负责机械、电器、仪表、设备等的管理,确保使用的设备完好,一切机电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保险装置,确保使用安全。

9、组织编制大型设备修理、起重设备的装拆方案,并确保其实施。

10、监督施工现场的机械动力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其正常运转,防止发生事故。加强对施工设备、机电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11、编制公司内通用设备的操作及维护规程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12、对分包单位提供或验证必要的安全物资、工具、设施、设备。

13、确认分包单位从业人员的资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督促检查分包单位对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14、、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业绩评价,处理发现的问题,并与分包单位及时沟通。

第5篇 施工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措施

施工项目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措施

1、各承包商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与业主签订安全责任合同书,否则不准进入现场。

2、各单位人员进入现场均须佩戴安全帽,承包商管理及施工人员应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并将其有关规定报监理和业主备案。施工人员和施工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均需穿戴安全用品,

3、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设备事故时,各承包商应及时向业主、监理及有关上级部门通报。各承包商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研究处理办法时,监理及业主的有关部门和领导应予关心和帮助,并及时报告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

4、监理和业主管理人员对施工活动中不安全因素提出监督意见,各承包商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改进。

5、承包商在开工报告中应专项列出安全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各级安全人员,应对同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作业指导书安全部分进行审核。

6、各承包商必须重视文明施工,必须保持承包范围内的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清洁卫生,所有物品必须堆放整齐注意消除污染,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对施工作业面作必要的清理。

7、承包商每月25日向监理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月报并报送业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总结。

8、由业主或监理组织,各承包商参加或承包商自我组织开展安全、文明施工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文明施工经验,表彰先进。

9、各承包商安全部门应按年度制定安全活动计划,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各承包商进入场区施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部颁的有关安全规程组织施工,并应制定严密的、切实可行的'工地安全生产条例'及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承包商必须对其施工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6篇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 事 故 应 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 故 调 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 事 故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第7篇 安全生产管理部职责

主要职责:

1. 根据销售计划、分公司生产能力及总经理意见,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月度生产计划。

2. 根据公司计划及销售合同,及时下达生产传票、并组织生产分公司、技术、品管、供应等有管部门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

3. 配合技术部门审核新产品开发方案,并组织新产品试制,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4. 根据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制度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标准和规定,并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不安全隐患的改进措施,并监督检查。

5. 负责各种设备事故、工伤、伤亡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指导改进措施计划。

6. 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安全上产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的控制、实施、严格执行安全法规、生产操作规程,及时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杜绝重大火灾、设备、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7. 负责组织上产现场管理工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抓好劳动防护管理和制订环保措施计划。

8. 及时编制年、季、月度生产统计报表。认真做好生产统计核算基础管理工作,重视原始记录、台账、统计报表管理工作,确保统计核算规范化、统计数据的正确性。

9. 负责做好生产调度管理工作。强化调度管理、严肃调度纪律,提高调度人员生产专业知识和业务管理水平,平衡综合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作业时间,平衡用电、节约能源。

10. 抓好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并对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定期检查、考核、评比。

11. 负责拟定本部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及控制。

12. 按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8篇 浅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施工监理

为更好的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建设的安全稳定,促进建筑工程施工建设的文明发展,自2002年起国家正式实施《安全生产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施工建设的安全施工原则,对工程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工程质量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既是建筑施工企业所需要学习的一项内容,同样笔者认为这也应该是工程施工监理所需学习的一项重要课题。建筑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所起到了监督、控制和管理的关键性作用,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监理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原因有以下几点:1.监理行业起步较晚,我国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视力度不足,没有将监理工作的重要性摆在一个明确的地位上;2、建筑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人员素质层次不齐,违规施工等现象出现埋下了建筑施工安全隐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给施工方带来经济和名誉损失,也会给业主项目建设计划,工期,甚至经营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

虽然,目前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并没有明确监理应对施工安全进行监控管理,目前出台的国家法律也未明确监理应承担施工安全的责任。但从另一个角度看,若没有可靠的安全生产管理做保障,质量保证体系正常运转就会大打折扣,从而无法保证质量和工期目标的顺利实现。为此,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敬请专家和同仁批评指正。

1 要有效介入施工安全管理

首先,项目监理部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地方性有关施工安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特别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02年新版)有关施工安全篇章、《建筑施工安全标准》(jgj59-99)及实施指南的内容要学深学透,理论结合实践,对不同施工阶段、施工部位、施工方法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事先分析预控,掌握其发生规律,及早提醒施工单位注意防范。

