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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28 20:08:12 查看人数:78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打桩、起重船、驳船、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4、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5、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6、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碰撞水中桩墩。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7、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第2篇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应报告所载危险货物种类、数量。

船舶进、出烟台港驶抵第二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

第五条 船舶靠泊或锚泊后,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泊位或锚位。

船舶离泊或起锚开航前,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和驶往港。

第六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按公约和法规要求配备ais的船舶应使ais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并确保ais信息的准确。

第九条 船舶进行下列作业,除应遵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外,在作业开始前和结束后30分钟内,应向vts中心报告:

1、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重要导航设备;

2、试车、试航;

3、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4、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

第十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向vts中心报告登、离船的船名、时间、地点及引航员姓名或编号。

第十一条 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并尽可能使用标准航海用语。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二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应服从vts中心的指挥和管理。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在vts区域内实施交通管制。

第十三条 除因特殊情况经vts中心同意外,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时,应在规定的地点登、离船。

第十四条 禁止船舶在锚地以外的水域锚泊。船舶为避免险情紧急锚泊后,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并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的限速规定。

船舶在航道内航行时,禁止追越。

第十六条 vts中心根据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及港口船舶动态计划实施交通组织,并可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对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七条 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是vts中心与船舶通讯的工作频道,任何船舶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公共通信秩序,不得占为它用或干扰该频道工作。

第十八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在甚高频无线电话09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注意收听vts中心播发的航行安全信息,及时回答vts中心的询问。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十九条 vts中心在工作频道上定时或者必要时播发船舶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交通安全信息。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随时提供上述信息。

第二十条 应船舶请求,vts中心可为船舶在航行困难或气象恶劣环境下,或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提供助航服务。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一条 为避免紧迫局面的发生,vts中心可向船舶提出建议、劝告或发出警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严惩。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的实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免除船长对本船安全航行的责任,也不妨碍引航员和船长之间的职责关系。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危及人命财产或环境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船长和引航员在背离本规则有关条款时,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船舶”是指按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规范规定应配备通信设备的船舶。

“烟台vts系统”是指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由主管机关设置的对船舶交通实施管理并提供服务的系统。

“vts区域”是指以烟台山灯塔为圆心,15海里为半径的水域。

“第一报告线”是指以烟台山灯塔(37°32′52″n,121°23′46″e)为圆心、半径15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报告线”是指(1)船舶经由烟台港北水道进出港时,以小山子灯桩(37°35′37″n,121°25′57″e)为圆心、半径3海里的圆弧线;(2)船舶经由烟台港东水道进出港时,以“牟0灯浮”(37°31′27″n,121°33′48″e)为圆心、半径2海里的圆弧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烟台港船舶报告规定》(烟港监〔1999〕通航字第29号)同时废止。

第3篇 船舶航海试验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保证航海试验过程中各项作业安全高效,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航海试验安全管理。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船舶航海试验前的组织准备

3.1.1企业应在船舶航海试验前成立航海试验指挥部,负责航海试验全过程的生产指挥和安全管理工作。

3.1.2按照便于员工安全操作的原则,编制船舶航海试验大纲/试验程序。根据航海试验大纲/程序和合同要求制定航海试验计划,对各航海试验项目进行安全策划,制定出试验过程中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要求,经航海试验指挥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1.3根据航海试验计划,制定出航行计划,指定试航海域和避风锚地,经航海试验指挥部审核、批准后,报集团安监部备案。

3.1.4航海试验前,召开航海试验准备会,在研究航海试验计划的同时,研究分析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3.1.5按参加航海试验人员数量合理配置休息室,禁止将灭火系统舱室、驾驶室、集控室等重要场所作为休息室。

3.1.6指派一名随船医生,配备足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包括常用的感冒、消炎、腹泻、急救等类药品和绷带、担架等器材;确保在应急情况下能够进行必要的应急处置。

3.1.7企业应为试航船舶配置持有合格资质证书且符合船舶航行最低配员要求的船长和船员。

3.1.8做好本企业员工、船东、船检和外聘船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内容要包括航海试验施工、生活以及应急预案中的相关安全要求,所有参加航海试验人员名单应做好统计。

3.2 船舶航海试验前的生产物资准备和状态确认

3.2.1航海试验配用的职工临时休息区(集装箱)要放置在甲板安全可靠且便于人员行走的区域,并采取措施将休息区(集装箱)固定在甲板上。

3.2.2航海试验备用的氧、乙炔瓶要分开妥善放置,并远离船楼、机舱、装卸油品及船舶要害部位。

3.2.3凡易滚动物件,应采取固定措施,防止船舶摇摆时发生碰撞、伤人。

3.2.4应急逃生口和通道、舱壁直梯(应急梯)不准堆放任何物件,保持畅通无阻。

3.2.5航海试验前,船舶消防、救生、通信、舷梯等设备设施必须经检查交工,并保证处于工作状态,船舶卫星电话号码应报集团安监部和造船管理部备案。

3.2.6根据船级社有关海上安全航行的规定,结合船舶航海试验需要配备的消防设施情况,绘制航海试验临时消防设施布置图,并按照布置图配置救生器材和灭火器材。

3.2.7船上配置的救生衣、救生艇/筏等临时救生设施按照参加试航人数的1.1倍进行配置,救生衣存放箱应放置在易于人员取用的区域,并设置醒目的提示标识。

3.2.8航海试验所采购的食品必须确保新鲜、卫生,符合国家饮食卫生标准和要求。

3.2.9生活区周围应配置足够的垃圾箱,用于存储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应分开存放,禁止倒入海中。

3.2.10编制航海试验应急预案和应急部署表,应急预案内容中要明确各种应急情况下所要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和各级人员的职责;应急部属表中要标明应急情况下所有人员所乘的救生艇/筏的位置和责任人等。应急预案和应急部属表应张贴在生活区、机舱等醒目位置。

3.2.11船舶离厂前要对全船的污水井进行彻底清理,保持污水系统畅通。

3.2.12船舶离、靠码头作业时的气象条件要求:风力不超过6级(含6级),能见度要大于四倍船长。

3.2.13为确保试验船舶航行安全,各企业航海试验船舶开航由狭窄水域驶入开阔水域前或由开阔水域返航进入狭窄水域后,应由拖轮进行护航,例如:舟山中远船务在经过虾峙门水道进入外锚地前或由外锚地返航至虾峙门水道后;广东中远船务在驶出珠江口航道进入外锚地前或由外锚地返航至珠江口航道后;大连中远船务驶出三山岛外锚地或由三山岛外锚地返厂期间,都应由拖轮护航。

3.3 船舶航海试验中

3.3.1参加航海试验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严禁在航海试验期间钓鱼、捕鸟、饮酒、赌博、嬉戏打闹;严禁乱摸、乱动设备、设施和开关。

3.3.2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驾驶室、集控室、主(辅)机舱室等重要部位。抛锚和带缆等施工作业过程中,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危险区域。

3.3.3船舶在高速行驶中或遇大风大浪时,施工人员要站好扶稳,禁止在甲板、船舷等处停留,以防发生意外。

3.3.4航海试验期间,船上不得随意吸烟,吸烟要到指定的吸烟点。

3.3.5生活区房间和集装箱应设立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居住场所的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3.3.6机舱内要保持整洁,废油、破布、棉纱要放在专设的存放桶、垃圾箱内,不准乱丢乱放,航海试验结束后统一进行处理。

3.3.7各种油漆、溶剂应按要求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储存区域。

3.3.8航海试验过程中,要尽可能减少热工作业项目,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热工作业必须要严格进行控制。机舱、泵舱和生活区等重要部位进行热工作业时,按一级热工作业管理;其它区域危险性低的热工作业按照二级热工作业进行管理,所有热工作业必须经航海试验总指挥批准方可进行施工。

3.3.9主机调试过程中,应保持24小时监护值班制,并做好值班记录,确保航行安全。

3.3.10设备交验前,需再次确认安全策划中的各项安全措施,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进行。

