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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29 09:24:18 查看人数:22

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1篇 化学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润滑油公司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险和污染,对化学品进行必要的控制管理。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国家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北海玉柴马石油高级润滑油有限公司各职能部门。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化学品

指国家标准gb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物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化学品。

3.2 csds/msds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数据表/材料安全技术数据表。指由危险化学品/材料供应商提供的,有关其供应的危险化学品/材料的安全数据资料(通常包括安全、环境及应急措施)。

3.3 化学品

化学品是指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都属于化学品。

4 职责

4.1 管理部

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废弃处置过程中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培训,并实施监督管理。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价、监督。

4.2 供应部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负责要求供方提供csds/msds。

4.3 技术研发中心

4.3.1 负责制订修改完善本制度。

4.3.2 负责对技术研发中心化验实在用的化学品的规范存、使用、管理。

4.4 各部门

负责本部门在用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并按照管理部规定的方式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处置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5 引用文件

5.1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2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

5.3 《废物管理规定》

5.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5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6 管理要求

6.1化学品的通用管理

6.1.1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管理部组织的安全、公安、环保等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知识、职业卫生防护专业技术以及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6.1.2 选用化学品时,应尽量选用危险性低和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危险化学品。新产品替代时,应充分考虑其危险性和环境影响。

6.1.3 危险品应分类隔离贮存,量较大的应隔开房间,量小的也应设立铁板柜和水泥柜以分开贮存。对腐蚀性物品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作架子。易燃液体贮藏室温度一般不许超过28℃,有挥发性的化学品均需密闭操作,全面通风,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远离火种、热源。并配置安全淋浴和洗眼设备。

6.1.4 易制毒化学品需配备双人双锁,且每次取样均需签字确认,并注明用途。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6.1.5 压力容器搬运时要轻装轻卸,防止钢瓶及附件破损。采用刚瓶运输时必须戴好

钢瓶上的安全帽。应有良好的通风和或专用排空,防止高浓度气体积累。钢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不少于几个kg/cm2的剩余残气,以免充气和再使用时发生危险。氧气瓶、可燃气体瓶最好不要进楼房和实验室,钢瓶应避免日晒,不准放在热源附近,距离明火至少5米,距离暖气片至少1米。钢瓶要直立放置,用架子、套环固定。

6.2 化学品的采购

6.2.1 采购部应根据公司各部门所需,分量分次采购,减少试剂的大量累积,确保安全。

6.2.2 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采购部应要求供方提供csds/msds,并在物品的包装上有规范标识,如注明品名、性质、警示等。csds/msds要发到使用部门和员工。

6.3 化学品的装卸及运输

6.3.1 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持有经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的合格证。

6.3.2 不许混合运输化学性质、安全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品。

6.3.3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6.3.4 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其进入厂内或库房。

6.4 化学品的储存

6.4.1 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化学品储存参考附件《实验室化学品反应矩阵》分类别存放。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及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应分开存放,绝不能混存。

6.4.2 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国家对安全、消防要求的标准,设置各种醒目的安全标志(应设有防爆电源、防爆照明、防爆通风、避雷接地等设施;安全防火、禁火、禁打手机、消火栓标识清楚,必要时,要及时悬挂安全防火旗帜;夏天雨季注意仓库防汛排泄工作,提前准备好防汛物资)。

6.4.3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对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

6.4.4 库房的消防器材防火警示、指示标志应漆色醒目、完好,防火间距、耐火等级应符合标准要求,相邻库房应有防火墙隔开,消防设施应布局合理,消防通道畅通。

6.4.5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4.6 每种物品的存放现场均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供应部负责向供应商索取msds。

6.4.7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4.8 化学品应按其危险性进行分类和品名编号,并分区、分库储存,严禁将自身能形成爆炸性的物质,以及相互接触或混合后能引起爆炸或燃烧的物质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同库储存。

6.4.9 每种物品的存放现场均应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供应部负责向供应商索取msds。

6.5 化学品的使用

6.5.1 使用化学品的单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存放、使用危险化学品,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隔离操作、安全防护用具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5.2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与明火区、高温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具体数据参见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严禁吸烟,不准产生明火和火花。