2 项目监理部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相关《监理部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监理员对安全生产监控中的职责(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监理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是企业内部加强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对项目监理部和员工内部考核一种依据,是监理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满足市场需要,树立品牌形象,造就高素质全能型监理人才的一种方法。至于监理介入的程度、范围,监理的相关收费是否应作调整,发生事故后的连带责任等问题,也需深入探讨,因牵扯的面太大,在此不便赘言)。

(1)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好相应指导性工作,包括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核查督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各项管理技术措施制定和落实,经常组织监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生事故后参加事故调查等。

(2)监理工程师: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在施工交接进程中或交叉作业时涉及施工安全问题时进行协调,落实安全质保体系相关内容,认真督促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内各项防护措施、设备使用情况,督促检查施工作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发生事故立即报告总监。

(3)监理员:根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安排,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各方反馈,并督促施工方对安全隐患落实整改。

3 项目监理部要确立《监理部内部安全检查制庋》

按不同专业,明确人员分工,检查时间,部位,频率,方法等。

(1)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检查落实——应由总监或总监代表负责。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检查落实——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

(3)“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情况检查落实——主要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

(4)施工临时用电检查落实——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负责。

4 在审查开工报告前

监理认真审查逐条落实开工条件,尤其对安全部分相关内容,包括“三通一平”、“七牌三图”、围墙、临时用电、临建设施及排水系统应符合要求,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质保体系,特种作业资格审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及交底等,不符合开工条件坚决不同意开工。

5 监理交底会及第一次工地例会上

监理应向施工方介绍监理部《内部安全生产贵任制》及《安全检查制度》的计划安排情况。并就安全生产管理对施工方提出具体要求。每次工地例会,要求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参加,就监理人员施工方介绍监理部《内部安全生产贵任制》及《安全检查制度》的计划安排情况。并就安全生产管理对施工方提出具体要求。每次工地例会,要求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参加,就监理人员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施工方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期限。必要时召开专题会,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专项问题。

6 施工阶段,监理人员的注意事项

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根据《监理内部安全检查制度》相关要求,在监理巡视检查验收过程中,依据制定的具体条款,逐项检查落实,并认真作好记录。重点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1)对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同工种工序施工交接过程中或交叉作业时涉及施工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2)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新入场班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3)督促施工单位施工用电机具设备及时进行安全验收。

(4)督促施工单位随时作好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5)督促总、分包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7 就施工中出现安全隐患问题,监理应采取有针对性、行之有效方法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1)对明显违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章节相关条款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以书面形式责令立即整改,必要时可暂停部分或全部工程施工。待所有安全隐患整改消除,并经监理复查合格后,方可签署复工令。

(2)对违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相关条款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提出口头或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暂缓下一道工序质量验收。

随着社会变革进一步深化,社会各界对监理概念的认识会逐步统一到为业主提供项目全过程或者阶段服务上来,监理工作内涵和职能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以满足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和加入wto后监理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要求。但在现阶段,结合我国建筑业的实际发展水平,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管理两层分离的客观现实,监理企业若能有效介入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不仅可以保证“三控两管一协调”顺利实施,增加监理企业对施工方的综合监控能力,而且对工程的顺利开展和计划的如期实现,对增强监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都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第9篇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与安全生产

1 概述

众所周知,加强技术创新,加快技术进步,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煤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煤炭行业面貌的系统工程。煤炭生产企业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强技术管理则又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前提。煤矿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技术管理不到位或出现漏洞而造成的。因为技术管理具有超前性,规划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因此,加强技术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

要做到煤矿安全生产,就必须综合地运用多种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因为煤矿安全管理时刻存在于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之中。涉及到煤矿生产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而煤矿生产的过程又十分复杂,环节众多。因此。我们必须把技术管理看成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到煤矿生产管理的全过程,指导煤矿生产管理工作,使煤矿生产的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相互适应,避免因某一环节发生问题而打乱正常生产秩序甚至酿成大祸。