3.3.11航海试验期间,如需进入密闭舱室进行试验、检查等,应按照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进行确认和审批,符合安全要求方可进舱作业。

3.3.12航海试验期间,食品加工、餐具消毒、生活垃圾的处理必须要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13船舶航海试验中每天要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3.14冬季航海试验如遇大雪、冰冻情况时,生活区外通道、甲板通道及工作位置需要进行必要的除雪及除冰工作后,方可进行作业。

3.3.15航海试验过程中进行救生艇/救助艇释放作业时,应在港内、白天光线充足、风浪较小的条件下进行,并做好保护。

3.3.16航海试验中,人员上船及下船必须经过航海试验指挥部批准,并做好登记。人员上下船时要穿戴好救生衣,现场要做好监管工作。

3.3.17航海试验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事件,要立即根据事故/事件的类别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紧急处置。

3.3.18航海试验船舶要保持与公司间的信息通畅,每天定时向公司报告船舶动态。公司及试验船舶要收集未来三天的天气情况,以便提前做好生产安排和预防恶劣天气的准备,确保船舶试验过程中航行安全。

3.4 船舶航海试验后

3.4.1船舶停靠码头后,临时登船梯子或引桥必须搭设稳妥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

3.4.2航海试验总指挥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试航人员离船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全船进行安全防火检查。

第4篇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防范措施

工程概况:

防城港402号泊位码头水工工程位于已建成的防城港20万吨级码头北侧,连接防城港东湾403#泊位码头南端,建设规模为1个20万吨级通用散货泊位,建设长度为353.4m。码头结构形式为薄壁大圆筒结构的重力式码头,建设内容包括共有16个大圆筒、港池调头地、码头主体和前沿线50m范围内吹填砂施工,总工期共12个月。

水上船舶分项施工的项目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出运、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伴潜驳1艘、抛石船2艘、整平船1艘、交通船2艘,项目部为确保船舶施工及人员安全,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防范措施。

一、水上船舶施工一般规定

1、施工船舶应随时与调度室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配合施工作业的交通船、运输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施工船舶要与调度室昼夜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6、严格按核准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江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器材。

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11、落实作业区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确保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排筏、设施不准进入施工水域内,防止本工程施工作业船舶与其他的施工船舶间发生有碍正常施工的安全事故。

12、各作业队应选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水上作业安全管理,保障人员、船舶、作业区、和水域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3、施工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及塑料品等不得任意抛入水内,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加盖的储集容器里,并定期运至岸上倾倒。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1、水上施工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向当地海事部门申请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

2、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

3、施工船舶进出港前必须办理签证手续。不经常进出港口的作业船 舶应到海事主管机关办理定期签证。

4、施工船舶的适航区域要符合航区要求。所有的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驳船、炸礁船、整平船、抛石船、伴潜驳、交通船、运输船等,都应持有船检部门签发的有效适航证书。

5、施工船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话务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6、施工船舶在航行、锚泊或作业时,除应按规定的信号外,根据不同的施工状况,显示不同的信号。

7、在各施工作业点,夜间应按规定显示警戒灯标或采用灯光照明,避免航行船舶相互碰撞。在显示灯光照明时应注意避免光直射水面,影响船舶人员的瞭望。

8、施工船舶应加强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vhf高频电话收听和对周围情况的观察了解。船上应有夜间照明设备,设有发电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和电池灯具。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4、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交通船应停止运行,并到指定处锚泊。

(三) 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所有施工船舶(包括挖泥船、炸礁船、抛石船、材料运输船舶等)必须持有符合三类海区要求的有效证书(适航证)和相关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

2、施工船舶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舶上应配有甚高频电话(vhf)和联络电话,并配有施工作业区的近期航行通告等。

4 、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实践航行,定点靠泊。

5、装载设备及材料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核定吨位装载,不得超载和偏载;装载的设备、料具应摆放平稳均匀,并捆绑牢靠。

6 、船舶上应设有安全应急通道,船舱两侧通道畅通,并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同时应做好冬季防冻、防滑工作。

7 、施工船舶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 、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海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分离装置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9 、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确保运行安全、夜间航行应有足够的照明和信号显示。

10、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雾、雷雨、风暴等恶劣天气时,禁止施工船舶进行水上作业和运行,并到海事部门指定的锚地锚泊避风。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1、项目部各施工作业队必须把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执行水上施工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各施工船舶及作业点均应由专人负责安全,积极配合项目部安质部门,形成二级安全管理网络,形成全面的安全管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

2、保持与地方政府和海事、气象等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及监理、业主的定期联系和沟通,及时获得水上施工安全的有关政策、法律和信息,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和施工要求,以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3、各施工船舶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准入—安全监察—教育培训—考核评估的全程监管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档案。

①安全准入。施工船舶投入作业前,应对船舶的有效证件、适航状况、资源配备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报请海事主管机关对施工船舶进行查验和审核。

②安全检查。每月对水上施工船舶安全情况进行自检,并配合相关部门、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监察,包括安全设备和器材、消防、救生等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及有无违章事故记录等。每半年申请海事部门对施工船舶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③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进行水上施工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根据水上施工作业实际情况,组织施工船舶单位开展现场经验交流和应急预案演练。邀请海事、气象等各方面专家,对施工船舶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④ 安全考核评估。建立安全风险基金制度和月查季考年评制 度,对安全管理有成效者予以奖励,反之则予以处罚,直至取消水上施工作业资格。施工船舶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或有重大安全隐患,则将该船泊列为重点监管船舶。被列为重点监管的船舶应及时进行安全整改,并定期将整改方案、实施计划和整改结果报送监理、业主备案。

4 、现场管理。施工期间应按海事主管机关要求配备警戒船,日夜维持安全作业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必要时向主管机关申请派出巡逻艇,加强施工区域的现场交通指挥,维持航行秩序。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船舶施工的分项施工有:基槽、停泊地开挖、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基床抛石、基床夯实、基床整平和圆筒浮游安装,为了保证分项施工顺利进行,特制订该安全环保措施。

1、基槽、停泊地开挖

本工程挖泥分基槽、停泊地及回旋水域开挖,共409万m3 ,挖泥砂有242万m3 ,炸礁量有167万m3。挖泥及清碴采用8m3抓斗船组作业,炸礁采用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作业。所需船机:8m3抓斗挖泥船6艘、500m3泥驳3艘、1000m3泥驳3艘、441kw拖轮2艘;400t驳船改装的钻孔炸礁船3艘。

(1)施工时要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减少施工作业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2)加强船舶管理,严格遵循《海洋环境保护法》,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管理条例进行海上施工,防止船舶污水及油污排放,以免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必要的污染。

(3)挖泥土质、数量要事先向海洋管理部门报告,申请倾倒废弃物许可证,征得同意才能施工。

(4)要严格按照海洋管理部门指定的卸泥区内卸泥。

(5)每艘卸泥船要认真做好卸泥海区的情况记录,如发现海面有异常现象,应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6)建立废品回收、保管及处理制度,如船上废机油回收等。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本工程基槽、前沿停泊地、调头地炸(清)礁工程量为167.2242万m3,其中:基槽及前沿停泊地炸(清)礁 工程量18.4146m3,调头地炸(清)礁148.8094万m3。所需船舶24hp起锚艇2艘,30-60t火工仓库船2艘,交通艇1艘。

(1)建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执行《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2)定期对职工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坚持持证上岗,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3)严格执行火工产品领用制度,做到严格保管使用,确保火工产品不流失。

(4)控制一次爆破用药量小于2000kg,水中冲击波对旅游人员安全距离1650m,潜水2100m,航行船舶安全距离上游1000m,下游1500m。

(5)爆破前严格做好爆破危险区的清场工作,水上设警戒船巡逻,密切注视航行过往船舶,陆上设立岗哨切实做好警戒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6)炸礁区在航道东边时,施工前甲方应与航道部门港航和公安部门联合发布施工通告,施工区内严格禁止船舶航行,在航道内行驶过往船舶要减速通过并密切注意施工警戒讯号。

