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等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指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1987年1月19日发布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3 消防安全组织及职责
3.1 建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b)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c)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d)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e)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f)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g)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2 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b)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c)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d)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e)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f)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g)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h)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3 明确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4 实行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3.5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并符合下列要求:
a)配备充足的灭火、防毒、堵漏、破拆等车辆、装备和器材,按需配备专职消防队员;
b)积极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c)加强技战术训练,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战斗能力;
d)随时作好灭火救援准备,一旦发生火灾或泄漏、爆炸事故,及时有效地处置。
3.6 按规定不需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装备。
4. 规章制度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公布实施:
a)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b)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c)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d)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e)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f)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g)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h)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j)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k)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5 消防安全布局及消防车通道
5.1 易燃易爆场所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路等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5.2 易燃易爆场所储存区、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之间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要求。
5.3 严禁占用防火间距。
5.4 易燃易爆场所应按照规范要求在生产区、储罐区、装卸区等重点区域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并满足消防车辆通行的需要。
6 消防设施器材
6.1 按要求配置灭火器、灭火毯、灭火砂、消防桶、消防锨等器材;灭火器选型准确,配置数量充足,放置位置合理,便于取用。
6.2 按要求设置室内、外消火栓,配齐扳手、水带、水枪、泡沫管枪等器材。
6.3 按要求设置防雷、防静电、火灾报警等装置。
6.4 储罐区、生产装置区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灭火、冷却装置,储备足够的消防用水、干粉、泡沫液等灭火药剂。
6.5 消防设施、器材应确定专人负责,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要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6.6 单位应建立消防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7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7.1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必须接受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a)有关消防法规、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b)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7.2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a)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b)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c)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d)重点岗位从业人员。
7.3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8.用火用电
8.1 禁止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动用明火。因设备检修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焊割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可燃物,实施现场监护,落实安全措施。
8.2 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储存区域,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焚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8.3 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作业时应当着防静电服,不穿带钉子的鞋,不使用产生火花的操作工具。
8.4 机动车辆进入火灾、爆炸危险区域时,必须佩戴火星熄灭器。
8.5 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的电气线路、开关、灯具、电器设备等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9 防火巡查
9.1 易燃易爆场所应当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a)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b)管道、容器阀门有无“跑、冒、滴、漏”现象;
c)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d)消防车通道是否被占用;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及履行职责情况;
f)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9.2 防火巡查应按照规定的巡查路线和时间进行,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10 消防安全检查
10.1 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a)各部门(车间)、班组逐级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情况;
b)防火巡查、用火用电、隐患整改等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c)防火间距、安全距离及消防车通道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被占用、堵塞;
d)灭火器、灭火毯、灭火砂、消防桶、消防锨的数量是否充足,放置是否合理,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是否完整好用;
e)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的建设是否符合要求;测试消火栓压力,检查水枪、水带接口与消火栓接口型号是否相符,水枪、水带是否损坏;
f)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配电室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情况,测试火灾报警、消防水泵等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运行是否正常;
g)泡沫液储备数量是否充足,是否超过有效期;
h)自动消防系统、储罐冷却系统等维修保养是否到位,运行是否正常;
i)防雷、防静电装置是否定期检测,是否完好有效;
j)专职(义务)消防队是否配备相应的器材、装备,是否修订灭火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具备战斗能力;
k)各项消防工作记录是否齐全;
l)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10.2 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11 火灾隐患整改
11.1 巡查、检查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
a)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b)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c)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d)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e)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f)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11.2 巡查、检查发现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责成督促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对涉及资金投入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责任人。
11.3 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11.4 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召集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研究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保障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并申请复查。
11.5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12.消防档案
12.1 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档案,能够反映出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内容详实,更新及时,并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12.2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b)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c)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d)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f)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g)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h)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2.3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公安消防部门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b)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c)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d)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e)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f)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g)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h)火灾情况记录;
i)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13.监督检查
13.1 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本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13.2 检查发现单位组织制度、档案建设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3日内进行修订和完善。
13.3 检查发现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场所、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或损坏、埋压、圈占消火栓等行为的,要依法责令当场整改或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实施处罚。
13.4 检查发现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到期复查不合格的应依法处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3.5 检查发现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要督促单位限期建立,并按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和装备。
13.6 检查发现易燃易爆场所与居民生活区防火间距或贮罐区内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消防通道严重不畅、灭火药剂和消防供水严重缺乏的,要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彻底整改。
13.7 因安全布局不合理而严重影响城市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提请政府纳入城市搬迁规划,并采取限期搬迁、改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14.企业的上级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标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指导。