矿井开拓,开采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煤矿的安全生产。矿井的开拓和开采设计是对巷道布置,采区的划分,生产工艺流程,设备造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等都要有总体规划和安排,为了满足矿井开拓,开采部署合理化的需要,在设计时就必须对地质勘探,巷道布置力求简单,各系统的设施和设备能力首先要经济实用,全矿性的防治事故措施要得力,上述都必须要有技术的支持,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技术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最终制定出最佳方案。一座矿井的开拓设计,甚至一个采区的开采设计,关系到整个矿井的寿命和效益的好坏,所以技术管理是在制定开拓、开采设计时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煤矿井下生产过程中,本身就受着水、火、瓦斯、煤尘、顶板五大自然 灾害的制约,在生产过程中,采、掘、机、运、通等工序和环节配合不当就会造成故障和事故,甚至可以酿成大祸,严重危及职工的安全,只有通过不断查处事故隐患,明确安全上的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合理措施,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众所周知,煤矿生产隐患与事故是密切相关的,那么预防事故的重点就是消灭隐患,如果对小的隐患或一般的隐患重视不够,治理不及时,不彻底,也可能使小的隐患上升为重大隐患直至造成事故。煤矿在开采过程中,水、火、瓦斯、煤尘、顶板问题始终伴随着矿井的开采,因此对这些长期性隐患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监测手段,实施防治措施,使其不出现危险状态。如果在开采过程中,对出现的局部瓦斯超限,开掘工作面接近含水层,采煤工作面顶板初次来压和周斯来压以及过断层等这些短期隐患,应明确责任,制定临时措施,加强管理,使其尽快消除。所以说,煤矿短期性隐患又是技术管理的重点,不仅要有定期分析,还要尽可能做到定量分析,根据理论分析和实践经验探讨隐患与事故的关联度,科学合理地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 一通三防技术管理

近年来,煤矿瓦斯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惨痛的教训说明:“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决不可疏忽大意,如果稍有不慎,思想上稍有松弛就会酿成大祸,安全生产就没有保证,更重要的是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要想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就必须把“一通三防”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狠抓“一通一防”技术管理工作,坚决控制瓦斯、煤尘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因此要搞好“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就应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责任制,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实行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坚持“先抽后掘、监测监控、以风定掘”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掘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从设计、培训、装备、管理入手,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做到人员到位、装备到位、材料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人人必须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电气设备失爆就是事故”的理念,全面提升煤矿瓦斯煤尘的抗灾能力,杜绝瓦斯煤尘事故,保证施工安全,牢固构筑高标准的“一通三防”管理体系。

(2)、高度重视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矿井防治瓦斯、粉尘和防灭火工作,在具体工作中,要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调整改造不合理的通风系统优化通风系统,管好用好通风设施,建立和完善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做到合理供风、配风。同时要教育广大员工爱护好通风防尘防灭火设施,杜绝人为的破坏,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可靠。

(3)、加大“一通三防”安措资金的投入,配齐通风防尘防灭火设施,也就是说在“一通三防”设施的资金使用上,该花的钱,坚决一分不少,以确保通风、防尘防灭火设施安全可靠,做到万无一失。

要想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改进采煤工艺,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广大员工的综合素质,努力改善井下的工作环境,大家都知道,煤矿安全状况不好,除受地质和开采的特殊条件制约外。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装备和工艺落后,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素质和员工的综合素质不高而造成的。因此依靠科技进步来加强技术管理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大动力。但推广新技术应因地制宜,做好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工作,不要盲目行事,另外还要有足够的资金投入来保证,对改善安全条件的新技术和新设备应予以充分重视。如果重视不够,新技术和新设备不能减少隐患反而会增加隐患。

煤矿安全生产的大量事实证明,加强对生产技术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责任制的技术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没有一套有效的技术管理机制,没有一个完善的技术管理机构,技术管理就必然带有随意性,也必然会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技术管理同样应坚持以人为本,为了适应安全生产的需要,各部门一定要从生活上关心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上帮助支持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待遇上倾斜工程技术人员,充分把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煤矿安全生产建设中去,发挥聪明才智。

3 结论

总之,“一通三防”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只有把安全放在首位,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合理加大安全投入,重视技术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煤矿事故的发生。在实施科技兴煤战略的新形势下,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和安全监察体制也在进行改革,要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根本好转,稳定煤矿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必须大力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

第10篇 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

⑴、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②、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③、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矛盾。

④、健全和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⑤、督促各类人员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履行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和安全奖惩办法。

⑥、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保证费用投入。

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⑧、经常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落实隐患整改,制止违章行为。

⑨、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⑩、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时,组织救治伤员、保护现场、按程序及时报告上级和落实防范措施。

⑵、施工队长

①、带领全班组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②、开好班前会,搞好班前安全技术交底。

③、经常检查本班组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和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④、组织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⑤、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和遵章守纪教育。