(7)所有施工船要严格按航行规范控制汽笛的鸣号,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噪音污染。

(8)施工现场炸礁用船做火工仓库,应及时到海事局、公安局办理审批手续,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9)火工仓库船要严格遵守危险品储存的有关安全守则,船上设置明显的危险警示标志,夜间要悬挂危险红灯,严禁无关船舶靠近,并加强值班看护。

3、基床抛石

本工程基床抛块石36430.2m3。抛石所需船舶抛石开底驳4艘、平板驳1艘、定位船1艘

(1)石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未风化、不成片状、无明显裂缝,浸水强度不低于50mpa。

(2)在抛石前须检查基槽尺寸有无变动,有无回淤,如有显著变动或回淤应进行处理。

(3)抛石基床应预留夯沉量,夯沉量由试夯资料确定。

(4)抛石工要常对标勤打水,基床顶面标高不得高于施工规定的标高,且不宜低于0.5m。

(5)每段抛完后立即测量断面,按每5~10m一个断面,每1~2m一个测点进行测量,若不合格立即补抛。基床顶宽不得小于设计宽度。

4、基床夯实

基床夯实需要1艘1000吨驳船

(1)分段打夯的搭接长度≥2m,夯实前对局部高差大于30cm的基床顶面做适当整平,基床的夯实宽度按设计及规范要求。

(2)夯实后补抛块石的面积大于1/3圆筒底面积,且厚度普遍大于0.5米时,进行补夯处理。基床顶面补抛后用夯锤夯实整平,基床顶面预留20cm及0.5%倒坡。

(3)基床夯实的质量标准为:在已夯基床上码头墙底面积范围内任选不少于5m一段复打一夯次,其平均沉降量不大于30mm。

(4)预留夯实沉降量将根据试夯以及基床夯实的实际密实沉降量进行适当调整。

(5)基床夯实完成后,会同现场监理工程师尽快验收并进行基床整平,防止淤泥沉积。

5、基床整平

基床整平需要400t驳船、150t自航式铁驳

(1)基床整平时,按设计要求设置内倾坡度,并预留沉降量。

(2)抛石基床的平面应遵守基床整平质量标准的规定,允许局部高差不大于3cm。

(3)进行整平时,对于大块石间不平整的部分,宜用二片石填充,对于二片石不平整部分用碎石填充,碎石层厚不应大于5cm。

(4)分段整平的基床应留有足够的搭接长度,防止遗漏

6、圆筒浮游安装

圆筒浮游安装所需船舶:“防城港”号浮船坞及配套拖轮、1000吨方驳、5吨锚艇(帮助浮船坞起锚)各一艘

(1)施工前要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详细的施工技术和安全交底。要让现场人员“吃”透施工技术方案。

(2)施工过程中,机械、电气设备严格按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统一服从指挥口令。

(3)圆筒移运通道在移运前清除一切尖利杂物及障碍物。移运时,圆筒两侧20m范围内设工作警戒线,警戒线内无关人员不准站立,不准进行高空起重作业。

(4)现场施工人员按规定戴安全帽、穿工作鞋、高空作业时系安全带、临水作业穿救生衣、操作手冲底模填砂时戴防护眼镜。

(5)圆筒安装完成后要就地做好浮标,防止涨潮淹没圆筒,船舶进入施工场地而触礁。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一)防台措施

1、各施工作业队应根据项目部防台预案,积极做好防台应急工作,由于施工船舶及辅助船舶数量过多,为避免挤占同一锚地,要求各施工船舶之间以及与其他船舶间注意相互协调、避让。

2、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均应由专人负责收听当地气象台提供的气 象预报并做好记录,根据预报和船舶不同的抗风能力提前作好防范准备。

3、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在接到省中心气象台发布的台风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小型施工船舶进港避风;在接到发布的紧急警报后,应及时通知大型船舶进港避风。

4、施工船舶值守人员在接到台风预报消息后,应密切注意其行经路线,并根据本船抗风能力及预定避风地点的航行时间,确定避风的起航时间。

5 、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应通过甚高频电话或对讲机随时检查施工船舶避风情况,并接受局指挥部及海事主管机关的查询。

6、施工船舶应根据预报风力、船舶抗风等级、风期长短,加固锚缆,绑扎易动物件,检查船机及救生设备,并加强值班,显示信号,昼夜保持通讯畅通。

7、避风船舶船员应保持昼夜值班,随时检查本船安全情况,并及时与项目部和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8、台风警报解除后,各避风船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大风风力预报和项目部指令,结合本船抗风等级,决定船舶返回施工区的时间。返航前向项目部报告,按规定分批有序进入作业区。防止因无序蜂拥造成船舶间的意外事故。

(二)防雾措施

1、项目部应派专人负责收听各地有关雾情的预报并做好记录。

2、锚泊船舶应昼夜派员值班。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通过vhf6频道发布本船动态报告。

3、航行船舶采用雾航措施。船长上驾驶台,显示相应雾中信号并发布船位报告,加强瞭望,减速航行,以策安全。但视程小于500米时应择地抛锚防雾。

(三)防碍航物措施

1、定期向海事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航行通告、收听航行警告,掌握区域内沉船、水域工程等水上水下障碍物的变化情况。

2、施工船舶船员应主动向当地人员了解和掌握施工航行水域的各种障碍物情况。

3、施工船舶应按照指定的计划航线航行,航行中需不断测量实际船位,校正航线,以策安全。

4、施工船舶应按照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范围进行船舶作业,以避免发生船舶间锚链缠绕、碰撞等海损事故。

5、与施工作业无关的船舶严禁进入施工作业区,严禁施工船舶进入和穿越其他施工作业区。

6、施工船舶在航行浅滩水域时应注意,如发现舵向较差、船机震动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前进,待探明水深后再决定进、退避滩方案。同时在航行中加强瞭望,注意回避,以防触及水下障碍物。

7、施工船舶应按照项目部要求进行作业,并加强值班瞭望,谨慎航行。

8、在施工前应向业主及有关部门申请设置禁航区。

9、各施工作业点要对已建和在建工程夜间悬挂规定的信号,设置规定的灯标,以起到警示作用。

10、各施工船舶上应备妥堵漏器材并进行全员培训,以防不测。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1、施工船舶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划定的施工作业区进行施工,每天定时向项目部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安全情况,通报作业区施工船舶分布及动态情况,禁止施工船舶随意调换作业区和随意穿越其他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将锚位抛出作业区;禁止施工船舶不按计划施工。

2、除在施工安全作业区设置警戒灯浮和警戒船守护外,还要求施工船舶按规定在明显易见处显示相应的信号,尤其在锚链入水处显示灯光信号并用探照灯提示。另外,要求所有施工船舶在vhf6频道24小时值守。

3、对通过临时航道的大型船舶实施护航制度,保护大型船舶通过施工作业区的安全。

4、对未按推荐航道航行擅自进入安全作业区的船舶,应立即报告有关人员及现场警戒船,进行及时纠正。

5、需要调整安全作业区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海事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发布航行通告,并重新制定相关管理措施。

6、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措施

(1)迅速救助遇险船舶和人员,尽量减少人员及财产的损失。

(2)收集施工船舶和航行船舶的详细数据,组织人员协助参与海事调查。

(3)如果碰撞船舶沉没,则要报请有关部门打捞沉船,避免影响其他施工船舶安全和妨碍大桥施工。如整体打捞不成功则采用解体清障打捞。

七、 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1、交通船舶必须符合水上航行安全要求,备妥救生工具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竹篙等救生器材。

2、水上施工作业及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符合高处作业条件的,还应按高处作业的规定系好安全带。

3、交通船必须按定员,不准超载。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船到位后,应待靠稳拴牢方可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就跳船。