6.5.3 使用现场应有安全告示牌,标明该作业区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操作安全要点、应急预案等,还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安全警示标志。

6.5.4 危险化学品使用现场必须设置急救设施。

6.5.5 使用部门应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危险化学品,如发生泄漏污染,立即打扫干净,防止污染工作场地。如有遗洒应用纸张、抹布等及时清理掉,纸张、抹布等应放入指定的废弃物桶中,并统一送入废弃物堆置场所。严禁直接往下水沟排放危险化学物品。

6.5.6 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前必须对容器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泄漏、爆炸、火灾、中毒、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6.5.7 购进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并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加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6.5.8 对盛装、输送、贮存化学品的设备,应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6.5.9 所有危险化学品应定点存放且有防盗措施。

6.5.10 所有化学品应定点存放,使用点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6.5.11 使用点应配置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且完好、有效。使用场所应根据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

6.5.12 使用部门必须定期对现场化学品的危险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估,建立检测和评估结果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时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6.5.13 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基本要求:

6.5.13.1 作业场所与休息场所分开。

6.5.13.2 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它作业场所隔离。

6.5.13.3 现场必须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对于可能出现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还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6.5.13.4 高毒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6.5.14 使用部门应定期组织有关化学品使用常识、应急处理方法、自救措施、急救设施、防护设施等化学品使用及应急知识培训。

6.6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理

6.6.1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应依照公司的《废物管理规定》、国家环境环保总局令 第27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方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不得同一般垃圾运出。

6.6.2 使用危险化学品用过的纸张、抹布等物品和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放入指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桶中,并统一送入废弃物堆置场所。严禁私自处理和往下水沟内排放危险化学物品。

6.6.3 对不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和可能残留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应由供应商进行回收。

6.6.4 废弃的危险化学品,由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6.6.5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及其附属物,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管理部部备案。

6.7 应急救援

技术研发中心每年制订相关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应急预案,必要时组织开展的应急救援演练。

6.8 监督检查

6.8.1 各单位应经常对本部门在用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认真记录。

6.8.2 安全主管部门对各部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2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装氨槽车要有该车的相关部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否则不予充装。

2. 空卸车内应保持0.05mpa的余压,新槽车要经置换抽真空后方可充氨。

3. 充装前应检查槽车装卸软管是否合格。

4. 充装完毕应放掉管内气体,才能拆卸快接头。

5. 充装时应有槽车押运员在场,充装人员应知道槽车紧急切断伐在车后的事故手柄位置。

6. 充装现场应配备防毒面具、消防器材,槽车周围不得有明火作业。

7. 充装过程中槽车内的液氨或气氨不得向大气排放。

8. 充装时要注意液位、高度,保证不超过85%的容积,其重量充装系数为0.53㎏/l。

9. 充装时应注意风向,每次充装,充装责任人应有详细记录。

10. 以上各条望严格遵守。

第3篇 房建施工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管理规定

1、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的定义:

1.1施工现场主要的易燃品有:汽油、煤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木材及制品、竹材、油毛毡、电器及设备。

1.2施工现场主要的易爆品有: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钢瓶、油桶。

1.3施工现场主要的化学品有:油漆、涂料、防水材料、有机溶剂。

2、易燃、易爆物及化学品采购时,由项目部材料员向供方索取性能常数,并根据供方提供的性能常数(当供方未提供性能常数时,应查阅资料),填写“易燃、易爆化学品性能常数表”。

3、对于明确规定要求且数量较大的化学品的运输,应选择有资格的专业公司进行,装货时对碰撞、相互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物品不能混装;对遇热、受潮时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运输中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化学品的运输应包装完好,防止洒漏。

4、易燃易爆及化学品出入库管理:

4.1项目部材料员负责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的进场检验。

4.2项目部仓库保管员负责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的台帐建立,尽可能做到限额领用。

4.3项目部仓库保管员每半月负责仓库易燃、易爆及化学品的检查,必要时做好记录。

5、由仓库保管员对易燃、易爆及化学品分类堆放、标识,并保持安全距离,储存环境应符合规定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护器具,特别是对温、湿度反应敏感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助燃气不得与可燃气同放一处,并与明火保持10m以上距离。