⑥、组织验收安全防护设施(装置),并履行签字手续。

⑦、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制止违章行为。

⑧、开展安全生产和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竞赛活动。

⑨、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时,组织救治伤员、保护现场、按程序及时报告上级。

⑶、单位工程主管技术员

①、单位工程主管技术员对所在工程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

②、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

③、编制和实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④、实施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⑤、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工人进行安全操作。

⑥、填报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申报材料。

⑦、参加安全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⑷、质检员

①、参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与监督。

②、对施工过程的安全防护情况、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③、协助安全员搞好安全监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④、参加安全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⑤、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

⑥、监督安全技术交底的实施。

⑦、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指导工人进行安全操作。

⑧、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协助救护,并参加调查处理工作。

⑸、班组长

①、贯彻执行总公司、项目部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②、带领全班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③、开好班前安全会,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搞好班前安全技术交底。

④、经常检查本班组使用的机具、设备、消防用品和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⑤、指导和督促班组人员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设施(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

⑥、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⑦、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竞赛活动,表彰先进,总结经验,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⑧、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时,立即救治伤员、保护好现场、按程序及时报告上级。

⑹、生产操作人员

①、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②、严格安全按照技术交底、工艺标准和操作纪律,精心操作,做好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③、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并保护好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④、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⑤、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胸卡,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具)和灭火器材。

⑥、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岗位技术练兵。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⑦、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⑺、项目安全员

①、项目安全员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管理责任。

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③、督促工人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纪律。

④、监督检查施工区域内的安全状况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⑤、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⑥、参加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的验收工作。

⑦、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依照本企业各级的安全奖罚规定行使安全奖罚权。

⑧、对新工人进行项目级安全教育。

⑨、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

⑩、完成项目经理交办的其他安全工作。

⑼、安全资料员

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员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资料,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字迹工整,手续完备,对保管好安全生产内业资料负责。

②、资料员对各种资料要认真审查,审查合格后盖章归档,并对资料真实性进行监督。

③、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要分类归档,施工现场专设资料柜,集中存放。

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要做到票证齐全,方准验收使用。

⑤、认真配合好安全员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使职工在工作中要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准绳,规范操作,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11篇 合同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学习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和上级安全生产文件规定,积极服务矿井安全生产,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安全生产任务。

第2条 合同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合同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守秘密、廉洁自律。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违纪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或谋取非法收入。

第3条 重点负责合同主要条款的审核;负责合同备案;负责合同的登记、签证、变更、存档等工作;协助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修改与审核,严格审查对方资质,防止不法合同、不完善合同及违法合同的出现。

第4条 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领导反馈、汇报存在的问题;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和解或调解,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5条 负责矿井合同资料的整理、归档,建立和完善合同档案。

第6条 加强《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负责公司范围内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及综合素质。

二、责任追究

第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合同管理员负直接责任:

(一)合同签订、审查、履行管理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影响矿井正常运营的。

(二)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6条 违犯工作纪律或国家法律,给矿井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合同管理员负主要责任。

第12篇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检查及整改措施

1、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每年对各控股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项目为:

1)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消防设施(备)的配置状况;

4)员工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培训效果;

5)空调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房操作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设备的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中心设备的运行状况;

7)各种安全标识(灯、牌、图)配置的状况;

8)仓库物资摆放是否符合'五距'标准,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专库储存;

9)各种电线、闸阀、开关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灵;

10)用气、用电、用火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11)已发生过的事故记录及整改情况;

12)检查小组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2、各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每季度组织的安全检查项目为:

1)消防设施(备)的日常巡查状况,灭火设施是否有效;

2)空调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的操作情况与运行记录;

3)消防中心设备的运行状况;

4)仓库物资摆放是否符合规范;

5)各种电线、闸阀、开关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灵;

6)用气、用电、用火、用水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7)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3、每次检查结束后,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或各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对受检单位(或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负责检查一方需派员复查,直至验收合格。

4、对于检查前后需要采取安防措施的重大整改项目,受检单位(或部门)应及时编报安防措施项目整改方案及预算,经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和审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对于一般的整改项目,受检单位(或部门)编报需整改的事项及预算,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审核后,报本企业总经理审批。

5、有关安防措施项目的施工组织安排由需整改企业按相关审批意见执行。

生产安全风险管理规定(十二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发电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生产安全风险管理工作,有效实施生产本质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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