4、乘坐人员应听从船员的指挥,自觉入舱,不得站立和坐骑在船头、船尾和船帮上,遇有风浪时,船上乘坐人员不得来回走动。非本船驾驶人员严禁擅自操作。

5、施工人员应开展游泳培训,加强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6、人员上下通道必须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作业平台应满铺脚手板,周边必须有栏杆和安全网等可靠的临边维护。

7、作业平台上应配置足够数量的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配备一定数 量的固定式防水灯,保证夜间足够的照明。

8、作业平台上应设置多条安全通道,以防不测时人员迅速疏散。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1、对施工船舶、供油船舶在施工作业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漏油污染水域事故,应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制止漏油,并向项目部和海事部门报告。

2、对漏油船舶立即查找泄漏污染源,关闭阀门,封堵甲板出水孔(缝),并投放吸油毡、棉胎、木屑等吸附材料,收集泄漏油污。

3、迅速调集本项目其他施工船舶投入防污抢险,及时运送防污器材和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在海事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协调作战,以最低限度地减少油污泄漏。并做好防火准备工作。

4、对油污泄漏区域进行铺设围缆绳,投放吸油材料及消油剂,并及时回收泄漏的污油和已吸附的吸油材料,防止污染面积的扩展。

5、因船舶碰撞引起的污染,则应迅速控制当事船舶污染源,必要时应将泄漏船舶拖至岸边围清,并派潜水员封关油箱管道阀门。进行善后处理。

九、 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1、在船舶上配备垃圾储集容器,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袋装。对塑料制品(包括各种合成纤维缆绳、塑料垃圾袋等),禁止投入水域内。

2、对食品废弃物及其他垃圾采取粉碎处理的方法,将经过粉碎后粒径小于25mm的垃圾,运至距最近陆地3公里以外投弃;对无法粉碎处理的垃圾,定期请水上垃圾运输船进行清运至岸上指定位置倾倒。

3、在船上设置储集生活污水的集污舱柜,及可观察液位的装置,定期将储集的生活污水运至距最近陆地12公里以外排放。

4、在船上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将生活污水消毒处理后,运至距最近陆地4公里以外排放。

第5篇 船舶及海建下水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下水施工安全管理,降低下水施工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下水施工安全管理。

3名词解释

船舶下水:是指船舶主船体/总段成型后从船台或船坞入水的过程(以下简称为船舶下水)。

船舶下水方式包括:重力式下水(船台纵向钢珠滑道下水)、平面船台滑道拖移下水、气囊下水、漂浮式下水以及使用大型起重设备吊装下水。

4管理职责

4.1企业应高度重视船舶下水工程,要根据项目不同,成立下水工程指挥部,指挥部负责对船舶下水施工进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对船舶下水工程安全负责。

4.2技术部门负责编制下水布置图和下水计算书,制订船舶下水过程中安全技术要求和工艺方案。船舶下水计算书应包含船舶的外形尺度、重量、重心、船舶拖移摩擦系数等基本数据及下水过程的力学分析。根据下水计算书,结合当地水域或航道水文(水深、潮汐、通航等)情况、船台(坞)及码头结构、下水方式和使用下水驳船的性能等因素,制订船舶下水工艺方案,明确船舶下水施工实施步骤,提出下水需用材料及设备清单,明确技术和安全要求。

4.3其他各部门根据船舶下水工艺方案和下水工程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4.4安监部负责施工下水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

5管理要求

5.1船舶下水前的组织和准备

5.1.1企业在船舶下水前成立船舶下水指挥部,明确下水总指挥及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召开下水专题会议,研究和分析下水计算书、下水方案,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和任务,做好下水施工的安全策划工作,落实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

5.1.2下水船舶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船舶下水必备状态要求,将需完工项目及完成时间落实到责任单位(部门),并跟踪。船舶下水必备状态包括:

a.船体总强度符合下水要求;

b.水下外板焊缝已按规定通过检验和密性试验;

c.通海管系和阀件安装到位并经过检验,或采取了可靠的封堵措施;

d.必备的带缆和系泊缆桩已安装到位;

e.下水资料完整;

f.船东及企业认为需要完成的其他施工项目已按要求完工。

5.1.3下水前,下水总指挥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船舶下水进行完工状态确认和全面安全检查。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下水安全检查审批表。安全检查审批表中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5.1.3.1下水船舶

a.船舶下水必备完工状态已符合要求;

b.船上的所有人孔、舷窗、海底阀门以及下水时不需通行的舱室水密门和水密舱盖均已进行了封闭;

c.需要压载(压水)项目已按技术要求压载(压水)结束,符合要求;

d.舵叶与螺旋桨已经固定牢靠。重力式下水船舶上其它备用物件、待装零部件等可移动物件已进行有效固定;

e.下水工艺中要求具备的其它项目已检查确认,符合要求。

5.1.3.2障碍物

a.船台、滑道上、船坞牵引小车轨道周边、船坞内的障碍物和杂物均已清理干净,不影响船舶下水施工;

b.舷外脚手架、风管、电源线、电焊线、乙炔或天然气管带已经拆除。

5.1.3.3工器具及设备

a.下水用的牵引机构、气囊、滑道、止滑器、助推器等设备已经按要求进行安装且状态完好,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b.按工艺要求,已做好船舶固定墩和活络墩的调整及滑道和滑板的安装工作;

c.按工艺要求,已用钢丝绳将船台滑板上或船坞建设墩上承载船舶的木墩成条或成块栓紧,相互连接牢固;

d.下水需要使用的吊耳已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符合工艺要求;

e.牵引钢丝绳、滑轮及随船行走的滑板、滚珠已经检查完好,并加注润滑油;

f.其它需要进行检查确认的工器具及设备均已符合要求。

5.1.3.4下水驳及拖轮

a.下水驳压(排)水系统、供电系统、绞缆设备、锚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下水驳与码头的过桥安全可靠,下水过程中有专人进行管理;

c.已经配备相应马力的拖轮,并准备好通讯工具及信号旗。

5.1.3.5安全措施和要求

a.下水方案已经安监部审核同意;

b.气象条件良好,风力不大于6级,能见度不小于2000米;

c.陆地施工危险区域已经进行了警戒和警示,并落实了专人进行全程监护;

d.船舶艏艉已经备好带缆钢丝绳和防碰垫、救生设备及防漏器材等;

e.重力式下水应取得港务监督部门的配合,划定禁区水域并指派人员进行监管,禁止其它船只来往;下水船舶应设置备锚或其它有效措施,避免下水船舶船速过快而发生意外。

f.对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订了应急预案;

g.下水工艺中要求的其它安全措施均已落实到位,且状态良好。

5.1.3.6作业人员

a.上船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劳保用品(含救生衣),进舱检查人员应携带手电;

b.参加下水施工的作业人员已进行专项安全交底,能够掌握施工要领和施工安全要求。

5.1.4准备工作中其它安全要求

a.当船上作业人员(不包括下水指定的船上作业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拆除动能设施和临时登船梯。

b.封闭海底阀门及封舱作业时,必须按照开/关道门作业要求进行审批,慎防将人封入舱内。经检查达到下水要求的舱室、部位、区域,不得再安排其它作业。

c.施工部门必须按照下水工艺要求进行船舶压载(压水)施工,做好压载过程中的水位检测工作,确保船舶压载数据与工艺要求一致。

d.检查确认船舶下水靠泊码头区域的安全状况,确保系/带缆作业安全。

e.提前测量船舶下水施工水域水深,确保船舶下水及移泊安全。

f.做好下水过程的现场警戒和人员疏导工作,外来参观人员及参加下水仪式人员应在指定区域观看船舶下水,禁止进入施工危险区域。

g.下水仪式使用的观礼台要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稳固。

h.需要燃放鞭炮时,应经过企业消防部门的批准,确定燃放时间和地点。

i.船舶及总段下水前应考虑下水后的防台工作,根据停靠码头缆桩情况,提前设置必要的防台缆桩及绞车做好防台准备。

5.1.5当水位、风力及工艺(方案)中的其它要求均已满足后,总指挥下达下水或船坞放水指令。

5.2船舶下水过程中总体安全要求

5.2.1参加船舶下水作业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听从指令进行操作。下水指挥部成员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5.2.2带缆作业应由有经验的作业人员进行操作,新工人禁止独立操作。系/带缆作业时,站位应合理,动作前做好判断,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5.2.3舱室人员应熟悉船舶舱室结构。进舱时,应两人以上(含两人),做好相互监护。船舶进入水面后,船上人员应按分工范围检查各部位的安全状况,特别对尾轴填料箱、各海底阀及所封道门渗漏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发现问题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5.2.4部门应掌握本部门上船作业人员情况,指定专人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结束后,清点人数。