6、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及化学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使用过程中防止挥发及洒落。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或采取隔离措施,不得曝晒。施工现场、生活、工作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满足要求。安全员对操作过程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紧急情况的处置:一旦发生泄漏或洒落时,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正确的方法及时进行清理,按《事故应急响应预案》执行。

第4篇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管理规定

1 公司采购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工作。采购前应网上填报信息,并向区安监局申请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证明。购买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购买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我公司需提供材料: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申请(注明品种、数量、用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安全处置预案;购销合同。

销售单位需提供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移动联系电话;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2办理购买备案证明需进行网上申报。

3购买使用时应当:

3.1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使用台账(出入库登记),如实记录购进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并保存二年备查。

3.2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购买使用情况报区公安局备案。

3.3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公司易制毒办公室报告,并由易制毒办公室汇总向区安监局报告上一季度、上年度的易制毒的购买使用情况;

4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说明书、安全技术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

5双方签订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明确签订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价格、交(提)货日期。

6对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验收记录,并对其质量负责。

7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时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第5篇 工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在生产过程中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4条 在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5条 依照本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6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7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二)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准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储存;

第8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领用、出库、帐务必须相符。

第9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10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11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12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以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13条 使用、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14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监部门。

第15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6篇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有储存设施)、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监督管理原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企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六条【基本条件】企业应当至少具备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一岗一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权限与职责相匹配。

第八条【主要负责人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并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或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

(二)领导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满足企业安全生产需要;

(四)审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消除事故隐患;

(六)确定具备资格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七)批准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考核机制】企业应当建立保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考核机制,对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十条【领导值班带班】企业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值班制度。领导干部日常情况下要坚持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值班时应当在厂区内,及时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并处置异常生产情况及突发事件等安全生产问题;领导干部在特殊作业和特殊时段下要做到现场带班。在新建项目投产、装置开停车、重大工艺调整、特级动火等作业时,单位负责人要现场带班;在重大活动期间、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段进行非常规作业时,领导干部也要现场带班,及时发现、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技术负责人中,应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生产或技术岗位从业经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具有2年以上化工行业生产或技术岗位从业经历。

第十三条【劳动协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不得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主要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四条【制度建设】企业应至少制定、完善下列安全生产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4、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6、风险识别及评价制度;

7、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8、变更管理制度;

9、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包括动火、进入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吊装、高处、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等;

10、应急管理制度;

11、开停车管理制度;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13、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包装等;

15、承包商管理制度;

16、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7、识别和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定期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单位负责人值班带班制度;

20、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和特点,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文件、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制度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每3年至少评审和修订一次,并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应当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的要求,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对装置长时间停车及准备恢复生产(停车半年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和泄漏等涉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报告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企业必须每年至少报告一次。

第十八条【安全警示】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的要求,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的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个体防护】企业必须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和《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3048)等标准,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第二十条【应急装备】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光气、氨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配备两套以上空气呼吸器,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并配备相应的处置、应急救援及防护器材。

第二十一条【事故管理】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企业应当对未遂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查清原因,提出并落实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租赁要求】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装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企业出租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装置设备的,必须满足外部安全距离相关规定,并不得降低其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废弃处置】关闭、搬迁企业按规定要求制定处置方案,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拆除装置、设备,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未经处理不得出租、转让其厂房、装置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生产条件】企业应当根据生产、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新工艺】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新开发的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禁止在生产装置上进行新工艺的中试和工业化试验;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应当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二十六条【新改扩建项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进行施工和试生产。

第二十七条【设计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要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 3033)及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要求,以保证安全生产为前提,选择成熟、可靠的工艺路线、设备设施,配备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第二十八条【“两重点一重大”管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分析。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章 过程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信息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收集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品危险性、工艺和设备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产信息,并纳入档案管理,同时,综合分析收集到的各类信息,明确提出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风险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风险管理要求,明确生产过程风险辨识范围、方法、频次和责任人员,定期开展所有生产工艺装置和岗位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全面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对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等方法进行全面的风险辨识和危害分析,每三年进行一次。企业发生事故或涉及重大变更管理内容时,要及时进行风险分析。