5.2.5下水过程中,各受力钢丝绳应派人全程进行监护,作业人员禁止站在两侧或跨越通过。

5.3各种类型下水施工的安全要求

5.3.1漂浮式下水

a.船坞内放水(启动坞门)前应检查确认船坞内人员已经全部撤出,方可放水。(有中间坞门的船坞要求相同)

b.下水施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船坞两侧牵引机构的安全监护工作。

c.拖轮禁止进入船坞内进行拖带作业。

d.其他要求按照进出坞要求执行

5.3.2平面船台拖移下水

a.严格按照工艺要求逐步移动总段或整船,每个步骤开始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确保每项操作安全可靠;

b.船舶移动过程中,要随时检查总段或整船状态,当发生偏移或状态与施工要求不符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进行调整,满足施工安全技术要求后,方可继续作业;

c.当船舶移动临近码头边缘时,要停止继续移动;检查下水驳和码头的对接状态是否满足施工要求,达到施工要求后方可继续拖移;

d.船舶从船台开始进入下水驳时,移动速度要缓慢,当下水驳浮态发生变化后,应停止拖移,调整下水驳浮态满足施工要求后方可继续拖移;

e.船舶从船台进入下水驳过程中,应安排拖轮对下水驳进行辅助保护;下水驳至码头过桥应禁止人员上下或站在桥上;

f.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检查牵引机构、钢丝绳等设备和工具的安全状况,适时对滑轮组及钢丝绳进行润滑;

g.当船舶移动到位后,调平下水驳,移走滑道;

h.缓慢下沉下水驳,直到指定的深度,使总段或者整船自由浮起;

i.使用气囊水平拖移作业时,要仔细检查气囊状态和拖移场地,防止气囊爆裂。

5.3.3船台纵向钢珠滑道下水要求

a.根据船舶下水重量合理选用止滑器及助推器。当滑板、止滑器及助推器安装到位至下水前,必须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监控,防止他人触碰。

b.下达下水命令后,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由船艉至船艏同步撤除活络墩、固定墩及水线下砂箱,撤除顺序由中间向两侧依次进行。操作人员应掌握施工要领,保持安全间距,互相协助,操作结束后立即撤离。

c.确认所有人员撤离后,方可下达撤除止滑器,启动助推器指令。

d.船台两侧10米范围内禁止站人,防止海水上岸发生意外。

e.施工过程中,除操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内。

f.船上的生产工具、材料及设备必须撤除下船,无法撤除下船的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进行有效固定。

5.3.4总段吊装下水

a.使用大型海吊进行总段吊装下水时,应根据海吊的基本参数和使用要求制定吊装方案。吊装作业应按照大件吊装作业中的一级吊装作业进行检查和审批,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吊装。

b.总段入水后,在保持平稳的状态下,方可允许上人进行操作。

c.使用吊笼乘人上下船时,必须经安监部同意。

5.3.5突发事件的处理

施工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5.4船舶下水后

5.4.1船舶未靠泊前,任何人不得冒险跨越和攀爬上、下船。船舶靠泊稳定系缆结束后,搭设登船梯,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允许人员上下。

5.4.2船舶靠泊后,应尽快恢复船上的动能设施及各舱室内的临时照明。

5.4.3船舶甲板锚泊设备、系缆桩、舷边栏杆、舱口盖及人孔盖不得任意拆卸,防止人员坠落。

5.4.4船舶下水施工结束后,各单位(部门)应将分段总组场地、船台上(船坞内)的木墩、活络墩、砂箱、滚珠箱或其它工装、材料等,按要求进行清理、整顿。

5.4.5下水用设备及工器具使用后应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妥善保管以备下次使用。

6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6篇 船舶防火安全管理内容要求

船舶防火安全管理的基本措施主要有控制可燃物质、氧含量、热源、机炉和船电防火5个方面。

1)控制可燃物质

控制可燃物质主要是控制燃油和可燃气体。

油是船舶必备的燃料,必须严加控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1)燃油闪点不得低于60℃,但应急发电机燃油的闪点不应低于43℃。

(2)表压超过0.18 mpa的热燃油管系,应尽可能外露,以便检视,并应有足够照明。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3)机器处所应有足够的通风,防止油气聚集;需要装机械排风设备之处,其能量要适合换气次数的要求。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船,应能使管道内的换气次数至少达30次几。

(4)避免使用孤立架设的燃油柜,若必须使用这种油柜时,则不应位于甲类机器处所之内。

(5)从燃油舱(柜)溢出或渗漏的燃油可能落于热表面而构成危险的地方,不得设燃油柜(舱),应采取措施防止任何油从油泵、滤器溢出而与热表面相接触。

(6)双层底上方的燃油柜供油阀,应有从这些舱(柜)处所外面的安全地点可以关闭的装置。考试大论坛

(7)允许使用上端至安全地点,且有适当关闭设施的测量管。其他量油设施,如不在柜顶以下穿孔,且在其损坏时或注油过量时不会溢出燃油者,可允许使用。

(8)溢流管、空气管、溢流阀应引至安全处所。

(9)燃油管应用钢或其他认可材料制成。

(10)对于装运有自用里程燃油的汽车的装货处所,其通风系统的排风量,在客船上至少换空气10次几,在货船换6次几,以防油气积聚。

对于可燃气体,这里主要指油蒸气。这类油蒸气引起爆炸的事故屡见不鲜,必须高度重视:

(1)装卸挥发性石油产品,从生活设施区域或机器处所通到主甲板的所有门、窗及开口,都必须关闭。

(2)在封闭的危险处所内加强通风,以降低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可能性。

(3)夏天当温度超过30℃时,在货油舱甲板上洒水降温,无风或微风等天气须停止装油作业(装运一级油品时)。

(4)油轮在进厂修理时,必须先清除油气,经测爆,油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内,才能进厂。

(5)货油舱所有的盖都要保持完好,防止缝隙大量漏气。

(6)应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当可燃气体浓度超过爆炸下限的30%时,即报警。

油船装运易燃易爆的石油产品,存在容易引起火灾、爆炸的可燃气体,在营运和修理过程中极易起火爆炸,因此油船测爆就成为控制可燃气体起火爆炸必不可少的措施。

2)控制含氧量

船舶发生火灾后,除迅速切断可燃物质外,还应迅速切断空气供应,控制燃烧区的含氧量。

(1)船上所有强力通风机或抽风机都应在有关处所外部,设有遥控装置,以便在风机所服务的处所失火时迅速关闭、停止送风。

(2)机舱棚上的门应为自闭式,若具有背钩,应能在失火时遥控释放背钩使门自动关闭。

(3)机舱的一切门道、通风筒、烟道周围的环状空间在失火时,应能从该处所的外部操作。

(4)2万t以上的油轮,货油舱内要采取惰化措施,使氧含量减至8%以下。

(5)装卸油结束时,如果把岸上管内石油压人货油舱内,须用惰性气体推动,严禁用压缩空气驱动。

(6)在修管道时,应尽可能拆开一端,如实在无法拆卸时,也可充填惰性气体,但应检查管内的惰化情况。

(7)船上的氧气瓶应严格保管、阻止漏气,特别要防晒和接近高温,防止气体膨胀引起钢瓶爆破,造成严重后果。

(8)控制氧含量,需对氧含量进行严格测试。

3)控制火源、热源

(1)厨房炉灶及其他暖水、暖油设备。①使用燃油炉灶与使用锅炉燃油系统相似,应特别注意因漏油产生回火的问题;油船严禁使用燃油炉灶,而应完全使用蒸汽或封闭式电炉;②在装卸挥发性油品时,厨房里燃油炉灶必须停止使用;③所有暖水、暖油装置,若有可能为封闭形式时,应在这些装置上安装安全阀门及压力表,以防物理性爆炸;④禁止使用机器及锅炉的排气直接加热燃油,因为其加热温度难于控制,采用排气直接加热燃油而引起爆炸的事故已出现多起;⑤ 炉灶的排气管道在通过起居处所或内有可燃材料的地方,应按甲级分隔建造。

(2)与货船有关的电气照明。①一般干货舱,应注意货舱灯与可燃货物保持一定的距离;②在装运某些易爆物品时,为防止火灾,一般采用切断该处电气线路电源的措施;③装运自用燃油的汽车装货处所,其电气设备及线路应装在甲板口上至少450mm处,这是油气密度较大易于下沉积聚的缘故;这些电气设备应封闭并有保护罩,以防止火花逸出。

(3)油船货油泵及原动机。油船货油泵及货油泵舱通风机的原动机,应符合海船规范规定:①若采用蒸汽温度不超过230 ℃的蒸汽机或汽轮机,则该原动机可设在货油泵舱内,其他种类的原动机均应设在货油泵舱以外的舱室;②若原动机装在货油泵舱以外的舱室,动轴穿过舱壁或甲板处,须设有气密或防爆填料涵,且具有润滑措施,以防过热,防止运转过程中出现火花;该独立舱室的风道出人口应有金属防火网;③除能就地关闭外,还能在货油泵以外的适当处所予以关闭;④油轮货油泵的挠性联轴器,以及通风机的叶轮和运动部分,所有材料应能在运转中不产生火花。

4)油船严格控制火种

(1)油轮及拖带装有易燃、易爆货物船舶的拖轮,其发动机及锅炉的排气管上应设有火星熄灭器。

(2)油轮货油舱舱盖接触舱口处应以摩擦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

(3)油船上货油舱口盖的垫圈盘根还宜使用橡胶制品。

(4)油船货油舱、压载水舱、泵舱、隔离舱、艏楼和中部上层建筑空间、储藏间和机舱等处严禁吸烟。

(5)严禁在危险区使用未经认可的电器设备。

(6)必须掌握燃油在汽缸或炉灶中正确燃烧。所有轮机人员都要关心排烟的颜色和有无火星出现。烟囱顶部的火星熄灭器及油舱顶部开口处的防火罩必须确保没有任何损伤。

(7)防止一切碰撞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从高处跌落,绝对不允许穿着鞋跟钉有铁钉的皮鞋上船,此外登船人员一定先交火种再上船。

(8)在装卸油作业和清洗油舱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避免金属工具碰撞。

(9)避雷装置确保完好,并保证他船不随意靠近。

5)预防与消除静电

油轮上防止静电的措施主要是抑制电荷发生、积蓄和放电3个过程中的一个,避免产生静电火花。

第7篇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 船舶试航、试车;

(三)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 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 船舶悬挂彩灯;

(六) 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 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第四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第七条 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 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 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 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 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 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 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 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 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 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 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四) 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行测爆检查的,必须清除舱内油、气,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

(五) 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

第十三条 船舶悬挂彩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做好有效遮蔽,不得影响船舶自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

(二) 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施的发光效能相同或相近,以免影响其它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 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注意:

(一) 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行。

(二) 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作业船舶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未达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安全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行纠正或不按要求停止作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船舶修理安全管理的措施及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管理。

2 管理部门

2.1 安全环保部:是船舶修理施工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管理规定和安全施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2.2 项目部:具体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2.3 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管理业务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船舶入厂

3.1.1 由项目部组织生产部、安环部、设备动力部联合对船舶进行联检,联检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生活垃圾是否清理下船;机舱舱底水、污油柜、污水柜及锚链舱内之残水必需在进船厂前处理完毕。

消防系统是否有效;灭火器是否齐备有效。(根据船方提供的消防台账)

燃油、滑油、污油舱(柜)以及与其相连通且无法拆卸的管系,如需动火作业,应清除舱内油气,由船舶检验部门或其认可的机构检验,确认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所装载油料闪点在60℃及其以上的,可不清除存油,船方应设置明显禁火标志。

设备设施易损件完好情况,必要时拍照留存。是否有需要厂方保管的贵重物资。

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的放射源等项目的报备情况。

3.1.2 船舶停靠后,安全环保部要及时与船方签订《修船消防安全协议书》,明确厂船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3.1.3 船舶停靠后,生产部要及时按排专人实行24小时看护。上船人员必须持入厂证或工作证,登记后方可上船。

3.1.4 船方应提供在厂期间船员名单,由项目部负责组织船员到安全环保部进行安全告知培训,办理入厂证。

3.2 安全施工准备

3.2.1 所有班组、施工队必须实行每天工作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制度。施工人员在施工前应检查所用的工属具的状态,并确保其良好。

3.1.2 对于高处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检查脚手架,并确认合格方可施工。

3.2.3 对于动火作业工程,施工人员应确定经过审批并保持审批合格状态方可施工。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撤消许可。

3.2.4 施工前应确认个人防护用品无缺陷。

3.3 防火防爆安全控制

3.3.1 动火作业控制要点

a) 施工单位责任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安全员应明确作业部位周围环境,明确安全要求。

b) 动火作业必须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申请和审批。

c) 油舱、油柜等易燃易爆场所应经过清除油污并经测爆合格,检查审批方可动火。

d) 油管、油舱蒸气管,必须手工拆除一节,清除存油及油气后方可施工。

e) 施工单位应在动火作业场所设置消防器材和灭火器材,施工人员携带消防水桶(有水)或小型灭火器(允许就近共用)。

f) 施工人员执行“十不焊、割”规定

3.3.2 易燃易爆物质安全控制

a) 存在易燃液体或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场所,其附近严禁动火作业及人员进入,并予以隔离,悬挂警告标志。

b) 涂装作业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扎紧袖口、裤管,不准穿化纤服装、带钉鞋及携带火种进入施工区域。

3.3.3 氧气管、乙炔管、氧乙炔管路及油桶、油漆桶的控制

a) 氧乙炔管路、油桶、油漆(桶装)等易燃易爆物品不能与电源接触。禁止用氧乙炔管路做电焊回路。

b) 氧气、乙炔管的检验卡应在有效使用期内,氧气、乙炔管及压缩空气管走向必须分开。多余部分应圈好挂妥,不准堆放在甲板或其他施工场所及通道。

c) 氧气、乙炔管、压缩空气管应绑扎牢靠(氧气、乙炔皮管采用倒刺快速的接头),确保无泄漏。

d) 氧气、乙炔管的走向应尽可能绕开船员生活区,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应经安全主管同意,下班前撤出。

e) 氧气、乙炔管穿过导轨时,气管接头应离开导轨50mm以上。

f) 施工结束后应将氧气、乙炔气关闭,并取下减压阀。施工结束应关掉电焊机、风机,并切断电源。

g) 乙炔瓶必须安装防止回火装置。割炬、防止乙炔回火装置应定期检查,确保可靠。

h) 严禁用氧气吹身降温或作为试压工具。

i) 氧气瓶、乙炔瓶应远离火源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应保持足够距离。

3.3.4 禁止在指定吸烟点以外的场所吸烟,禁止在船上吸烟,禁止吸“游烟”。

3.3.5 涂装作业场所及其毗邻场所禁止动火作业,涂装作业后需继续动火作业时,应通风、测爆、测氧和审批。

3.3.6 靠近码头一侧甲板、外板动火作业应防止焊碴掉落至码头的氧气、乙炔汇流排,应派专人监护。

3.4 脚手架作业安全控制

3.4.1 按《高处作业规定》搭设脚手架。

3.4.2 搭设、拆除脚手架时,应有施工单位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3.4.3 搭设钢质脚手架应按《作业审批许可制度》进行完工验收。