企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确定本企业可接受的风险标准。

第三十一条【装置运行管理】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包括:本岗位工作任务与目的、工艺指标、工艺操作方法、正常开停车程序、异常工况及其处置、紧急停车程序和处理方法、可能发生事故原因分析和处理方法、操作过程安全注意事项、设备巡回检查的规定、本岗位有毒有害物质容许浓度、职业防护、消防器具的使用等。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当涵盖企业所有操作岗位,各项规程应有岗位操作人员参与编制,其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发,发放到相关岗位。

企业要制定并严格落实操作规程的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编制所有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使用、培训和考核应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企业要制定开停车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制度。在正常开停车、紧急停车后的开车前,都要进行安全条件检查确认。开停车前,企业要进行风险辨识分析,制定开停车方案,编制安全措施和开停车步骤确认表。

第三十二条【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并完善全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加大新装置投用前的安全操作培训。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本企业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和岗位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作业人员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高中或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并有1年以上的跟班实习操作经历,有独立操作能力。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应与岗位设置相匹配。

第三十三条【试生产安全管理】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要求,严格遵守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加强试生产安全管理。企业要明确试生产安全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总体试生产方案和联动试车方案、投料试车方案、异常工况处置方案等。

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试生产前的“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系统吹扫冲洗、气密试验、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投料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对参加试生产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设备设施管理】企业要建立并严格落实设备台账管理、装置泄漏监(检)测管理、电气安全管理和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企业要开展设备预防性维修,关键设备要装备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动设备管理,编制动设备操作规程,确保动设备始终具备规定的工况条件。

企业要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制定防爆电气设备、线路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企业应定期开展电源系统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进行检查确认。

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企业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安全仪表功能(sif)及其相应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全完整性等级(sil)。企业要按照《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gb/t50770)的要求,设计、安装、管理和维护安全仪表系统。

第三十五条【作业管理】企业要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设备检维修、盲板抽堵、吊装、高处、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等审批程序,严格审批内容和流程。实施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签发作业许可证。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明确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承包商管理】企业选择承包商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商有关资质,定期评估承包商安全生产业绩。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凭证入厂,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并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承包商进入作业现场前,企业要与承包商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交底,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方案和作业安全措施,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企业要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第三十七条【变更管理】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变更管理的范围和内容,建立变更管理制度。企业要严格变更管理,按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并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结束后,企业主管部门应对变更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报告,载入变更管理档案,并及时更新安全生产信息。

第三十八条【应急管理】企业要建立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在内的完整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企业制定的预案要与周边社区、周边企业和地方政府的预案相互衔接,并按规定报当地政府备案。企业要建立应急响应系统,明确组成人员和职责,要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企业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预案要定期演练和完善。

第三十九条【事故和事件管理】企业要制定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建立未遂事故和事件报告激励机制。企业完成事故(事件)调查后,要及时落实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内部分析交流,吸取事故(事件)教训。要重视外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认真吸取同类企业、装置的事故教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执法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执法计划,并按照企业分级分类情况,确定具体企业的检查频次。每次检查前,还应根据被检查企业的情况,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域内企业至少每年检查一次,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域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至少每年检查一次,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管辖区域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按不低于30%的比例至少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可采用明察、暗访的方式结合进行。

第四十一条【配备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生产现场的执法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执法检查人员人身安全。

第四十二条【园区监管】新建化工企业、周边距离不足和城区内的化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化工园区(或集中区)。进入园区企业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对于已建成投用的园区每3年要开展一次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劳动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应设置或指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实施园区安全生产一体化管理,协调解决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人员处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未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或者未明确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的;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相应职责的;

(三)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两重点一重大”岗位操作人员未达到相应的任职条件的;

(五)企业未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值班制度的,或者带班值班负责人未履行现场带班值班职责的;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定期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

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处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一)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或者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修订的;

(二)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劳务派遣及签订协议有关规定的;

(三)企业未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的,或者应报告的事项,出现不报、谎报、迟报的;

(四)企业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设备仪表处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一)企业未建立落实设备设施台账的;

(二)企业未开展安全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登记评估的;

(三)未定期对电源系统进行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或者未检查确认就启用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的;

第四十六条【试生产及工艺处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并处3万元罚款:

(一)超出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的;

(二)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三)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的,未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的;

(四)新开发的生产工艺未进行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就进行工业化生产的。

第四十七条【建设项目处罚】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进行施工或者试生产的,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试生产,并限期整改。对已动工建设的,且不能恢复原状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特种作业处罚】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者从业经历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设计处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

(二)制造和使用的非标设备未经相应资质单位设计、制作、安装的,或者检查、日常维护、检验检测未存入设备档案的。

第五十条【作业、承包商、变更处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出租发包处罚】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作业场所、装置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关闭搬迁处罚】企业关闭、搬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的;

(二)未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拆除装置、设备的;

(三)出租、转让未经处置厂房、装置设施的。

第五十三条【衔接条款】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依照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其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人数应当计入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五十五条【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五十六条【化工企业】本规定所指的化工企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规定的行业类型的企业。

第五十七条【地方细则】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企业所属关系、规模大小、危险程度、安全生产状况等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7篇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规定

1 公司采购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工作。采购前应网上填报信息,并向区安监局申请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证明。购买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由购买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我公司需提供材料: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书面申请(注明品种、数量、用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章);法人代表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经办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单位内部制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存放易制毒化学品仓库管理员(双人双锁)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发生火灾、被盗等事件时的安全处置预案;购销合同。

销售单位需提供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固定、移动联系电话;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

2办理购买备案证明需进行网上申报。

3购买使用时应当:

3.1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使用台账(出入库登记),如实记录购进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使用情况和库存等,并保存二年备查。

3.2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购买使用情况报区公安局备案。

3.3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公司易制毒办公室报告,并由易制毒办公室汇总向区安监局报告上一季度、上年度的易制毒的购买使用情况;

4要求供货单位提供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说明书、安全技术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

5双方签订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明确签订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价格、交(提)货日期。

6对采购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有验收记录,并对其质量负责。

7对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时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第8篇 中国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储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各厂、研发中心、销售分公司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引用标准(文件)及术语

第四条  引用标准(文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003年3月3日实施)。

3、《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24日实施)。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6年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生产与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安全技术标签、危险化学品报废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设备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工艺控制卡片。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还应配备急救药品。

第十六条  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可燃物或有毒物应经过回收、燃烧或中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  进行施工、检修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办理作业票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和落实施工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检修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核对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相一致,并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9篇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公司生产所涉及危险化学品在各流转环节的安全与环保管理要求,旨在保障员工职业健康、生命安全,避免与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废弃按公司《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2  定义

2.1 危险化学品:指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易于自燃和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2.2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  职责

3.1 物资部负责公司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运输和废弃处置。

3.2 安环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危险化学品计划、采购和保管人员的培训、取证管理。

3.3 危险化学品使用部门负责使用过程的控制及残余物品的回收。

4  管理内容

4.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4.1.1 采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采购资格,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4.1.2 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的厂家必须持有国家颁布的生产许可证,按照国家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生产厂家必须提供《产品分析报告单》、《检验结果通知单》、《产品合格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等相关资料,以上资料由物资部负责保存。

4.1.3 采购人员必须对所采购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齐全并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

4.1.4 凡是需要购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提出购买报告,写清购买的品种、性能、数量、用途,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后报安环部备案。

4.1.5 购买剧毒化学品,按照相关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向单位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4.1.6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按照相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4.2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

4.2.1 已采购的危险化学品,由供货方或供货方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运输到公司指定地点,采购人员不能随意雇用运输工具运送危险化学品。

4.2.2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相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有效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需轻拿轻放,不得损坏包装。

4.2.3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的msds证书的相关内容,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

4.2.4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及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运输、装卸过程严格按国家相关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执行。

第10篇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内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公司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资源,特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化学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

公司使用化学品的部门以及化学品的采购。

三、购买、运输

1.化学品的购买由各使用部门提出,并负责办理相关公安、消防、环保、安监、海关、管委会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购买、运输、储存、进入加工区相关批文等手续。