3.4.4 悬挂式吊架不能用麻绳等可燃物质作为吊挂物。

3.4.5 脚手板宽度不能小于60厘米,并应绑扎牢固,用于打砂喷漆的悬挂手板宽度不得小于1.0米。

3.4.6 脚手架应有上下斜梯并设有扶手栏杆。

3.4.7 搭架单位应经常巡查脚手架的状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4.8 高处作业人员在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

3.4.9 脚手板上的工具应放妥。

3.4.10 无论使用斜梯或直梯,手和脚始终要保持三点与梯子接触牢靠。

3.4.11 上、下梯子时,两手不允许拿东西,也不允许在口袋里装手电或工具。

3.4.12 不允许垂直交叉作业,除非有可靠的隔离措施。

3.5 起重作业安全控制

3.5.1 起重执行单位应对起重设备如钢丝绳、葫芦等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每季度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做好检查标记和涂季检色标。

3.5.2 高空吊运物件应确保平稳、安全,绑扎牢固。

3.5.3 严格遵守“十不吊”规定。

3.5.4 起重作业应有专人指挥。对于大型吊装工程,由起重单位制定吊装方案。

3.5.5 超过40吨的大型物件吊装,吊耳应符合规范,焊妥后报质检部检查。

3.6 现场用电安全控制

3.6.1 设备动力部应在码头、电源箱上标注每个开头的额定电压,施工单位据此安装生产用电设备。

3.6.2 220v以上的电源必须架空,并有红布条伴行。

3.6.3 在密闭舱室和狭小舱室内的照明应采用36v电源。

3.6.4 易燃易爆场所须用防爆型电器及照明,通风机。

3.6.5 在船上尽可能采用手持式风动工具,慎用ii类或iii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3.6.6 照明灯具和手持电动工具应采用隔变电源。

3.6.7 36v以上照明灯具的设置应经设备动力部审批,由专业电工布设。

3.6.8 现场电工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电气设备和线路。

3.7 交叉作业安全控制

3.7.1 生产管理人(如单船总管、项目经理、领班)应对交叉作业作出安排,防止形成事故隐患。

3.7.2 禁止垂直交叉作业。

3.7.3 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高处作业场所和起重物的下方。

3.7.4 清油舱、驳油、回油、喷漆场所及其周围严禁动火作业。

3.7.5 当作业可能存在因别人不清楚危险而遭到伤害时应做好警戒措施并派专人监护。

3.8 切割船体结构钢板的安全措施

3.8.1 切割船体结构钢板应符合条例标准、规程和工艺要求;

3.8.2 切割的顺序应使内应力缓慢释放。

3.8.3 操作者不能站在切割线以内,除非搭设了牢靠的踩踏结构。

3.8.4 切割钢板应在切割线上相对均匀地至少留4处根,每处不得小于100毫米(必要时核算强度)。

3.8.5 被切割的钢板在割离前要设1--2处吊耳用于吊运和稳定。

3.8.6 操作者在切除所留根时,不能处在钢板可能的脱离的运动方向。

3.8.7 严禁把所切除的钢板直接扔下,应用适当的起重方法下放或吊离。

3.8.8 被切除的钢板重量应限制在吊运和控制能力之内。

3.8.9 切割操作不能形成垂直交叉作业或其它影响他人安全的交叉作业的条件。

3.9 现场文明施工安全控制

3.9.1 凡在舱室施工,均须有风机到位通风,以确保空气流通。

3.9.2 起重指挥确保所吊物料堆放整齐、有序、不占用安全通道。

3.9.3 因施工需要占用安全通道,须向安全环保部提出,同意后变更通道。

3.9.4 上班严禁窜岗、打逗,严禁喝酒。

3.9.5 生活垃圾、废弃物、废料应及时清理干净,坚持“谁产谁清,日产日清”的原则,做到工毕场清。

3.9.6 拉水管、消防水带应绑扎牢靠,不准有漏水现象。

3.9.7 清油施工应确保周围环境干净,如发现滴漏应及时清理干净,保持油箱处理洁净,施工结束后,油箱要及时吊下船。

3.10 受限空间安全控制

3.10.1 受限空间的范围包括双层底、高边柜、边舱、艏尖舱、油舱、油柜、泵舱、罐体、隔离舱、锚链舱、管子弄、艉轴弄、锅炉内部、应急消防泵房、舵杆弄、污水舱/柜、污油舱/柜等。

3.10.2 进入上述舱室的条件:

a) 可燃气体、油泥、惰性气体和其它可能造成危害的气体已清除。

b) 已进行了充分的通风并保持通风。

c) 含氧量不低于18%,可燃气体浓度不高于爆炸下限的1%。

3.10.3 进入上述舱室时应在道门口作“舱内有人,请勿关门”的标识或有类似作用的其它标记。

3.10.4 进入上述舱室应有人监护。

3.10.5 上述舱室必须保留安全通道。

3.10.6 任何人关闭上述舱室之前都要认真检查里面是否有人,确认无人后方可关闭。

3.10.7 进入上述舱室进行作业时还应遵守相应的安全作业规定。

3.11 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安全控制

3.11.1 进入船舶、码头、频繁起重等作业场所必须戴好安全帽。起重工在任何作业场所都必须戴好安全帽。

3.11.2 高处作业必须挂好安全带。

3.11.3 水上作业(包括舷外作业、码头带/解缆作业、进/出坞带、解缆作业)必须穿救生衣。

3.11.4 施工人员必须穿工作服、工作鞋。

3.11.5 气割工、打磨工必须按规定戴相应的防护眼镜。

3.11.6 电焊工必须戴面罩。

3.11.7 涂装工必须戴风帽。

3.11.8 进入烟尘场所或其它有毒场所应带防尘/毒口罩。

3.11.9 进入噪间超标场所应戴耳塞。

3.12 施工结束

3.12.1 各有关部门及时将各自器材、设备、材料及照明灯具等撤离,并进行整理、检查,避免遗失。

3.12.2 单船总管督促全船清扫清理,并进行检查。

3.12.3 船舶离厂撤除本厂消防器材。

3.13 船舶离厂

3.13.1 船舶修理项目施工结束,经营管理部通知后,维修船舶方可驶离码头。

3.13.2 由安全环保部收回船员持有的入厂证。

3.13.3 项目部组织对维修船舶进行离厂前联检确认,联检项目应包括:本厂灭火器是否已撤离下船;各舱室是否有施工余料等物资;进厂申报的贵重物资完好性;其它应检查的项目。

4 报告和记录

相关记录台账

第9篇 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范

1. 船舶在厂修船,众多的修理工程需要明火作业,由于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疏忽,引发的火灾事故占了船

舶火灾很大的比例,船舶在厂修理或航修时,要特别加强明火作业安全管理.

2.船舶进厂时,船方应与厂方签定消防安全协议,明确提出:船舶在厂修理,消防安全工作由厂方负责,厂方为防火安全责任人.

要求厂方提供消防水源.

要求厂方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有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要求厂方明火作业实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检查、确认符合安全条件方可审批.

要求厂方对明火作业地点指派看火人员,并在明火作业地点配备合适的消防器材.作业完毕施工和看火人员应认真检查,清理现场,通知船方作业结束.

要求厂方使用氧气、乙炔软管、焊机、焊线、电线安全可靠,作业完毕必须切断电源、气源.

要求厂方将明火作业地点位置通知船方,以利船方做好防火巡回检查防范工作.

1. 机舱内(包括油舱、油柜)等任何含有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明火作业前必须测爆,可燃气体浓度必须保持在爆炸下限值的1%以下.

2. 明火作业前,船方应向厂讲明作业场所结构现状,清除作业现场及其周围的易燃可燃物(包括上下左右

3. 管系、相邻舱室).要求厂方在作业前应将与其它舱室连通的孔洞封堵.