2.不符合国家质量、包装、标志规定要求的化学品不得购买。

3.化学品的购买必须提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鉴定合格证书。

4.采购化学品时,必须核对包装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须补贴。

5.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担任,并办理相关许可批文,方可运输。

6.运输批量供应化学品的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有指定的管理办理的正规手续及有关证明。在厂区内必须设置沿规定的运输路线行使及停卸车位置,防止危险化学品的泄漏和污染

7.在公司内装卸料及管理人员必须培训,使其熟知装卸料过程及操作规程,以确保装卸及搬运安全将危险化学品放入适当的储存容器或危险物品仓库。

8.操作人员在装卸所需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要求,以最大限制降低人身危害。

四、使用

1.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化学品使用管理条例。

2.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由专人进行操作。

3.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对使用人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包括对化学品的相关知识、使用安全和应急措施,并向使用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化学品使用部门有义务告知员工所使用化学品的危害性。

5.使用化学品须根据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6.操作人员在使用所需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的要求,以最大限制降低人身危害。

7.使用岗位上不得存放超过一个班次的化学品使用量。

五、储存

1.各类化学危险品仓库、堆场都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并报公司安全部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

2.化学品储存时,要按照分区、分类、分段专仓专储的原则,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人员的“四定”原则进行保管。小型仓库应分类、分间、分堆存放,性能相互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烈性危险品和其它一般危险品,应分别储存。

3.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提供专门的化学品存放仓库,并严格按照库房五距、六不准等相关规定对化学品进行储存。

4.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保证存放仓库符合化学品存放要求(附件:化学危险品储存条件)。

5.化学品储存仓库须有专人负责看守和检查。

6.化学品使用的部门,须对化学品的储存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7.化学品使用部门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化学品储存装置进行维护、保养。

六、安全

1.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2.储存、使用化学品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部门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3.根据化学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药剂。

4.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以保证看守人员和使用人员的安全。

5.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标志。根据危险性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6.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和公司安保部门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

7.化学品使用部门,须在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8.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各种化学品发生危险的处置预案,并有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进行及时处置、报警的责任。

9.安全检查报告须记录检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和存在隐患,并对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方案。

10.安全检查中发现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1.安全检查报告须报公司安保部门备案。

12.化学品使用部门须定期对化学品装卸、使用和看守的人员,进行急救知识培训和体检。

13.化学品使用部门坚持对员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考核制度。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达到“三懂、三会、三能” 。即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和原材料的火灾危险性(附件:化学危险品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方法:会使用灭火器,会处理事故,会报警:能自觉遵守消防规章制度,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能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14.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必须征得公司安保部门和所在地消防部门同意。

15.应急人员的个体防护:

1〉身体防护:防毒物渗透工作服或一般工作防毒服

2〉手防护:耐酸碱手套或防化学品手套

3〉眼防护:化学安全防护眼镜或安全防护面罩

4〉呼吸系统防护:正压自给式呼吸器或过滤式防毒面具(半、全面罩)

5〉其他防护:消防防护靴

16.化学品使用部门必须对所使用化学品制定、填写理化特性表

1〉填写产品的外观与性状 主要是常温常压下物质的颜色、气味和存在状态。

2〉填写ph值。

3〉填写常温常压下的数值,特殊条件的数值应标出技术条件。

4〉填写常温常压的沸点值,特殊条件下得到的数值,应标出技术条件,在沸腾之前升华值或分解值应加以说明并标注出技术条件。

5〉填写摩尔物质完全燃烧时产生的热量,用(kj/mol)表示[c]。

6〉填写临界温度(℃)加压后使气体液体时所允许的最高温度,用(℃)表示。

7〉填写临界压力 在临界温度时使气体液体所需要的最小压力,用(mpa)表示。

8〉填写闪点,在指定的条件下,试样被加热到它的蒸气与空气混合气接触火焰时,能产生闪燃的最低温度,填写时注明开杯或闭杯值。

9〉填写自燃温度,是指在常温常压下,加热一个容器内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开始着火时的反应容器器壁的最低温度。

10〉填写爆炸上限,可燃气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性混合气的上限值,气体和液体的单位用(%v/v)表示,粉尘用(mg/m3)表示。