4. 修船中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在作业场所周围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禁火标志. 警戒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和非防爆电气.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妥善保管.

5. 要求厂方不得随意动用船方消防设备,在发生火灾或爆炸等紧急情况时,厂、船方要在核准失火舱室无人后,方可使用船上的二氧化碳等固定灭火设备.

6. 船方要严格实行护船值班制度,留足值班人员.

第10篇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措施

如何预防和减少船舶火灾的发生.一直是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交通部《船舶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研究》课题组通过对船舶火灾事故的总结和分析研究认为,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是减少船舶火灾的根本,其消耗的费用最低,而收效也是最高的。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的机理分析

船舶消防安全受到船舶自身安全状况、人为因素及环境因素(航道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台风、暴雨、大雾等恶劣气象因素)的影响。船舶火灾是“人、船舶、环境、管理”四要素之中一个或多个要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从船舶火灾预防角度看,在船舶火灾发生的各个因素中,除了从技术角度提高人的操纵水平、船舶的结构性能和交通环境的硬件水平之外,船舶消防安全状况主要取决于对人、船舶和环境要素的管理效果。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模式分析

1.预警管理系统的目地和任务

建立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系统,目地在于防止和矫正船舶火灾诱发因素的发生和发展,保证船舶处于安全状态。预警管理系统的构建基于预警管理理论,是由预警管理机构通过收集与分析各种安全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诱发)船舶火灾事故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分析,做出相应判断,确定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号,警示航运单位、船舶和船员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御事故发生,同时提示有关单位做好险情或事故发生时的应急救援准备,以减轻船舶火灾事故的危害。

2.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功能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建立与运行,具有以下功能:对水运环境安全状态的监测与评价功能。对船舶消防安全状态的监测与评价功能。对水运交通中的人的因素监测与评价功能。对水运交通运输组织、交通管理部门、企业等消防安全管理活动的监测与评价功能。对发生船舶火灾之后的紧急救援功能。

3.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活动内容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活动内容,应由预警分析与预控对策两大任务构成。预警分析,是对诱发船舶火灾的各种现象进行识别、分析与评价,并由此做出警示的管理活动。预控对策,是根据预警分析的输出结果,对重大事故诱因的早期征兆进行及时矫正、预防与控制的管理活动。

1)预警分析包括监测、识别和诊断。

2)预警管理活动的目标,是实现对船舶火灾的早期预防与控制,并能在船舶火灾发生时实施危机管理方式。这种预控对策活动应包括组织准备、日常监控、危机管理这3个活动环节。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工作流程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是一个系统化的工作,其主要包括预警组织网络、预警信息收集与分析系统、专家咨询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预警支持系统和法规体系保障等。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执行者,应是政府相应的水运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水运安全的综合评价和预警管理。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系统的运转,应围绕水上交通环境、船舶和人三个对象开展其活动。

1.预警信息收集与分析

1)预警信息的来源:船舶火灾事故统计分析;重大安全隐患报告;气象、水文、地质部门灾害性信息预报;影响船舶消防安全的信息报告;其他影响水运交通安全或社会公共安全的信息监测报告。

2)预警信息分析:根据可能引发水上险情或事故的紧迫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来确定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将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4个级别的预警信号:四级预警(蓝色信号),三级预警(黄色信号),二级预警(橙色信号),一级预警(红色信号)。

2.预警信号发布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信号,是指由政府主管机构或由其委托的组织,根据安全形势和安全检查分析,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水文、地质、气象信息等,为有效防御和减轻水上风险及灾害性天气危害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水上交通安全警报信息符号。

3.预警行动

根据不同预警级别,政府主管机构和有关单位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水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4.预警检查与评估

安全预警工作应建立分级监督检查与评估制度,由上一级机构对下一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估。

船舶消防安全预警管理的监测指标设计准则

建立船舶火灾预警管理指标体系,是预警系统进行识别、诊断、预控的前提,应根据宏观船舶火灾管理状况,构建新的评价指标,用来评价船舶火灾事故状况、船舶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和紧急救援状况。构建指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可操作性,规范性,敏感性,先行性,准确性和易于观察性。

第11篇 船舶搭设双梯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项目使用双梯管理,确保人员在登船过程中和紧急状态下的救援、疏散过程中的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安全管理。

3管理要求

3.1各种类型登船梯、登船梯基座、登船梯甲板固定装置等必须经技术部门设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2船舶建造项目在搭载和水下舾装阶段应搭设两部登船梯。其中一部登船梯做应急逃生使用,平时关闭,但要保证应急情况可随时畅通;船舶与船舶间的两部连接梯子可保持畅通状态;最外档的船舶应尽可能保持舷梯备用状态。

3.3所有的登船梯踏步应均匀无破损、甲板梯座尽量采用重块式结构,减少焊接对甲板的损伤;若采用焊接式结构固定,吊耳焊接应可靠;固定销应有防脱装置,转角空挡处的防坠落措施应可靠。两船间的登船梯应落实防物体及人员坠落措施。

3.4登船梯应在明显处标注最大允许负荷标志。

3.5登船梯的布置位置要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

3.5.1周围应相对宽敞无障碍物,方便作业人员的紧急救援、疏散;

3.5.2考虑布置在作业较集中区域,方便施工;

3.5.3考虑有可能出现重大危险的部位,保证出现紧急情况所有作业人员都能安全撤离现场。

3.6船与船之间的登船梯应一端固定,另一端为自由端,自由端应有滚动装置并留有足够的余量,保证两船在相互移动时登船梯不脱节。

3.7连接码头与船舶的登船梯基座必须牢固可靠,保证其稳性。

3.8登船梯与水平的夹角原则上应小于45度,特殊情况应监护使用。

3.9登船梯每次使用前必须经相关主管人员检查合格,并挂设安全确认标识,此标识应注明确认人及确认时间。

3.10备用登船梯在正常状态下应禁止人员使用,在其入口、出口处设警示标志。

3.11主管部门应对登船梯进行定期巡检和保养维护。

4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2篇 船舶明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明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港口水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从事商业运输的军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专业修船厂内,以及修船厂设置的浮船坞的船舶明火作业,应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颁布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第四条 船舶明火作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及其派驻各地的监督站实施统一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布的《焊工合格证》,船员应持有《船舶消防》培训证书。承接船舶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港务监督核发的《修船厂家船舶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的主管人员和带(领)班人员,必须经港务监督培训,并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安全员》证书。

第六条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作业单位和船方应在开始作业24小时前按规定的格式向港务监督站递交《船舶明火作业申请书》(附件一),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危险处所的明火作业,还应作业单位和船方主管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 申请明火作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对整个明火作业负完全责任。

第八条 港务监督接到船舶明火作业的申请后,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在符合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后,发给《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 附件二)。船方或作业单位取得港务监督签发的《船舶明火作业批准书》后,应向有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备。

第九条 船舶进行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发布的《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gb/t13386的规定和要求,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燃油、润滑油舱(柜)、机舱,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处所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封闭与其相连通无法拆卸的管系、阀门,按照船舶检验局《船舶浦除可燃气体检验规则》的要求,清除舱内油、气,并由船舶检验部门或者其认可的机构检验,取得《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轮的明火作业,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其他有关的特别规定。

测爆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 否则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后,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影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农度。

第十二条 船舶明火作业时,必须有安全员专门负责监督护,并在港务监督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不得擅自扩大明火作业范围和超过作业时限。明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要彻底清理现场。在确认无残留火种时,安全员方可撤离。

第十三条 对危险性大的明火作业,港务监督可责成作业单位申请消防车、船舶实施现场监护,被监护船舶应支付有关费用。油轮、液化气体船专用码头禁止船舶明火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组织自救,同时,迅速报告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并接受港务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船舶在明火作业时,如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务监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业的决定,作业单位必须服从。

第十六条 船舶申请明火作业,应交纳办理审批费、现场监视费,并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港务监督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明火作业”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炽热工件的作业。

第壹拾玖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原蛇口港务监督颁布的《船舶明火作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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