11〉填写爆炸下限,可燃气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性混合气的下限值,单位表示与上限值相同。

12〉填写溶解性,在常温常压下物质在溶剂中的溶解性,分别用混溶、易溶、溶于、微溶、不溶表示其溶解程度。

13〉填写其主要用途。

14〉填写其他理化性质,对某些物质特有的性质设立了非固定的数据项,如:颗粒大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蒸发速率、粘度、放射性、凝固点、腐蚀性、爆燃点、爆速、最小点火能等。

七、应急处置

1.化学危险品火灾的初期灭火措施: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灭火时应站在上风处,可用水冷却着火钢瓶,用相应的灭火器灭火,并应严防泄漏的气体爆炸。

2〉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着火后,应根据其比重和水溶性确定灭火器种类,并预先设置正确的灭火战术并熟练掌握,在扑灭有毒性的易燃液体火灾时,应戴上防毒面具,宜在上风方向灭火。

3〉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着火时,应根据其性质确定灭火剂的种类。另外在灭火时还应考虑到绝大部分易燃固体燃烧产生的毒性都很大,必须戴防毒面具,并应在上风方向灭火。

4〉遇湿易燃物品:

着火后一般用干粉(水泥)、干沙灭火。灭火人员应戴防毒面具,尽可能在上风方向灭火。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此类物质着火,可大量用水灭火。灭火时要防爆炸伤人。

2.急救措施

1〉皮肤接触

a〉剧毒品:立即脱去衣着,用推存的清洗介质冲洗。就医。

b〉中等毒品:脱去衣着,用推存的清洗介质冲洗。就医。

c〉有害品:脱去衣着,用推存的清洗介质冲洗皮肤。

d〉腐蚀品:按所推存的介质冲洗。若有灼伤,就医。

2〉眼睛接触

a〉剧毒品: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水冲洗眼睛,至少15min。就医。

b〉中等毒品:立即提起眼睑,用大量水冲洗眼睛,至少15min。就医。

c〉有害品:提起眼睑,用大量水冲洗眼睛。

d〉腐蚀品:立即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3〉吸入

a〉剧毒品、中等毒品、有害品:迅速撤离现场到空气新鲜处。如呼吸停止,进行人工呼吸。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有适当的解毒剂,立即服用)。

b〉腐蚀品:立即撤离现场到空气新鲜处。必要时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4〉食入

a〉剧毒品:立即就医。

b〉中等毒品:立即就医。

c〉有害品:立即就医。

d〉腐蚀品:立即就医。

3〉应急预案(引用)

1〉《mps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2〉《mps消防应急预案》

3〉《mps紧急情况反应》

4〉《mps紧急撤离计划》

附件

一、化学危险品储存条件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1〉仓库应阴凉、通风、防止日光暴晒,远离火源、热源,库温超过35℃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2〉化学性质相抵触气体不得同库存放。

3〉钢瓶堆放应平卧放置,安全帽应向一个方向,堆放不得过高,并加以铺垫,防止滚动。如用框架存入,也可立放,但不应倒置钢瓶,应保证钢瓶的稳定。

4〉必须轻装轻卸不得撞击、抛掷或横到地上滚动等。

5〉仓库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严禁使用明火灯具或非防爆灯。

2.易燃液体:

1〉易燃液体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场所,避免日光,远离火源、热源。

2〉瓶装液体的外包装(木箱、低箱等)要求坚固,瓶封口应严密。

3〉库房温度应根据储存易燃液体的沸点、凝固点或熔点、饼店、自然点、爆点温度极限、闪点等性质来确定。夏季降低温度可采用门窗架抽帘、库房外涂刷白色,早、晚气温低时通风换热等方法。某些液体受冻后会变质或造成容器破裂,因此冬季应在库内加装暖气设备。

3.易燃固体:

1〉易燃液体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场所,避免日光,远离火源、热源。

2〉货垛应堆放稳定不宜过大,货垛下方应有铺垫。

3〉库温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4.遇湿易燃物品:

1〉库房应位于地势较高、通风干燥的地点,暴雨及潮汛期间应保证库房不进水,库房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门窗应有阻止雨雪进入的设施,室内不准设水管、暖气管。

2〉库房应远离火源、热源。库房附近不得有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质存在,应远离散发水蒸气或水雾的场所。

3〉货垛下方应有铺垫,垫高通常为15--30cm,货垛不宜过高过大,保证货垛防潮、散热。库房内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可采用电动空气去湿机或氯化钙吸湿剂来降低库房内的相对湿度。库温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1〉库房应阴凉、通风,远离水源和热源,避免日光暴晒,还应避免酸雾灯侵入。

2〉库温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对某些特殊的氧化剂和过氧化物,应根据物品储存的有关说明确定储存的温度和湿度,某些物品往往需要低温条件下储存。

3〉包装要完好、密封、不得泄漏。

4〉货垛应稳固,垛底应有15--30cm的垫板,垛高一般不超过2m。

二、化学危险品火灾危险性

1.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或其他因素)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聚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

爆炸品的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爆炸性

2〉燃烧性

3〉殉爆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将气体用加压方法储存于钢瓶内,由于气体性质不同,有些压缩后成为液态,有些仍为气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燃烧爆炸性

2〉扩散性

3〉膨胀性

3.易燃液体:凡遇火、受热或与氧化剂接触能着火、爆炸的液体。

易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燃烧爆炸性

2〉挥发性

3〉流动性

4〉带电性

4.易燃物品:指在常温常压下,易燃烧的固体和易自然的物品以及遇湿易燃物品的总称。

易燃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易燃固体:燃烧性、爆炸性、腐蚀性和毒性

2〉自然物品:自然点低

3〉遇湿易燃物品:扩散性、遇水或受潮燃烧或爆炸、遇酸或氧化剂危险性更大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凡是具有强烈的氧化性能,遇酸、碱、受潮、摩擦、撞击或与易燃物、还原剂等接触而发生分解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氧化剂的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燃烧性

2〉爆炸性

3〉助燃性

6.毒害品:凡少量进入人、畜机体积,能与机体组织发生作用,破坏正常的生理机能,引起机体暂时的或永久的病理状态,甚至死亡的。

毒害品的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氧化性

2〉燃烧性

3〉遇高热、明火、撞击易爆炸

7.腐蚀品:指与皮肤接触,在4小时努内可出现坏死现象,或在温度55℃时,对钢或类似钢、铝的表面年腐蚀率超过6.25毫米的酸性或碱性的物质。

腐蚀品的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腐蚀性

2〉燃烧性

3〉氧化性

4〉遇水分解引起燃烧

第11篇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管理规定

1公司安环部(易制毒办公室)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管理工作。按照法规要求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应当自生产之日起或生产、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时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产量、销售量、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市安监局备案,取得生产备案证明,确保符合法律要求。申请备案时应提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贮存、包装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

3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进行演练。

4做好生产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备齐必须的防护用品。

5按照要求进行开展生产作业现场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6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严格执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第12篇 医院高危险性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落实上级有关高危险性化学品使用管理的有关精神,保证医院使用安全化学品,制定***医院高危险性化学品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医院高危险性化学品是指(1)易燃易暴化学品,如管理不善容易造成医院财产的重大损失;(2)容易制毒的化学品,流入社会带来严重后果。

二.有购入要求的,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购买时按计划获得批准后定点购买。

三.严格登记入库制度,入库时详细登记品名、规格、数量、生产企业、批号,将容易制毒的化学品存放在保险柜内存放,保持帐物一致。

四.除制剂室配制制剂外,其他科室不得使用易制毒的化学品,特殊使用时,需经主管院长批准方可领用,领用时须经领用人双签字。领用单位加锁存放,配制制剂时,填写制剂配制单,注明使用量,保持帐物相符。

五.易燃易暴化学品专库存放。

六.注意防火、防盗,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七.高危险性化学品在使用、保管中出现重大隐患时 ,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妥善处理。

八.药剂科对使用单位每季至少检查一次,留有记录。

化学品管理规定(十二篇)

1 目的为加强润滑油公司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可能造成的危险和污染,对化学品进行必要的控制管理。根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国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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